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城守各篇简注 - 第 19 页/共 26 页
冲,拳击也。太守对侍从某人有所不满,发出“断”、“冲”或“缚”的处罚号令,余人即应执行,不遵令或执缚迟缓者亦受罚。平时须屡屡(素也,见寅篇。)告戒之。
右,上也,有功有能者上立及上坐,余以年龄为次。
喜戏即嬉戏,凡有仪节失检等过失,每五日报告一次,一犹一次,非一人。
诸人士外使者来,必令有以执。将出而还(若行县),必使信人先戒舍,室乃出迎,闻守,乃入舍。
此对出入境诸色人之检察。
外使入境,须执有符照呈验。
将官外出(如巡行各县)回来者,先使人告知其家属,家属(室)乃出迎之,又须先告太守,才返私宅。
吴读将字平声,解为“将出而还其所执之信符”,则与下文不相联。孙以“必令有以执将”为句,此下至“出迎”,他怎样读法,因旧日刻书向不点句,我们无从得知,现时国学基本丛书本之句读,只商务雇人所为,非孙本原有,我们不要误会。大将是次于太守之高级长官,他外出时当有吏卒从行,(参前、、各节)故能派“信人”回报,下级人员外出似不会有,此“将”应读作“将官”之理由一。古人简朴,既言“舍”即不必言“室”,(参本篇、、、、、及戌篇、各节)此“舍室”非一词之理由二。“室”如不作家属立解,则“乃出迎”者为谁人?下文固言“家室”,此“室”不应连上为句之理由三也。
为人下者常伺上之,随而行,松上不随下,(必须随。)
此言下属对上司应守之仪节。
“伺上之”,伺上官所往也,“必须随”乃“随而行”句之注文。松即从,松,从粤同音,往来要从上不从下。
客卒守主人,(及以为守卫。)主人亦守客卒,城中戍卒,其邑或以下寇,谨备之,数录其署,同邑者勿令共所守。
此言对外籍兵(客卒)应特加注意。
外兵替主人守卫,但主人亦须监视外兵,如其本邑已(即“以”)被敌攻陷,则防其逃归或叛变,故须数数存视(录,存视也。)其名表(署,书表也。)同邑之人勿令共守一处,免其同谋。“及以为守卫”句是“守”字之注文,由其文气不衔接而知之,可参上及。
与阶门吏为符,符合入,劳;符不合,收,言守。
此言阶门吏之检验符信,似应与节相连。
“城上当阶,有司守之”,见未篇,即阶吏也。符合而许入,则慰劳之,(与前出行县显有相关。)不合则收其人,以告太守。
此下旧有“若上城者衣服他不如令者”十一字,今移下。
宿鼓在守大门中。莫,令骑若使者操节闭城者皆以执毚。昏鼓,鼓十,诸门亭皆闭之,行者断,必系问行故,乃行其罪。晨见,掌大鼓纵行者,诸城门吏各入请钥开门已,辄复上钥。有符节不用此令。
此言宿鼓及昏鼓之法。
宿鼓,宿卫戒夜之鼓,故置在太守大门之内。
莫同暮。执毚,余疑是职守名称,待考。
墨子书之“断”字,孙大率释为“斩”,但如本节“行者断”下,继言“系问行故,乃行其罪”,可见尚须经过审讯,然后定罪,“
断”不定是“斩”,即此可知。(运注以为斩左趾。)“系问行故”者执而审问其夜行之缘故。
纵行即放行。城门钥(钥)存在官署,清代之制尚如是。
不用此令谓持节者在例外。
寇至,楼鼓五,有周鼓,杂小鼓乃应之,小鼓五后从军,断。
此言寇至击鼓之法。
申篇节鼓、帜并用,此只五鼓而不帜,犹未攻城也。“有周鼓”者有读如“又”,言四周又击鼓以警众。杂小鼓当即申篇所举之应鼓。从军谓动员之集合,小鼓五之后才集合则有罪,可见古人动员,早以神速为贵。
命必足畏,赏必足利,令必行,令出辄人随,省其可行、不行。
此泛言号令既出,须遣人察视其可行或不行,使能有所督促及改正也,由此见古人之慎重将事。
号,夕有号;失号,断。
此言晚上之口号,亦见寅篇。
为守备程而署之曰某程,置署术街、衢阶若门,令往来者皆视而放。
此言公布守备章程,略如今之戒严章程也。
署之,标题之也。置署,公布也。术街、衢阶及门皆民众及守城者往来所常经,犹今之公告须张贴于通衢也。放,依仿也,使往来者得读之而依照办理,吴解为“皆须验视而后放行”,则与上文不相接,因上文未说符照,试问验视何物?
诸吏卒民有谋杀伤其将长者,与谋反同罪,有能捕告,赐黄金二十斤,谨罪。非其分职而擅取之,若非其所当治而擅治为之,断。诸吏卒民非其部界而擅入他部界,辄收以属都司空若候,候以闻守,不收而擅纵之,断。能捕得谋反、卖城、逾城归敌者一人,以令为除死罪二人,城旦四人。反城弃父母去者,去者之父母、妻子……。
此言谋反、杀伤长官及擅取人物等之各别治罪。
黄金,铜也,见前节。此由平民捕告,故赏较重。“谨罪”旧无解,由下文观之,当是免罪之意,或借作“仅”,无几也。
若,或也,治为,治也。擅取则非秋毫无犯,擅治则是滥用职权,故皆科罪。
收,拘也,“都司空”及“候”皆官名(与下文及之候有别)。不收而擅纵,则为知情故纵,故科以罪。
以令,用明令也,城旦,古时刑罚之名,除死罪二人及城旦四人,与后世免死铁券同,得此者可抵销死罪两次,城旦刑四次。
反城犹今言“翻城”,末句下有脱漏,疑应为“同产皆断”(参下及上),吴谓下文“人举而藉之”五字当在此处,非是。
悉举民室材木、瓦若蔺石数,署长短、小大。当举不举,吏有罪。
此言调查民间材木、瓦石之数,参子篇。举,查报也。蔺石即子篇之累石。署,登记也。
诸卒民居城上者各葆其左右,左右有罪而不智也,其次伍有罪。若能身捕罪人若告之吏,皆构之。若非伍而先知他伍之罪,皆倍其构赏。
此言城上卒联保(葆同保)之法。
智即知字,不知联保者之有罪,则同保之人皆有罪。
若能,如果能也;若告之,或告之也,两“若”字不同解。“构”即赏,能知他保之犯罪者赏倍之。
城下里中家人各葆其左右、前后,如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