燕乐考原 - 第 14 页/共 44 页
丝竹、琴箫也,后世变之为筝笛;
匏、笙也,攒(ㄘㄨㄢ/聚集)之以斗,
埙、土也,变而为瓯;
革、麻料也,击而为鼓;
木、柷敔也,贯之为板。
此八音者,于世甚便,而不达者,指庙乐镈钟、镈磬宫悬为正声,而概谓夷部、卤部为淫声。
殊不知大辂起于椎轮,龙艘生于落叶,其变则然也。
古者以俎豆食,后世易以杯盂;古者簟(ㄉㄧㄢ\竹席)席以为安,后世更以榻桉。使圣人复生,不能舍杯盂榻桉,而复俎豆簟席之质也。八音之器,岂异于此哉?
孔子曰“郑声淫”者,岂以其器不若古哉,亦疾其声之变尔!试使知乐者,由今之器,寄古之声,去怗(ㄊㄧㄝ)懘(彳\)(不和貌)靡曼,而归之中和雅正,则感人心,导和气,不曰治世之音乎?
然则世所谓雅乐者,未必如古,而教坊所奏,岂尽为淫声哉?”当数子纷纷锐意改制之后,庶之论旨,意独如此,故存其语,以俟知者”。
(元)马氏端临(1254─1323)曰:
“所谓乐者,和其本也,声器其末也,使其政和而世治,则虽管弦皆教坊之新声,度曲皆任、韎(ㄇㄟ\)之杂乐,勿害其为安且乐也。
如其政乖而世乱,则虽声歌下管,尽合箫韶,金石柷敔,一循雅奏,勿害其为怨而怒也。房庶之言当矣。
然(房)庶当李照、阮逸制乐之时,特为此论,后来乃复创为古本《汉书》,有“一黍之起积一千二百黍之广”之说,欲改定律吕,范蜀公(镇1007─1087)力主其说,别撰新乐上进,则复效照、逸之为,而与素论背驰,何耶?
[案:房庶此论,见《宋史.乐志.燕乐》后,《文献通考.乐考.俗乐部》亦引之作《两朝史乐志论》。
昔房庶自言得古本《汉志》,校今文脱去八字,因据以定黄钟之度。范蜀公(镇1007─1087)深信之,司马温公(光1019-1086)力争之,其言皆诞谩(ㄇㄢ/)不可究诘,去乐万里。
而此论古乐与今乐,独平易条鬯(ㄔㄤ\)(畅达)如此,不独讲燕乐者当知之, 即讲雅乐者亦当知之,故与马氏(端临)之说,并载于篇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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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与(元陶九成) 《辍耕录》小有不同。]
[2][78] [(元)吴氏莱(立夫1297─1340《唐律删要》作者)曰:“世谓华夏正声者,盖俗乐也。”]
[3][79] [案:此雅乐也,亦兼南北之声。]
[4][80] [案。此清乐也,皆南朝之乐,今之南曲本此。]
[5][81] [一燕乐、二清商、三西凉、四扶南、五高丽、六龟兹、七安国、八疏勒、九康国。]
[6][82] [案:此燕乐也,皆北朝之乐,今之北曲本此。]
[7][83] [案:侧调即《宋书》之“瑟调”。]
[8][84] [见自香山诗自注。]
《燕乐考原》卷二宫声七调
(宋欧阳修)《新唐书乐志》:
“正宫、高宫、中吕宫、道调宫、南吕宫、仙吕宫、黄钟宫为七宫”。
唐段安节《琵琶录》:[又名《乐府杂录》]
“去声,宫七调──
第一运正宫调,(杀黄钟)
第二运高宫调,
第三运中吕宫,
第四运道调宫,
第五运南吕宫,
第六运仙吕宫,
第七运黄钟宫。”
(《琵琶录》之运次,除七角之外,皆以杀黄钟之调,为第一运。)
(元脱脱)《辽史乐志》:
“一曰娑陀力旦——
正宫、高宫、中吕宫、道调宫、南吕宫、仙吕宫、黄钟宫”。
(元脱脱)《宋史乐志》:
“宫声七调——曰正宫,曰高宫,曰中吕宫,曰道宫,曰南吕宫,曰仙吕宫,曰黄钟宫,皆生于黄钟”。
(否!「生于黄钟」,何以见得有用(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律之意?就算有用七律之意,何以见得不是黄/林/太/南/姑/应/蕤,等七律?
