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乐考原 - 第 5 页/共 44 页

案,赵氏(孟俯)论琴,与姜氏吻合,惟并用之律吕不同。然则律之不可当声也明矣!   蕤宾调即征调,《白石集》亦名黄钟调。]    (无射与黄钟,或征皆两不相谋,不知因何被称为黄钟调、征调?)         明郑世子(郑王朱厚烷之子,朱)载堉(1536-1611)《律吕精义.旋宫琴谱》:   “笙犹律也,吹律定弦,古人本法也,   以笙代律,今人捷法也。   古所谓正调,   一弦倍征吹合字,   二弦倍羽吹四字,   三弦正宫吹上字,   四弦正商吹尺字,   五弦正角吹工字,   六弦正征吹合字,[当作“吹六字。”]   七弦正羽吹四字;[当作“吹五字。”]   俗谓正调一弦散声为宫,非也”。   [案:郑世子(朱载堉)以琴之正调一弦散声为征、十徽实声为宫,不牵合黄钟为宫之说,可谓有识。   而其论笛,仍以字谱分配律吕,盖明其一而昧其一者(字谱与律吕皆为固定调,朱载堉不误!)。   又以琴之正调为黄钟宫,亦非琴之正调。以三弦为宫,三弦非黄钟,乃中吕也。盖律吕之长短有定,而五声还相为宫,则无定也。]      [案:字谱上字即宫声,古今皆同,可一言以蔽之。   (否!上字固定配仲吕,只有以仲吕为宫时,上字始配宫声!)   郑世子(朱载堉)所云古正调一弦倍征[即下征],一弦为黄钟,犹言黄钟为下征也。燕乐以黄钟配合字,岂非合字即下征乎?   (燕乐既固定以黄钟配合字,则合字即黄钟,只有黄钟为下征时,合字方等于下征么!合字岂能又等于黄钟,又等于下征呢?)   三弦正宫,三弦为仲吕,犹言仲吕为正宫也。燕乐以仲吕配上字,岂非上字即正宫乎?   (仲吕配上字,则上字即仲吕,只有仲吕为上字时,上字方等于宫么!上字岂能又等于仲吕,又等于宫呢?)   琴正调七弦无二变,散声亦无一、凡二字,岂非一、凡二字即变宫、变征乎?   (否!古琴工尺用首调,燕乐工尺用固定调,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此皆元声自然之序,无所用穿凿(将无关之事硬扯在一起牵强地解释)于其间也。或者疑宋人所配与今之字谱不同,殆未之深思焉尔!]   (否!燕乐工尺字谱本为固定调,今之字谱则因宫调简化与失传,已误为首调,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明宋(潜溪)濂(1310─1381)跋《太古遗音》云:   “士大夫以琴鸣者,恒法(南)宋杨守斋(缵),以合于晋稽康氏故也。   而其中不可无疑者,古者协管以定正宫,以正宫为声律之元也。   今缵以仲吕为宫、则似用旋宫之法。   既曰旋宫,则诸律何不能各为宫乎?其与独弹黄钟一均者又何异”!   [案:唐、宋人皆以上字配仲吕,守斋以仲吕为宫,正唐人以上字为宫之遗法,与沈存中、姜尧章、赵子昂之说悉合,潜溪不知也。]   (否!字谱原为固定调,宋虽以上字配仲吕,合字配黄钟,但黄钟却不一定是宫声。   作者也数云:”故宋人但云合字配黄钟,不云配宫声也”   不知为何又有(宋人以)上字为宫之说。   且《孟溪笔谈》载:今教坊燕乐….却以凡字当宫声,此丘琼荪「唐以宋下征为宫,宋以唐清角为宫」之证也! 唐人又何有以上字为宫之实呢?)   国朝王(吉途)坦《琴旨》“旋宫转调”篇云:   “唐人之纪琴,以管色   合字定一弦,则   四字定二弦,   上字定三弦,   尺字定四弦,   工字定五弦,   六字定六弦,   五字定七弦,”   乃管音之四字调。   四字调为正调,而乙、凡不用,琴之二变亦不用,故以四字调之合字定一弦,其余声字皆与各弦相合也。   盖管音中合、四、上、尺、工、五、六之七字,即弦音中倍征、倍羽、宫、商、角、征、羽之七正声也。([1][50])   乙、凡二字,即变宫、变征之二变声也。   [王氏此说,与郑世子(朱载堉)同,亦与唐宋人同(否!唐宋采固定调,未尝以上字为宫!),唯以字谱属管音、五声二变属弦音为误。盖字谱即五声二变,管音弦音皆有之。]   (否!字谱系固定调,配之律吕,未尝配以五声二变!)      [案:《辽史》所云,五、凡、工、尺、上、一、四、六、勾、合十声,内四字即低五字,合字即低六字,勾字即低尺字,其实止七声也(否!