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览 - 第 436 页/共 737 页
袁山松《後汉书》曰:皇甫嵩字义贞,定安朝那人。善用兵,饮食必先将士,然後乃安。兵曹有授赂者,嵩曰:“公素廉,必资乏也。”乃出钱赐之。吏惭而自煞。由是众皆乐为致死。
范晔《後汉书》曰:欧阳歙字正思,乐安千乘人。为大司徒,坐在汝南赃罪万馀,发觉下狱。诸生守阙为歙求哀者千馀人,至有髡剃者。子年十七,闻狱当断,驰之京,行到河内获嘉县,自系上书,求代歙死。书奏,而歙己死狱中。
又曰:李应迁河南尹,时宛陵大姓羊元群罢北海郡,赃罪狼籍,郡舍溷轩有奇巧,乃载之以归。应表欲治其罪,元群行赂宦竖,应反坐输作左校。
又曰:蔡衍字孟喜,汝南项人也。迁冀州刺史,劾河间相曹鼎赃罪千万。鼎者,中常侍腾之弟也。腾使大将军梁冀为书请之,衍不答。鼎竟坐输作左校。
《後魏书》曰:郑义为兖州,性贪吝,政以贿成。有饷羊,西门授入,东门卖之。
又曰:崔光韶迁廷尉卿,时秘书监祖莹以赃罪被堇,光欲置之重法。太尉阳城王徽,吏部尚书李神隽皆为莹求宽,光韶正色曰:“朝贤执事,於舜之功未闻有一,如何反为罪人言乎?”
《北史》曰:后魏就德于营州反,使尚书卢同往讨之,败而还。属侍中穆绍与元顺侍坐,因论之。同先有近宅与绍,绍颇欲为言。顺勃然曰:“卢同终将无罪。”太后曰:“何得如侍中之言?”顺曰:“同好宅与要势侍中,岂有罪也?”绍惭,不敢复言。
《唐书》曰:太宗即位,务止奸忒。风闻诸曹案典多不授赂,乃遣左右试以财物遗之有司。门下令吏授馈绢一匹,太宗怒,将煞之。斐矩进谏曰:“此人授赂,诚合重诛。但陛下试之,即行极法,所谓陷其入罪,恐非导德齐礼之义也。”太宗纳之。
又曰:开元十年,武强令斐景仙犯乞取赃积绢五千匹,事发,景仙逃走。吏捕得之,玄宗怒,命集众决煞。大理卿李朝隐奏曰:“斐景仙缘是乞赃,犯不至死。又景仙曾祖故司空寂往属缔构,首豫元勋,载初年中家陷非罪,凡有兄弟皆被诛夷,惟景仙独存。今见承嫡。据赃未当死坐,有犯犹入议条。十代宥贤,功多宜录。一门绝祀,情或可哀。”诏不许。朝隐复奏曰:“有断自天,处之极法。生煞之柄,人主合专;轻重有条,臣下当守。枉法者枉理而取十五匹,便抵死刑;乞取者因乞为赃数千匹,止当流坐。今以乞取得罪处斩刑,后枉法当科欲何罪?臣所以为国惜法,期守律文。”诏令减死一等,杖一百,流于岭南。
又曰:牛僧孺为御史。长庆元年,宿州刺史李直臣坐赃当死。直臣赂中贵人为之伸理,僧孺坚执不回。穆宗面喻之曰:“直臣事虽失,此人有经度才,可委之边任,朕欲贷其法。”僧孺对曰:“凡人之才,止于持禄取容耳。帝王立法,束缚奸雄,正为才多者。禄山、朱Г以才过人浊乱天下,况直臣小才,又何屈法哉?”
