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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士传》曰:顾荣兼侍中,安慰河北。以前後功封嘉兴伯,求急还南。既造江渚,欣然自得。
《风俗通》曰:济北李登为从事史,病,得假归家,复移刺延。期後被召,登自嫌不甚羸瘦,谓双生弟宁曰:“我兄弟相似,人不能别。汝类病者,代我至府。”宁曰:“府君大严,得无不可?”登曰:“我新吏耳,无能觉者。我自行见诊必死。”宁便诣府。医药集诊有验。後为人所言,事发觉,遂杀登。
《世说》曰:车武子为侍中,与王东亭诸人期共游集。车早请急出,过诣王子敬。子敬于时宅在建阳门内道北,车求去。王问:“卿何以匆匆?”车答云:“与东亭诸人期共行。”王曰:“卿何以乃作此,不急行!”车遂不敢去,尽急还台。
又曰:顾长康作殷州,请假还东。尔时例不给。苦求之,乃得。
又曰:张敷为宋台秘书郎,自彭城请假还东。于时相国府有一参军督护,亦请假,武帝遣传令语敷云:“可载之。”答曰:“臣性不杂。”遂不载。
《俗说》曰:张邀在彭城,请假当归东。傅亮时为宋台侍中,下舫中与张别。张不起,授两手指着舫户外。傅遂不执其手,熟视张面,云:“且是梨中之不臧者。”便去。
陆机《思归赋序》曰:余牵役京室,去家四载,以元康六年冬取急归。而羌虏作乱,王师外征,机兴愤而成篇。
范宁《启国子生假故事》曰:国学开建,弥历年载。讲诵之音靡闻,考课之绩不著。良由道达之训未弘,钻仰之心弗至。陵替文源,宜见整正;谓应断假,精加督励。严其师训,举善黜违。
《众官受假故事》曰:伏见内外众官,陈假纷纭,烦黩无已。旧有急假,一月五急,一年之中六十日为限,不问虚实,相率如此,诬罔视听,烦秽官曹,举世行之,不以为非。急假之制,惟以父母妻子为辞,而伯叔兄弟,制所不及。长偷薄之风,伤敦睦之化。臣谓宜去病解故之制一年,令赐衣。假日随其所欲之,适任其取日多少。《假宁令》曰:诸内外官五月给田假,九月给受衣假,为两番,各十五日。田假若风土异宜,种收不等,通随给之。
又曰:诸百官九品私家庙、除程给假五日;四时祭祀各给假四日。(并课主祭者。)去任所三百里内亦给程。(若在京都,除祭日,仍各依朝参。)
又曰:诸文武官,若流外已上者,父母在,三年给定假三十日。其拜墓,五年一假十日,并除程。若已经还家者,计还後给。其五品已上所司勘当於事,每阙者奏,不得辄自奏请。请冠,给假三日;五服内亲冠,给假一日,并不给程。
又曰:诸婚给假九日,除程。周亲婚嫁五日,大功三日,小功已下一日,并不给程。周已下无主者,百里内除程。诸本服周亲已上,疾病危笃,远行久别,及诸急难,并量给假。
卷六百三十五 刑法部一
叙刑上
《易□蒙卦》曰:初六发蒙,利用刑人。《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刑人之道,道所恶也。以正法制,故刑人也。)
又《豫卦》曰:顺以动,豫。圣人以顺动,则刑罚清而民服。
又《噬嗑卦》曰:噬嗑亨,利用狱。(噬,啮也。嗑,合也。凡物之不亲,由有间也,物之不齐,由有过也。有间与过,啮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狱之利也。)《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勒法。
又曰《丰卦□象》曰:雷电皆至丰,《丰》君子以折狱致刑。(文明以动,不失清理也。)
《尚书□舜典》曰:象以典刑,(象,法也。法用常刑,用不越法。)流宥五刑,(宥,宽也。以流放之法宽五刑。)鞭作官刑,(以鞭为治官事之刑。)朴则教刑,(朴,夏楚也。不勤道业,则挞之。)金作赎刑,(金,黄金。误而入刑,出金以赎罪。)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眚,过也。灾,害也。肆,缓也。贼,煞也。过而有害,当缓赦之。怙奸自终,当型煞之。)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舜陈典刑之义,敕天下使敬之,忧欲得中。)
