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乐考原 - 第 10 页/共 44 页

(高)工字调乃古之南吕宫,   (「其杀声用某字,即今之某字调也」,是不错的。   惟“今之俗乐,用三弦不用琵琶”之说,为凌廷堪所独创,但并无任何论据。   事实当是,高宫(在宋属大吕(下四)宫),在唐属夹钟(下乙)宫,高大石调在宋属夹钟(下乙)商,(在唐属仲吕(上)商)。这是律制问题么!与今之俗乐,用三弦之对应,不用琵琶之对应,何干呀?   “高 宫用(下)四字,即四字调;   中 吕 宫用(下)一字,即一字调;   高大石调用(下)一字,即一字调;   (下)一字调,乃古之高 宫”四句,用“今之俗乐,用三弦不用琵琶”之说,如何能自圆其说呀?!)      故(?)南宋七商,亦「用」黄钟至无射七律也。   (那七律?七宫杀声为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商杀声则为夹无仲黄林太南,皆有黄钟,无射两律!   且「用」字何意?   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均,都「有」七宫/七商/七角/七羽,   七宫/七商/七角/七羽岂非全「用」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律?)   七角一均,宋人已不用,七羽一均,元人已不用,   今俗所用之七宫,又(?)古燕乐之七商,则今乐又高于古乐二律矣。([1][56])   (否!作者不知宋铁尺律高于唐玉尺律两律,也不知商调的杀声,为调名制亦恰高于之调名制两律,乃有此误说!)      《辽史乐志》所谓五、凡、工、尺、上、一、四、六、勾、合十声者,以燕乐杀声考之,有六无合,有四无五,有尺无勾(否!依乐理歇指角之杀声当为勾字!),实止七声。(当为八声!)   又燕乐以勾字配蕤宾,七角之歇指角即蕤宾角,杀声不用勾字,而用尺字,则勾字即低尺,犹之四字即低五、六字即高合可知矣。   (否! 四字为五字之低八度、合字为六字之低八度,但勾字是尺字的低半音)   明韩邦奇(1479─1555)云:”勾字即低尺”。盖案其声而得之,不知实与古人暗合也。]   [又案:起调/毕曲之说,萧山毛(奇龄1623─1713)氏驳之曰:“设有神瞽于此,欲审宫调,不幸而首声已过,则虽案其声,而茫然不解为何调,必俟歌者自诉曰,顷听歌者首声为某声,而后知之,此稚语也。”可谓解颐(令人发笑)之论矣。(此论掷地有声!可见起调/毕曲与宫调无关!)毛氏论乐,以今字谱四字为宫,则大本已误,故唯录此条,余皆不取。]      《新唐书.乐志》:   "五弦如琵琶而小,北国所出,旧以木拨弹,乐工裴神符初以手弹,太宗悦甚,后人习为搊(ㄔㄡ)琵琶”。   [案:杜氏《通典》有五弦琵琶,即此器也。]      《琵琶录》:   "五弦,贞元中有赵壁者,妙于此伎也。白傅讽谏有五弦弹,近有冯季皋”。      元稹<五弦弹>诗:   "赵璧五弦弹征调,征声巉绝何清峭。"      张祜<五弦>诗:   "征调侵弦乙,商声过指笼。"      (元)马(端临)氏《文献通考.乐类》:   ”阮咸琵琶。[丝之属,俗部。]宋朝太宗旧制,四弦上加一弦散吕(?)五音。原注云,吕弦(?)之调有数法,大弦为宫,是正声,或为下征,或为下羽。”   [下征合字也,下羽四字也,宫声、上字也。此可为下征为合之一证。]    (前已述及,合字固定配黄钟,不一定配下征!作者误!)   阮类琴,有浊、中、清三倍声。 [此即清商三调之遗。]   上隔四柱浊声也,应琴下晖; [此即下征调法也。]   中隔四柱中声也,类琴中晖、下晖;([2][57])   下隔四柱清声也,类琴上晖。 [此即清角调法也。中晖、上晖云“类”不云“应”,则亦约略言之。此五弦阮,制有十二柱,今琵琶四弦九柱,与此不同。]   今太常乐工俗谱按中隔第一弦,原注云,第一柱下按黄钟,第二柱下按大吕。   [此宫声也,即琵琶之第一弦(空弦无射),从黄钟起。七宫一均,黄钟宫正宫也,大吕宫高宫也。]   第二弦,原注云,第一柱上按(?)太簇,第一柱下按夹钟,第二柱下按姑洗,第三柱下按仲吕。   [此商声也,即琵琶之第二弦(空弦黄钟),从太簇起。七商一均,太簇商大石调也、夹钟商高大石调也、姑洗商中管高大石调也,仲吕商双调也]   第三弦,原注云,第一柱上按(?)