又曰:山南东道节度使柳公绰自京赴镇,行部过邓县。县吏二人犯法在狱,一人纳贿,一吏舞文。县令以公绰持法,犯赃丈必不免。及过款公绰,断曰:“赃吏犯法,法在;奸吏坏法,法亡。”遂煞舞文。未下车而襄汉大治。
又曰:李石用金部员外郎韩益判度支,案益坐赃系台,石奏曰:“臣以李益晓钱,录用之,不谓贪猥如此。”帝曰:“宰相但知人则用,有过则惩。卿所用人,且不掩其恶,可谓至公。”
《三辅决录》曰:马融为南郡太守。二府以融在郡贪浊,授主记掾歧肃钱四十万,融子强又授吏白向钱六十万、布三百匹,以肃为孝廉、向为主簿。又坐失大将军梁冀,竟髡徙朔,方自刺不死,得赦还,拜议郎。
《锺离意别传》曰:显宗以意为尚书。时交趾太守坐赃千金,徵还,付法。以资物簿入大司农,诏班赐群臣。意得珠玑,悉以委地,不拜赐。帝怪而问其故,对曰:“臣闻孔子忍渴於盗泉之水,曾参回车於圣母之闾,恶其名也。此赃秽之宝,诚不敢拜授。”帝嗟叹曰:“清乎尚书之言!”乃更以库钱三十万赐意。
罪
《书□舜典》曰:流共工于幽州,放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又《汤誓》曰:有夏多罪,天命殛之。殛,诛也。
又《泰誓》曰:予克授,非予武。惟朕文考无罪,授克予,非朕文考有罪,惟予小子无良。
《韩诗外传》曰:齐景公之时,民有得罪於景公者。景公大怒,缚置之殿下,召左右支解之。晏子左手持头,右手磨刀,仰面而问曰:“古者明王每支解人,不审从何支始也?”景公离席曰:”纵之,罪在寡人。”
《礼》曰:子夏丧其子而丧其明,曾子吊之曰:“吾闻之,朋友丧明则哭。”曾子哭。子夏亦哭,曰:“天乎,予之无罪也。”曾子怒,曰:“商!”汝何无罪?吾与汝事夫子於洙泗之间,退而老於西河之上,使西河之民疑汝於夫子,尔罪一也;丧尔亲,使民未有闻焉,尔罪二也;丧尔子而丧尔明,尔罪三也。汝何无罪与?”子夏投其杖而拜之曰:“吾过矣,吾过矣。”
《传》曰:秦伯素服郊次,向师而哭曰:“孤违蹇叔,以辱二三子,孤之罪也。不替孟明,孤之过也。”
又曰:潞子婴儿之夫人,晋景公娣也。酆舒为政而煞之,又伤潞子之目。晋侯将伐之,大夫皆曰:“不可。酆舒有三隽才。”(隽,绝异。言有艺胜人者三也。)伯宗曰:“必伐之。路有五罪:不祀,一也;嗜酒,二也;弃仲章而夺黎氏地,三也;(仲章,狄贤人。黎氏,黎侯也。)虐我伯姬,四也;伤其君目,五也。怙其才而不以茂德,滋益罪也。”
又曰:卫献公使祝宗告亡,且告无罪。(告宗庙也。)定姜曰:“有罪若何告无罪?舍大臣而与小臣谋,一罪也;先君有冢卿,以为师保而蔑之,二罪也;余以巾栉事侍先君,而暴妾使余,三罪也。告亡而己,无告无罪。”
又曰:吴公子札自卫过晋,将宿於戚,闻钟声焉。曰:“异哉,吾闻之,‘辩而不德,必加於戮矣。’夫子获罪於君,是以在此,惧犹不足,而又何乐?”
又曰:郑公孙黑将作乱,子产使吏数之曰:“伯有之乱,以大国之事,而未尔讨也。尔有乱心无厌,国不汝堪。专伐伯有,而罪一也;昆弟争室,而罪二也;董隧之盟,汝矫君位,而罪三也。有死罪三,何以堪之?”
