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览 - 第 434 页/共 737 页
徐《中论》曰:政之大纲有二。二者何?赏罚之谓也。君明於赏罚之道,则治不难矣。赏罚者不在乎必重,而在於必行。必行则虽不重而人肃,不行则虽重而人怠,故先王务赏罚之必行。《书》曰:“尔无不信,朕不食言。汝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
桓范《世要论》曰:德多刑少者,五帝也。刑德相半者,三王也。刑多德少者,五霸也。纯用刑而亡者,秦也。
又曰:夫刑辟之作,所从来尚矣。圣人以治,乱人以亡。是以古属帝王,莫不详慎之者,以为却庶至重,一死不生,一断不属。故尧舜之明,犹惟刑之恤。是以后圣制法,设三槐九棘之吏,肺石嘉石之诉,然由复三刺,佥曰“可煞”。然後煞之。罪若有疑,即从其轻。此盖详慎之至也。
杜恕《笃论》曰:圣王之制刑也,非以害民也,将以利民也。故民从而安之。非以陷民也,将以导民也。故民从而化之。断一人之狱,而天下义之,是安之也。断一人之狱,而天下伏之,是化之也。当於民心,合於道理,所断於民者,不行於身,公之也。
《君臣正论》曰:《书》称:“钦哉,惟刑之恤。”又曰:“宥过无大,刑故无小。”此前王明德慎罚之意也。昔汉文感缇萦之孝,遂去肉刑。近则太宗视明堂之图,欲宽背罚。于公以阴德救物,袁安耻职罪鞫人。此前代圣主贤臣钦恤之志也。
卷六百三十七 刑法部三
律令上
《书》曰:王曰:“呜呼!凡我有官君子,钦乃攸司,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弗惟反。”(有官君子,大夫己上。叹而诫之,使敬汝所司,慎汝出令。从政之本,令出必惟行之,不惟反改。若二三其令,乱之道也。)
《韩诗》曰:古丈必有命民,民有能敬长怜孤、取舍好让者,命於其君,然後得乘饰车骈马;未得命者,不得乘车,乘车皆有罚。故其民虽有馀财侈物,而无礼义功德,即无所用其馀财侈物。故其民皆兴仁义,而贱不争贵,强不凌弱,众不暴寡。是唐虞之所以象典刑,而民莫敢犯也。
《论语□子路》曰: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令,教令也。)
《国语》曰:越王勾践令民壮者无娶老妇,老者无娶壮妇。女子十七不嫁,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将勉者(勉乳。)以告公,令医守之,(医,乳医也。)生男二壶酒、一犬;生女二壶酒,一豚;生三人与之乳母;生二人与之饩。(三子力不能独养,故与乳母。)
《家语》曰:孔子初仕,为中都宰。制为养生送死之节,长幼异食,强弱共任,男女别涂,路不拾遗,器不雕伪,市不二价。行之一年,而四方诸侯皆则焉。定公谓孔子曰:”学子之法,以治鲁国,何如?”孔子对曰:“虽天下可也,何但鲁国而己哉?”
