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览 - 第 441 页/共 737 页
又曰:茎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尾,(重罪谓死刑。)幸而不死,不可为人。(谓不能自起居也。)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犹尚不存。”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令。(,策也,所以击者也。)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
又曰:车千秋为高庙寝郎。会卫太子为江充所谮败,久之,千秋上急言讼太子冤,曰:“子弄父兵,罪当笞耳。天子之子过误煞人,当何罪哉?臣尝梦见一白头翁教臣之言。”是时上颇知太子惶恐无他意,乃大感悟焉。
又曰:孝平后有节操。自刘氏废,常称疾不朝会。莽敬惮伤哀,欲嫁之,乃更号为皇新室主,令立国将军成新公孙建世子豫(成,饰也,音象。)饬医往问后疾。后大怒,笞鞭其旁侍御,因发疾不肯起,莽遂不敢强也。及汉兵诛莽,燔烧未央宫,后曰:“何面目以见汉家。”自投火而死。
《楚汉春秋》曰:上败彭城,丁固追上,上被发而顾,曰:“丁公何相逼之甚?”乃回马而去。上即位,欲陈功。上曰:“使项氏失天下,是子也。为人臣用两心。非忠也。”使下吏笞煞之。
《东观汉记》曰:邓禹攻赤眉,曰:“无食,自当来,吾折笞之,非诸将忧也。”
《後汉书》曰:汝南太守宗资署范滂功曹,委任政事。滂外甥西平李颂,公族子孙,而为乡曲所弃。中常侍唐衡以颂请资,资用为吏,滂以非其人,寝而不召。资迁怒捶书佐朱零,零仰曰:“范滂清裁,犹以利刃断腐朽,今日宁授笞死而滂不可违。”资乃止。
又曰:桥玄再迁上谷太守,又为汉阳太守。时上□令皇甫祯有赃罪,玄收考髡笞,死于冀市。
《隋书》曰:刘行本为治书侍御史,未几,迁黄门侍郎。上尝怒一郎,於殿前笞之。行本进曰:“此人素清,其过又小,愿陛下少宽假之。”上不顾,行本於是正当上前曰:“陛下不以臣不肖,置臣左右。臣言若是,陛下安得不听;臣言若非,当致之於理,以明国法,岂得轻臣而不顾也?臣所言非私。”因置笏於地而退。上敛容谢之,遂原所笞者。
《管子》曰:栋桡不胜任则屋覆,而人不怒者,其理然也。弱子,慈母所爱也,不以其理下瓦,则慈磨茸之。
《说苑》曰:韩伯瑜有过,其磨茸之,泣。其母问曰:“他日笞之,未尝泣,今何泣?”对曰:“他日瑜得笞常痛,今母力之衰,笞不痛,是以泣之。”
《益部耆旧传》曰:杜贞字孟宗,广汉绵竹人也。少有孝行,习《春秋》,诵百万言。兄事同郡翟,後被系狱,贞上檄章救,系狱笞六百,竟免难,京师莫不壮之。
栲掠
《释名》曰:捶而死曰掠。掠,狼也。用威如狼也。
《汉书》曰:茎诏曰:“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息,此先帝之所重也。而吏未称职,以掠辜苦,饥寒死狱中,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痛之。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若死者坐。名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也。”
《後汉书》曰:薛安为扬州从事。戴就字景成,会稽上虞人。为仓曹掾,授赃秽。刺史欧阳操遣安检治,栲覆取实。安乃收就,栲讯五毒,乃以针刺就手十指甲,使令爬土,又烧铁令赤,使挟之肘腋内,焦烂肉堕地,就乃取而食之,终无款伏。安乃覆就於船下,而烧马粪於船,两头熏之。火灭,谓就己死,发船视之,乃张目谓其主者曰:“公何不益粪添火,而使绝之,何也?”主者乃报安,安大惊,遂引就共坐谈论,乃解其事耳。(《会稽典录》又载。)
又曰:遭党事,当考实李应等。案经三府,太尉陈蕃却之,曰:“今所考案,皆海内人誉,忧国忠公之臣。此等犹十代宥也,岂有罪名不彰而致收掠者乎?”不肯平署。(平署,犹连署也。)帝愈怒,遂下应等於黄门北寺狱。
