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50 页/共 137 页

谨按。冲突仪仗下似应照上二条添入妄行控诉句。 □宝义及英文保二案均非控诉冤抑,亦未诬陷人罪,改发驻防,实属咎由自取。如实有冤抑情事,控诉得实,似不应一概拟发驻防。似应修改明晰,以示区别。 行宫营门:巻首 凡行宫外营门、次营门与紫禁城门同,若有擅入者,杖一百。内营牙帐门与宫殿门同,擅入者,杖六十,徒一年。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 越城:巻首 凡越皇城者,绞(监候)。京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越各府州县、镇、城者,杖一百。官府公廨墙垣者,杖八十。越而未过者,各减一等。若有所规避者,各从(其)重者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谨按。本门内凡言皇城者,多改为紫禁城。此条及门禁锁钥一条仍从其旧,应参看。 条例 越城  一,各衙门亲戚书吏人等,游船演戏,夜半方归,擅叫禁门者,照越府州县城律,杖一百。    此条系雍正七年兵部议覆给事中顾 □条奏定例。    谨按。亲戚应改为官亲幕友。 越城  一,京城该班兵丁,如取用什物,不由马道行走,乘便由城上缒取者,照违制律,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该管员弁疏于觉察,交部议处。    此条系嘉庆十六年刑部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京城而言,外省有犯,应否勿论,记核。 □什物不应由城上缒取,中外皆然,钦奉谕旨虽专指京城,惟既纂为定例,似应添入各省,以免参差。 门禁锁钥:巻首 凡各处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杖八十。非时擅开闭者,杖一百。京城门,各加一等。其有公务急速,非时开闭者,不在此限。 ○若皇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非时开闭者,绞(监候)。其有旨开闭者,勿论。    此仍明律,小注监候二字,顺治三年添入。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二十一     前巻 次巻 兵律之二  军政   擅调官军      申报军务      飞报军情      漏泄军情大事      边境申索军需      失误军事      从征违期      军人替役      主将不固守      纵军虏掠      不操练军士      激变良民      私卖战马      私卖军器      毁弃军器      私藏应禁军器      纵放军人歇役      公侯私役官军      从征守御官军逃      优恤军属      夜禁    擅调官军:巻首 凡将帅部领军马守御城池及屯驻边镇,若所管地方遇有报到草贼生发,实时差人体探缓急声息,(果实)须先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奏闻,给降圣旨,调遣官军征讨。若无警急,不先申上司,虽已申上司不待回报,辄于所属擅调军马及所属擅发与者,(将领、属)各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 ○其暴兵卒至,欲来攻袭,及城镇屯聚军马之处,或有(内贼作)反(作)叛,或贼有内应,事有警急及路程遥远(难候申文待报)者,并听从便,火速调拨(所属)军马,乘机剿捕,若贼寇滋蔓,应合会(兵剿)捕者,邻近官军虽非所属,亦得(行文)调拨策应,(其将领官并策应官)并即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知会。若不即调遣会合,或不即申报上司,及邻近官军(已奉调遣)不即发兵策应者,(将领与邻近官)并与擅调发罪同(亦各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其上司及(典兵)大臣,将文书调遣将士,提拨军马者,(文书内)非奉圣旨,不得擅离信地。若(守御屯驻)军官有(奉文)改除别职,或犯罪(奉文)取发,如(文内)无奏奉圣旨,亦不许擅动,违者,(兼上数事)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原律罪同下有若亲王所封地面有警,调兵已有定制二句,顺治三年删,雍正三年改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申报军务:巻首 凡将领参随统兵官征进,如统兵官分调攻取城寨,克平之后,(将领)随将捷音差人飞报,(知会本管)统兵官转行兵部。统兵官(又须将克捷事情)另具奏本,实封御前(无少停留)。 ○若贼人数多,出没不常,如所领军人不敷,须要速申统兵官,添拨军马,设策剿捕。不速飞申者,(听)从统兵官量事轻重治罪(至失误军机,自依常律)。 ○若有(贼党)来降之人,(将领官)即便送赴统兵官,转达朝廷区处。其贪取来降人财物,因而杀伤(其)人及中途逼勒逃窜者,斩(监候。若无杀伤逼勒,止依吓骗律科)。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删改,雍正三年改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飞报军情:巻首 凡飞报军情,在外府州(如闻属县巡司等报)即差人,申督抚、布政司、按察司,本道仍行移将军、提镇。其守御官差人,各申督抚,仍行本管将军、提镇。督抚、将军、提镇得报,差人一行移兵部,一具实封(直奏)御前。若互相知会,隐匿不速奏闻者,杖一百,罢职不叙。因而失误军机者,斩(监候)。