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易传 - 第 6 页/共 25 页
六五:帝乙归妹,以祉元吉。
《象》曰:“以祉元吉”,中以行愿也。
“妹”,女之少者也。《易》女少而男长,则权在女。六五以阴居尊位,有“帝乙归妹”之象焉。“坤”乐下复,下复而夺“乾”,“乾”则病矣,而亦非“坤”之利也,“乾”病而疾“坤”,“坤”亦将伤焉。使“乾”不病、“坤”不伤,莫如以辅“乾”之意而行其下复之愿,如帝女之归其夫者。帝女之归也,非求胜其夫,将以祉之。“坤”之下复,非以夺“乾”,将以辅之,如是而后可。
上六:城复于隍,勿用师,自邑告命,贞吝。
《象》曰:“城复于隍”,其命乱也。
取土于隍,而以为城;封而高之,非城之利,以利人也。“泰”之所以厚“坤”于外者,非以利“坤”,亦以卫“乾”尔。“坤”之在上,而欲复于下,犹土之为城,而欲复于隍也。有城而不能固之,使复于隍,非城之罪,人之过也,故“勿用师”。上失其卫,则下思擅命,故“自邑告命”。邑非所以出命也,然既以失之矣,从而怀之则可,正之则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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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卦 (第十二)
乾上
坤下
“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贞;大往小来。
《彖》曰:“‘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贞;大往小来”,则是天地不交而万物不通也,上下不交而天下无邦也。内阴而外阳,内柔而外刚,内小人而外君子,小人道长,君子道消也。
《春秋传》曰:“不有君子,其能国乎?”君子道消,虽有国,与无同矣。
《象》曰:天地不交,“否”;君子以俭德辟难,不可荣以禄。
初六:拔茅茹,以其汇,贞吉,亨。
《象》曰:“拔茅”“贞吉”,志在君也。
自“泰”为“否”也易,自“否”为“泰”也难。何也?阴阳易位,未有不志于复,而其既复,未有不安其位者也。故“泰”有“征”,而“否”无“征”。夫苟无“征”,则是终无“泰”也而可乎?故“坤”处内而不忘贞于“乾”,斯所以为“泰”之渐矣,故“亨”。
六二:包承,小人吉,大人否,亨。
《象》曰:“大人否,亨”,不乱群也。
阴得其位,欲包群阳,而以承顺取之。上说其顺而不知其害,此小人之吉也。大人之欲济斯世也,苟出而争之,上则君莫之信,下则小人之所疾,故莫如否。大人否而退,使君子小人之群不相乱,以为邪之胜正也,常于交错未定之间,及其群分类别,正未有不胜者也,故“亨”。
六三:包羞。
《象》曰:“包羞”,位不当也。
三本阳位,故包承群阳而知羞之矣。
九四:有命,无咎;畴离祉。
《象》曰:“有命无咎”,志行也。
君子之居“否”,患无以自行其志尔①。初六有志于君,而四之应;苟“有命”,我无庸咎之矣。故君子之畴获离其福。“畴”,类也。
【校注】
① 患无以自行其志尔:《苏氏易传》无“以”字。
九五:休否,大人吉;其亡其亡,系于苞桑。
《象》曰:“大人”之“吉”,位正当也。
九五,大人之得位,宜若甚安且强者也。然其实制在于内。席其安强之势,以与小人争而求胜,则不可。故曰“休否,大人吉”。恃其安强之势,而不虞小人之内胜,亦不可。故曰“其亡其亡,系于苞桑”。“休否”者,所谓“大人否”也,小人之不吾敌也,审矣。惟乘吾急,则有以幸胜之,利在于急,不在于缓也。苟否而不争,以休息之,必有不吾敌者见焉,故“大人吉”。
上九:倾否,先否后喜。
《象》曰:否终则倾,何可长也。
“否”至于此,不可复因。非倾荡扫除,则喜无自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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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人 卦 (第十三)
乾上
离下
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贞
《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应乎乾,曰“同人”。
此专言二也。
“同人”曰:“同人于野,亨。”
此言五也,故别之。
利涉大川,“乾”行也。
“野”者,无求之地也。立于无求之地,则凡从我者,皆诚同也。彼非诚同,而能从我于野哉!“同人”而不得其诚同,可谓“同人”乎?故天与人同,物之能同于天者盖寡矣。天非求同于物、非求不同于物也,立乎上,而天下之能同者自至焉,其不能者不至也,至者非我援之,不至者非我拒之,不拒不援,是以得其诚同,而可以“涉川”也。故曰“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乾行也”。苟不得其诚同,与之居安则合,与之涉川则溃矣。涉川而不溃者,诚同也。
文明以健,中正而应,君子正也。唯君子,为能通天下之志。
《象》曰:天与火,“同人”,君子以类族辨物。
水之于地为“比”,火之与天为“同人”。 “同人”与“比”,相近而不同,不可不察也。“比”以无所不比为“比”,而“同人”以有所不同为“同”,故“君子以类族辨物”。
初九:同人于门,无咎。
《象》曰:出门同人,又谁咎也?
