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清初耶稣会文献 - 第 140 页/共 351 页

⑵.转生之论将废世中常道 “二曰凡人男女,因不知己祖宗、父母、兄弟、姐妹托生若何,万不敢嫁娶;国王恐皇亲转生奸臣,万不敢诛人民;因恐己亲族转生六畜,万不敢用。依此,而世中之常道全然废也。 2、死婴不因惧剁而返本家 ⑴死婴不知疼 “其二蛊:惑婴儿既亡,剁之不疼,谓其遭剁苦而不复来,非蛊惑何?又受剁者身也,非魂也。 ⑵魂不惧剁 “而托生者魂也,非身也。剁身以吓魂,明乎昧乎? ⑶转生不自主 “又云魂之转生必奉阎王令,而转生或此、或彼也。然则若有令而转生元家焉,能自主而因惧剁,不转生元家乎?” 五、释婴儿出生即死 中士曰:“人之命久暂不一。其命久者,天主生之可也。其生未毕而亡者,天主不许生于世,不亦更妙乎?” 余曰:“人生之久暂,全系于上主。而其决定或久、或暂者,志意多弗容一毫舛差也。兹特设一故,曰:“主造群物,各与之以生本已然之德。如与水以生水族之德,与日以照四方之德。凡夫德自足,而无碍于外;其已然,必完全而无玷也。凡或德自溺,或有碍于外,其已然,必有所病也。胎者,精血之已然也。故胎寿夭,在精血生德足与否,及有外碍与否。何不省哉?” 六、释天主不护佑婴儿不死 中士曰:“天主既知或精血有所不足,或有外碍,而胎不能在。增精血所弱,而阻外碍,不亦救胎之慈乎?” 余曰:“天主既与各物以本德,各依本德而行,自然之道也。增其所不及,阻其诸碍,则与物以本德枉也!” 第二十四节 佛道持斋 一、论持斋之义 中士问曰:“佛、道持斋以为要,而贵教否。愿请其由。” 1、持斋有四等 余答曰:“斋有四等。悭吝一,乃薄食以省财也;医一,乃灭饮食以疗疾也;孝一,乃绝荤以报双亲之恩也;神一,乃斋诫以事神而图身后之要也。悭吝、医二斋既为世腐利,其无德明也。孝斋既为报父母之恩,其有报本之善也。神斋者,为正神而斋,正也,德也!为佛、老等邪神而斋,邪也,恶也! 2、持斋善恶不在绝荤 “譬如民纳税于国主,忠也,善也!纳税于贼,非忠也,恶也!又譬如人子为父母之仇人而斋,不孝也,孽也!为父母而斋,孝也!善也!故持斋善恶,不在绝荤,特在其为所以然而已。假如刀斧本无善恶,用之以剿贼寇,善也;用之以弑君、父,恶也。持斋以敬佛、老等辈,乱也,何反以为善乎哉? 3、持斋为克邪欲 “天主生我而柔之,如赤子明知人民强弱不等矣。倘其弗论人之有力与否而命斋,非父母柔赤子之心也。于是我教虽有多圣长斋,只论教定公斋,每年不过数日。而此数日者,凡人有故,亦免其斋。如怀胎、乳孩、患病、行路等人。盖我斋非为伤身命,惟为克身欲所发之邪是也。” 二、论天主教持斋之功 中士曰:“贵教人虽持斋,特忌肉而弗忌鱼虾、鸡卵、酒、葱、蒜。如此斋诫,何苦功之有?” 1、持斋以克己自衰 余曰:“推之以味美而补养身,自然肉大过于诸食也。我绝肉味,是以克馋口之迷也;绝肉补养,是以削身强,而其欲自衰弱也。又我持大斋,每日惟一餐。依此,则我教之斋功亦甚苦矣,而旁门能有乎哉? 2、神不嫌食葱蒜之人 ⑴神唯恶灵魂之罪 “若云葱蒜臭,而神恶之,此说非也。证之曰:“神既无形质,其所恶者非形质臭,惟恶神臭,乃我魂之罪也。岂其嫌食葱蒜之人也耶? ⑵神不嫌臊腥等臭 “又倘若神恶葱蒜,亦将恶毒、痢疾、臊腥等臭,及乞丐身污、衣敝。其弗恶此而恶彼,何也? ⑶古圣贤无不食葱蒜 “又凡古圣贤无不食葱蒜,而未见说神恶而废之。我因食葱蒜被神恶而废,厥神为谁? ⑷非神之恶不足虑 “佛、老等乎其人也,非神也。恶之、废之,我非以为虑也。” 三、论以肉赔肉之妄 中士曰:“食葱蒜犹可,只食肉者将以本身肉赔之,可不惊哉?可不诫哉?” 余曰:“以肉赔肉,此异端邪说,甚不协理证论。 1、人死尸朽无法赔之 姑立六端:一曰:凡人既死,尸朽化埃,其赔之肉何在?若其实赔,则无所朽而化埃也。 2、禽兽食人,不能相赔 “二曰:人者,灵尊也;禽兽者,愚贱也。凡人食禽兽肉必将赔,则凡禽兽食人肉更将赔。今禽兽不赔与人而人赔与禽兽,何重禽兽之愚贱,而轻人之灵尊也耶? 3、人赔其肉,无禽兽能收 “三曰:我将补还,谁将收乎?禽兽已被我宰而食,其不能收明也。既不能收,则我虽赔,不可谓还债也。 4、食肉甚多,不知赔与谁 “四曰,凡人一生吃肉有几百斤,其躯不过百斤。且诸肉不一类,至于鱼虾,更无算矣,将赔与谁乎? 