又《舜典》曰: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猾,乱也。夏,华夏。群行攻劫曰寇,煞人曰贼。在外曰奸,在内曰宄。言无教之致。)汝作士,五刑有服,(士,治狱官也。五刑,墨劓非刂宫大辟。服,从也。言刑得轻重中正之法也。)五服三就;(既从五刑,谓服罪也。行刑当就之处:大罪於原野、大夫于朝,士于市。)五流有宅,五宅三居。(谓不忍加刑则流放之,若四凶则有五刑之流,各有所居。五居之差有三等之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也。)惟明克允。”(言皋陶能明信五刑,施之远近。蛮夷猾夏,使咸信服,无敢犯之者。)
又《大禹谟》曰:帝曰:“皋陶!惟兹臣庶,罔或干予正。(无有干我正,言顺耳。)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弼,辅也。期,当也。叹其能以刑辅教,当於治体。)刑期于无刑,民协於中,时乃功,懋哉。”(虽成行刑以煞,止煞经无犯者。刑期於无所刑,民皆合於大中之道,是汝之功勉之。)皋陶曰:“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词,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邢疑附轻,赏疑从重,忠厚之至。)与其煞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於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辜,罪也。经,常也。司,主也。皋陶因帝勉己,遂称帝之德,所以期民不犯上也。宁失不常之罪,不枉不辜之善,仁爱之道。)
又《皋陶谟》曰: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言天以五刑罚有罪,用五刑宜必当。)
又《吕刑》曰:穆王训夏赎刑,(吕侯以穆王命作书,训畅夏禹赎刑之法,更从轻矣。布告天下。)作《吕刑》。吕刑,(後为甫侯,故或称甫刑。)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言吕侯见命为卿时,穆王以享国百年,耄乱荒忽,穆王即位,过四十矣。言百年大期,虽志而能用贤以扬名。)度作刑以诘四方。(度时世所宜,训作赎刑,以治天下四方之民。)
《尚书大传》曰:子张曰:“尧舜之王,一人刑而天下治,何则h嗵诚而爱深也。今一夫而被此五刑。”子龙子曰:“未可谓能为书。”(二人俱罪吕侯之说刑也。被此五刑,喻犯数罪也。)孔子曰:“不然也。五刑有此教。”(教然耳。犯数罪犹以上一罪刑也。)
又曰:子夏曰:“昔者三王悫然欲错刑遂罚,(错,处也。遂,行也。)平心而应之,和然後行之。然且曰:‘吾意者以不平虑之乎?吾意者以不和平之乎?’如此者三,然後行之。此之谓慎罚。”
又曰:孔子曰:“古之刑者省之,今之刑者繁之。其教,古者有礼然後有刑,是以刑省也。今也反是,无礼而齐之以刑,是以繁也。”
《书》曰:伯夷降典礼,折民惟刑。谓有礼然後有刑也。
又曰:兹殷罚有伦,今也反是,诸侯不同听,每君异法。(听,设狱也。)听无有伦,是故知法难也。
又曰:有过,赦。小罪勿增,大罪勿累。(延罪无辜曰累。)老弱不授刑,有过不授罚。故老而授刑谓之悖,弱者授之不克,不赦有过谓之贼。
《诗□小雅》曰:《菀柳》,刺幽王也。暴虐无亲,而刑罚不中也。
《诗含神雾》曰:烨烨震电,不宁不令。此应刑政之大暴,故震雷惊人,使天下不安。
《周礼□地官上□大司徒》曰: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悌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纠犹割祭也。不弟不敬,况师长也。造言,讹言惑众。乱民,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也。任谓朋友相任也。恤谓相忧。)
又《地官下□司市》曰:市刑:小刑宪罚,中刑徇罚,大刑朴罚。其附於刑者归于士。(徇,举以示其地之众也。朴,挞也。)国君过市,则刑人赦;大人过市,罚一幕;世子过市,罚一;命夫过市,罚一盖;命妇过市,罚一帷。(谓诸侯及夫人世子过其国之市,大夫内子过其都之市也。市者,人所交利而行刑之处,君子无故不游观焉,若游观则拖惠以为说。)