又曰:周纡迁司隶校尉。六年夏,旱,车驾自幸洛阳录囚徒,二人被掠生虫,坐左转骑都尉。
《後魏书》曰:卢度世以崔浩事弃官,逃於高阳郑罴家,罴匿之。使者囚罴长子,将加楚,罴戒之曰:“君子煞身以成仁,汝虽死勿言。”子奉命遂被考掠,至于火其体。囚以物故,卒无所言。度世后令弟娶罴妹,以报其恩。
又曰:尉古贞,代人也。道武之在贺兰部,贺染干遣侯引乞突等将肆逆,古贞知之,密驰以告。染干疑古贞泄其谋,乃执拷之,以两车轴捍其头,伤其目,不服,拇殊之。
《梁书》曰:梁代旧律,测囚之法曰:一上起自晡鼓,尽于二更。及比部郎中泉删定律令,以旧法测立持久,非人所堪,分其刻数曰再上。廷尉以为新制过轻,请集八座议之。尚书周弘正议曰:“凡小大之狱,必应以请,岂可恣考掠,以制刑罪?且测人时节,本非古制,近代以来方有此法。起自晡鼓,迄于二更,岂是常人所能堪忍?所以重械之下诬枉者多,朝晚二时同等刻,进退而求於事为哀。”
《会稽典录》曰:梁弘,句章人也,太守尹兴召署主簿。是时楚王英谋反,妄疏天下牧守,谋发,兴在疏中,徵诣廷尉。弘与逝下掾陆续等传考诏狱,掠毒备至,辞气益壮。
卷六百五十 刑法部十六
杖
《尚书□尧典》曰:朴作教刑。(朴,贾楚也。不勤道业,则挞之。)
《礼记□学记》曰:贾楚二物,收其威也。
《家语》曰:舜之事父,小杖则授,大杖则走。
《後汉记》曰:明帝时政事严峻,九卿皆鞭杖。左雄上言:“九卿位次三事,班在大臣,行有玉之节,动有庠序之仪。加以鞭杖,诚非古典。”上即除之。
《魏志》曰:杨阜字义山,为大匠卿。上疏欲省宫人诸不见幸者,乃召御府吏问後宫人数。吏守旧崔令对曰:“禁密,不得宣露。”阜怒,杖百,数之曰:“国家不与九卿为密,乃与小吏为密乎?”帝闻而愈敬禅之。
又曰:周宣字孔和,乐安人,为郡吏。太守杨沛梦八月一日曹公当至,必与君杖,饮以药酒。使宣占之,对曰:“夫杖起弱,药治人病。八月一日,贼必除灭。”至期,贼果破。
《蜀志》曰:刘琰妻胡氏入贺太后,太后令特留胡,经日乃归。胡有美色,琰疑其与後主有私,呼卒伍挝胡,至於以杖搏面,而後弃遣。胡具以告,琰坐下狱。有司议:“卒非挝妻之人,面非授杖之地。”琰竟弃市。
王隐《晋书》曰:武帝以山涛为司徒,频让不许,出而径归家。左丞白褒又奏涛违诏,杖褒五十。
《晋阳秋》曰:诸葛武侯杖十以上亲决,宣王闻之喜曰:“吾无患矣。”
《後周书》曰:宣帝自公卿已下皆被楚挞,其间诛戮黜免者不可胜言。每笞,人以百二十为度,名曰天杖。宫人内职亦如之。后妃嫔御虽被宠嬖,亦多被杖背。於是内外恐惧,人不自安。
《北史》曰:卢潜为黄门。郑子默奏潜从清河王岳南讨,岳令潜说梁将侯,大纳赂遗,还不奏闻。文宣杖潜一百,仍截其鬓,潜颜色不变。
《三国典略》曰:齐义宁太守荀仲举,字士高,颍川汝阴人也。在郡清简,亦工诗咏。尝与长乐王尉粲剧饮,啮粲指至骨。齐文宣知之,赐杖一百。或问其故,云:“我那许当时,正疑是鹿尾耳。”
又曰:齐冯翊王润,字子泽,神武弟十四子也。廉慎方雅,习於吏职。神武尝称之曰:“此是吾家千里驹也。”初为定州刺史,开府。王回洛,润督独孤拔侵窃官田,授纳赠赂。润案举其事,二人上言润出送台使,登魏文旧坛南望叹息,不测其意。武成宣命於州曰:“冯翊王少小谨慎,内外所知,不为非法,朕信之矣。登高远望,人之常情,何足可道?鼠辈轻相间构,理应从斩,犹以旧人,未忍致法。回洛决鞭二百,拔宜决杖一百。”
《隋书》曰:高祖性猜忌,素不悦学。既任智而获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临下。恒令左右觇视内外,有小过失,则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赃污,因私使人以钱帛遗之,得犯立斩。每於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尝怒问事挥楚不甚,即命斩之。十年,尚书左仆射高、治书侍御史柳等谏,以为朝堂非煞人之所,殿廷非决罚之地,帝不纳。等乃尽诣朝堂请罪,曰:“陛下子育群生,务在去弊,而百姓无知,犯者不息,致陛下决罚棺芟,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请自退屏,以避贤路。”帝於是顾谓领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帝问其状,元举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捶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数百,故多致死。”帝不怿,乃令殿内去杖。欲有决罚,各付所由。