又曰:陈侯之弟招煞太子偃师,罪在招也。楚人执陈行人于徵师煞之,罪不在行人也。
《论语□公冶长》曰:子谓公冶长可撇。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兄之子妻之。
又《尧曰》曰:朕躬有罪,尾万方。万方有罪,罪在朕躬。
《孝经》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
《家语》曰:孔子曰:“大罪有五,而煞人为下。逆天地者罪及五世,诬文武者罪及四世,逆人伦者罪及三世,诬鬼神者罪及二世,手煞人者罪止其身。”
又曰:孔子曰:“大夫之罪在五刑之域者,闻有谴发,(谴,让也。发,始发露也。)则白冠牦缨,盘水加剑,造于阙而自请罪,君不使有司执缚牵掣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ㄏ引而刑煞之也。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礼矣。”
《史记》曰:范雎盛帷帐,侍者甚众,须贾。贾顿首言死罪,曰:“贾不意君能致於青□之上,惟君死生之。”范雎曰:“汝罪有几?”曰:“擢贾之,以续贾之罪,尚未足也。”
《汉书》曰:惠帝二年制曰:“今法有诽谤炎茉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将何以来远方贤良?其除之。”
又曰:南越反,上复欲使杨业将,为其伐前劳,以书敕责之:“将军非有斩将搴旗之实也,焉足以骄太哉?前破番禺,捕降者以为虏,掘死人以为获,是一过也;建德、吕嘉(建德,他孙也。吕嘉,他相也。)逆罪不容於天,将军拥精兵不穷追,超然以东越为援,是二过也;士卒暴露连岁,朕为朝会不置酒,将军不审其勋劳,而造佞巧请乘传行塞,因用归家,怀银黄,垂三组,夸乡里,三过也;失期内顾,以道恶为解,失尊之序,是四过也。”
《後汉书》曰:荆州刺史赵凯诬奏杨旋实非身破贼,而妄有其功,遂槛车徵旋,防禁严密,无由自讼。乃噬粉出血,书衣为章,具陈破贼形势,及言凯所诬状,潜令亲属诣阙通。诏书原旋拜议郎,凯反授诬人之罪。
《宋书》曰:孔琳之为御史中丞,明宪直法,无所屈挠。奏尚书令徐羡之亏违宪典。时羡之领扬州刺史,琳之弟璩之为中从事,羡之使璩之解释琳之,使寝其事。琳之不许曰:“我触忤宰相,正当罪止一身。汝必不应从坐,何须勤勤耶?”自是百震肃,莫敢犯禁。
《北史》曰:贺若弼有罪,在禁所,咏诗自若。上数之曰:“人有性善行恶者。公之为恶乃与行俱,有三太猛:嫉妒心太猛,自是非人心太猛,无上心太猛。昔在周朝,己教他儿子反,此心终不能改。”
《唐书》曰:高祖诏曰:“朕自起义晋阳,遂登皇极,经纶天下,实仗群才。尚书令秦王、尚书右仆射寂,或契合元谋,或同心运始,并蹈义轻生,捐技撼节,艰辛备履,金石不移。论此忠勤,礼宜优异,官爵之荣,抑惟旧典,勋贤之义,宜有别恩,其罪非叛逆,可听恕一死。”
《说苑》曰:{自辛}禹出,见罪人,下车问而泣。左右曰:“王何为痛之至於此?”禹曰:“尧舜之民,皆以尧舜之心为心。今寡人为君,百姓各以其心为心,是以痛之也。”
《风俗通》曰:字为自辛,令其辛苦忧之也。秦皇以为字似皇,改为罪。
《语林》曰:王子敬疾笃,兄弟劝令首罪。答曰:“无所应首,惟遣郗家女以为恨。”
《杂五行书》曰:皋陶以壬辰日死,不扣坷罪人成罪也。
卷六百四十二 刑法部八
囚
《易□坎卦》曰:上六,系用徽犍黑,于丛棘,三岁不得,凶。(险肖之极,不可升也。严法峻整,难可犯也。宜其囚执置于思过之地。)
《书□武成》曰:释箕子囚,封比干墓。
又《泰誓》曰:屏弃典刑,囚奴正士。(屏弃常法而不顾,箕子正谏而以为囚奴。)