又曰:《秋官上》曰: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典,法也。诘,谨也。《书》曰:穆王耄荒、度作详刑以诘四方也。)一曰刑新国用轻典;(新国,新辟地立君之国也。用轻法者,为其民之未习於教。)二曰刑平国用中典;(平国,承平守成之国。用中典者,常行之法。)三曰刑乱国用重典。(乱国,篡煞叛逆之国。用重典者,以其化恶,伐灭之也。)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功,农。功力,勤力也。)二曰军刑,上命纠守;(命,将命也。守,不失部伍也。)三曰卿刑,上德纠孝;(德,六德也。善父母为孝也。)四曰官刑,上能纠职;(能,能其事也。职,职事修理也。)五曰国刑,上愿纠暴。(愿,悫慎也。暴为当恭,字文误也。)
《礼》曰: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又曰:九十曰耄,七年十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又曰:刑者,亻刑也。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蜂,故君子尽心焉。
《传》曰:先君周公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藏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刑无赦,在九刑不忌。(暂命己下,皆九刑之书。)
又曰:晋侯之弟阳干乱行於曲梁,(行,陈。曲梁,地名。)魏绛戮其仆。(仆御。)晋侯怒,谓羊舌职曰:“合诸侯以为荣,阳干为戮,何辱如之?必煞魏绛。”对曰:“绛无二志,事君不避难,有罪不逃刑。其将来辞,何辱命焉?”言终,魏绛至。
又曰:声子谓楚令尹子木曰:“善为国者,赏不僭而刑不滥赏。僭则惧及淫人,刑滥则惧及善人。若不幸而过,宁僭无滥。与其失善,宁其利淫。无善人则国从之。(从之亡也。)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而不倦。赏以春夏,刑以秋冬。是以将赏,为之加膳,则饫赐,以此知其劝赏也;将刑,为之不举,不举则彻乐,以此知其畏刑也。”
又曰:初,景公欲更晏子之宅,曰:“子之宅近市,湫隘嚣尘,不可以居。(湫,下;隘,小;嚣,声;尘,土。)请更诸爽垲者。”(爽,明;蓊,燥。)辞曰:“君之先臣容焉,(先臣,晏子之先人。)臣不足以词之。於臣巢。”公笑曰:“子近市,识贵贱乎?”对曰:“既利之,敢不识乎?”公曰:“何贵何贱?”于是景公繁于刑,有鬻踊者。故对曰:“踊贵屦贱。”景公为是省于刑。君子曰:“仁人之言,其利博哉!晏子一言而齐侯省刑。”
又曰:郑人铸刑书。(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叔向使谓子产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夏商之乱者,禹汤之法。言不能议事以制。)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周之衰,亦为刑书,谓之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言制书不起于始全盛之世。)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三辟,铸刑书,(制三辟,谓用三代之末法。)将以靖民,不亦难乎!”
又曰:为刑罚威狱,使民畏忌,以类其震曜煞戮。(云电震曜,天地咸也,刑狱以象类之。)
《论语》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又曰: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孝经》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
《家语》曰:闵子骞问政於孔子。孔子对曰:“以德以法。夫德法者,御民之具,犹御马之有衔勒也。君者,人也;吏者,辔也;刑者,策也。夫人君之政,执其辔策而己乎。”闵子骞曰:“敢问古之为政。”孔子曰:“古者天子以内史为左右手,以德法为衔勒,以百官为辔,以刑罚为策,以万人为马,以御天下,数百年而不失也。”又曰:有父子讼者。孔子同狴执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夫子赦焉,曰:“上失其道,狱犴不治,不可刑也。
《书》曰:义刑义煞勿庸,以即汝心。三尺之限,空车不能登者何?峻故也。百刃之山,重载陟焉何?陵迟也。俗之陵迟久矣。虽有刑法,人能勿逾乎?”