《尔雅》曰:柯、宪、刑、范、辟、律、矩、则,法也。(诗曰:伐柯伐柯,其则不远。论语曰:不逾矩也。)
《释言》曰:坎、律,铨也。(易坎卦主法。法律皆所以铨量轻重。)
《释名》曰:法,逼也。人莫不欲从其志,逼正使有所喜。令,领理使不相犯也。律,{累}(音累。)也。囚人心使不得放肆也。
《史记》曰:商鞅定法,秦人初言令不便者以千数,於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词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令初下,有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人也。”尽迁於边城。其後人莫敢议令。
《汉书》曰: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煞人者死,伤人讥α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悦。其後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於时者,作律。
又曰:惠帝四年,除挟书律。(如淳曰:秦始皇令敢有挟诗书偶语者俱为城旦也。)
又曰:汉王下令:军士不幸死者,吏为衣衾棺敛,转送其家。四方归心焉。
又曰:元帝为太子,壮好经书,宽博谨慎。初居桂宫,上尝急召,太子出龙楼门,(张晏曰:门楼上有铜龙,若白鹤飞廉者也。)不敢绝驰道。(应劭曰:驰道,天子道,若中道然,古挚甚重。)西至直城门,(晋灼曰:黄图西出南头弟二门。)得绝,乃度之,还入作室门。上迟之,问其故,以状对。上大悦,乃着令,令太子得绝驰道。
又曰:元帝仁柔好儒,见宣帝多用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大臣杨恽、盖宽饶等坐刺讥语而诛。尝侍燕,从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姬周之政。)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於名实,(眩,乱视也。音胡乱反切。)不知所守,何足委任?”乃叹曰:“乱我家者,太子也。”及即位,下诏曰:“法令者,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烦多,典文者不能分明,是欲罪元元之不逮,岂中刑之意哉?(中,常也。)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
又曰:成帝河平中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今大辟罪千有馀条,律令烦多,百有馀万言。奇请他比,日以益滋。(奇请,谓常文外主丈别有所请,以定罪也。它比,谓引它类以附之,稍增律条也。奇音居宜反。)其与中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者,令较然易知。”
又曰:杜周,南阳杜衍人也。义纵为南阳太守,以周为爪牙,荐之张汤,为廷尉史,使按边失亡,所论煞甚多。奏事中意,任用,与减宣更为中丞者十馀岁。周少言重迟,内深次骨。宣为左内史,周为廷尉,其治大抵放张汤,而善候伺上所欲挤(音若齐切。)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谓周曰:“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周曰:“三尺法安出哉?前主所是着为律,後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又曰:主父偃以诸侯莫足游者,乃入关见卫将军。卫将军首茉上,上不省,资用乏,留久,诸侯宾客多厌之。乃上书阙下。朝奏,暮召入见。所言九事,其八者为律令也。
又曰:朱博迁琅琊太守。文学儒吏时有奏称说云云,博见,谓曰:“如太守汉吏,奉三尺律令以从事耳,亡奈生所言圣人道何也?(言不能用也。)且持此道归尧舜君,出为陈说之。”迁廷尉,芝︿决疑当谳平天下狱。博恐为官属所诬,视事,召见正监典法掾史,谓曰:“廷尉本起於武吏,不通法律,幸有众贤,亦何忧!然廷尉治郡断狱以来且二十年,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言可以人情知人。)掾史试与正监共撰前世决事吏议难知者数十事,持以问廷尉,得为诸覆意之。”(如淳曰:但欲用意覆之也。)正监以为搏荀强,意未必能然,即共条白焉。博皆召掾史,并坐而问,为平处其轻重,十中八九。官属咸服博之疏略,才过人也。
《後汉书》曰:光武萧王时在河北,祭遵为军市令。帝舍中儿犯法,遵格煞之。帝怒收遵。主簿陈副谏曰:“明公常欲整齐,今遵奉法不避,是故令行也。”帝乃赏之,以为刺奸将军。谓诸将曰:“当避祭遵!吾舍中儿犯法,尚煞之,必不私公等。”
又曰:桓谭上书言:“法令决事,轻重不齐。或一事殊法,同罪异论,奸吏得因缘为市,欲活则出生议,所欲陷则与死比,是为刑开二门也。命可令通义理、明习法律者,校定科比,(科谓事条,比谓事例。)一其法度,班下郡国,蠲除故条。如此,天下知方,而狱无怨滥矣。”
又曰:马援在南,条奏越律与汉律驳者十余事,(驳乖事也。)与越人申明旧制,以约束之。自後,南越奏行马将军故事。
