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纂周易折中 - 第 12 页/共 81 页
集说 刘氏定之曰:九五大君,观己所为以仪型天下。初居阳而去五远,所观不明如童子;二居阴而去五远,所观不明如女子。唯四得正而去五近,所观最明,故曰观光宾王。盖诸爻皆就五取义也。
九五,观我生。君子无咎。
本义 九五阳刚中正以居尊位,其下四阴,仰而观之,君子之象也,故戒居此位,得此占者,当观己所行,必其阳刚中正亦如是焉,则得“无咎”也。
程传 九五居人君之位,时之治乱,俗之美恶,系乎己而已。观己之生,若天下之俗,皆君子矣。则是己之所为政化并也,乃无咎矣。若天下之俗,未合君子之道,则是己之所为政治未善,不能免于咎也。
集说 孔氏颖达曰:九五居尊,为《观》之主。四海之内,由我而化。我教化善, 《朱子语类》云:九五之“观我生”,如观风俗之媺恶、臣民之从违,可以见自家所施之善恶。
王氏申子曰:五阳刚中正,居尊位以观天下,此君子之道也。天下皆仰而观之。在五又当观己之所行,必一出于君子之道,然后可以立身于无过之地,故曰“观我生,君子无咎”。
上九,观其生,君子无咎。
本义 上九阳刚居尊位之上,虽不当事任,而亦为下所观,故其戒辞略与五同,但以我为其,小有主宾之异耳。
程传 上九以阳刚之德处于上,为下之所观,而不当位,是贤人君子不在于位,而道德为天下所观仰者也。“观其生”,观其所生也。谓出于己者,德业行义也,既为天下所观仰,故自观其所生,若皆“君子”矣,则无“过咎”也,苟未君子,则何以使人观仰矜式?是其咎也。
集说 王氏弼曰:“观我生”,自观其道者也。“观其生”,为民所观者也。不在于位,最处上极,高尚其志,为天下所观者也。处天下所观之地,可不慎乎?故君子德见,乃得“无咎”。
案 上九观其生,似只是承九五之义而终言之尔。盖九五正当君位,故曰“我”。
上非君位,而但以君道论之,故曰“其”。辞与九五无异者,正所以见圣人省身察己,始终如一之心,故《象传》发明之曰:“志未平也”。
总论《朱子语类》:问:《观》卦阴盛而不言凶咎。曰:此卦取义不同,盖阴虽盛于下,而九五之君,乃当正位,故只取为观于下之义,而不取阴盛之象也。
问:《观》六爻,一爻胜似一爻,岂所居之位愈高,则所见愈大耶?曰:上二爻意自别,下四爻是所据之位愈近,则所见愈亲切底意思。
噬嗑.离上.震下程传 《噬嗑序卦》:“可观而后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既有可观,然后有来合之者也,《噬嗑》所以次《观》也。“噬”,啮也。“嗑”,合也。口中有物,间之啮而后合之也。卦上下二刚爻而中柔,外刚中虚,人颐口之象也。中虚之中,又一刚爻,为颐中有物之象。口中有物,则隔其上下不得嗑,必啮之则得嗑,故为《噬嗑》,圣人以卦之象,推之于天下之事,在口则为有物隔而不得合,在天下则为有强梗,或谗邪隔于其间,故天下之事不得合也。当用刑法,小则惩戒,大则诛戮,以除去之,然后天下之治得成矣。凡天下至于一国一家,至于万事,所以不和合者,皆由有间也,无间 噬嗑 亨,利用狱。
本义 “噬”,啮也。“嗑”,合也。物有间者,啮而合之也。为卦上下两阳而中虚,颐口之象。九四一阳,间于其中,必啮之而后合,故为《噬嗑》。其占当得亨通者,有间故不通,啮之而合,则亨通矣。又三阴三阳刚柔中半,下动上明,下雷上也,本自《益》卦六四之柔,上行以至于五而得其中,是知以阴居阳,虽不当位,而“利用狱”。盖治狱之道,惟威与明,而得其中之为贵,故筮得之者,有其德则应其占也。