「皆生于黄钟」者,当是以杀黄钟之正宫,为七宫之首之谓也。
或云,七宫之音阶,皆等同于黄钟均之黄钟宫音阶也。)
宋沈括《补笔谈》:
“燕乐七宫——正宫、高宫、中吕宫、道调宫、南吕宫、仙吕宫、黄钟宫”。
[与《唐志》、《辽志》(及《宋志》、《琵琶录》皆)同。]
案:燕乐七宫一均,即琵琶之第一弦也。分为七调,琵琶以第一弦为黄钟宫,故曰七宫也。
(咦!《燕乐考原序》载:” 以琵琶之第二弦为黄钟”、 “黄钟宫……….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一声。此又言:”琵琶以第一弦为黄钟宫”。)
考琵琶第一弦,其巨细与琴之第七弦等。(今乐工所弹琵琶,第一弦即用琴之第七弦。)琴之第七弦为夹钟清声,
(既然琵琶以第一弦为黄钟宫、琴之第七弦又为夹钟清声,又为何说「琵琶第一弦,其巨细与琴之第七弦等」呢?当是与琴之第六弦(黄钟清声)等吧!)
又,作者认为琴之一弦为黄钟,二弦为夹钟,三弦为仲吕,四弦为夷则,五弦为无射,六弦、七弦则一、二之清声也。
且一弦为宫,谓之黄钟之均、然此系一弦为Mi,四弦为Do之夷则均,一弦为宫则属夷则均,何云「黄钟之均」?凌廷堪是以夷则均为黄钟均者?还是但凡黄钟为宫,即属黄钟均?)
故《唐书乐志》以为,燕乐宫调乃应夹钟之律也。
[《宋志》亦云,燕乐以夹钟为律本。]
(唐燕乐以夹钟为律本者,七均可构成夹钟一均──以夹钟为五度链之最低音也。
「燕乐应夹钟之律」、「以夹钟为律本」与上文又何干呢?))
《梦溪笔谈(教坊燕乐)》云:今教坊燕乐,比律高二均弱,
(二均者,连续迭两个纯五度成九度,也就是大二度)
[<燕乐十五声>又载:“今乐高于古乐二律以下”、” 只以『合』(黄钟)字,当(古乐之)大吕,犹差高,当在大吕、太簇之间。”]
大吕比黄钟高一均,太簇比黄钟高二均,则所谓夹钟为律本者,实宋世雅乐太簇之律也。
故《笔谈》既云“高四字近夹钟,高五字为夹钟清”。
《补笔谈》又云:(宋之)“高四字配太簇,高五字配太簇清”也。
(否!唐「夹钟」为律本者,实宋世「大吕」之律也。
原文当是:
“『高四』(太簇) 字近(古乐之) 夹钟 (姑洗之间) ;
『高五』(太簇) 字为(近古乐之)夹钟清(姑洗清之间)”。之意)
(琵琶丝声,故四、五二字有高下之别。竹声则无之。)
盖燕乐字谱,实应五声二变,不能与十二律一一相配。
(否!高四字、高五字皆配太簇、其它字谱亦有定配,如何能谓「不能与十二律一一相配」。)
故《笔谈(燕乐二十八调)》云:“今之燕乐(二十八调,布在十一律,……独蕤宾一律都无。内中管仙吕调,乃是蕤宾声,)亦不正当本律,其间声音出入,亦不全应古法,略可配合而已。”
(否!如卷一所注,《补笔谈》所云,系宋之字谱与宋律对应问题。
而《笔谈》所云,则系宋律与唐律相比问题。
这是两回事,作者将之混同为一事,乃有此误!)
燕乐七宫,既应太簇之律(?)。则所谓七宫生于黄钟,用大吕、夷则、夹钟、无射、仲吕、黄钟、林钟七律者,(宋制?)实则夹钟、无射、仲吕、黄钟、林钟、太簇、南吕、七律也。(唐制?)
(凌廷堪因见七宫各杀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律,乃以为「七宫生于黄钟」者,系「七宫只用此七律」。其之所谓宫调,不但同于宫均,且宫均是指大/夷/夹/无/仲/黄/林(大吕均)七律,而非黄/林/太/南/姑/应/蕤!)
故《笔谈(燕乐二十八调)》云:
“夹钟宫今为中吕宫,
林钟宫今为南吕宫,
无射宫今为黄钟宫”也。
(原文是:”中吕宫,却是古(?)夹锺宫;南吕宫,乃古(?)林锺宫;今林锺商,乃古(?)无射宫;今大吕调(?当是南吕调),乃古(?)林锺羽。虽国工亦莫能知其所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