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城守各篇简注 - 第 18 页/共 26 页

苏云:“击当作楼。”余疑“击”为“隔”之音转,即寅篇之鬲,参下戌篇。   因城内里为八部,部一吏,吏各从四人,以行冲术及里中。里中父老不与守之事及会计   者,分里以为四部,部一长以苛往来,不以时行、行而有他异者以得其奸。(吏从卒四人   以上。)有分守者大将必与为信符,大将使人行守,操信符,信符不合及号不相应者,伯   长以上辄止之,以闻大将。当止不止及从吏卒纵之,皆斩。诸有罪自死罪以上,皆逮父   母、妻子、同产。   此言城内画段巡视及年老人动员之法。   首言将城中里居分作八部,每部派一吏管之,吏率属四人巡行于各里道中。(冲术见子篇,道路之别称。)   下文“吏从卒四人以上”,即“吏各从四人”之注。   次言城中各里父老有不参预守城及会计事务者,又再依里画分为四部,(孙云“又于一里之中,分之为四部”,未免太琐碎。)每部各设一长,查诘(苛,诘问也。)不依时间往来或形迹可疑之行人,使奸人不致漏网。   次言分守各地之将吏,大将须先与有符约,如巡查之人所持符约不对,或口号不合,则百长(即伯长)以上有权扣留而后报告大将。如此办法,互相稽察,自难发生奸人冒充之弊。   末言应该扣留而不扣留,或随从之吏卒把其人放走,皆处以斩罪。自斩罪以上皆逮捕其父母、妻子、兄弟(同产即兄弟),此即秦代夷三族之法;如淳解夷三族为父族、母族、妻族,颜师古竟承认其说以驳张晏,可谓谬误之极(参下),正不知贻累后世专制君主草菅多少人命也。尚书古文疏证四云:“予尤怪如淳注三族云父族母族妻族也,夫孝文诏明指父母妻子及同产为三族,今复妄增母、妻二异姓,呜呼!为斯言者简牍之上,闻鬼哭声矣。”   诸男子有守于城上者,什六弩、四兵。丁女子、老少、人一矛。   此言兵器之分配。   守城上之男子,每十人中六人持弩,四人持其他军器。   丁女子即成丁之女子,见子篇,与老、少均人各给一矛,可知矛在古代不入重军器。   卒有惊事,中军疾击鼓者三,城上道路、里中巷街皆无得行,行者斩。女子到大军,令行者男子行左,女子行右,无并行。   此言猝有警急时,城上城下路上禁止行人及男女分途之法。“卒”即猝,惊读如警。   “女子到大军”指妇女应召赴动员时而言。   皆就其守,不从令者斩。离守者三日而一徇,而所以备奸也。   此言有职守者应各守岗位,否则处刑。   孙以此节连上节立解,谓不从令者即不从男行左女行右之令;余按行路偶误而处斩,所罚未免太重,此当就违令不赴派定岗位者言之。孙又疑“而一”二字衍文,谓离守之罪重于不从令,其罪不惟处斩,且陈尸(徇)三日云云:但“离守”只偶由守地离开,尚能遵令出守,似比违令不就职守者情节较轻,亦何至比它处罚更重(斩首后仍陈尸三日)。吴则谓“离”读为罗,今字作逻,言巡逻守者三日一徇行云云;但下节固明言“长夜五循行,短夜三循行”,三日乃巡逻一次,殊觉太少。考徇之轻者,近世谓之“游刑”,此擅离职守者三日将其游行一次(“而一”非衍文)所以示警也,“而所以”即“   乃所以”,“而”,字非衍文。   里正(原作“□”)与父老皆守宿里门,吏行其部,至里门,正与开门内吏,与行父老之守及穷巷闲无人之处。奸民之所谋为外心,罪车裂,正与父老及吏主部者不得,皆斩;得之,除,又赏之黄金人二镒。大将使信人行守,长夜五循行,短夜三循行。四面之吏亦皆自行其守,如大将之行,不从令者斩。   此言巡查之法及通敌之罪。   城内每里有一里正,(正,长也。)同属于部长(共四人)。每部长之下,里正无定数,(孙云“里正即上文里长,每里四人”,是误解。)里正遇部吏巡查时,为(与)开门延吏入(“内”读如纳),相偕查察各父老所守岗位及僻巷中(古闲、间字通。)无人之处。   “外心”,向敌之心。车裂亦曰车轘,上古酷刑之一。平民谋通敌者,里正与父老、部吏如不能预先发觉,亦依连坐法处斩,能先行发觉者免罪(除,免罪也),且人赏黄金一镒。镒重二十四两。古之黄金是铜,非后世所谓“黄金”,参下及。   大将自己派亲信人四处巡查,部吏同时亦各查其所管地面,夜长时每晚巡(循、巡同音。)五次,夜短时三次。   诸必为屏,火突高出屋四尺。慎无敢失火,失火者斩其端;失火以为乱事者车裂,伍人不得,斩;得之,除。救火者无敢讙哗,及离守绝巷救火者斩。其正及父老有守此巷中部吏,皆得救之,部吏亟令人谒之大将,大将使信人将左右救之,部吏失不言者斩。诸女子有死罪及坐失火皆无有所失,逮其以火为乱事者如法。   此言备火之禁。   火突,烟囱也,今人亦或称烟突,有屏及烟突高则失火较难。   