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易传 - 第 4 页/共 25 页

若事二,则相从于讼无已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初六、六三,本非九二之所当有也。二以其近而强有之,以为邑人力征而心不服我,克则来,不克遂往,以我卜也。故九二“不克讼”而归。则初六、六三皆弃而违之。失众知惧,犹可少安,故“无眚”。“眚”,灾也。其曰“逋其邑人三百户”者,犹曰亡其邑人三百户云耳。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六三与上九为应,二与四欲得之,而强施德焉。夫六三之应于上九者,天命之所当有也,非为其有德于我也,虽二与四之德不能夺之矣。是以“食旧德”,以从其配①,“食”者,食而忘之、不报之谓也,犹若食言云耳。 与二阳近而不报其德,故厉而后吉。“或从王事,无成”者,有讨于其旧,从之可也;成之,过矣。   【校注】   ① “不从其配”,原作“以从其配”,据《苏氏易传》改。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九四命之所当得者,初六而已。近于三而强求之,故亦“不克讼”。然而有初之应,退而就其命之所当得者,自改而安于贞,则犹可以不失其有也。   九五:讼,元吉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处中得位而无私于应,故讼者莫不取曲直焉。此所以为“元吉”也。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六三,上九之配也。二与四尝有之矣,“不克讼”而归于上九。上九之得之也,譬之鞶带,夺诸其人之身而已,服之于人情有赧焉,故终朝三褫之。既服之矣,则又褫之,愧而不安之甚也。二与四,讼不胜者也,然且终无眚与吉也;上九,讼而胜者也,然且有三褫之辱,何也?曰:此止讼之道也。夫使胜者自多其胜以夸其能,不胜者自耻其不胜以遂其恶,则讼之祸,吾不知其所止矣。故胜者褫服,不胜者安贞无眚,止讼之道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师 卦(第 七)   坤上   坎下       “师”,贞丈人吉,无咎。   丈人,《诗》所谓“老成人”也。夫能以众正有功而无后患者,其惟丈人乎?故《彖》曰:“吉,”又何咎矣!   《彖》曰:师,众也。贞,正也。能以众正,可以王矣。刚中而应,行险而顺,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吉,又何咎矣!   用师,犹以药石治病,故曰“毒天下”。   《象》曰:地中有水,“师”;君子以容民畜众。   兵不可一日无,然不可观也。祭公谋父曰:“先王耀德而不观兵。”夫兵戢而时动,动则威;观则玩,玩则无震,故“地中有水,师”,言兵当如水,行于地中,而人不可知也。   初六:师出以律。否,臧凶。   《象》曰:“师出以律”,失律凶也。   师出不可不“以律”也①,否则虽臧亦凶。夫“以律”者,正胜也;不“以律”者,奇胜也。能以奇胜,可谓臧矣,然其利近,其祸远;其获小,其丧大。师休之日乃见之矣,故曰“凶”。   【校注】   ① “不可不以律也”,《苏氏易传》作“不可以不律也”,误。   九二:在师中,吉,无咎。王三锡命。   夫师出不先得主于中,虽有功,患随之矣。九二有应于五,是以“吉”而无复有咎。   《象》曰:“在师中,吉”,承天宠也;“王三锡命”,怀万邦也。    赏有功而万邦怀之,则其所赏皆以正胜者也。   六三:师或舆尸,凶。   《象》曰:“师或舆尸”,大无功也。   九二体刚而居柔。体刚则威,居柔则顺,是以无专权之疑,而有锡命之宠。六三体柔而居刚,体柔则威不足,居刚则势可疑,以是不得专其师而为,或者之众主之也,故“凶”而“无功”。   六四:师左次,无咎。   《象》曰:“左次无咎”,未失常也。   王弼曰:“得位而无应,无应则不可以行,得位则可以处,故‘左次无咎’。”行师之法,欲左皆高,故左次。   六五:田有禽,利执,言无咎。长子帅师,弟子舆尸,贞凶。   《象》曰:“长子帅师”,以中行也。“弟子舆尸”,使不当也。   夫以阴柔为师之主,不患其好胜而轻敌也,患其弱而多疑尔,故告之曰:禽暴汝田,执之有辞矣,何咎之有?既使长子帅师,又使弟子与众主之,此多疑之故也。臣待命而行,可谓正矣,然将在军则不可,故曰“贞凶”。   上六:大君有命,开国承家,小人勿用。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小人勿用”,必乱邦也。   夫师始终之际,圣人之所甚重也。师出则严其律,师休则正其功,小人无自入焉。小人之所由入者,常自不以律始,惟不以律,然后能以奇胜。夫能以奇胜者,其人岂可与居安哉!师休之日,将录其一胜之功而以为诸侯、大夫,则乱自是始矣。圣人之师,其始不求苟胜,故其终可以“正功”,曰:是君子之功邪?小人之功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比 卦(第 八)   坎上   坤下       “比”:吉。原筮,元永贞,无咎。不宁方来,后夫凶。   《彖》曰:比,吉也。比,辅也。下顺从也。“原筮,元永贞,无咎”,以刚中也。    “比:吉”,“比”未有不吉者也。然而比非其人,今虽吉,后必有咎。故曰“原筮”。筮所从也,“原”,再也。再筮,慎之至也。“元”,始也,始既已从之矣,后虽欲变,其可得乎?故曰“元永贞”。始既已从之,则终身为之贞;知将终身贞之,故再筮而后从。孰为可从者?非五欤?故曰“以刚中也”。      不宁方来,上下应也。   不宁方来,谓五阴也。五阴不能自安,而求安于五。      后夫凶,其道穷也。   穷而后求比,其谁亲之?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      初六:有孚,比之,无咎。有孚盈缶,终来有他,吉。   五阴皆求比于五。初六最处于其下,而上无应,急于比者也。夫急于求人者,必尽其诚,故莫如初六之有信也。五以其急于求人也而忽之,则来者懈矣。故必“比之”,然后“无咎”。是有信者,其初甚微且约也,其小盈缶而已;然而因是可以致来者,故曰“终来有他,吉”。      《象》曰:比之初六,“有他吉”也。   言致“他”者,初六之功也。      六二:比之自内,贞吉。   《象》曰:“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以应为比,故自内于二,可谓“贞吉”、“不自失”者;于五,则陋矣。      六三:比之匪人。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   近者皆阴,而远无应,故曰“匪人”。      六四:外比之,贞吉。   《象》曰:“外比”於贤,以从上也。   “上”,谓五也。非应而比,故曰“外比”。      九五:显比。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   《象》曰:“显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顺,“失前禽”也;“邑人不诫”,上使中也。   王弼曰:“为比之主而应在二,‘显比’者也。比而显之,则所亲者狭矣。夫无私于物,惟贤是与,则去之与来,皆无失也。三驱之礼,禽逆来趋己则舍之,背己而走则射之,爱于来而恶于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也。以‘显比’而居王位,用三驱之道者也。故曰‘王用三驱,失前禽’也。用其中正,征讨有常。伐不加邑,动必讨叛,邑人无虞,故不诫也。”“此可以为上之使,非为上之道”也。      上六:比之无首,凶。   《象》曰:“比之无首”,无所终也。   “无首”,犹言无素也。穷而后比,是无素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 畜 卦(第 九)   巽上   乾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