程传 “噬嗑亨”,卦自有“亨”义也。天下之事,所以不得亨者,以有间也。噬而嗑之,则亨通矣。“利用狱”,噬而嗑之之道,宜用刑狱也。天下之间,非刑狱何以去之。不云利用刑而云利用狱者,卦有明照之象,利于察狱也。狱者所以究治情伪。得其情,则知为间之道,然后可以没防与致刑也。
集说 李氏舜臣曰:《噬嗑》震下离上,天地生物,有为造物之梗者,必用雷也击搏之,圣人治天下,有为民之梗者,必用刑狱断制之。故《噬嗑》以去颐中之梗,雷电以去天地之梗,刑狱以去天下之梗也。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本义 初上无位为受刑之象,中四爻为用刑之象。初在卦始,罪薄过小,又在卦下,故为“屦校灭趾”之象。止恶于初,故得“无咎”,占者小伤而无咎也。
程传 九居初最下,无位者也。下民之象,为受刑之人,当用刑之始,罪小而刑轻,“校”,木械也,其过小,故屦之于足以灭伤其趾。人有小过,校而灭其趾,则当惩惧,不敢进于恶矣,故得“无咎”。《系辞》云:“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言惩之于小与初,故得“无咎”也。初与上无位,为受刑之人,余四爻皆为用刑之人。初居最下,无位者也。上处尊位之上,过于尊位,亦无位者也。王弼以为无阴阳之位,阴阳系于奇偶,岂容无也?然诸卦初上不言当位、不当位者,盖初终之义为大,《临》之初九则以位为正,若《需》上六云不当位,《乾》上九云无位,爵位之位,非阴阳之位也。
集说王氏弼曰: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过之所始,必始于微,而后至于著。罚之所始,必始于薄,而后至于诛。过轻戮薄,故“屦校灭趾”,桎其行也,足惩而已,故不重也。过而不改,乃谓之过。小惩大诫,乃得其福,故“无咎”也。
俞氏琰曰:“校”,狱具也。初在下,趾象也。“灭”,没而不见也。以刚物加于著屦之足而没其趾,故曰“屦校灭趾”。惩之于小,戒之于初,则不进于恶,故“无咎”。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本义 祭有肤鼎,盖肉之柔脆,噬而易嗑者。六二中正,故其所治如噬肤之易。然以柔乘刚,故虽甚易,亦不免于伤灭其鼻。占者虽伤而终“无咎”也。
程传 二应五之位,用刑者也。四爻皆取噬为义,二居中得正,是用刑得其中正也。
用刑得其中正,则罪恶者易服,故取“噬肤”为象,噬啮人之肌肤为易入也。“灭”,没也。深入至没其鼻也。二以中正之道,其刑易服。然乘初刚,是用刑于刚强之人。刑刚强之人,必须深痛,故至灭鼻而无咎也。中正之道,易以服人,与严刑以待刚强,义不相妨。
集说 孔氏颖达曰:六二处中得位,是用刑者。肤是柔脆之物,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乘刚而刑未尽顺,噬过其分,故至“灭鼻”,言用刑太深也。刑中其理,故“无咎”。