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雍正三年改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谨按。明律有在内直隶军民官司一层,今律所无,则在外二字亦应删改。 漏泄军情大事:巻首 凡闻知朝廷及统兵将军调兵讨袭外番,及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而辄漏泄于敌人者,斩(监候)。 ○若边将报到军情重事(报于朝廷)而漏泄(以致传闻敌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二项犯人若有心泄于敌人,作奸细论。)仍以先传说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减一等。若私开官司文书印封看视者,杖六十。事干军情重事者,以漏泄论(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从,减等)。 ○若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不专指军情,凡国家之机密重要皆是)于人者,斩(监候)。常事,杖一百,罢职不叙。    此仍明律,原在公式门,顺治三年移入,并添入小注,雍正三年修改。 条例 漏泄军情大事  一,在京在外军民人等,与朝贡外国人私通往来,投托,拨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倶发近边充军。通事并伴送人,系官革职。    此条系前明旧例。雍正三年改定,乾隆三十二修改。    谨按。漏泄重事,律系满徒,例则加拟充军,然止曰事情而不曰重事,则似凡有透漏,即应充军矣。 □拨置二字,例不多见,惟官员袭荫门?各处土官袭替一条与此例有此二字。解者谓系挑唆教诱之意。然此例重在因私通往来而透漏事情,不应添入害人一层,致渉纷岐,似应将投托等六字删去,以害人自有教诱犯法之例也。 □与盘诘奸细门?交结外国一条参看。 漏泄军情大事  一,内外衙门办理紧要事件,倶密封投递,本官亲拆收贮,不得令吏胥经手。傥有密封章奏未经上达先已传播,及缉拏之犯闻风扬。等事,査究根由,分别议处。如将应密之事并不密封,及收受承办衙门不行谨愼,以致漏泄者,将封发收受承办官査参,交部分别议处。如封贮之处及投递之前,提塘及衙役人等将密封事件私开窃视以致漏泄者,杖六十。事重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减一等治罪。仍令科道不时稽査,如不行査参,别经发觉者,将该管科道一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原例    一,凡督抚、提镇关渉紧要陈奏本章,及移咨部院紧要事件,并缉拏人犯之案,将封面用密封字样封固投递。通政司收到密封副本,堂官亲拆,另存档案,仍封固收贮。各部院收到密封掲帖、文移,该堂官亲拆,面交司官密行收贮,谨愼办理。(按,此系由外达内之件。)其在京各部院文移咨呈及知照各省文书,有紧要事件,亦必密封递发。督抚提镇接到部院密封文书,务须亲拆收贮。(按,此系由内行外之件)。其各省督抚、提镇以至州县来往公文,亦将紧要事件密封投递,本官亲拆收贮,不得令吏胥经手。(按,此系彼此申行之件。)傥有未经上达先已传播及缉拏之犯闻风远扬等事,査究根由,分别议处。如将应密之事并不密封,及收受承办衙门不行谨愼,以致漏泄者,将封发收受承办官査参。事理重者,照红本不谨愼收存例,事理轻者,照不应轻律,各议处。如收贮之处及投递之前,提塘及衙役人等将密封事件私开窃视,以致漏泄者,杖六十。事重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减一等治罪。仍令科道不时稽査,如不行査出纠参,别经发觉者,将该管科道一并交部,照奉旨事情未到部先钞传例议处。    谨按。此条原例词虽繁冗,却极详晰,后删减太多,反不分明。    《处分则例》。 □一,凡陈奏本章有关渉紧要者,督抚、提镇将副本掲帖用密封字样投递通政司衙门,该堂官亲自开拆。另记档册,封固收贮。其投递部院衙门密封掲帖,各部院堂官亲拆,交司官谨密收贮。若咨文内有紧要事件,亦用密封投递者,各部院堂官亲拆,交司官谨愼承办。至各部院遇有紧要事件行文内外各衙门用密封投递者,该堂官及该督抚、提镇亦亲拆收贮。其直省督抚、提镇以至州县往来紧要文札应密封者,亦密封投递,各本官亲拆收贮。如封发官并不密封以致漏泄,或收受官不知愼密以致漏泄者,倶各降一级留任。 □与此例同。 漏泄军情大事  一,凡平常事件,虽非密封,但未经御览批发之本章刊刻传播,概行严禁。如提塘与各衙门书办彼,此句通,本章一到即钞写刊刻图利者,将买钞之报房、卖钞之书办亦倶照漏泄密封事件例治罪。其捏造讹言刊刻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有招摇诈骗情弊,犯该徒罪以上,不分首从,倶发近边充军。该管官失于觉察,该科道不行査参者,均交部,亦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三年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应与造妖书、妖言门?内钞房探听一条参看。一流二千里,一满流,似嫌参差。 □各省钞房在京探听事件、捏造言语録报各处者,系官革职,军民流三千里。此条捏造讹言一段应并于彼条之内。 □从前,公事专用题本,不用奏折,是以止云本章。今则要事均用奏折,似应改为章奏。 □从前,题本由通政司送阁,且均有副本,是以漏泄最易,后紧要事件倶用奏折,本日即有廷寄谕旨,漏泄之事颇少矣。 □治罪自系治以杖六十及徒三年之罪也。 □与《处分则例》各条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