初九自内出,同于上;上九自外入,同于下。自内出,故言“门”;自外入,故言“郊”。能出其门而同于人,不自用者也。
六二:同人于宗,吝。
《象》曰:“同人于宗”,吝道也。
凡言“媾”者,其外应也;凡言“宗”者,其同体也。九五为“媾”,九三为“宗”。从“媾”,正也;从“宗”,不正也。六二之所欲从者,“媾”也;而“宗”欲得之,正者远而不相及;不正者近而足以相困。苟不能自力于难而安于易,以同乎不正,则吝矣。
九三:伏戎于莽,升其高陵,三岁不兴。
《象》曰:“伏戎于莽”,敌刚也;“三岁不兴”,安行也?
九四:乘其墉,弗克攻,吉。
《象》曰:“乘其墉”,义“弗克”也;其吉,则困而反则也。
六二之欲,同乎五也。历三与四而后至①,故三与四皆欲得之。四近于五,五乘其墉,其势至迫而不可动,是以虽有争二之心,而未有起戎之迹,故犹可知困而不攻,反而获吉也。若三之于五也②,稍远而肆焉。五在其陵,而不在其墉,是以伏戎于莽而伺之,既已起戎矣,虽欲反,则可得乎?欲兴不能,欲归不可,至于三岁,行将安入?故曰“三岁不兴,安行也?”
【校注】
① 而后至:《苏氏易传》作“而后五”。
② 若三之至于五也:《苏氏易传》作“凡三之至于五也”。
九五:同人,先号咷,而后笑。大师克,相遇。
《象》曰: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师”“相遇”,言相克也。
子曰:“君子之道,或出或处,或默或语。二人同心,其利断金;同心之言,其臭如兰。”由此观之,岂以用师而少五哉?夫以三、四之强而不能夺,始于“号啕”,而卒达于“笑”。至于用师,相克矣;而不能散其同,此所以知二、五之诚同也。二,阴也;五,阳也;阴阳不同而为“同人”,是以知其同之可必也。君子出、处、语、默不同而为“同人”,是以知其同之可必也。苟可必也,则虽有坚强之物,莫能间之矣。故曰“其利断金”。兰之有臭,诚有之也;二五之同,其心诚同也;故曰“其臭如兰”。
上九:同人于郊,无悔。
《象》曰:“同人于郊”,志未得也。
物之同于“乾”者已寡矣,今又处“乾”之上,则同之者尤难。以其无所苟同,则可以“无悔”;以其莫与共立,则“志未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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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有 卦 (第十四)
离上
乾下
“大有”:元亨。
《彖》曰:“大有”,柔得尊位,大中。而上下应之,曰“大有”。
谓五也。“大”者皆见“有”于五,故曰“大有”。
其德刚健而文明,应乎天而时行,是以“元亨”。
《象》曰:火在天上,“大有”。君子以遏恶扬善,顺天休命。
以健济明,可以进退善恶,“顺天”之“休命”也。
初九,无交害,匪咎;艰则无咎。
二应于五,三通于天子,四与上近焉;独立无交者,惟初而已。虽然无交之为害也,非所谓“咎”也。独立无恃而知难焉,何咎之有?
《象》曰:大有初九,“无交害”也。
明惟初九为然也。
九二:大车以载,有攸往,无咎。
《象》曰:“大车以载”,积中不败也。
“大车”,虚而有容者,谓五也。九二足以有为矣,然非六五虚而容之,虽欲往,可得乎?“积中”,明虚也。
九三:公用,亨于天子,小人弗克。
《象》曰:“公用,亨于天子”,小人害也。
九三以阳居阳,其势足以通于天子。以小人处之,则败矣。
九四:匪其彭,无咎。
《象》曰:“匪其彭,无咎”,明辩晢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