又曰:王符论明帝时公车反支日不授章奏,(凡反支日用月朔为正。戌亥朔一日反支,申酉朔二日反支,午未朔三日反支,辰己朔四日反支,寅卯朔五日反支,子丑朔六日反支,见阴阳书也。)帝闻而怪曰:“人废农桑,远来诣阙,而复拘以禁忌,岂为政之意乎?”於是遂蠲其制令。
又曰: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煞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後因以为比。是时遂定其议,以为轻侮法。张敏驳议曰:“夫轻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夫死生之决,宜从上下,犹天之四时,有生有煞。若开相容恕,着为定法者,则是故设奸萌,生长罪隙。又轻侮之比,浸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转相顾望,弥复增甚,难以垂之万载。臣闻师言:‘救文莫如质。’故高帝去烦苛之法,为三章之约。建初诏书有改於古者,可下三公廷尉蠲除其弊。”
又曰:有兄弟共史人者,明帝以兄不训弟,故报兄重。(报,论也。重,死制。)而减弟死。中常侍孙章宣诏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斩,帝问郭躬。躬曰:“法今有故误,章传命之谬,於事为误。误者其文则轻,当罚金。”帝曰:“章与囚同县,疑其故。”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诗□小雅》。如砥,贡赋平;如矢,赏罚中。)君子不逆诈,君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善之,迁躬廷尉。躬家代掌法,务在宽平。讥︿礼官,决狱断刑,多依矜恕。乃条诸重文可从轻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着于令。
又曰:陈宠钩校律令,条法溢于《甫刑》者奏除之,(钩犹勘也。前书曰:钩校得其奸贼,钩音工侯切。溢,出也。孔安国注尚书曰:吕侯后为甫侯,故或称甫刑也。)曰:“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去礼之人,刑以加之,故曰取也。)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耐者,轻刑之名也。)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春秋保乾图》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其说各异。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应经合义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并为三千,悉删除,其馀令与礼相应。”
又曰:卓茂为密令,人常有言部亭长授其米肉遗者。(部谓所部也。)茂辟左右问之曰:“亭长为从汝求乎?为汝有事嘱之而授乎?将平居自以恩意遗之乎?”人曰:“往遗之耳。”茂曰:“遗之而授,何故言邪?”人曰:“窃闻贤明之君使人不畏吏,吏不取人。今我畏吏,是以遗之。吏既卒授,故来言耳。”茂曰:“汝为弊人矣。凡人所以贵於禽兽者,以有仁爱,知相敬事也。今邻里长老,尚致馈遗,此乃人道所以相亲,况吏与民乎?吏顾不当乘威力强请求耳。凡人之生,群居杂处,故有经纪礼义以相交接,汝独不欲修之,宁能高飞远走,不在人间邪?亭长素善吏,岁时遗之,礼也。”人曰:“荀如此,律何故禁之?”茂笑曰:“律设大法,礼顺人情。今我以礼教汝,汝必无攒黢;以律治汝,何所措其手足乎?一门之内,小者可论,大者可煞也。且归念之。”於是人纳其训,吏怀其恩。
又曰:献帝初,应劭又删定律令,撰具《律肪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断狱》凡二百五十篇。又集《议驳》三千篇,以类相从,凡八十二事。於是旧事宰缮。
又曰:郑弘建初中为尚书令。旧制,尚书郎限满补县长,令史补承尉。弘奏以为“台职虽尊,而酬赏甚薄,请使郎曹齄千石,令史为长。”帝从其议。弘前后所陈有补益王政者,皆着之南宫,以为故事。
《东观汉记》曰:陈宠曾祖父咸,成哀间以明律令为侍御史。王莽篡位,父子相将归乡里,闭门不出入。乃收家中律令文书壁藏之,以俟圣主。咸常敕戒子孙,为人议法当依轻者,虽有百金之利,无与人重。故世谓陈氏持法宽。
《魏书》曰:司马景王辅政,时犯大逆者其法诛及己出之女。毋丘俭之诛,其子甸、妻荀氏应坐死,其族兄ダ通表魏帝以乞其命,诏听离婚。荀氏所生女芝为颍川大守刘子元妻,亦坐死,以怀妊系狱。荀氏辞诣司隶校尉何曾乞恩,求没为官婢以赎之命。曾哀之,使主簿程盛上议曰:“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出适他族,降父母之服,所以明外成之节也。而父母有罪则追刑,夫党见诛又随戮。一人之身,内外授辟。女即产育,则它族之母,无辜授戮,伤孝子之心。且男既不得罪於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臣以为在室宜从父之诛,既醮可随夫之罚。”於是有诏改定律令。
《魏志》曰:公军进,令曰:“吾起义兵,为天下除暴乱。旧土却蜀,死丧略尽。国中终日行,不见所识,使吾凄怆伤怀。其举义兵己来,将士绝无後者,求亲戚以後之,授上田,官给耕牛,置学师教之,为立庙,使记其先人。魂而有灵,吾百年之後何恨哉?”