胡氏炳文曰:噬而言肤腊胏肉者,取颐中有物之象也。各爻虽取所噬之难易而言,然因各爻自有此象,故其所噬者因而为之象耳。六二柔而中正,故所治如“噬肤”之易人,初刚未服,不能无伤,然始虽有伤,终可服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本义 “腊肉”,谓兽腊,全体骨而为之者,坚韧之物也。阴柔不中正,治人而人不服,为“噬腊”“遇毒”之象。占虽“小吝”,然时当《噬嗑》,于义为“无咎”也。
程传 三居下之上,用刑者也。六居三,处不当位,自处不得其当而刑于人,则人不服,而怨怼悼犯之,如噬啮干腊坚韧之物,而遇毒恶之味,反伤于口也。用刑而人不服,反致怨伤,是可鄙吝也。然当《噬嗑》之时,大要噬间而嗑之。虽其身处位不当,而强梗难服,至于遇毒。然用刑非为不当也,故虽可吝而亦小,噬而嗑之,非有咎也。
集说 胡氏炳文曰:肉因六柔取象,腊因三刚取象。六二柔居柔,故所噬象肤之柔。
六三柔居刚,故所噬象“腊肉”。柔中有刚,比之二难矣。二三皆无咎而三“小吝”者,中正不中正之分也。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本义 “胏”,肉之带骨者,与胾通。《周礼》,狱讼人钧金束矢而后听之。九四以刚居柔,得用刑之道,故有此象。言所噬愈坚而得听讼之宜也,然必利于艰难正固则吉,戒占者宜如是也。
程传 九四居近君之位,当噬嗑之任者也。四已过中,是其间愈大而用刑愈深也,故云“噬干胏”。“胏”,肉之有联骨者。干肉而兼骨,至坚难噬者也。噬至坚而“得金矢”,金取刚,矢取直,九四阳德刚直,为得刚直之道,虽用刚直之道,利在克艰其事,而贞固其守,则吉也。九四刚而明体,阳而居柔,刚明则伤于果,故戒以知难;居柔则守不固,故戒以坚贞。刚而不贞者有矣,凡失刚者,皆不贞也,在《噬嗑》四最为善。
集说 陆氏绩曰:“金矢”者,刚直也。噬胏虽难,终得申其刚直也。
王氏宗传曰:以一卦言之,则九四颐中之物也,所以为强梗者也。以六爻旨之,则九四刚直之才也,所以去强梗者也。肉之附骨者谓之“胏”,而又干焉,亦最难噬者也。
然三之于“腊肉”则“遇毒”,而四之于“干胏”,则无是患者,刚柔之才异也。
邱氏富国曰:《噬嗑》唯四五两爻,能尽治狱之道。《彖》以五之柔为主,故曰“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利用之言,独归之五,而他爻不与焉。爻以四之刚为主,故曰“噬于胏,得金矢,利艰贞,吉”。吉之言独归之四,而他爻谓之“无咎”也。主柔而言,以仁为治狱之本。主刚而言,以威为治狱之用。仁以寓其哀矜,威以惩其奸愚。刚柔迭用,畏爱兼施,治狱之道得矣。
胡氏炳文曰:离为干卦,故为“干胏”。“腊肉”,肉藏骨,柔中有刚。六三柔居刚,故所噬如之。“干胏”,骨连肉,刚中有柔,九四刚居柔,故所噬如之。三“遇毒”,所治之人不服也。四“得金矢”,其人服矣,然必艰难正固乃“无咎”。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本义 “噬干肉”,难于肤而易于腊胏者也。“黄”,中色。“金”,亦谓钧金。六五柔顺而中,以居尊位,用刑于人,人无不服,故有此象。然必“贞厉”乃得“无咎”,亦戒占者之辞也。
程传 五在卦愈上而为“噬干肉”,反易于四之“干胏”者,五居尊位,乘在上之势以刑于下,其势易也,在卦将极矣,其为间甚大,非易嗑也,故为“噬干肉”也。“得黄金”,“黄”,中色,“金”,刚物。五居中为得中道,处刚而四辅以刚,“得黄金”也。