《国语》曰:臧文仲曰:“大刑用兵甲,次刑用斧钺,中刑用刀锯,薄刑用鞭朴,以威民也。”
《孔丛子》曰:仲弓问古之刑教与今之刑教。孔子曰:“古之刑教省,今之刑教繁。古教有礼,然後有刑,是以刑省。今无礼以教,而齐之以刑,是以刑繁。”
《史记》曰:胡亥立,以赵高为郎中令。令更变律,有罪者相坐收族。又群盗起,胡亥责李斯。斯惧,上书请行督责,刑者相半。其後赵高谮斯,具五刑,腰斩,夷三族。
又曰:申不害、韩非好刑名法术之学,以为儒者以文乱法,侠者以武犯禁。
《汉书□刑法志》曰:古人有言曰: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废一不可。鞭朴不可弛於家,刑罚不可废於国,征伐不可偃於天下。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顺耳。
又曰:孝武即位,徵发烦数,百姓贫穷,民被酷吏,击奸断宄不胜。於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修定法令。
又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上下相临,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後患。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煞之,利在於人死。
又曰:贡禹上言:“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无赎罪之法,欲令行禁止,海内大化。武帝始临天下,尊贤用士,开地广境,自见功大,遂纵嗜欲。乃一时之变,使犯法者赎罪,入谷者补吏。是以官乱民贫,盗贼并起。”
又曰:文帝制:“人有己论其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贳律令宜除之,(孥,子也。秦法:一有罪,并收其家也。)罪疑者与人,”(从轻断之。)於是刑罚大省,断狱四百。
又曰:秦始皇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
又曰:于定国为廷尉,季秋後请谳。时上常幸宣室,斋而居,决事刑狱,号平反也。(反音番。)
又曰:董仲舒云:“阳为德,阴为刑。阳常居大夏,而生养育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於虚空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
又曰:秦用商鞅之法,故帝王之道,刑戮妄行,人不聊生,逃亡山野,并为盗贼,断狱一岁八十万数。
又曰:《刑法志》曰:古人有言:满堂饮酒,有一人向隅而泣,则一堂不乐。王者之於天下,犹一堂之上也。一人不得平,为之凄怆。今郡国被刑,或冤死者多,此和气所以未洽者也。原夫狱刑所以蕃者,《书》曰:“伯夷降典,折民惟刑。”(言伯夷示礼法以道,人人习之,礼然后用刑也。)言制礼以止刑,犹堤防之溢水也。今堤防陵迟,礼制未立;死刑过制,生刑易犯。饥寒并至,穷斯滥溢。豪杰擅私为之囊橐,(言容隐奸刑,若盛物。)奸邪所隐,则狃而浸广。(狃,串习也。浸,渐。狃音女九切。)
《後汉书》曰:光武留心庶狱。然自王莽之後,旧章不存,法纲弛纵,尾惩肃。梁统上疏曰:“臣硬为刑罚在衷,无取於轻,是以五帝有流殛放煞之诛,三王有大辟刻肌之刑,所以为除去乱也。高帝定法,传之後代。遭世康平,因时施恩,去肉刑相坐之法,天下几平。武帝值中国全盛,征伐远方,百姓罢弊,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着知纵之律。宣帝履要道以御海内,臣下奉宪,不失绳墨,天下称安。孝元、孝哀即位日浅,丞相王嘉等猥以数年之间亏除先帝旧约,穿令断律凡百馀事。臣取其尤妨政者条奏,伏谓择其善而从之,以定不易之典。”时廷尉议以为崇刑峻法,非明王急务,遂罢之。
又曰:梁统对尚书问议刑曰:“圣帝明王制立刑罚,故虽尧舜之盛,犹诛四凶。《经》曰:‘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又曰:爰制百姓于刑之衷,孔子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措,置也。)衷之为言不轻不重之谓也。《春秋》之诛,不避亲戚,所以防患救乱,全安众庶,岂无仁爱之恩,贵绝残贼之路也。”