《吴志》曰:孙权下令诸将曰:“夫存不忘亡,安必虑危,古之善教。昔隽不疑,汉之名臣,於安平之世,而刀剑不离於身。盖君子之於武备,不可以己。今处身疆畔,狄虏交接,而轻忽不豫思变,难哉!顷闻诸将出入各尚谨,多不从人,甚非备虏爱身之谓。夫保己遗名,以安君亲,孰与危辱?宜深警戒,副孤意焉。”
《晋书》曰:贾充所定新律既班天下,百姓安之。诏曰:“汉氏以来,法令严峻。故自元、成之世,及建平、嘉平之间,咸欲辩章旧典,删革刑书。述作体大,历年无成。先帝愍元元之命陷於密网,亲发德音,厘正名实。车骑将军贾充将大用圣意,咨询善道,太傅郑冲又与司空荀ダ、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王业及廷尉杜友、河南尹杜预、散骑都尉成公绥、尚书郎柳轨等典正其事,朕每监其用心,常慨然嘉之。今法律既成,始班天下,刑宽禁简,足以克当先旨。昔萧何以定律授封;叔孙通以制仪为奉常,赐金五百斤,子弟皆为郎。夫立功立事,古之所重。自太傅、车骑以下,皆加禄赏,其详依古典。”
又曰:杜预与车骑将军贾充等定律令,既成,预为之注解,乃奏之。曰:“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例直则易见,禁简则难犯。易见则民知所避,难犯则几於刑措。古之刑书,铭之钟鼎,铸之金石,以塞异端、绝异理也。然後人知恒禁,吏尾巧也。今所注皆网罗法意,格之以名分,使用之者执名例以审趣舍,伸绳墨之直,去析薪之理也。”
《晋朝杂事》曰:泰始四年,岁在戊子,正月二十日,晋律成。
《宋书》曰:刘秀之为尚书右仆射,请改定制令,疑部人煞长吏,科议者谓值赦宜加徙。秀之以为:“律文虽不明部人煞官长之旨,若值赦但止徒,道使与悠悠煞人曾尾异。人敬官长,比之父母,行害之身,虽遇赦,谓宜付尚方,穷其天命,家口令补兵。”从之。
卷六百三十八 刑法部四
律令下
《齐书》曰:初,江左用晋世张杜律二十卷,孔稚删注修改,与竟陵王议务从轻,曰:“仲尼有言,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今之听狱者求所以煞之。与煞不辜,宁煞有罪。则断狱之职,古所难矣。写律上国学,置律助教,依五经例策试,上高弟,便擢用之。”
《北齐书》曰:武成帝河清中,有司奏上《齐律》,其不可为定法者,别制《权令》二卷,与之并行。後平秦王高归彦谋反,须有约罪,律无正条,於是遂有别条《权令》,与律并行。大理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则附依轻议,欲入则附从重法。奸吏因之,舞文出没。至於後主,权幸用事,有不附之者,阴中以法,纲纪紊乱,卒至於亡。
《三国典略》曰:齐封述,渤海修人,廷尉卿轨之子也。久为法官,明解律令,议断平允,时人称之。