5、圣贤之肉赔与禽兽之非 “五曰:先圣、先王、有德君子,无一不吃肉。然则亦无一不少禽兽之债,亦必需还取圣王、君子之肉而赔与禽兽。愚说甚矣! 6、佛老亦当赔禽兽皮毛 “六曰:佛、老等邪徒虽不吃肉,无不取毛皮之类,以为己用。依此则既欠肉而必赔,无不欠毛皮而亦必赔之。于理通否?” 第二十五节 娶妾 一、论娶妾不合理 1、娶妾有违天主之例 “娶妾,俗人以为合当。以理论之,非也。证之曰:“天主化成万有,生一男而特生一女为偶。人类未传,一男特配一女;今人类普天之下而一男配多妇,其理通否? 2、娶妾有失阴阳之道 “又阴阳之道在为对,若失对,是以失阴阳之道也。故日与月、天与地、冷与热皆为对,飞禽之类亦无不归依一隅之道。噫嘻!人之灵而矣,阴阳之要且以为可谬哉?昧哉! 3、以一妇配多男证娶妾之妄 “又一妇配多男,断然非贤妇也,何废阴阳之规模故也?一男配多妇,非废阴阳规模而何?” 二、不可因圣贤言行而娶妾 1、古时人少,故舜娶二女 中士曰:“我尧帝以二女妻舜他贤圣亦有娶多妇,岂其伤阴阳之道哉?” 余曰:“古者,海内人民稀罕,多娶以传人类,犹可;今人民稠密特甚,而尚娶多妇,何免绝阴阳之常格也耶?” 2、娶妾因色而非因孝 中士曰:“吾儒书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然则凡一妻不生子,尚娶一二妇,岂不以雪不孝之孽乎?” 余曰:“贵国人士虽有子者良多,加娶其故何谓?为孝乎?为色乎?不生子之病,亦可在男,亦可在女。以此论之,则女亦可自思云:吾夫不生子,吾尚招一男,以免大不孝善也。女有借孝名而招异男者,必将谓乱;男有借孝名而配多妇者,安将谓孝乎哉? 三、论孝与无后与否无关 “谓孝不孝,在有后与否。非也!妄也! 1、禽兽皆能生,德为人独有 “证论有四:一曰,德善者何?人所能为而飞走所不能为是也。人能生子,飞走类亦然。如此则可以生子为孝谬也! 2、生人非人能主,德乃由人自主 “二曰,凡我不能自主而为善与否,为之非谓善,不为之非谓恶也。如人疯为善,非谓己善,为恶,非谓已恶。何也?所为善恶弗出于己主意,故也。人者俱愿生子,而其不生者良多。可以知生子非人所能自主。而既不能自主,生之弗足为孝;弗生之不足为不孝也。 3、以子论孝,则孔子孝德有亏 “三曰:孔子惟生孔鲤一子,则其孝德无不微薄于多子之匹夫也。岂其然乎? 4、以子论孝,则使人两难 “四曰:假如有人子以身患病,父母恐其丧命,特令弗配,当如之何?倘尊亲令而弗配,自然无后而大不孝也;倘勿从亲命而配,亦大不孝也。人之明理者,无不断云:尊父母之令而存其身之生命以事父母,是正孝也。依此则无后,断然非谓不孝也。省哉!悟哉!!” 第二十六节 自杀 一、因心毒恨而自杀之非 “凡人自害己命者,其等有二:一心毒恨、一无胆略,而皆弃公然之伦也。 1、心毒恨自杀之意 何谓心毒恨?被人害而恨毒在肺腑,活之无力复仇,特自尽以图害是也。 2、人当相爱无相害 “鸣呼!上主生兽,与之尖牙、利角、锐爪,其用之以敌己害,而未见其自伤,以申复仇之心。我人生而有灵,无牙、爪、角之利,本宜相爱,无相害。如或不然,亦宜压怒而忍。岂可存心过于牙、爪、角之利而自害,以害他人乎? 3、不可绝身命以应私恨 “身命至重也,至绝之以应私恨,恨毒莫大也。 二、因无胆略而自杀之非 “何谓无胆略,不能当世祸,攻身之苦是也。 1、遭艰难而自杀非胆略之人 “舟师遭狂风巨浪而弃舵不理,舟者非良师也;兵主遇猛敌而倒戈投降者,非胆略之将也;我遭艰难而灭主意自捐者,非胆略之人也。 2、心宽自若乃君子之量 “家安、身福而懵然自存,小人则然;家难身苦而心宽自若,是乃君子之量也。 三、自杀是弃公然之伦 “何谓弃公然之伦?故有叁: 1、自杀者僭天主之权 “壹,我生命乃天主所与、所养,非我所主而能损。损与存之公权在天主而已矣。我自主而损,不亦大弃公然之伦乎? 2、自杀者伤父母之体 “二,人子之躯与父母归一体,故凡中土孝子保全本体以当保全父母之体也。依此则人之自尽者,正伤父母之体而弃公然之伦明也。 3、自杀者灭己本性 “三,群物者,虽其无灵、无生,莫不防己灭而图己存也。故鸟虫百计、千谋以避害就利。夏冷隐藏于地,以避外热攻灭;冬热隐藏于地,以避外冷敌败。雨分成圆珠而下,以免散亡。物物皆然,人自恶而特灭己生,非违公然之论而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