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纂周易折中 - 第 10 页/共 81 页
何氏楷曰:所征止于“邑国”,毋敢侵伐,亦《谦》之象。
总论王氏弼曰:夫“吉凶悔吝,生乎动者也”。动之所起,兴于利者也。故饮食必有讼,讼必有众起,未有居众人之所恶,而为动者所害;处不竞之地,而为争者所夺。
是以六爻虽有失位无应乘刚,而皆无凶咎悔吝者,以《谦》为主也。谦“尊而光”卑而不可踰,信矣哉!
胡氏一桂曰:《谦》一卦,下三爻皆吉而无凶,上三爻皆利而无害,《易》中吉利,罕有若是纯全者,《谦》之效固如此。
豫.震上.坤下程传 《豫序卦》:“有大而能谦必豫,故受之以豫。”承二卦之义而为次也。有既大而能谦,则有豫乐也。豫者,安和悦乐之义。为卦震上坤下,顺动之象,动而和顺,是以《豫》也。九四为动之主,上下群阴所共应也。坤又承之以顺,是以动而上下顺应,故为和豫之义。以二象言之,雷出于地上,阳始潜闭于地中,及其动而出地,奋发其声,通畅和豫,故为豫也。
豫,利建侯行师。
本义 豫,和乐也,人心和乐,以应其上也。九四一阳,上下应之。其志得行,又以坤遇震为顺以动,故其卦为《豫》,而其占利以立君用师也。
程传 豫,顺而动也。豫之义,所利在于“建侯”“行师”。夫建侯树屏,所以共安天下。诸侯和顺,则万民悦服;兵师之兴,众心和悦则顺从而有功。故悦豫之道,利于建侯行师也。又上动而下顺,诸侯从王,师众顺令之象。君万邦,聚大众,非和悦不能使之服从也。
集说 孔氏颖达曰:谓之豫者,取逸豫之义。以和顺而动,动不违众,众皆悦豫,故谓之豫也。动而众悦,故利建侯。以顺而动,故可以“行师”也。
邱氏富国曰:《屯》有震无坤,则言“建侯”而不言“行师”,《谦》有坤无震,则言“行师”而不言“建侯”,此合震坤成卦,故兼之。
初六,鸣豫,凶。
本义 阴柔小人,上有强援,得时主事,故不胜其豫而以自鸣,凶之道也,故其占程传 初六以阴柔居下,四,《豫》之主也,而应之,是不中正之小人,处豫而为上所宠,其志意满极,不胜其豫,至发于声音。轻浅如是,必至于凶也。“鸣”,发于声也。
集说 石氏介曰:四为《豫》之主,初与之相应,小人得志,必极其情欲以至于凶,形于声鸣,豫之甚也。
苏氏轼曰:所以为《豫》者四也,而初和之,故曰“鸣”。己无以自乐,而恃其配以为乐,不得不凶。
王氏应麟曰:“鸣谦”则“吉”,“鸣豫”则“凶”。“鸣”者,心声之发也。
龚氏焕曰:《豫》之初六,即《谦》上六之反对,故《谦》上六曰“鸣谦”,《豫》初六曰“鸣豫”。《谦》之上六应九三,故“鸣其谦”。《豫》之初六应九四,故不胜其豫以自鸣。《谦》而鸣则“吉”,《豫》而鸣则“凶”。
六二,介于石,不终日,贞吉。
本义 《豫》虽主乐,然易以溺人,溺则反而忧矣。卦独此爻中而得正,是上下皆溺于豫,而独能以中正自守,其介如石也。其德安静而坚确,故其思虑明审,不俟终日,而见凡事之几微也。《大学》曰: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意正如此。占者如是,则正而吉矣。
程传 逸豫之道,放则失正,故《豫》之诸爻,多不得正,才与时合也。唯六二一爻处中正,又无应,为自守之象。当豫之时,扭能以中正自守,可谓特立之操,是其节介如石之坚也。“介于石”,其介如石也。人之于豫乐,心悦之,故迟迟遂至于耽恋不能已也。二以中正自守,其介如石,其去之速,不俟终日,故“贞”正而“吉”也。处豫不可安且久也,久则溺矣。如二可谓见几而作者也。夫子因二之见几,而极言知几之道,曰:“知几其神乎,君子上交不谄,下交不渎,其知几乎!几者,动之微,吉之先见者也。君子见几而作,不俟终日。《易》曰:‘介于石,不终日,贞吉。”介如石焉,宁用终日,断可识矣。君子知微知彰,知柔知刚,万夫之望”。夫见事之几微者,其神妙矣乎!君子上交不至于谄,下交不至于渎者,盖知几也。不知几,则至于过而不已。交于上以恭巽,故过则为谄。交于下以和易,故过则为渎。君子见于几微,故不至于过也。