《隋书》曰:李德林,开皇元年敕令与太尉任国公于翼、高等同修律令,事讫,别赐九环金带一,骏马一匹,赏损益之多也。
又曰:刘行本为侍御史,雍州别驾元肇言於上曰:“有一州吏,授人馈钱二百文,依律令合杖一百。然臣下车之始,与其为约,此吏故违,请加徒一年。”行本驳之曰:“律令之行,并发明诏,与民约束。今肇乃敢重其教命,轻忽宪章,欲申乞言之必行,忌朝廷之大信,亏法取罪,非人臣之礼。”上嘉之。
《唐书》曰:高祖入关,除隋苛政,为约法十二条,惟制煞人、劫盗、背军、叛逆,馀并蠲除之。及授禅,又用开皇律令,除其苛细五十三条格,务存宽简,取便於时。仍遣斐寂、殷开山、郎楚之、沈叔安、崔善为之徒撰定律令。太宗即位,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与当朝通议之士更加厘改。戴胄、魏徵又言:“旧律太重。”於是议绞刑之属五十条死断其右趾焉,应死者多蒙全活,得罪者咸称赖之。
又曰:太宗问大理卿刘德威曰:“近来刑网稍密,何也?”对曰:“诚在君上,不由臣下。主好宽则宽,好急则急。律文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则反是,失入则无辜,失出则获大罪。所以吏各自爱,竞执深文,畏罪之所致耳。”太宗然其言。
又曰:神龙元年,赵冬曦上书曰:“臣闻夫今之律者,乃有千馀条。近有隋之奸臣,将弄其法,故着律曰:‘犯罪而律无正条者,应出罪则举重以明轻,应入罪即举轻以明重。’立夫一言,而废其数百条。自是迄今,竟无刊革,遂使死生罔由乎法律,轻重必因乎爱憎。授罪者不知其然,举事者不知其犯。臣恐贾谊见之,必为之恸坎。”
又曰:时所用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攻诸国法着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於盗贼,盗贼须刻捕,故着《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多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其加减,是故所着六篇而己,然皆罪名之制也。
《六韬》曰:文王问太公曰:“愿闻治国之所贵。”太公曰:“贵法令必行。法令必行,则治道通;治道通,则民大利;民大利,则君德彰。”文王曰:“法令必行,大利却蜀,奈何?”太公曰:“法令必行则民俗利,民俗利则利天下。是法令必行,大利人也。”又曰:愿闻为国之大失。太公曰:“为国之大失者,为上作事不法,君不觉悟,是大失也。”文王曰:“愿闻不法。”公曰:“不法则令不行,则主威伤;不法法则邪不正,邪不正则祸乱起;不法法则刑妄行,刑妄行则赏无功;不法法则国昏乱;国昏乱则臣为变,君不悟则兵革起,兵革起则失天下。”文王曰:“诫哉!”