又曰:“厍狄士文拜贝州刺史,性清苦,不授公料,家无馀财。其子尝啖官厨饼,士文枷之於狱累日,杖一百,步送还京。僮隶无敢出门。
又曰:燕荣为幽州总管,按部道次见丛荆,堪为笞捶,命取之,辄以试人。人或自陈无咎,荣曰:”後若有罪,当免尔。”及後犯细过,将挝之,人曰:“前日被杖,使君许有罪宥之。”荣曰:“无过尚尔,况有过耶?”榜棰如旧。
《唐书》曰:开元二年,监察御史蒋挺有所犯,敕朝堂杖之。黄门侍郎张廷曰:“御史宪司,清望耳目之官,有犯当煞即煞,当流即流,不可决杖,可煞不可辱也。”
又曰:开元中,前广州都督斐先下狱,中书令张嘉贞奏请决杖。兵部尚书张说进曰:“臣闻刑不上大夫,以其近於君也。故曰:士可煞,不可辱。臣今秋巡边,中途闻姜皎朝堂决杖流,皎是三品,亦有微功,不宜决廷辱,以卒伍待之。且律有八议,勋贵宰缮,今先不可轻行决罚。”上然其言。嘉贞不悦,退而谓悦曰:“何言事之深也?”说曰:“宰相者时来即为,岂能长据?若贵臣尽当可杖,但恐吾等行当及之,此言非为先,乃为天下士君子也。”
又曰:王遂为浙西观察使,每有笞挞,其杖率过常制。既遇祸,监军使封其杖来献,命中人出示於朝以作诫。
《世说》曰:桓宣武在荆州,欲以德被江汉,耻以威刑肃物。令史授杖正从朱衣,上过桓室,年少从外来,云向从门下过,令史授杖。上稍□根,下拂地足,意讥其不着。宣武云:“我犹患其重。”
传集曰:咸为左丞,杨济与咸书曰:“昨遣人相视授罚,云大重,以为恒然。相念杖痕不耐风寒,宜深慎护,不可轻也。当饮酒,令体中常暖为佳,苏治疮上急痛,故寄往之。”咸答:“违距上命,稽停诏罚,退思此罪,在於不测,才加罚黜,退用战悸,何复以杖重为剧?小人不德,所好惟酒,宜於养疮,可数致也。”
《襄阳耆旧记》曰:罗尚为右丞。是时左丞处事失武帝意,大怒,欲案入重罪。事连尚,於是尚为坐授杖一百,时论美之。
《益部耆旧传》曰:常播字文平,蜀郡江源人,仕县主簿。县长广都朱淑以官割没,当论重罪。播争狱讼,身授杖数千,披肌割肤,更历三狱,幽禁二年。描喃掠栲,吏先验问伏不,播答言忽得罚,无所多问,辞终不挠,事遂见明也。
《三辅次录》曰:丁邯字叔春,正直不挠,举孝廉,为郎,以令史次补也。世祖改用孝廉,选邯补为郎,邯称疾不就。诏问:“实病?羞为郎乎?”对曰:“臣实不病,以孝廉为令史职尔。”世祖怒,使虎贲杖之数千,诏问:“欲为郎不?”邯曰:“能煞臣者,陛下;不能为郎者,臣也。”诏出,不为郎。
督
《晋书》曰:魏明帝改士庶罚金之令,妇人加笞,还从鞭督之例,以其刑体裸露故也。
《晋律》曰:诸有所督罚,五十以下鞭如令。平心无私而辜死者,二岁刑。
《晋令》曰:应授杖而体有疮者,督之也。
束《劝农赋》曰:乃有老闲,旧猥欺狡难觉,时虽被考,不过校督。歌对囹圄,笑向桎梏。
流徒
《书》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谓不忍加刑,则流放之,若四凶者。五刑之流,各有所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也。
又曰:流宥五刑,流共工於幽州,放兜於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後魏书》曰:高聪有罪,恕死,徙平州为民,届瀛州,属刺史王质获白兔将献,托聪为表。高祖见表,顾谓王肃曰:“在下那得复有此才而令朕不知也?”肃曰:“此高聪北徙,此文或其所制。”高祖悟曰:“必应然也。”