所谓几者,始动之微也,吉凶之端,可先见而末著者也。独言吉者,见之于先,岂复至有凶也?君子明哲,见事之几微,故能其介如石,其守既坚,则不惑而明,见几而动,岂俟终日也?断,别也,其判别可见矣。微与彰,柔与刚,相对者也,君子见微则知彰矣,见柔则知刚矣。知几如是,众所仰也,故赞之曰“万人之望”。
集说 王氏宗传曰:凡人之情,于逸豫之事,心焉悦之,必至于耽恋而不舍,何者?有所溺故也。唯知几之君子,其视乐豫之事,如将浼已,断而识之,速而去之,又岂俟终日也哉?此其所以当《豫》之时而获吉也。
六三,盱豫悔,迟有悔。
本义 “盱”,上视也。阴不中正,而近于四,四为卦主,故六三上视于四,而下溺于豫,宜有悔者也,故其象如此,而其占为事当速悔,若悔之迟,则必有悔也。
程传 六三阴而居阳,不中不正之人也。以不中正而处豫,动皆有悔。“盱”,上视也,上瞻望于四,则以不中正不为四所取,故有“悔”也。四,《豫》之主,与之切近,苟迟迟而不前,则见弃绝,亦有悔也。盖处身不正,进退皆有悔吝。当如之何?在正身而已。君子处己有道,以礼制心,虽处豫时不失中正,故无悔也。
集说 郭氏忠孝曰:处《豫》之道,戒在不能自立,而优游无断,睢盱上视而悦之,非介于石者也。迟疑而有待,非“不终日”者也。
胡氏炳文曰:二中而得正,三阴不中正。故“盱豫”与介石相反,“迟”与“不终日”相反,中正与不中正故也。六三虽柔,其位则阳,犹有能悔之意,然悔之速可也,“悔”之“迟”,则又必“有悔”矣。
九四,由豫,大有得,匆疑,朋盍簪。
本义 九四,卦之所由以为《豫》者也,故其象如此,而其占为“大有得”,然又当至诚不疑,则朋类合而从之矣,故又因而戒之。“簪”,聚也,又速也。
程传 《豫》之所以为豫者,由九四也,为动之主,动而众阴悦顺,为豫之义。四,大臣之位,六五之君顺从之,以阳刚而任上之事,豫之所由也,故云“由豫”。“大有得”,言得大行其志,以致天下之豫也。“勿疑,朋盍簪”,四居大臣之位,承柔弱之君,而当天下之任,危疑之地也,独当上之倚任,而下无同德之助,所以疑也。唯当尽其至诚,勿有疑虑,则朋类自当盍聚。夫欲上下之信,唯至诚而已。苟尽其至诚,则何患乎其无助也?簪,聚也,簪之名簪,取聚发也。或曰:卦唯一阳,安得同德之助?曰:居上位而至诚求助,理必得之。《姤》之九五曰“有陨自天”是也。四以阳刚迫近君位,而专主乎豫,圣人宜为之戒,而不然者,《豫》,和顺之道也。由和顺之道,不失为臣之正也。
如此而专主于豫,乃是任天下之事,而致时于豫者也,故唯戒以至诚勿疑。
集说 侯氏行果曰:为《豫》为主,众阴所宗,莫不由之,以得其逸。体刚心直,志不怀疑,故得群物依归,朋从大合,若以簪篸之固括也。
耿氏南仲曰:九四为震之主,以象言之,万物莫不由雷以豫;以爻言之,五阴莫不由阳以豫,是以“大有得”也。“大有得”而“勿疑”,乃能协众力以安其上,犹簪之总众发以安其冠。若自疑则众斯睽矣,未闻疑事而有功者也。
梁氏寅曰:“由豫”者,言人心之和豫,由四而致也。处近君之地,以刚而能柔, 蔡氏清曰:九四“由豫大有得”矣,又必戒以“勿疑明盍簪”者,诚心由豫任大责重,难以独力,必得同德者以自辅。自古以圣哲之资,而居元臣之任者,如舜则举八元八凯,伊尹周公,皆有俊义又吉人之助,诸葛孔明亦必开诚心以来诸贤之益,圣人命辞之意深矣哉!