《管子》曰:法者,所以兴功惧暴;律者,所以定分止事。
又曰:凡国无法则众不知为,无度则事尾。有法不正,有度不直则僻治,治普打国乱。故曰:正法直度,罪煞不赦,诛戮必信,民畏而惧。武威既明,令不再行。
又曰: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乎令。令重君尊,君尊国安;令轻君卑,君卑国危。故安国存乎尊君,尊君存乎行令,行令存乎严罚。严罚令行,则百吏皆恐。罚不严,令不行,则百吏皆喜。故明君察於治人之本,本莫要乎令。故曰:亏令者死,益令者死,(增益令者煞无赦。)不行令者死。
又曰:凡牧民者,欲民之可御也。欲民之可御,则法不可重也。法者,将立朝廷;将立朝廷,则爵服不可不贵也,爵服不可不贵也。爵服加於不义,则人贱其爵服,民贱其爵服,则人主不尊,人主不尊,则令不行矣。
又曰:法者,法天地之位,象四时之行,所以治天下。四时之行,有寒有暑,圣人法之,故有文有武。天地之位,有前有後,有左有右,圣人法之,以建经纪。春生於左,秋煞於右,夏长於前,冬藏於後。生长之事,文也;收藏之事,武也。是故文事在左,武事在右。圣人法之,以行法令。
又曰: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於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授宪於上大夫。
安子曰:君之以尊者令。令不行,是无君也。故明君慎令。
《文子》曰:文子问老子曰:“法安所生?”曰:“法生於义,义生於众,众合乎人心,此治之要也。法非从天生,非从地出,发於人间,反己自正。
《商君书》曰:凡人主,德行非出人也,勇力非过人也。然民虽有圣智,弗敢谋;有勇力,弗敢煞;虽众,弗胜。其制民尾万之数,虽行重赏而民弗敢争,行重罚而民弗敢怨者,法也。
又曰:法令者,民之则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知者不得过,过者不得不及。名分不定而欲天下之治也,是犹欲无饥而去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至东而西行,其不几亦明矣。一兔走而百人逐之,非兔一可以分百也,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在市,盗不敢取,分之定也。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议之也。
《慎子》曰: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君之功莫大使民不争。今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於无法。立君而尊贤,是与君争,其乱甚於无君。故有道之国,法立则私义不行,君立则贤者不尊。民一於君,事断於法,是国之大道也。
又曰:法虽不善,犹愈於无。投钩分财,投策分马,非以钩策为均也,使得荣者不知所以德,得恶者不知所以怨,乃以塞怨望也。
又曰:尧为匹夫,不能使邻家至;为主则令行禁止。由此观之,贤未足以服不肖,而势位足以屈贤。
《申子》曰:君必有明法正义,若悬权衡以称轻重,所以一群臣也。
又曰:尧之治也,盖明法察令而己。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黄帝之治天下,置法而不变,使民安乐其法也。
又曰:昔七十九代之君,法制不一,号令不同。然而俱王天下,何也?必国富而粟多也。
《韩子》曰:鲁烧积泽,天北风,火南向,恐烧国。哀公自将众趋救火,人尽逐兽,而火不救。乃召仲尼。仲尼下令曰:“不救火而逐兽者,比入禁之罪。”令下未遍,火遂救矣。
又曰: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贵虚静,重变法也。
又曰:释法术而为治,尧不能正一国,使中主守法术,拙匠执规矩尺寸,则万不失一也。
又曰:董安于为赵上地之守,行石阜山中,见深涧峭如墙,深百仞。因问其乡左右曰:“人尝有之此者乎?”对曰:“无有。”曰:“婴儿痴聋狂乱人尝有入此者乎?”对曰:“无有。”“马羊牛尝有入此乎?”对曰:“无有。”安于喟然叹曰:“吾能治矣。使吾法之无赦,犹入涧之必死也,则民莫知犯,何为不治也?”