毕读“失火者斩”句,孙及景羲以为失火者不能一律予斩,但斩其始失事(端)之人(即今言“火首”),是也。若其故意放火以谋乱,则处车裂之刑,同伍不举发者亦斩,可见同是失火,仍分等定罪。   讙与喧通,“及”上应重“讙哗”二字。“离守绝巷救火”,吴解绝为“过”,云“离所守之地域,越绝他巷以救火”;余按离守固属犯令,但越救他巷之火,如果有功,似可将功抵罪,吴说确否,尚待研究。余初拟绝为“隔绝”之义,但与离守又不衔接。   其正及父老一句,孙云:“(部吏)或有适居是巷者亦得救之。”吴云:“此巷失火,里正及父老与乎有守此巷中部吏,皆得救之。”谒,告也。   失火之罪,各有等差,已见前解,“坐失火皆无有所失”,即自己失火而并未延害他人,最轻之罪也,失火而延烧他人者次之,放火谋乱者最重。逮,至也,(孙、吴皆云:“逮,追捕之也”,恐非是。)谓女子所犯自最轻以至最重之罪,亦各依法办理之。   围城之重禁,敌人卒而至,严令使民无敢讙嚣、三、并行、相视坐泣、流涕若视、举手相探、相指、相呼、相麾、相踵、相投、相击、相靡(以身及衣)、讼驳言语、及非令也而视敌动移者,斩;伍人不得,斩;得之,除。伍人逾城归敌,伍人不得,斩;与伯归敌,队吏斩;与吏归敌,队将斩。归敌者父母、妻子、同产皆车裂,先觉之,除。当术需敌,离地,斩;伍人不得,斩;得之,除。   此言围城之重禁,孙误以首句属上节,今从吴说改正。   卒即猝。讙嚣犹讙哗。三,三人相聚,与聚通。并行,两人并行。若视,相视也。探,以手势探问,孙解为“远取之”,非本文之义。踵,及足相蹑。相靡,相摩切也,“以身及衣”句乃相靡之注。讼驳言语,相驳难也。又如未奉令而窥探敌之动静,与上开各项,均处以斩刑。   逾城归敌,除父母、妻子、兄弟三族外,同伍及其最直属之长官,亦须连坐,故百长(即伯)归敌,斩其队吏,队吏归敌,斩其队将,惟能先事觉察者免。   当术即身当战线。需读如懦,畏也。离地,离开岗位。   其疾斗却敌于术,敌下终不能复上,疾斗者队二人,赐上奉。而胜围,城周里以上,封城将三十里地为关内侯,辅将如今赐上卿,丞及吏比于丞者赐爵五大夫,官吏、豪杰与计坚守者十人,及城上吏比五官者皆赐公乘,男子有守者爵,人二级,女子赐钱五千,男女、老小无分守者,人赐钱千,复之三岁,(无有所与,不租税。)此所以劝吏民坚守胜围也。   此言却敌解围后奖功之大要。   在战线奋斗却敌,使敌人落下后再不能爬城者,每队择尤二人,给以上俸(即奉)。   而,如也,见下。“胜围”犹今言“解围”。关内侯、上卿、丞、五大夫、公乘等均官爵之号。辅将即城将之次者。吏比于丞,言吏之阶级相当于丞者。官吏句于改为“官吏豪杰与计坚诸守士人”,按“与计坚”语殊难通,且既言豪杰则无所不包,何须专提士人?赏功不能毫无限制,前言奋斗者每队择尤二人,与此处同策守城者择尤十人,为例相同。   “如今”,苏改“如令”,非也,“如今”有“则”(then)之义,见上节。城将封关内侯,辅将“则”赐上卿,文义正合。孙谓守城之事,皆城将及守令主之,故“如令”即“若令”,但考本篇言守城之长官俱曰“守”(太守),知孙解不确。   参与守城之男子,人各赐爵,女子无爵,故止赐钱,其余无(无即无)分守者亦各免租役(复也,“无有所与,不租税”两句即“复”之注文。)三年;“无有所与”即无所参与,期内免除一切征役也。   吏卒侍大门中者曹无过二人,勇敢为前行,伍坐,令各知其左右前后;擅离署,戮,门尉昼三阅之,莫,鼓击门闭一阅,守时令人参之,上逋者名;哺食皆于署,不得外食。守必谨微察视谒者、执盾、中涓及妇人侍前者志意、颜色、使令、言语之请,及上饮食必令人尝,若非请也,系而请故。守有所不悦谒者、执盾、中涓及妇人侍前者,守曰断之、冲之若缚之,不如令及后缚者皆断。必时素诫之。诸门下朝夕立若坐,各令以年少长相次,旦、夕就位,先右有功、有能,其余皆以次立;五日,官各上喜戏、居处不庄、好侵侮人者一。   此言审察各门下侍从之事。   曹、造同音,“造”见金文,“曹”乃战国以后字。蜀志杜琼曰:“古者名官职不言曹,始自汉以来。”琼特失考,古非无“曹”,不过字写不同耳。曹犹今言“处”或“科”。大门之吏卒,勇敢者居前行,依队伍而坐(或五人一队而坐),“令各知其左右前后”,谓坐时各按照班次也。“阅”即今世“点名”,门尉主其事,白日三次,晚上(莫同暮。)击鼓闭门后点一次,太守更随时派人参验之,离署(逋也。)者上其名而罚之,(戮,罚也。)哺食,早晚食也。   谒者、执盾、中涓均侍从名称,太守要注意此等人之动作,饮食亦令人先试之,防下毒也。前两“请”字均读如“情”,请故之“请”则作诘问解,谓情有可疑者执押而诘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