蕤宾,下按林钟,第二柱下按夷则,第三柱下按南吕。   [此变征声、征声也,今琵琶无此弦(空弦姑洗)、燕乐亦无羽声之均。]   第四弦,原注云,第一柱下按无射。   [此羽声也,即琵琶之第四弦。(空弦林钟?)七羽一均,从南吕起。下按无射,则上按南吕可知。南吕羽者般涉调也,无射羽者高般涉调也。]      第五弦,原注云,第一柱下按应钟,第二柱是黄钟清,第三柱是大吕清,第四柱是太簇清。所有夹钟清在下隔也。   [此角声也,七角一均,本起应钟,即《宋史》所谓“闰为角”者也。故第一柱下按应钟。此弦本琵琶之第三弦,(空弦南吕)在第四弦羽声之前,今以多用清声,故改在羽弦之后,其弦亦较羽弦为细,与琵琶不同也。]   凡此本应五音,非有浊、中、清之别也。今减去四清声以合五音,则舜琴亦不是过也”。   (茍依此载,则此五弦阮咸之定弦为b7 / 1 /2 / 5 /6。)   [案:“去四清声," 陈祥道(宋陈旸之兄)之说不足据。此器及来太宗所制,非古人五弦琵琶之旧。(宋徽宗/赵佶)宣和(1119─1126)时,补作征调,不知以此为法,乃借宫弦为之。(此说无据!)甚矣大晟府诸人之陋也。]      (北)宋蔡绦(-1126)《铁围山丛谈》:   "乐曲凡有谓之“均”、谓之“韵”。   均也者,宫、征、商、羽、角,合变宫、变征为之。([3][58])此七均也。   变征或云始于周,如战国时,太子丹遣庆轲于易水之上,作变征之音,是周已有之矣。([4][59])   韵也者,凡调“各有韵,犹诗律有平仄之属,此韵也。([5][60])   律吕阴阳,旋相为宫,则凡八十有四,是为八十四调。([6][61])   然自魏晋后,至隋唐,已失征、角二调之均、韵矣。([7][62])   孟轲氏亦言:“为我作君臣相说之乐”,盖<征招>、<角招>是也。疑春秋时征、角已亡,使不亡,何特言创作之哉?([8][63])   唐开元时,有若<望瀛>法曲传于今,实黄钟之宫。夫黄钟之宫调([9][64])是为黄钟宫之均韵可尔奏之([10][65])乃么用中吕,视黄钟则为征。   [七宫一均,实起太簇。则名为仲吕,实林钟也,故曰中吕视黄钟为征。]   (否!唐宋律制差两度,宋黄钟与唐太簇等高,   故正宫,唐属太簇之宫、宋属黄钟之宫。   唐以下征为基调,宋以正声为基调。   故唐之黄钟为宋之林钟、宋之黄钟为唐之仲吕。)   既无征调之正。乃独于黄钟宫调间用中吕管,([11][66])方得见征音之意而已。([12][67])   及政和间作燕乐,求征、角调二均韵亦不可得。([13][68])   有独以黄钟宫调均韵中为曲,但以林钟卒之,([14][69])   是黄钟视林钟为征,虽号征调,然自是黄钟宫之均韵,非犹有黄钟以林钟为征之均韵也。   [言正宫虽用林钟为杀声,而正宫之为正宫自若,不能因改用林钟为杀声,遂为征调也。观此,则蔡元定专以起调/毕曲为六十调之辨者,不攻自破矣。]   此犹多方以求之,稍近于理,自余凡谓之征、角调,是又在二者外,甚谬悠矣!      [案,《文献通考》:   “教坊所奏凡十八调,不用者十调,   一曰高宫、二曰高大石、三曰高般涉、(以上宫/商/羽三高调)   四曰越角、五曰大石角、六曰高大石角、七曰双角、八曰小石角、九曰歇指角、十曰林钟角。” (以上七角,合计共十调。)   然则七角一韵,非亡于春秋时矣。惟其于政和补征调之故,言之尚详,盖得之于目睹也,故录之。]      [《琵琶录》:   “唐太宗朝,乐器内挑丝竹为胡部,用宫、商、角、羽,并分平、上、去、入四声。其征音,有其声无其调。”]   [案:征音”有其声”者,谓琵琶每弦之中,各具五声二变也,   “无其调”者,谓琵琶但有宫、商、角、羽四弦,无征弦也。其理极易明。   朱文公云:   “不知是如何,其中有个甚么欠缺处,所以做那征不成。”则亦未得其解矣!]      [又案:琵琶四弦无征调,唐人之五弦弹则有之。[多一弦,故有征调。]   元 稹<五弦弹>诗云:“赵壁五弦弹征调,征声激越何清峭。”   又张祜<五 弦>诗云:“征调侵弦乙,商声过指笼。”是五弦之器有征调也。   五弦弹,《新唐志》谓之“五弦”,《通典》谓之“五弦琵琶”,唐乐多用之。   此器至宋已失传,徽宗置大晟府,命补征调,当时如柳永、周邦彦辈,皆号为知乐,乃不知唐人有五弦之器,但借琵琶之宫弦为之,(当是借宫「调」为之!)致伶工有落韵之讥。疏(殊,极也)可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