又曰:荆庄王有弟门者立法,群臣大夫、诸侯、公子入朝,马蹄践ニ者,廷理斩其,戮其御。於是太子入朝,马蹄践ニ,廷理依法。太子怒,入为王泣曰:“必为诛戮廷理。”王曰:“法者,所以敬宗庙,尊社稷,故臣授命,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焉可诛也?”太子乃还咨避舍,露宿三日,北面再拜请罪。
又曰: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渐以往,使人主失端,东西易面而不自知。故先王立教,司南以端朝夕,明王使其群臣,不游意於法之外,不为惠於法之内。虎所以能服狗者,爪牙也;使虎释其爪牙,使狗用之,则虎反服於狗矣。人主者,以形德制臣也,今君释其刑德而臣用之,则君反制於臣矣。
又曰:奔车之上无仲尼,覆舟之下无伯夷。故号令者,国之舟车也。安则智廉生,危则鄙争起。
又曰:越王问於大夫种曰:“吾欲伐吴,可乎?”对曰:“可。以吾赏厚而信,罚严而必。君必欲知之,何不试焚?”於是遂焚宫室,民莫救火。乃下令曰:“民之救火而死者,比死敌者之赏;胜火而死者,比胜敌之赏;不救火者,比降北之罪。”民之涂其体、被濡衣赴火者左三千人,右三千人,抬知必胜之势也。
又曰:吴起为魏武侯西河之守,秦有小亭临境,起欲攻之。乃倚一车辕於北门之外,而令曰:“有能徙北南门之外,赐之上田上宅。”民莫之徙也。及有徙之者,遂赐之如令。俄又置一石赤黍东门之外,而令之曰:“有能徙之於西门之外者,赐之如初。”民则争徙之。乃下令大夫曰:“攻亭有能先登者,仕之国大夫,赐之上田宅。”民争上。於是攻亭,一朝而拔之。
阮子曰:渔人张网於渊,以制吞舟之鱼;明主张法於天,以制强良之人。立法以堤民,百姓不能干;立防以堤水,江河不能犯。
《傅子》曰:律是咎繇遗训,汉命萧何广之。
又曰:天为有形之主,君为有国之主。天以春生,犹君之有仁令也;天以秋煞,犹君之有威令也。故仁令之发,天下乐之;威令之发,天下畏之。乐之故乐从其令,畏之故不敢违其令。若宽令发而人不乐,尾称仁矣;威令发而下不畏,尾言威矣。无仁可乐,无威可畏,而能保国致治者,未之有也。
《会稽典录》曰:董昆字文通,馀姚人也。少游学,师事颍川荀季卿,授《春秋》,治律令,明达法理。又才能拨烦,县长潘松署功曹史。刺史卢孟行部,垂念冤结,松以孟明察於法令,转署昆为狱史。孟到,昆断正刑法,甚得其平。孟问昆:“本学律令,所师为谁?”昆对:“事荀季卿。”孟曰:“史与刺史同师。”孟又问昆从何职为狱吏,松具以实对。孟叹曰:“刺史学律,犹不及昆。”召之,署文学。
杜预《律序》曰: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张斐《律序》曰:张汤制《越官律》,赵禹作《朝会正见律》。
《盐铁论》曰:夫善言天者合之於人,善言古者考之於今。二尺四寸之律,古今一也。
又曰:昔秦法繁於秋荼,而网密於凝脂,然而上下相趋,奸伪萌生。
崔实《政论》曰:君以审令为明,臣以奉令为忠。故背制而行赏谓之作福,背令而行罪谓之作威。作威则人畏之,作福则人归之。夫威福者,人主之神器也,譬之操莫耶矣,执其柄则人莫敢抗,失其柄则还见害也。
《风俗通》曰:《皋陶谟》,虞始造律,萧何成以《九章》,此关诸百王不易之道也。夫吏者,治也。当先自正,然後正人。故承宪履绳,动不失律令也。
科(附)
《後汉书》曰:章帝时,陈宠代郭躬为廷尉,帝纳宠言,制除钻,(琴严切。)钻诸惨酷之科。
又曰:明帝永平十二年诏曰:“车服制度,恣极耳目;田荒不耕,游食者众。有司其中明科禁,宜於今者宣下郡国。”
《魏志》曰:曹仁少时,不修行检。及长为将,严邪正,奉法令,常置科於左右,案以从事。
《宋书》曰:顾深之子宝先,大明中为尚书水部郎。先,深之为左丞荀万秋所劾,及宝先为郎,万秋犹在职,自陈不拜。世祖诏曰:“宪司之职,理有厘正,而顷刻无轻重,辄致私绝,此风难长,主者可严为其科。”
刘劭《律略》曰:删旧科,彩汉律为魏律,悬之象魏。扬雄剧秦美新曰:金科玉条。(科条谓所施法律。金玉,珍之也。)
《说文》曰:科,程也;程,品也。十为程,十程为寸。
卷六百三十九 刑法部五
听讼
《易□讼卦》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