五无应而四居大臣之位,得其助也。“贞厉无咎”,六五虽处中刚,然实柔体,故戒以必正固而怀危厉,则得无咎也。以柔居尊,而当噬嗑之时,岂可不贞固而怀危惧哉?集说 《朱子语类》:问:九四“利艰贞”,六五“贞厉”,皆有艰难正固危惧之意,故皆为戒占者之辞。曰:亦是爻中元自有此道理,大抵才是治人,彼必为敌,不是易事,故虽是时位卦德,得用刑之宜,亦须以艰难正固处之。
李氏过曰:九四以刚噬,六五以柔噬。以刚噬者,有司执法之分;以柔噬者,人君不忍之仁也。
胡氏炳文曰:“噬肤”“噬腊肉”“噬干胏”,一节难于一节。六五“噬干肉”则易矣,五君位也,以柔居刚,柔而得中,用狱之道也,何难之有?讼则出矢,狱则出金。讼为小,狱为大。四于讼狱兼得,大小兼理之也,五君也,非大狱不敢以闻,《书》所谓罔攸兼于庶狱是也。
谷氏家杰曰:四先“艰”而后“贞”者,先以艰难存心,而后出入罔不得其正,此狱未成之前,详审之法,人臣以执法为道也。五先“贞”而后“厉”者,虽出入无不得正,而犹以危厉惕其心,此狱既成之后,钦恤之仁,人君以好生为德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
程传 上过乎尊位,无位者也,故为受刑者。居卦之终,是其间大,噬之极也。《系辞》所谓“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者也。故“何校”而灭其耳,“凶”可知矣。
“何”,负也。谓在颈也。
集说 郭氏雍曰:初上“灭”字,或以为刑,独孔氏训没。“屦校”,桎其足,桎大而灭趾。“何校”,械其首,械大而没耳也。或以灭耳为刵,灭鼻为劓,灭趾为剕,《书》注劓刵轻刑,《吕刑》剕辟为重,故汉斩趾同于弃市。方初九小刑,固不当断趾。上九罪大,复不当轻刑。以是知三者言灭,皆非刑也。
总论李氏过曰;以六爻之位言之,五君位也,为治狱之主。四大臣位也,为治狱之卿。三二又其下也,为治狱之吏。
贲.艮上.离下程传 《贲序卦》:“嗑者合也,物不可以苟合而巳,故受之以贲,贲者饰也。 ”物之合则必有文,文乃饰也。如人之合聚,则有威仪上下。物之合聚,则有次序行列。
合则必有文也,《贲》所以次《噬嗑》也。为卦山下有火,山者草木百物之所聚也,下有火则照见其上,草木品汇,皆被其光彩,有贲饰之象,故为《贲》也。
贲亨,小利有攸往。
本义 贲,饰也。卦自《损》来者,柔自三来而文二,刚自二上而文三。自《既济》而来者,柔自上来而文五,刚自五上而文上。又内离而外艮,有文明而各得其分之象,故为《贲》。占者以其柔来文刚,阳得阴助。而离明于内,故为“亨”。以其刚上文柔,而艮止于外,故“小利有攸往”。
程传 物有饰而后能亨,故曰无本不立,无文不行,有实而加饰,则可以“亨”矣。
文饰之道,可增其光彩,故能小利于进也。
集说 王氏申子曰:徒质则不能亨,质而有文以加饰之,则可“亨”,故曰“贲亨”。
然文盛则实必衰,苟专尚文以往则流,故曰“小利有攸往”。小者,谓不可太过以灭其质也。
粱氏寅曰:贲者,文饰之道也。有质而加之文,斯可“亨”矣。朝廷文之以仪制而亨焉,宾主文之以礼貌而亨焉,家人文之以伦序而亨焉,官府文之以教令而亨焉。推之事物,凡有质者,无不待于文也,文则无不亨也。然既亨矣,而曰:“小利有攸往”,何也?文饰之道,但加之文彩耳,非能变其实也。故文之过盛,非所利也。但小利于有往而已矣。世之不知本者,或忘其当务之急,而屑屑焉于文饰,虽欲其亨,亦安得而亭乎?张氏振渊曰:离德文明莫掩,则无径情直行之弊,行之可通,故“亨”。艮德止而 初九,贲其趾,舍车而徒。