又曰:郎ダ上书言:“今立春之後,火卦事用,所当温而寒,违反时节,由功赏不至而刑罚必加也。宜须立秋顺气行罚。”
卷六百三十六 刑法部二
叙刑下
《晋书》曰:羊亮为太傅杨骏参军,时京邑多盗窃,骏欲更重其法,盗百钱加大辟,请官属会议。亮曰:“昔楚江乙母失布,以为盗由令尹。公若欲无盗,将自止,何重法为?”骏惭而止。
《後魏书》曰:韩骐麟为齐州刺史,宽刑罚。从事刘普庆说曰:“明公杖节分忧,无所斩戮,何以示威?”答曰:“人不犯,何以戮乎?若须立威,当以卿始。”庆惭惧而退。
《梁书》曰:武帝敦睦九族,优藉朝士,有犯罪者,皆讽臣下屈法申之。百姓有罪,即按以法。其缘坐,老幼不免,一人逃亡,举家质作,人既穷急,奸宄益深。後帝亲南郊,秣陵老人遮帝曰:“陛下为法,急於黎庶,缓於权贵,非长久之术。诚能反是,天下幸甚。”帝锐意儒雅,疏简刑法,自公卿大臣,咸不以鞠狱留意,奸吏招权,巧文弄法,货贿成市,多致枉滥。大率二岁刑以上,岁至五千人。是时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着斗械。(任即课也。)若疾病,权解之。
《後周书》曰:大象元年,诏罢高祖所约法。初,高祖作《刑书要制》,用法严重。讥即位,以海内初平,恐物情未附,乃除之。
《隋书》曰:後周大象元年,诏:“高祖所立刑书,用法深重,其一切除之。”然帝数行肆赦,为奸者皆轻犯刑法,政令不一,下无适从。於是又广《刑书要制》而更峻其法,谓之《刑经圣制》。宿卫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逃亡者皆死,而家口籍没。上书自误者科其罪,鞭杖皆百二十为度,名曰天杖。其後人加至二百四十。又作辟历车,以威妇人。其决罪人云与杖者即一百二十,多打者即二百四十。
又曰:开皇十六年八月景戊诏:“决死罪者,三奏而後行刑。”
《唐书》曰:贞观五年诏:“京师诸司比来奏决死囚,虽立五覆,一日即了,未暇审思,五奏何益?纵有追悔,又无所及。自今後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三覆奏。“又手敕曰:“比来断狱,多据律文,虽情有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今後门下省覆奏,有据法合死而情可矜者,宜录状以闻。”
又曰:太宗尝录囚徒,悯其将死,为之动容。顾谓侍臣曰:“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不德也。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後加之以刑罚,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诛?非所以恤刑重却庶之谓也。”
又曰:贞观中制:“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其大祭祀及致斋日、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假日并不得奏决死刑。”
又曰:贞观中制:“古者行刑,君为彻乐减膳。今庭无恒设之乐,莫知何彻。然对食即不啖酒肉。自今以後,刑人日勿进酒肉。内教及太常,并宜停教。”
又曰:永徽中,高宗谓侍臣曰:“狱讼繁多,皆由刑罚枉滥,故《礼》曰,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蜂。末代断狱之吏,皆以苛刻为明,是以秦氏网密秋荼而获罪者众。今天下无事,四海安,欲与公等共行宽政。今日刑罚,得无枉滥乎?”太尉无忌对曰:“陛下欲致刑网宽平,臣下犹不识圣意。此法弊来己久,非止今日。若情存体国,即共号痴人,意在深文,便为能吏,所以罪虽合杖,必致遣徒,理有可生,务入於死。非憎前人陷於死刑,务取名耳。陛下矜而令放,法司亦宜固请,但陛下喜怒不妄加於人,刑罚自然中。”高宗曰:“卿言是矣。”