何氏楷曰:“簪”,聚也。簪之名簪,取聚发也。或谓古冠服无簪,按《盐铁论》,神禹治水,遗簪不顾,非簪而伺?即弁服之笄是也。
六五,贞疾,恒不死。
本义 当《豫》之时,以柔居尊,沈溺于豫,又乘九四之刚,众不附而处势危,故为“贞疾”之象。然以其得中,故又为常不死之象。即象而观,占在其中矣。
程传 六五以阴柔居君位,当《豫》之时,沈溺于豫,不能自立者也。权之所主,众之所归,皆在于四。四之阳刚得众,非耽惑柔弱之君所能制也,乃柔弱不能自立之君,受制于专权之臣也,居得君位,贞也;受制于下,有疾苦也。六五尊位,权虽失而位末亡也,故云贞疾恒不死。言贞而有疾,常疾而不死,如汉魏末世之君也。人君致危亡之道非一,而以豫为多。在四不言失正,由于五乃见其强逼者,四本无失,故于四言大臣任天下之事之义,于五则言柔顺居尊、不能自立、威权去己之义,各据爻以取义,故不同也。若五不失君道,而四主于豫,乃是任得其人,安亨其功,如太甲成王也。《蒙》亦以阴居尊位,二以阳为《蒙》之主,然彼吉而此疾者,时不同也。童蒙而资之于人,宜也;耽豫而失之于人,危亡之道也。故《蒙》相应,则倚任者也;《豫》相遇,则失权者也。又上下之心,专归于四也。
集说 王氏宗传曰:当逸豫之时,恣骄侈之欲,宜其死于安乐有余也。然乘九四之刚,恃以拂弼于己,故得恒不死也。孟子曰: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则六五之得九四,得法家拂士也。故虽当豫之时,不得以纵其所乐。唯不得以纵其所乐,则恒不死,宜也。夫当豫之时,而不为豫者,以正自守也,六二是也。当豫之时,而不得豫者,见正于人也,六五是也。此《豫》之六爻,唯六二、六五,所以不言豫焉。
何氏楷曰:六五以柔居尊,当豫之时,易于沈溺,必战兢畏惕,常如疾病在身,乃得恒而不死,所谓生于忧患者也。
案 王氏、何氏说,深得爻义。
上六,冥豫,成有渝,无咎。
本义 以阴柔居豫极,为昏冥于豫之象。以其动作,故又为其事虽成,而能有渝之象。戒占者如是,则能补过而无咎,所以广迁善之门也。
程传 上六阴柔,非有中正之德,以阴居上,不正也,而当豫极之时。以君子居斯 集说 王氏应麟曰:冥于豫而勉其有渝,开迁善之门也;冥于升而勉其不息,回进善之机也。
案 “贞疾”与“成有渝”两爻之义,亦相为首尾,如人之耽于逸乐,而不能节其饮食起居者,是致死之道也。苟使纵其欲而无病,则将一病不支,而亡也无日矢。唯其常有疾也,故常能忧惧儆戒而得不死也。然所贵乎忧惧儆戒者,以其能改变尔。向也耽于逸乐,昏冥而不悟,殆将习与性成矣。今乃一变所为,而节饮食,慎起居,则可以复得其性命之理,岂独不死而已乎?故于五不言无咎,而于上言之,所以终卦义而垂至戒也。
随.兑上.震下程传 《随序卦》:“豫必有随,故受之以随。”夫悦豫之道,物所随也,《随》所以次《豫》也。为卦兑上震下,兑为说,震为动,说而动,动而说,皆随之义。女,随人者也。以少女从长男,随之义也。又震为雷,兑为泽,雷震于泽中,泽随而动,《随》之象也。又以卦变言之,乾之上来居坤之下,坤之初往居乾之上,阳来下于阴也。以阳下阴,阴必说随,为随之义。凡成卦既取二体之义,又有取爻义者,复有更取卦变之义者,如《随》之取义,尤为详备。
随,元亨,利贞,无咎。
本义 “随”,从也。以卦变言之,本自困卦九来居初,又自《噬嗑》九来居五,而自《未济》来者,兼此二变,皆刚来随柔之义。以二体言之,为此动而彼说,亦随之义。故为《随》。己能随物,物来随己,彼此相从,其通易矣,故其占为“元亨”。然必利于贞,乃得“无咎”。若所随不正,则虽大亨而不免于有咎矣。《春秋传》穆姜曰:“有是四德,随而无咎,我皆无之,岂随也哉”。今按四德虽非本义,然其下云云,深得占法之意。