又《康芫》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幼僧时,丕蔽要囚。(要囚,谓察其要囚辞以断狱,既得其辞服,应思念五六日,至於十日,至于三月,乃大断之。言必反覆思念重刑之至也。)
《诗□泮水》曰:矫矫虎臣,在泮献馘。淑问如皋陶,在泮献囚。(囚,拘也。僖公既伐淮夷,而反在泮宫,使武臣献馘,又使善听狱之吏如皋陶者,献囚,言伐有功,所以任者,得其人也。)
《周礼□秋官上》曰: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凡囚者,谓非盗贼,自以他罪拘者也。)
《礼□月令》仲夏,小暑至,扌延重囚,出轻系。(扌延犹宽也。重囚宽之,至秋方决轻,轻系出而舍之也。)
《传□庄公》曰:乘丘之役,公以金仆姑射南宫长万,公右孙生搏之。宋人请之,宋公靳之,曰:“始吾敬子。今子鲁囚也,吾不敬子矣。”
又曰:晋襄公缚秦囚,使莱驹以戈斩之。囚呼,莱驹失戈,狼覃音审。取戈以斩囚,遂以为右。
又曰:郑公子归生授命于楚,伐宋。宋华元、乐吕御之。战于大棘,宋师败绩,囚华元,获乐吕。
又曰:晋侯观于军府,见锺仪,问之曰:“南冠而絷者,谁也?”(南冠,楚冠也。絷,拘系也。)有司对曰:“郑人所献楚囚也。”使税之,召而吊之,再拜稽首。问其族,对曰:“伶人也。”公曰:“能乐乎?”对曰:“先父之职官也。敢有二事?”使与之琴,操南音。公曰:“君王何如?”对曰:“非小人之所得知也。”固问之,对曰:“其为太子也,师保奉之,以朝于婴齐,而夕于侧也。(婴子齐,令丑子重也。侧,司马子反也。言其尊卿敬志也。)不知其他。”公语范文子,文子曰:“楚囚,君子也。君盍归之,使合晋楚之成?”公从之。
又曰:楚子侵郑,郑皇颉戍之,出与楚师战,败。穿封戍囚皇颉,公子围与之争之,(公子围,共王子灵王也。)正於伯州犁。(正,典直也。)伯州犁曰:“请问於囚。”乃立囚。伯州犁曰:“所争,君子也,其何不知?”上其手曰:“夫子为王子围,寡君之贵介弟也。”(介,大也。)下其手曰:“此子为穿封戍,方城外之县尹也。谁获子?”(上下手以道囚意。)囚曰:“颉遇王子,弱焉。”(弱,败也,言为王子所得也。)戍怒,抽戈逐王子围。
又曰:卫侯如晋,晋人执而囚之于士弱氏。(士弱,晋主狱大夫也。)
又曰:纣囚文王七年,诸侯皆从之囚。纣于是乎惧而归。
《史记》曰:孟尝君入秦,秦王欲留之。人或说相秦必先齐而後秦,秦其危矣。於是秦昭王乃囚孟尝君。
《汉书》曰:隽不疑为京兆尹,每行县录囚徒,不疑多有所平反。母喜笑,为饮食,语言异於他时。或无所出,母怒,为之不食。故不疑为吏,严而不残。
又曰:吕后为皇太后,乃令永巷囚戚夫人。
又《天文志》曰:有勾圆十五星属杓,曰贱人之牢,牢中星实则囚多,虚则囚出。
又曰:王章下廷尉狱,妻子皆系。小女年十二,起号哭曰:“平常狱上夜,呼囚数常至九,今八而止。我君素刚,先死丈必君。”果死。
又曰:萧育当系,乃欲弃官,按刀曰:“萧育,杜陵男子,何诣曹也?”
《东观汉记》曰:和熹邓后称制,京师旱,自三月至五月,太后幸洛阳寺,省庶狱举冤。囚徒杜洽不煞人,自诬,被掠羸困,便与见,畏吏,不敢白。吏将去,举头若有言。太后察视,觉之,即呼还,问状,遂得申列,即时收令下狱抵罪,尹左迁。行未还宫,澍雨大降。
又曰:和帝永元六年七月,京师旱。幸洛阳寺录囚徒,举冤狱。未还宫而澍雨。
又曰:马援为郡督邮,送囚至府。囚有重罪,援哀而纵之,亡命北地,遇赦留。
