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易传 - 第 3 页/共 25 页

《象》曰:求而往,明也。   方未知所从也,而初来求婚,从之,吉可知矣。      九五:屯其膏,小贞吉;大贞凶。   《象》曰:“屯其膏”,施未光也。   “屯”无正主,惟下之者为得民。九五居上而专于应,则其泽施于二而已。夫大者患不广博,小者患不贞一,故专于应,为二则吉,为五则凶。      上六:乘马班如;泣血涟如。   《象》曰:“泣血涟如”,何可长也。   三非其应,而五不足归也。不知五之不足归,惑于近而不早自附于初九,故穷而至于“泣血”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蒙 卦(第 四)   艮上   坎下       “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利贞。   《彖》曰:“蒙”,山下有险,险而止,“蒙”。“蒙,亨”,以亨行时中也。“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志应也。“初筮告”,以刚中也;“再三渎,渎则不告”,渎蒙也。蒙以养正,圣功也。   “蒙”者,有蔽于物而已,其中固自有正也。蔽虽甚,终不能没其正,将战于内以求自达,因其欲达而一发之,迎其正心,彼将沛然而自得焉。苟不待其欲达而强发之,一发不达,以至于再三,虽有得,非其正矣。故曰:“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彼将内患其蔽,即我而求达,我何为求之?夫患蔽不深,则求达不力;求达不力,则正心不胜;正心不胜,则我虽告之,彼无自入焉。故初筮告者,因其欲达而一发之也。“再三渎,渎则不告”者,发之不待其欲达①,而至于再三也。“蒙,亨,以亨行”者,言其一通而不复塞也。夫能使之一通而不复塞者,岂非时其中之,欲达而一发之乎?故曰“时中”也。圣人之于“蒙”也,时其可发而发之,不可则置之,所以养其正心而待其自胜也,此圣人之功也。   【校注】   ①达,《苏氏易传》作“进”,误。      《象》曰:山下出泉,“蒙”;君子以果行育德。   “果行”者,求发也。“育德”者,不发以养正也。      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   《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   所以“发蒙”者,用于未发,既发则无用。既发而用者,渎蒙也。“桎梏”者,用于未刑,既刑则说。既刑而不说者,渎刑也。发蒙者慎其初,不可使至渎。故于初云尔。   九二:包蒙,吉。纳妇,吉。子克家。   《象》曰:“子克家”,刚柔节也。   童蒙,若无能为也。然而容之则足以为助,拒之则所丧多矣。明之不可以无蒙,犹子之不可以无妇,子而无妇,不能家矣。   六三:勿用取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   《象》曰:“勿用取女”,行不顺也。   王弼曰:“童蒙之时,阴求于阳,”“上不求三而三求于上,女先求男者也。女之为体,正行以待命者也,见刚夫而求之,故曰‘不有躬’也。施之于女,行不顺”矣。   六四:困蒙,吝。   《象》曰:“困蒙”之吝,独远实也。   实,阳也。   六五:童蒙,吉。   《象》曰:“童蒙”之吉,顺以巽也。   六五之位尊矣,恐其不安于童蒙之分,而自强于明,故教之曰:“童蒙,吉”。   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   《象》曰:利用“御寇”,上下顺也。   以刚自高,而下临弱,故至于用击也。发蒙不得其道,而至于用击,过矣。故有以戒之。王弼曰:“为之捍御,则物咸附之。若欲取之,则物咸叛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 卦(第 五)   坎上   乾下       “需”:有孚,光亨,贞吉。利涉大川。   《彖》曰:需,须也。险在前也。刚健而不陷,其义不困穷矣。“需,有孚,光亨,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   谓九五也。“乾”之欲进,凡为“坎”者皆不乐也,是故四与之抗,伤而后避;上六知不可抗,而敬以求免,夫敬以求免,犹有疑也。物之不相疑者,亦不以敬相摄矣,至于五则不然,知“乾”之不吾害,知己之足以御之,是以内之而不疑。故曰“有孚,光亨,贞吉”。“光”者,物之神也,盖出于形器之表矣。故易凡言“光”、“光大”者,皆其见远知大者也;其言“未光”、“未光大”者,则隘且陋矣。   利涉大川,往有功也。   见险而不废其进,斯有功矣。   《象》曰:云上於天,“需”;君子以饮食宴乐。   “乾”之刚,为可畏也;“坎”之险;为不可易也。“乾之于“坎”,远之则无咎,近之则致寇。“坎”之于“乾”,敬之则吉,抗之则伤,二者皆莫能相怀也①。惟得广大乐易之君子,则可以兼怀而两有之,故曰“饮食宴乐”。   【校注】   ① 莫能相怀:《苏氏易传》无“莫”字,误。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无咎。   《象》曰:“需于郊”,不犯难行也;“利用恒,无咎”,未失常也。   尚远于“坎”,故称“郊”。处下不忘进者,“乾”之常也。远之不惰,近之不躁,是为不“失常”也。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终吉。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虽“小有言”,以终吉也。   “衍”,广衍也。   九三:需于泥,致寇至。   《象》曰:“需于泥”,灾在外也;自我“致寇”,敬慎不败也。   渐近则为“沙”,逼近则为“泥”。于“沙”则“有言”,于“泥”则“致寇”,“坎”之为害也如此。然于“有言”也①,告之以“终吉”;于其“致寇”也,告之以“敬慎不败”,则“乾”以见险而不废其进为吉矣。   【校注】   ①“有言”:原作“其言”,依《苏氏易传》改。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   《象》曰:“需于血”,顺以听也。   “需于血”者,抗之而伤也;“出自穴”者,不胜而避也。      九五:需于酒食,贞吉。   《象》曰:“酒食贞吉”,以中正也。   敌至而不忌,非有余者不能。夫以酒食为需,去备以相待者,非二阴所能办也,故九五以此待“乾”,“乾”必心服而为之用,此所以正而获吉也。      上六:入于穴。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终吉。   《象》曰:不速之客来,“敬之终吉”,虽不当位,未大失也。   “乾”已克四而达于五矣,其势不可复抗,故入穴以自固。谓之“不速之客”者,明非所愿也。以不愿之意而固守以待之,可得为安乎?其所以得免于咎者,特以“敬之”而已。故不如五之当位,而犹愈于四之大失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讼 卦(第 六)   乾上   坎下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   初六信于九四,六三信于上九,而九二塞之,故曰:“有孚,窒。”而九四、上九亦不能置而不争,此“讼”之所以作也。故曰:“上刚下险,险而健,讼。”九二知惧,则犹可以免,故曰:“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言其来则息“讼”而归矣,终之则凶。   “利见大人”,尚中正也。   谓九五也。   “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夫使川为渊者,“讼”之过也。天下之难①,未有不起于争,今又欲以争济之,是使相激为深而已。   【校注】    ① 天下之难:原文无“天下之”三字,依《苏氏易传》补。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王弼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夫无讼,在于谋始。”“契之不明,讼之所以生也,”“故有德司契,”而“讼”自息矣。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九二处二阴之间,欲兼有之,初不予而强争焉。初六有应于四,不永事二而之四以为从;强求之二,不若从有应之四也。二虽“有言”,而其辨则明,故“终吉”。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