《隋书》曰:王伽,开皇末为齐州行参军。初无足称,後被州使送流囚李参等七十馀人诣京师。时制,流人并枷锁传送。伽行次荥阳,哀其辛苦,悉呼而谓之曰:“汝等虽犯宪法,枷锁亦大辛苦。吾欲与汝等脱去,行至京师总集,能不违期不?”皆拜谢曰:“必不敢违。”伽於是悉脱其枷,停援卒,与期曰:“某日当至京师,如致前却,吾当为汝授死。”舍之而去。流人感悦,依期而至,一无离叛。上闻而异之,於是悉召流人,并令携负妻子俱入,赐宴於殿庭而赦之,擢伽为雍令。
卷六百五十一 刑法部十七
除名
何法盛《晋中兴书》曰:胡毋崇为永康令,多授货赂,政治苛暴,诏都街顿辈百,除名为民。
《隋书》曰:贺若敦被除名,每出怨言。晋公护徵还,令自煞。临刑,呼子弼,谓曰:“吾欲必平江南,然此心不果,汝当成之。吾以舌死,汝不可不思。”引锥刺弼舌出血,诫以慎口。
又曰:贺若弼坐免官,弼怨望愈甚。後数年,下弼狱。上谓之曰:“我以高、杨素为宰相,汝唱言云此二人惟堪奋鼹,是何意也?”弼曰:“,臣之故人;素,臣之舅子。臣并知其为人,诚有此语。”公卿奏弼怨望,罪当死,上惜其功,於是除名为民。
又曰:高得罪,除名为民。初为仆射,其母诫之曰:“汝富贵己极,但有一斫头耳,尔其慎之。”由是常恐祸变。及此,欢然无恨色,以为得免於祸。
又曰:权武为潭州总管,晚生子,与亲客宴集。酒酣,遂擅赦所部内狱囚。武帝以南越边远,治从其俗,务便宜,不依律令,而每言当今法急,官不可为。上令有司案其事,皆验。上大怒,命斩之。武於狱中上书,言其父为武元皇帝战死於马前,以此求哀。由是除名为民。
《晋律》曰:吏犯不孝,谋煞其国王侯伯子男,官长诬偷授财枉法及掠人和卖诱藏亡奴婢,虽遇赦,皆除名为民。
又曰:除名,比三岁刑。
又曰:其当除名,而所取饮食之用之物,非以为财利者,应罚金四两以下,勿除名。
晋潘岳《闲居赋叙》曰:今天子谅ウ之际,领太傅主簿府诛,除名为民,俄而复官。
免官
《後汉书》曰:梁松迁太仆,数为私书请托郡县。二年发觉,免官,遂怀怨望。四年冬,乃悬飞书诽谤,下狱免。
《宋书》曰:庾登之为司徒长史,南东海太守府公彭城王义康专览政事,不欲自下厝意,而登之性刚,每陈己志。义康不悦,出为吴郡太守,以赃货免官。
又曰:谢灵运在会稽,亦多徒众,惊动县邑。太守孟ダ因灵运横恣,表其异志。灵运驰诣阙,上表自陈本末。文帝知其见诬,不罪也,以为临川内史。在郡游放,不异永嘉。为有司遣使随州从事郑望生收灵运,兴兵叛逸,遂有逆志,为诗曰:“韩亡子房奋,秦帝鲁连耻。本自江海人,忠义感君子。”追讨禽之送廷尉,廷尉论上斩刑,上爱其才,欲免官而己。彭城王义康坚执,谓不宜恕,诏以谢玄勋参微管,宜宥及後词,降死,徙广州。
《晋律》曰:免官比三岁刑,其无贞官而应免者,正刑召还也。
又曰:有罪应免官,而有文武加官者,皆免所居职官。
又曰:其犯免官之罪,不得减也。
又曰:其当免官者先上。(免官,谓不听应收治者也。)
收赎
《书》曰:金作赎刑。
又曰: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六百两曰锾。锾,黄铁也。)劓辟疑赦,其罚惟倍。(倍百为二百也。)非刂辟疑赦,其罚倍差。(倍差谓俗之文半为五百锾。)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大辟疑赦,其罚千锾。
《国语》曰:桓公问:“齐国寡甲兵,为之若何?”(甲,铠。兵,弓矢之属。)管仲对曰:“轻过而移诸甲兵,(诸,之也。谓轻其过,使以甲兵赎罪。)制重罪赎以犀甲一戟,(重罪,死罪。犀,犀皮,可为甲。戟,战戟也。秘长二又六尺。)轻罪赎以贵(劬位切)盾一戟,(轻罪,劓刖之属。贵盾,缀革有文加续。)小罪谪以金分。”(小罪,不入五刑者。以金赎分两之差,今之罪金是也。《书》曰:金作赎刑也。)
《家语》曰:鲁国之政法,赎人臣妾於诸侯者,皆取金于府。子贡赎之而辞不取。孔子闻之曰:“赐失之矣。夫圣人举事,可以移风易俗,而教导可以施於百姓,非独身之行也。今鲁国富者寡,贫者多,赎人授之益金则为不廉,则何以相赎乎?自今己後,鲁人不复赎人法于诸侯矣。”
《汉书》曰:文帝常行中渭桥,有一人闻跸,匿桥下。久,以为跸过,走出,乘与马惊。廷尉张释之奏犯跸,当罚金。帝怒曰:“赖吾马和柔,他马己伤败我,廷尉乃罚金耶?”