《後汉书》曰:陆续字智初,会稽吴人也。太守尹兴辟为郡门下掾。是时,楚王英谋反,阴天疏下善士。及楚事觉,显宗得其录,有尹写墅,乃征兴诣廷尉狱。续与主簿梁弘及掾史五百馀人诣洛阳诏狱,续母远至京师,觇候消息。狱事持急,无缘与续相闻,母但作馈食,付门卒以进之。对食悲泣,不能自胜。使者怪而问其故。续曰:“母来不得相见,故但使泣耳。”使者大怒,以为门吏通传意气,将召案之。续曰:“因食饷羹,识母所自调和,故知来耳,非人告也。母尝截肉,未尝不方,断葱以寸为度,是以知之。”
《魏志》曰:太祖征刘备,先遣贾逵至斜谷视形势,道逢水衡载囚数十车。逵以运急,辄载重者一人,皆放其馀。太祖善之。
《晋书》曰:曹摅为临淄令,狱有死囚。岁夕,摅行狱,愍之曰:“卿等不幸至此非所,如何?新岁人情所重,岂欲暂见家耶?”众囚皆泣曰:“若得暂归,死无翰。”摅悉开狱出之,克日令还。掾吏固争,咸谓不可。摅曰:“此虽小人,义不见负。自为诸君任之。”至日,相率而还,并无违者。一县叹服,号曰圣君。
《北史》曰:後魏元丽拜雍州刺史,为政严酷,吏人恶之。其妻崔氏诞一男,丽遂出州狱囚死及徙流案未由台者,一时放免。
《宋书》曰:王志累迁宣城内史,清谨有恩惠。郡人张倪、吴庆争田,经年不决。志到官,父老相谓曰:“王府君有德政,吾乡里乃有如此争。”倪、庆因相携请罪,所讼地遂成闲田。後为东阳太守,郡狱有重囚十馀。冬至日,悉遣还家,过节皆反,惟一人失期。志曰:此自太守事,主者勿忧。明旦,果至,以妇孕。吏人又益叹服之。
又曰:谢方明为骠骑长史,理南郡。年终,江陵县狱囚事无轻重,悉放归家使过正,三日还到,罪重者二十馀人,纲纪己下,莫不疑惧。时晋陵郡送故主簿弘季咸、徐寿之并随在西,固谏,以为昔人虽有事,或是记籍棺茉,且当今人情簿,不可以古义相许。方明不纳,一时遣之。囚及父兄并惊喜涕泣,以为就死无恨。至期,有重罪二人,其一醉不能归,逮二日反。馀一囚十日不来,五官朱千期请见自讨之。方明知为囚事,使左右谢五官不须入,囚当自反。囚寮翰墟里,不能自归。乡村责让,率领将送意常逃者。远近叹服焉。
《北齐书》曰:梁湘东王绎遣世子方诸出镇郢州,颜之推常管记室。值侯景陷郢,之推被执,频欲煞之,赖其行台郎中王则屡护救免,囚送建邺。
《北史》曰:萧入周,为上州刺史,为政以礼让为本。尝至元日,狱中囚系悉放归家,听三日然後赴狱。主者争之,曰:“昔王长、虞延见称前史,吾虽寡德,窃怀景行,以之获罪,弥所甘心。”诸囚荷恩,并依限而至。吏人称其惠化。
《陈书》曰:张种以外戚赐无锡嘉兴县秩。尝於无锡,见有重囚在狱,天寒,呼囚曝日,遂失之。陈文帝闻之,笑而不责。
《南史》曰:吉翰迁豫州梁郡诸军,时有死罪囚,典签意欲活之,因翰入ト斋呈事,翰省说语,令且去,明可更呈,典签不敢复入。呼之乃来,取昨所呈事。视讫,谓曰:“卿意当欲宥此囚死命,昨於斋坐,见其事,亦有心活之。但此囚罪重,不可全贷。既欲加恩,卿便当代任其罪。”因命左右收典签,付狱煞之,原此囚生命。
《唐书》曰:韦仁寿,隋大业末为蜀郡法司书佐,狱无冤囚。其有得罪者,临将就戮,犹西向为仁寿礼佛而死。
又曰:太宗亲录囚徒,多所原宥。见死罪者,悯之,放归于家,限至来秋即戮。乃敕天下死囚,皆放令入京,并依期而集。於是天下死罪囚三百九十人皆释禁,自至朝堂,不劳督领,一无逃散。太宗感其奉法,竟尽赦之。
又曰:高宗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尝问大理卿唐临在狱系囚之数。临对曰:“见囚五十馀人,惟二人合死。”上以囚数少,甚喜。
又曰:吕元应为蕲州刺史,颇着恩信。尝岁终阅郡囚,囚有自告者曰:“某有父母在,明日元正,不得相见。”因泣下。元应悯焉,尽脱其械纵之,与为期。守吏曰:“贼不可纵。”元应曰:“吾以忠信待之。”及期,无後到者。由是群盗感义,相引而去。