本义 刚德明本,自贲于下,为舍非道之车,而安于徒步之象,占者自处当如是也。
程传 初九以阳刚居明体而处下,君子有刚明之德而在下者也。君子在无位之地,无所施于天下,唯自贲饰其所行而已。趾取在下而所以行也。君子修饰之道,正其所行,守节处义,其行不苟,义或不当,则舍车舆而宁徒行,众人之所羞,而君子以为贲也。
“舍车而徒”之义,兼于比应取之。初比二而应四,应四正也,与二非正也。九之刚明守义,不近与于二,而远应于四,舍易而从难,如舍车而徒行也。守节义,君子之贲也。
是故君子所贲,世俗所羞;世俗所贵;君子所贱。以车徒为言者,因趾与行为义也。
六二,贲其须。
本义 二以阴柔居中正,三以阳刚而得正,皆无应与,故二附三而动,有贲须之象。
占者宜从上之阳刚而动也。
程传 卦之为《贲》,虽由两爻之变,而文明之义为重,二实贲之主也,故主言贲之道。饰于物者,不能大变其质也,因其质而加饰耳,故取须义。“须”,随颐而动者也,动止唯系于所附,犹善恶不由于贲也。二之文明,唯为贲饰,善恶则系其质也。
集说 王氏弼曰:得其位而无应,三亦无应,俱无应而比焉,近而相得者也。须之为物,上附者也,故曰“贲其须”。
朱氏震曰:毛在颐曰“须”,在口曰“髭”,在颊曰“髯”。三至上有《颐》体,二在颐下,须之象。二三刚柔相贲,“贲其须”也。夫文不虚生,须生于颐,须所以贲其颐也。
俞氏琰曰:二无应而比三,三亦无应而比二,故与之相贲,贲以柔来文刚故亨。文当从质,非质则不能自饰。阴必从阳,非阳则不能自进。六二纯柔,必待九三之动而后动,故曰“贲其须”。
蒋氏悌生曰:六以二居中,故有贲须之象。须于人身,无损益于躯体,但可为仪表之饰。周旋揖让,进退低昂,皆随面貌而动,使人仪举者文采容止可观,故《象》曰“与上兴也”。
何氏楷曰:须阴血之形,而,柔所以文刚者。然阴柔不能自动,必附丽于阳,如须虽有美,必附而于颐也。大抵刚为质,柔为文。文不附质,焉得为文?故二必“贲其须”以从三,五必“贲于丘园”以从上。圣人右质左文之意,于此可见。
九三,贲如濡如,永贞吉。
本义 一阳居二阴之间,得其贲而润泽者也,然不可溺于所安,故有“永贞”之戒。
程传 三处文明之极,与二四二阴间处相贲,贲之盛者也。故云“贲如”。“如”,辞助也。贲饰之盛,光彩润泽,故云“濡如”。光彩之盛,则有润泽。《诗》云:麀鹿濯 集说 胡氏炳文曰;互坎有濡义,亦有陷义,既末济濡首濡尾,濡而陷者也。九三非不贞也,能永其贞,则二阴于我为润泽之濡,我于彼不为陷溺之濡矣。
俞氏琰曰:九三处六二六四之间,故曰“贲如濡如”,文过则质丧,质丧则文弊,要当永久以刚正之德固守则“吉”。
潘氏士藻曰:三本刚正,特虑其为二阴所陷溺,未免有灭质之患,故有“永贞”之戒。
何氏楷曰:以一刚介二柔之间,贲之盛者也。曰“濡如”者,犹《诗》言六辔如濡,谓所饰之文采鲜泽也。然受物之饰,恐为物溺,故戒之曰“永贞吉”。长守其阳刚之正,而不为阴柔所溺,则不至以文灭质矣。
六四,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
本义 “皤”,白也。马,人所乘,人白则马亦白矣。四与初相贲者,乃为九三所隔而不得遂,故“皤如”。而其往求之心,如飞翰之疾也,然九三刚正,非为寇者也,乃求婚媾耳,故其象如此。