程传 随之道。可以致大亨也。君子之道,为众所随,与己随于人,及临事择所随,皆随也。随得其道,则可以致大亨也。凡人君之从善,臣下之奉命,学者之徙义,临事而从长,皆随也。随之道,利在于贞正。随得其正,然后能大亨而“无咎”。失其正则有咎矣,岂能亨乎?集说 石氏介曰:凡随之义,可随则随。若唯随之务,不以正道,安得亨乎?案 以二体言之,震刚下兑柔;以卦画言之,刚爻下于柔爻,六十四卦中唯此一卦,此卦名为《随》之第一义也。其象则如此贵下贱,以多问于寡,乃尧舜所谓舍己从人者, 初九,官有渝,贞吉,出门交有功。
本义 卦以物随为义,爻以随物为义。初九以阳居下,为震之主,卦之所以为随者也。既有所随,则有所偏主而变其常矣。唯得其正则吉,又当出门以交,不私其随,则有功也。故其象占如此,亦因以戒之。
程传 九居随时而震体,且动之主,有所随者也。“官”,主守也。既有所随,是其所主守有变易也,故曰“官有渝”。“贞吉”,所随得正则吉也。有渝而不得正,乃过动也。“出门交有功”,人心所从,多所亲爱者也。常人之情,爱之则见其是,恶之则见其非,故妻孥之言,虽失而多从,所憎之言,虽善为恶也。苟以亲爱而随之,则是私情所与,岂合正理?故出门而交,则有功也。“出门”,谓非私暱。交不以私,故其随当而有功。
集说 孔氏颖达曰:人心所主谓之官。渝,变也。初九无应,无所偏系,可随则随,是所执之志能渝变也。唯正是从,故贞吉也。所随不以私,见善则往随之,以此出门,交获其功。
房氏乔曰:出门有功,先择后交。
石氏介曰:阳在二阴之下,以刚下柔,孰不从之?故出门则人从之。
《朱子语类》:问:初九“官有渝,贞吉,出门交有功”,官是主字之义,是一卦之主首,变得正便吉,不正便凶。口,是如此。
张氏清子曰:“官”,主也。“渝”,变也。当随之初,刚来下柔,为震之主,震,动也,官有渝,是主守有变动之象。随时而动,有所变易,不能保其无偏也,故必变而从正则吉。出门而交,即“同人于门”之意。得随之正而不牵于私,则有功而无失矣。
俞氏琰曰:《随》之六爻,专取相比相随,不取其应。初九震体,震以刚爻为主,官也。官虽贵乎有守,然处随之时,不可守常而不知变也。变者何?趋时从权,不以主自居也,故曰“官有渝”。初九乃成卦之主爻,主不可以随人,故不言随而言交。系者,随而攀恋不舍之义。六二、六三、上六,其性皆阴柔,而攀恋相随不舍,故皆言系。
案 刚为阴主,故曰“官”,夫阳为主而阴随之者,正也。今以刚而下柔,是其变也,故曰“官有渝”。然当随而随,变而不失其正者也,故可以得占,而“出门交有功”。
六二,系小子,失丈夫。
本义 初阳在下而近,五阳正应而远,二阴柔不能自守,以须正应,故其象如此,凶吝可知,不假言矣。
程传 二应五而比初,随先于近,柔不能固守,故为之戒云:若“系小子”则“失丈夫”也。初阳在下,小子也;五正应在上,丈夫也。二若志系于初,则失九五之正应, 六三,系丈夫,失小子。随有求得,利居贞。
本义 “丈夫”,谓九四。“小于”亦谓初也。三近系四,而失于初,其象与六二正相反。四阳当任而己随之,有求必得。然非正应,故有不正而为邪媚之嫌。故其占如此,而又戒以居贞也。
程传 “丈夫”,九四也。“小于”,初也。阳之在上者,丈夫也。居下者,小于也。
三虽与初同体而切近于四,故系于四也。大抵阴柔不能自立,常亲系于所近者。上系于四,故下失于初。舍初从上,得随之宜也。上随则善也,如昏之随明,事之从善,上随也。背是从非,舍明逐暗,下随也。四亦无应,无随之者也。近得三之随,必与之亲善,故三之随四,有求必得也。人之随于上而上与之,是得所求也。又凡所求者可得也,虽然,固不可非理枉道以随于上,苟取爱说以遂所求,如此乃小人邪谄趋利之为也,故云“利居贞”。自处于正,则所谓有求而必得者,乃正事,君子之随也。