四合两字是五六两字之低八度,而勾字则是尺字的低半音,不可并列而语!故十声应是八字!)。与今乐工所传之字谱同,即古乐之五声二变也。   窃谓字谱之名,当是苏只婆龟兹琵琶之谱法(何据?),隋唐人因之,辽人遂载入史志,郑译以其言不雅训,乃以(原五声二变)宫、商、角、变征、征、羽、变宫代之,而(原)五声二变,则又(改)以黄钟、太簇、姑洗、蕤宾、林钟、南吕、应钟七律代之,后人遂生眩惑耳。(此说无据,亦无理!)   五声二变唯宫声最浊(何以见得?),字谱中唯合字最浊,故以合字当宫声。既而考之器数而不验(可不是么!可见合字与宫声无关么!),则又云,“应用林钟为宫,乃用黄钟为宫。”(此段话见于《隋书》但这表示乐府只会奏黄钟宫调,而不会奏林钟宫调,与合字当配征声还是宫声无关!宋之合字固定配黄钟,唐之合字则固定配林钟!都不固定配征或宫,因为燕乐是固定调!)是合字应配征声,不可以配宫声,郑译已自言之。   故宋人但云合字配黄钟,不云配宫声也。十二律长短有定,五声二变皆可递居之,《(礼)记》所云“还相为宫”是也。   琴弦一为黄钟,二为夹钟,三为仲吕,四为夷则,五为无射,六、七即一、二之清声。(琴之正调定弦为仲吕均之黄太仲林南 ,不知作者为何说是夷则均的黄夹仲夷无?)   正宫调:(即雅乐林钟之宫。)黄钟为下征,第一弦也,仲吕为宫声,第三弦也。宋人以合字配黄钟,即配下征也,上字配仲吕,即配宫声也(黄钟既不等于下征,中吕既不等于宫,则合字配黄钟怎会等同于配下征,上字配仲吕怎会等同于配宫声呢?)。郑世子(朱载堉)诸人,皆以上字为宫声(何据?),盖亦由考验得之,而不知其与宋人所配无异也。   仲吕上字为 宫 ,   则林钟尺字为 商 ,   南吕工字为 角 ,   应钟凡字为变征,   黄钟合字为下征,   太簇四字为下羽,   姑洗一字为变宫,   黄钟清六字为正征,   太簇清五字为正羽:而燕乐、古乐无异同矣。   黄钟为宫,则应钟为变宫,今燕乐以应钟凡字配变征(否!宋人但云某字配某律,不云配某声也!),   故《宋史.乐志》云:   “惟变征以于十二律中阴阳易位,故谓之变也。”(此句与所论无关!)   黄钟为宫,则姑洗为角,今燕乐以姑洗一字配变宫,故   《宋史?乐志》云:   “变宫以七声所不及,取闰余之义,故谓之闰。” (此句亦与所论无关!)   又云:   “俗乐以闰为正声,以闰加变,故闰为角,而实非正角声也。” (此句仍与所论无关!)   此皆自来论乐家疑鬼疑神,视若海上三山者。   今乃殚(ㄉㄢ尽)思竭虑,一旦于故纸中寻得其端绪,真有平步至蓬莱之乐。   至于蕤宾为勾字,夷则为下工,无射为下凡,大吕为下四,夹钟为下一,则又因十二律之高下而分配之者也。各声皆分高下,惟上字无高下,亦可见宫声之独尊矣。   (否!无高下之分的,非止上字。   六、尺、勾三字,亦皆无高下之分!   如何就能由此,而可见得宫声之独尊呢?)   北宋房庶谓:   “太常乐黄钟适当仲吕”、(此唐乐以宋乐下征为宫之证!)   南宋杨缵:   “以仲吕为宫”, (此宋乐以唐乐清角为宫之证!)   以吾说证之诸书,无不皆合。   盖天地虽奥,理无终閟(ㄅㄧ\塞也)也。此本孤学,无师无友。皆由积思而悟。独是独非,未敢自信,愿以质世之同志者。]   §4   《补笔谈28调杀声》:   “十二律配燕乐二十八调,除无征音外,凡杀声:   黄钟(为) 宫今为(时调)正 宫,用六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一声。详见后。](琵琶第一弦之第一声为黄钟者,非第一弦空弦为黄钟。由《燕乐考原序》”以琵琶之第二弦为黄钟”,可知。)   黄钟(为) 商今为(时调)越 调,用六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七声。]   黄钟(为正)角今为(时调)林钟角,用尺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六声。]   黄钟(为) 羽今为(时调)中吕调,用六字。[此琵琶之第四弦之第三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