韩子曰:温人入周,周不内。问之曰:“客耶?”对曰:“主人也。”问其巷而不知也。吏曰:“囚之。”君使人问之曰:“子非周人也,而自谓非客,何也?”对曰:“臣少也诵《诗》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今君天子,则我天子臣也。”
《淮南子》曰:拘囹圄者,以日为修。当市死者,以日为短。
《吴越春秋》曰:吴王拘越王句践与大夫范蠡於石室,吴王疾,越王谓太宰曰:“囚臣请一见问疾。”太宰入言,吴王乃见越王也。
《列女传》曰:严延年为河南太守,河南号曰屠伯。(以其刑煞为主。若屠者也。)其母尝从东海来,欲就延年。昆洛阳,见报囚。(所执决刑戮之囚也。)母大惊,便周骷亭,不肯入府。
《会稽典录》曰:盛吉拜廷尉。吉性多仁恩,务在哀矜。每至冬月,罪囚当断,夜省刑状。其妻执烛,吉持笔,夫妻相向垂泣。妻尝谓吉曰:“君为天下执法,不可使一人滥罪。”
《太公金匮》曰:文王问太公曰:“天下失道,忠谏者死。予子伯邑考为王仆御,无故烹之,囚予於里,以其羹ヱ予。”
《风俗通》曰:囚,遒也,言辞穷得罪诛遒也。礼:罪人诸圆土,故囚字为口中人,此其象也。
《陈留耆旧传》曰:虞延除细阳令,每至岁时伏腊,辄休,遣囚各归家。囚并感其恩,应期而还。
韩阳《天文要集》曰:流星入昴,贵人有系囚也。
《论衡》曰:李子长为政,欲知囚情。以梧桐为人,象囚之形,凿地为陷,卧木囚其中。罪正者木囚不动,冤侵夺者木囚动出。不知囚之精神着木人耶?将天神之气动木囚也?
徒
《史记》曰:秦始皇至湘山,逢大风,不得渡。上问博士曰:“湘君何神?”对曰:“尧女舜撇。死而葬此。”始皇大怒,使刑徒三千伐湘山树,赭其山上。
又曰:高祖以亭长为县送徒骊山,徒多道亡。自度比至多亡之,到丰西泽中,止饮,夜乃解纵所送徒曰:“公等皆去,吾亦从此逝矣。”徒中壮士愿从者十馀人。
《汉书》曰:匈奴侵寇,王莽大募天下囚徒,拇墅曰猪突犭希勇。(服虔曰:突者,逐也。惟触突人,故取以为喻也。)
范晔《後汉书》曰:尚书郎张俊自狱中上书讼罪,而俊狱己报廷尉。将出门,临行刑,邓太后诏驰骑,以减死论。俊上书谢曰:“孤恩负义,自陷重刑。请断竟讫,无所复望。廷尉鞠遣,刀斧在前,棺絮在後,魂魄飞扬,形容己枯。陛下圣泽,以臣尝在近密,识其状貌,复其眼目,留心曲虑,特加偏覆。丧车复还,白骨更肉,披棺发椁,起见白日。天地父母,能生臣俊,不能使臣俊当死复生。陛下德过天地,恩重父母,诚非臣俊破碎骸骨,举宗腐烂,所报万一。臣俊徒也,不得上书,不胜去死就生,惊死勇跃,冒昧拜章。”世皆哀其文。
《魏略》曰:人得崔琰书,以裹帻笼,持其笼行都道中。时有与琰宿不平者,遥见琰名着帻笼,从而视之,遂白太祖,以为琰腹诽心谤,乃收付狱,髡刑输徒。前所白琰者又白云:“琰为徒,虬须直视,心似不平。”太祖亦以为然,遂欲煞之。
又曰:王陵字彦□,太原人。凌为发干长,遇事,髡刑五年,当道扫除。时太祖下车,过问:“此何徒?”左右以状对。太祖曰:“此所坐亦公耳。”於是选为骁骑主簿。
《三国典略》曰:太原公洋之赴晋阳也,阳休之劝崔季舒曰:“一日不朝,其间容刀。”季舒性好声色,心在闲放,遂不请行,欲恣其淫乐。司马子如等缘宿憾,乃奏暹及季舒过状,各鞭二百,徒於马城,昼则供役,夜置地牢。
《琐语》曰:晋冶氏女徒病,弃之。舞へ之马僮饮马而见之,病徒曰:“吾良梦。”马僮曰:“汝奚梦乎?”曰:“吾梦乘马如河汾三恚币愿嫖瑜亍!舞へ自往视之曰:“尚可活,吾买汝。”答曰:“既弃之矣,犹未死乎?”舞嚣曰:“未。遂买之。”至舞へ氏而疾有间,而生荀林父。(《神翼记》又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