集说 虞氏翻曰:阴随阳,三之上无应,上系于四,失初小子,故“系丈夫,失小子”。
王氏弼曰:虽体下卦,二己据初,将何所附?故舍初系四,志在丈夫。四俱无应,亦欲于己随之,则得其所求矣,故曰“随有求得”也。应非其正,以系于人,何可以妄?故“利居贞”也。初处己下,四处己上,故曰“系丈夫,失小子”。
陆氏希声曰:三非正而随,其义可尚者,以承阳为顺也。
九四,随有获,贞凶,有孚在道,以明,何咎。
本义 九四以刚居上之下,与五同德,故其占随而有获。然势陵于五,故虽正而凶。
唯有孚在道而明,则上安而下从之,可以无咎也。占者当时之任,宜审此戒。
程传 九四以阳刚之才,处臣位之极,若于“随有获”,则虽正亦凶。“有获”,谓得天下之心随于己。为臣之道当使恩威一出于上,众心皆随于君,若人心从己,危疑之道也,故“凶”。居此地者奈何?唯孚诚积于中,动为合于道,以明哲处之,则又“何咎”?古之人有行之者,伊尹、周公、孔明是也。皆德及于民而民随之,其得民之随,所以成其君之功,致其国之安,其至诚存乎中,是“有孚”也。其所施为无不中道,在道也。唯其明哲,故能如是,“以明”也。复伺过咎之有?是以下信而上不疑,位极而无逼上之嫌,势重而无专权之过,非圣人大贤则不能也。其次如唐之郭于仪,威震主而主不疑,亦由中有诚孚,而处无甚失也,非明哲能如是乎?集说 虞氏翻曰:谓获三也。
王氏弼曰:处说之初,下据二阴,三求系己,不距则获,故曰“随有获”也。居于臣地,履非其位,以擅其民,失于臣道,故曰“贞凶”。虽违常义,心存公诚,著信在道,以明其功,“何咎”之有?徐氏几曰:六三九四,相比相从。三言有得者,得乎四也;四言“有获”者,获乎三也。
龚氏焕曰:《随》卦诸爻,皆以阴阳相随为义,三四皆无正应,相比而相随者也。
然六三上而从阳,理之正也,九四下为阴从,固守则凶。若心所孚信在于道焉,以明自处,“何咎”之有?案 郭氏、徐氏、龚氏之说,皆与卦意、爻义相合,龚氏尤简明也。
九五,孚于嘉,吉。
本义 阳刚中止,下应中正,是信于善也。占者如是,其古宜矣。
程传 九五居尊得正而中实,是其中诚在于随善,其吉可知。“嘉”,善也。自人君至于庶人,随道之吉,唯在随善而已。下应二之正中,为随善之义。
集说 杨氏万里曰:九五以阳刚居兑之中正,为一卦说随之主,此圣君至诚乐从天下之善者也,吉孰大焉?“孚”,诚也。“嘉”,善也。
工氏应麟曰:信君子者,治之原。随之九五曰“孚于嘉吉”。信小人者,乱之机。《兑》之九五曰“孚于剥有厉”。
上六,拘系之,乃从维之。王用亨于西山。
本义 居《随》之极,随之固结而不可解者也。诚意之极,可通神明,故其占为“王用亨于西山”。”亨”亦当作祭享之享。自周而言,歧山在西。凡筮祭山川者得之,其诚意如是则吉也。
程传 上六以柔顺而居《随》之极,极乎随者也。“拘系之”,谓随之极,如拘持縻系之。“乃从维之”,又从而维系之也。谓随之固结如此。“王用亨于西山”,《随》之极如是。昔者太王用此道亨于业于西山,太王避狄之难,去豳来岐,豳人老稚扶携以随之如归市。盖其人心之随,固结如此,用此故能亨盛其王业于西山。“西山”,岐山也。周之王业,盖兴于此。上居随极,固为太过,然在得民之随,与随善之固,如此乃为善也,施于他则过矣。
集说 吕氏祖谦曰:“拘系”而不可解,《随》之极者也。如有客诗,言授之絷,以絷其马;白驹诗,絷之维之,以永今朝,正合此爻。
项氏安世曰:《大有》九三,“公用亨于天子”;《随》上六,“王用亨于西山”;《益》六二,“王用亨于帝”;《升》六四,“于用亨于岐山”,四爻句法皆同。古文“亨”即享字,今独益作享读者,俗师不识古字,独于享帝,不敢作亨帝也。
案 卦之初刚,下于二柔,则九五之刚,亦下于上柔也。而诸儒说两爻义,皆不及此,故于九五“孚”“嘉”,以为应六二犹可,而于上六“拘系”,则说得全无根据矣。