又曰:神功初,天后谓侍臣曰:“近者朝臣多被周兴、来俊臣等推勘,递相牵引,咸自承服。国家有法,朕岂能违?中间疑有枉滥,更使近者就狱亲问,皆自承引不虚,朕不以为疑,即可其奏。自周兴、俊臣死後,更无闻有反逆者。然则己前就戮者,不有冤滥耶?”姚元崇对曰:“自垂拱己後,被告身死破家者,皆是枉酷自诬而死。告者持以为功,天下号为罗织甚於汉之党锢。陛下令近臣就狱问者,近臣亦不保,何敢辄有动摇?被问者若废性,惧遭其毒手。赖上天降灵,圣情发寤,诛锄凶竖,朝廷安。今日己後,臣以微躯及一门百口保见在内外官,更无反逆者。若後有征验,反逆有实,臣请授知而不告之罪。”上大悦曰:“前宰相皆顺成其事,陷朕为淫刑之主。闻卿所说,甚合朕心。”
又曰:陆象先为益州长史,在官务以宽仁为政。司马韦抱贞言:“望明公稍行杖罚,以立威名。不然,恐下人怠惰,无所惧也。”象先曰:“为政者,理则可矣。何必严刑树威,损人益己?恐非仁恕之道。”
又曰:开元二十五年,刑部断狱,天下死罪惟有五十八人。大理少卿徐峤上言:“大理狱院由来相传煞气太盛,鸟雀不栖。至是鹊巢其树。”於是百寮上表贺,以为几至刑措。
又曰:大宗性仁恕。言事者谏曰:“陛下为政,伤於太宽,朝典由是不肃。”上笑而答曰:“今时运艰难,凡人臣事朕者,窥少禄利耳。今府库空竭,无俸入俾之优足,但峻刑科,是君上有威无恩,朕所不忍行也。”
《管子》曰:夫争强之国先争刑令。国之轻重者,刑也。
《文子》曰:道狭然後任智,德薄然後任刑,明浅然後任察。任智者心乱,任刑者上下恐,任察者下求善以事其上。
《庄子》曰:赏罚利害,五刑之辟,教之末;礼法度数,刑名比详,治之末也。
又曰:民为外刑者,金与木也;为内刑者,动与过也。霄人之离外刑也,金木讯之;离内刑也,阴阳食之。免内外之刑者,惟真人能之。
《司马法》曰:先王之治,从天之道,设地之宜,乃作五刑,以禁民僻;乃兴甲兵,以讨不义。制瑞节以通使,巡狩省方以会诸侯、考不同,正礼,月正时历,(考不同者,正法度齐于天子法度也。正礼者,上下之礼也。月正时历者,月正朔名也。时历,时气正月相应也。)名文章、车服(名月爵。称文章车服,所以显有德,异尊皋,使不逾制度也。天子法度,不从命,为乱常法也。)比德逆天之时,(比败德不行也。不顺时生煞之叙也。)乃征师於诸侯征之;不会朝过聘则刘;(刘,煞也。诸侯背叛不会朝过聘则煞之。)废贡职、擅称兵、相侵削,废天子之命则黜;(不从王者法度,则征其罪而黜之也。)改历史、衣服、文章,易礼变刑则放;(若奉王法,则不之远方。)娶同姓,以妾为妻,变太子,专罪大夫,擅立关,绝降交则幽;(幽系。)慢神省哀,夺民之时,重粟畜货,重罚暴虐,自佚,宫室过度,宫妇过数,则削地损爵。
《尸子》曰:秦穆公明於听狱。断刑之日,揖士大夫曰:“寡人不敏,使民入於刑,寡人与有戾焉。二三子各据尔官,无使民困於刑。”缪公非乐刑民,不得己也。此其所以善刑也。
又曰:车轻道近,则鞭策不用。鞭策之所用,远道重任也。刑罚也者,民之鞭策也。
《商君书》曰:晋文将欲明刑,於是合诸卿大夫於冀宫。颠颉後至,吏请其罪,遂断颠颉之脊。人皆惧曰:“颠颉之有宠也,断脊以循;而况於我乎?”乃无犯禁者。晋国大理。
《吕氏春秋》曰:皋陶作士刑。
《韩子》曰:殷之法:灰弃於术者刑。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灰弃于术,必燔人。燔人怒则斗,斗则三族相煞,虽刑之可也。”
又曰:楚国法:太子不得乘车王弟门。时天大雨至,急召太子。庭中有淖,太子遂驰弟门,庭理以殳击马,遂败其驾。太子泣请王诛之。王乃益廷理爵三级。
《淮南子》曰:圣人因民之所喜而劝善,因民之所恶以禁奸。故赏一人而天下誉之,罚一人而天下畏之。故至赏不费,至刑不滥。孔子诛少正卿而鲁国之邪塞,子产诛邓析而郑国之奸禁。
又曰:赵政昼决狱,夜理书。(赵政,秦皇帝也。)御史冠盖接於郡县,覆督稽留戍五岭以备越,筑城以守胡。然奸邪萌生,盗贼群居,事愈烦而乱愈多。故法者,治之具也,而非所以中也。
又曰:子发为上蔡令,民有当刑狱断论,定决於令前。子发喟然有惨恤之心,罪人以刑而不忘其恩(子发,楚威王臣也。在春秋后。)日。此其後,子发得罪於威王,而奔於刑者於城下之庐。追者至,蹀足而怒曰:”子发亲决吾罪,而吾怨之,よ於骨体。使我得肉而食之,其知厌乎?“追者皆以为然,不索其内,果活子发。
《白虎通》曰:圣人治天下,必有刑罚何?所以助治,顺天之度也。故悬爵赏者,示有所劝也;设刑罚者,明有所惧也。
《传》曰:三王肉刑,应世以立刑者,五帝之鞭策。刑所以五何?法五行也。五帝画其衣,象五行也。
《世本》曰:伯夷作五刑。
《会稽典录》曰:阚泽字德润,山阴人也。初,吕壹奸罪发闻,有司穷治,奏以大辟。或以为宜加焚烈,用彰其恶。吴王以问泽。泽曰:“盛明之世,不宜有此刑。”遂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