又曰:张敞上书,论死刑以下出粟赎罪,以给军用。萧望之以为,父兄囚执,子弟将不顾死亡之患,败乱之行,以赴财利求救,一人得生,十人以丧,且富者得生,贫者独死,刑法不一也。
又曰:贡禹上言: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行。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无赎罪之法,故令行禁止,海内大化。武帝始临天下,尊贤用士,开地广境,日见功大,遂纵嗜欲,乃行一时之变,使犯法者赎罪,入者补吏,是以官乱民贫,盗贼并起。
又曰:卫青为太中大夫,元光六年拜为车骑将军,击匈奴,出上谷。公孙敖出代郡,李广出雁门。敖亡七千骑,广为虏所得,得脱归,皆当斩,赎为庶人。
又曰:赵食其,礻殳礻羽人也。(礻殳,丁外切。栩,许羽切。)为右将军,从大将军出定襄,迷失道当斩,赎为庶人。
又曰:博望侯拯喂、郎中令李广俱出右北平异道,匈奴左贡王将数万骑围广。广与战二日,骞至,匈奴引兵出。骞坐行留当斩,赎为庶人。
又曰:右卫将军苏建亡军,独身脱还,赎为庶人。
《後汉书》曰:孝明时诏:“亡命自殊死以下赎,死罪缣四十匹;左趾至髡钳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舂至司寇五匹。犯罪未发觉,诏书到日自告者,半入赎。”
《晋书》曰:王弘有政绩,後为河南尹,苛碎。坐桎梏罪人,以泥墨涂面,置深坑中,饿不与食,又擅纵五岁刑以下二十人,为有司所劾。帝以弘累有政绩,听以赎罪论。
又曰:烈王无忌,闵王承之子也。承为荆州刺史王□所害。江州刺史褚裒当之镇,无忌讥Δ阳尹桓茎□饯於版桥。时王□子丹阳丞耆之在坐,无忌志欲复雠,拔刀将手刃之,裒、景命左右救捍,获免。御史中丞车灌奏无忌欲专煞人,付廷尉科罪。成帝诏曰:“王当以体国为大,岂可寻绎由来,以乱朝宪?主者其申明法令,自今己往,有犯必诛。”於是听以赎论。
《齐书》曰:到,永明元年为御史中丞。车驾幸丹阳郡,宴饮,恃旧,酒後狎侮同列,谓庾杲之蠢尔蛮荆,其俗鄙。复谓虞曰断文身,其风陋。王晏既贵,雅步从容,又问曰:“王散骑复可故尔?”晏先为国常侍,转员外散骑郎,此二职清华所不为,故以此嘲之。王敬则执查,以刀子削之,又曰:“此非元微头,何事自吃之?”为左丞庾杲之所纠,以赎论。
《唐书》曰:後魏起自北方,属晋室之乱,部落渐盛。其主乃峻刑法,每以军令从事。人乘宽政,多以违令得罪,死者以万计,於是国中骚然,其後,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
《会稽典录》曰:杨矫为右丞,诣南宫取急案条ト旧事,於复道中逢太常羊柔不避车,又下矫纠奏柔以为知丞郎应行威仪有序,九列外官而公干犯,请廷尉治柔罪。诏勿治,以三月俸赎罪。
《晋律》曰:其年老小笃癃病及女徒,皆收赎。
又曰:诸应收赎者,皆月入中绢一匹,老小女人半之。
又曰:赎死,金二斤也。
又曰:失赎罪囚,罚金四两也。
又曰:以金罚相代者,率金一两以当罚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