程传 四与初为正应,相贲者也。本当“贲如”,而为三所隔,故不获相贲而“皤如”。“皤”,白也,未获贲也。马,在下而动者也。未获相贲,故云“白马”。其从正应之志如飞,故云“翰如”。匪为九三之寇仇所隔,则婚媾遂其相亲矣。己之所乘,与动于下者,马之象也。初四正应,终必获亲,第始为其间隔耳。
集说《朱子语类》云:六四“白马翰如”,言此爻无所贲饰,其马亦白也,言无饰之象如此。
胡氏炳文曰:《屯》二应五,下求上也,不可以急。《贲》四应初,上求下也,不可以缓。
俞氏琰曰:发白为“皤”,马白为“翰”。《礼记》云:商人尚白,戎事乘翰。郑氏注云:翰,马白色也。四当贲道之变,文返于质,故其象如此。
梁氏寅曰:六四在离明之外,为艮止之始,乃贲之盛极,而当反质素之时也,故云“贲如皤如”。大初之舍车,为在下而无所乘故也,四在九三之上,则有所乘矣,故云“白马翰如”。人既质素,则马亦白也。
苏氏濬曰:六四一爻,当以白贲之义推之,四与初相贲者也,以实心而求于初,不为虚饰,初曰贲趾,四门“皤如”,初曰“舍车”,四日“白马”,同一白贲之风而已。
案 《程传》沿《注疏》之说,《本义》又沿《程传》之说,皆以为初四相贲而为三所隔,故末得其贲而皤然也。然《朱子语类》以无饰言之,则已自改其说矣,故以后诸儒,皆以皤白为崇素返质之义,实于卦意为合。
又案《易》中凡重言如者,皆两端不安之辞,故“屯如邅如”者,欲进而未径进也。
六五,贲于丘园,束帛戋戋,吝,终吉。
本义 六五柔中为贲之主,敦本尚实,得贲之道,故有“丘园”之象。然阴性吝啬,故有“束帛戋戋”之象。“束帛”,薄物;“戋戋”,浅小之意。人而如此,虽可羞吝,然礼奢宁俭,故得“终占”。
程传 六五以阴柔之质,密比于上九刚阳之贤,阴比于阳,复无所系应,从之者也,受《贲》于上九也。自古设险守国,故城垒多依丘阪。“丘”,谓在外而近且高者。园圃之地,最近城邑,亦在外而近者。“丘园”,谓在外而近者,指上九也。六五虽居君位,而阴柔之才,不足自守,与上之刚阳相比而志从焉,获贲于外比之贤,“贲于丘园”也。
若能受贲于上九,受其裁制,如“束帛”而“戋戋”,则虽其柔弱不能自为,为可吝少,然能从于人,成贲之功,终获其吉也。“戋戋”,翦裁分裂之状。帛未用则束之,故谓之“束帛”。及其制为衣服,必翦裁分裂戋戋然。“束帛”,喻六五本质。“戋戋”,谓受人翦制而成用也。其资于人与《蒙》同,而《蒙》不言吝者,盖“童蒙”而赖于人,乃其宜也;非童幼而资贲于人,为可吝耳。然享其功,终为吉也。
集说 《朱子语类》:问:“贲于丘园”,安定作敦本说。曰:某之意正要如此。或以“戋戋”为盛多之貌,非也。“戋戋”者浅小之意,所以下文云“吝终吉”。吝者虽不好看,然终却吉。
又云:“贲于丘园。束帛戋戋”,是个务农尚俭。“戋戋”,是狭小不足之意。以字义考之,从水则为浅,从贝则为贱,从金则为钱。六五居尊位,却如此敦本尚俭,便似吝啬。如卫文公、汉文帝虽是“吝”,却“终吉”,此在《贲》卦有反本之意。
问:六五是在艮体,故安止于丘园,而不复外贲之象。曰:亦是上比于九,渐渐到极处。若一向贲饰去,亦自不好,须是收敛方得。
胡氏炳文曰:不贲于市朝,而“贲于丘园”,敦本也。“束帛戋戋”,尚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