总论王氏宗传曰:《随》之六爻,其半阴也,其半阳也。阳刚之才,则有所随而无所系,初九、九四、九五是也。故初之有渝,四之“有获”,五之“孚于嘉”,此有所随而无所系者也。以柔从之才,而当随之时,则均不兔于有所系,六二、六三、上六是也。故二则“系小子失丈夫”,三则“系丈夫失小子”,上则曰“拘系之”,此均不兔于有所系者也。
蛊.艮上.巽下程传 《蛊序卦》;“以喜随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蛊。”承二卦之义以为次也。
夫喜说以随干人者,必有事也,无事则何喜何随?《蛊》所以次《随》也。蛊,事也。
蛊非训事,蛊乃有事也,为卦山下有风,风在山下,遇山而回则物乱,是为《蛊》象。
蛊之义,坏乱也。在文为虫皿,皿之有虫,蛊坏之义。《左氏传》云:风落山,女惑男。
以长女下干少男,乱其情也,风遇山而回,物皆挠乱,是为有事之象,故云蛊者事也。
既蛊而治之,亦事也。以卦之象言之,所以成盎也。以卦之才言之,所以治蛊也。
蛊,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后甲三日。
本义 蛊,坏极而有事也。其卦艮刚居上,巽柔居下,上下不交,下卑巽而上苟止,故其卦为《蛊》。或曰,刚上柔下,谓卦变自《贲》来者;初上二下,自《井》来者;五上上下,自《既济》来者。兼之,亦刚上而柔下,皆所以为《蛊》也。蛊坏之极,乱当复治,故其占为“元亨”,而“利涉大川”。“甲”,日之始,事之端也。“先甲三日”,辛也,“后甲三日”,丁也。前事过中而将坏,则可自新以为后事之端,而不使至于大坏;后事方始而尚新,然更当致其丁宁之意,以监前事之失,而不使至于速坏,圣人之深戒也。
程传 既蛊则有复治之理,自古治必因乱,乱则开治,理自然也。如卦之才以治蛊,则能致“元亨”也。蛊之大者,济时之艰难险阻也,故曰“利涉大川”。“甲”,数之首, 集说 马氏融曰:十日之中唯称甲者,甲为十日之首,蛊为造事之端,故举初而明事始也。
孔氏颖达曰:蛊者事也,有事营为则大得串通。有为之时,利在拯难,故“利涉大川”也。“甲”者,创制之令,既在有为之时,不可因仍旧令,故用创制之令以治于人。
又曰:物既惑乱,终致损坏,当须有事,故《序卦》云:“蛊者,事也。”谓物蛊必有事,非谓训蛊为事:集氏曰:“先甲三日”,殷勤告戒;“后甲三日”,丁宁宣布。
案 二体则阳卦居上,阴卦居下;六位则刚爻居上,柔爻居下。六十四卦中,亦唯此卦阴阳刚柔不相交,尊卑上下不相接,则隔绝而百弊生,万事堕矣,亦此卦名《蛊》之第一义也。坏极则有复通之理,但当弘济艰难,而不可扭于安,维始慎终,而不可轻于动,故以“利涉大川”“先甲”“后甲”为戒。
初六,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厉终吉。
本义 “干”,如木之干,枝叶之所附而立者也。“蛊”者,前人已坏之绪,故诸爻皆有父母之象,子能干之,则饬治而振起矣。初六蛊未深而事易济,故其占为有子,则能治蛊,而考得“无咎”,然亦危矣。戒占者宜如是,又知危而能戒,则“终吉”也。
程传 初六虽居最下,成卦由之,有主之义,居内在下而为主,子干父蛊也。子干父蛊之道,能堪其事,则为有子,而其考得无咎。不然,则为父之累,故必惕厉则得“终吉”也。处卑而尸尊事,自当兢畏,以六之才,虽能巽顺,体乃阴柔,在下无应而主于,非有能济之义,若以不克于而言,则其义甚小,故专言为子干蛊之道,必克济则不累其父,能厉则可以终吉,乃备见为子干蛊之大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