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章算术 - 第 9 页/共 23 页

又有积三十九亿七千二百一十五万六百二十五步,问为方几何?答曰:六万三千二十五步。   ○开方   〔求方幂之一面也。〕   术曰:置积为实。借一算,步之,超一等。   〔言百之面十也。言万之面百也。〕   议所得,以一乘所借一算为法,而以除。   〔先得黄甲之面,上下相命,是自乘而除也。〕   除已,倍法为定法。   〔倍之者,豫张两面朱幂定袤,以待复除,故曰定法。〕   其复除,折法而下。   〔欲除朱幂者,本当副置所得成方,倍之为定法,以折、议、乘,而以除。   如是当复步之而止,乃得相命。故使就上折下。〕   复置借算,步之如初。以复议一乘之,〔欲除朱幂之角黄乙之幂,其意如初之所得也。〕   所得副以加定法,以除。以所得副从定法。   〔再以黄乙之面加定法者,是则张两青幂之袤。〕   复除,折下如前。若开之不尽者,为不可开,当以面命之。   〔术或有以借算加定法而命分者,虽粗相近,不可用也。凡开积为方,方之自乘当还复有积分。令不加借算而命分,则常微少;其加借算而命分,则又微多。   其数不可得而定。故惟以面命之,为不失耳。譬犹以三除十,以其余为三分之一,而复其数可以举。不以面命之,加定法如前,求其微数。微数无名者以为分子,其一退以十为母,其再退以百为母。退之弥下,其分弥细,则朱幂虽有所弃之数,不足言之也。〕   若实有分者,通分内子为定实,乃开之。讫,开其母,报除。   〔淳风等按:分母可开者,并通之积先合二母。既开之后,一母尚存,故开分母,求一母为法,以报除也。〕   若母不可开者,又以母乘定实,乃开之。讫,令如母而一。   〔淳风等按:分母不可开者,本一母也。又以母乘之,乃合二母。既开之后,亦一母存焉,故令一母而一,得全面也。   又按:此术“开方”者,求方幂之面也。借一算者,假借一算,空有列位之名,而无除积之实。方隅得面,是故借算列之于下。“步之超一等”者,方十自乘,其积有百,方百自乘,其积有万,故超位,至百而言十,至万而言百。“议所得,以一乘所借算为法,而以除”者,先得黄甲之面,以方为积者两相乘,故开方除之,还令两面上下相命,是自乘而除之。“除已,倍法为定法”者,实积未尽,当复更除,故豫张两面朱幂袤,以待复除,故曰定法。“其复除,折法而下”者,欲除朱幂,本当副置所得成方,倍之为定法,以折、议、乘之,而以除,如是,当复步之而止,乃得相命。故使就上折之而下。“复置借算,步之如初,以复议一乘之,所得副以加定法,以定法除”者。欲除朱幂之角黄乙之幂。“以所得副从定法”者,再以黄乙之面加定法,是则张两青幂之袤,故如前开之,即合所问。〕   今有积一千五百一十八步四分步之三。问为圆周几何?答曰:一百三十五步。   〔于徽术,当周一百三十八步一十分步之一。   淳风等按:此依密率,为周一百三十八步五十分步之九。〕   又有积三百步,问为圆周几何?答曰:六十步。   〔于徽术,当周六十一步五十分步之十九。   淳风等按:依密率,为周六十一步一百分步之四十一。〕   开圆术曰:置积步数,以十二乘之,以开方除之,即得周。   〔此术以周三径一为率,与旧圆田术相返覆也。于徽术,以三百一十四乘积,如二十五而一,所得,开方除之,即周也。开方除之,即径。是为据见幂以求周,犹失之于微少。其以二百乘积,一百五十七而一,开方除之,即径,犹失之于微多。   淳风等按:此注于徽术求周之法,其中不用“开方除之,即径”六字,今本有者,衍剩也。依密率,八十八乘之,七而一。按周三径一之率,假令周六径二,半周半径相乘得幂三,周六自乘得三十六。俱以等数除幂,得一周之数十二也。其积:本周自乘,合以一乘之,十二而一,得积三也。术为一乘不长,故以十二而一,得此积。今还原,置此积三,以十二乘之者,复其本周自乘之数。凡物自乘,开方除之,复其本数,故开方除之,即周。〕   今有积一百八十六万八百六十七尺,〔此尺谓立方尺也。凡物有高、深而言积者,曰立方。〕   问为立方几何?答曰:一百二十三尺。   又有积一千九百五十三尺八分尺之一,问为立方几何?答曰:一十二尺半。   又有积六万三千四百一尺五百一十二分尺之四百四十七,问为立方几何?答曰:三十九尺八分尺之七。   又有积一百九十三万七千五百四十一尺二十七分尺之一十七,问为立方几何?答曰:一百二十四尺太半尺。   开立方〔立方适等,求其一面也。〕   术曰:置积为实。借一算,步之,超二等。   〔言千之面十,言百万之面百。〕   议所得,以再乘所借一算为法,而除之。   〔再乘者,亦求为方幂。以上议命而除之,则立方等也。〕   除已,三之为定法。   〔为当复除,故豫张三面,以定方幂为定法也。〕   复除,折而下。   〔复除者,三面方幂以皆自乘之数,须得折、议,定其厚薄尔。开平幂者,方百之面十;开立幂者,方千之面十。据定法已有成方之幂,故复除当以千为百,折下一等也。〕   以三乘所得数,置中行。   〔设三廉之定长。〕   复借一算,置下行。   〔欲以为隅方。立方等未有定数,且置一算定其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