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48 页/共 137 页
此条系前明《会典》。
谨按。专为钦天监占候而设,然奏者少而不奏者多矣。
术士妄言祸福:巻首
凡阴阳术士,不许于大小文武官员之家,妄言(国家)祸福。违者,杖一百。其依经推算星命、卜课,不在禁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术士妄言祸福 一,习天文之人,若妄言祸福、煽惑人民者,照律治罪。
此条系康熙年间定例,原载禁止师巫邪术门,乾隆五年删改,嘉庆六年移入此门。
谨按。既云妄言,又云煽惑人民,其与妖言何异。仅拟杖罪,未免太轻,应与造妖书、妖言律参看。
匿父母夫丧:巻首
凡闻父母(若嫡孙承重与父母同)及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忘哀作乐及参预筵宴者,杖八十。若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亦杖八十。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者,杖六十。
○若官吏父母死,应丁忧,诈称祖父母、伯叔、姑、兄、姉之丧,不丁忧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父母见在)无丧诈称有丧,或(父母已殒)旧丧诈称新丧者,(与不丁忧)罪同。有规避者,从(其)重(者)论。
○若丧制未终,冒哀从仕者,杖八十(亦罢职)。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仕宦远方丁忧者,以闻丧月日为始。夺情起复者,不拘此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匿父母夫丧 一,内外官员例合守制者,在内经由该部具题关给执照,在外经由该抚照例题咨回籍守制。京官取具同郷官印结,外官取具原籍地方官印甘各结,将承重祖父母及嫡亲父母与为所后父母例应守制,开明呈报。如有诈冒,照律例治罪。倶以闻丧月日为始,不计闰,二十七个月服满起复,若服满果无事故,在家迁延者,交该部照例议处。
此条系前明《会典》,雍正三年修改,乾隆元年改定。
谨按。此内外官员丁忧之通例。
□此条律例大约为匿丧及冒哀从仕而设,服满在家迁延,则尤系贤者之过。交部议处,似可不必。处分例并无此层,似可删去。
匿父母夫丧 一,官吏丁忧,除公罪不问外,其犯赃罪及系官钱粮,依例句问。
此条系前明旧例。
匿父母夫丧 一,凡内外大小官员遇父之生母病故,父已先故,又无父之同母伯叔及父同母伯父之子,准其回籍治丧。其本身出继为人后者,遇本生父母之丧,令其回籍守制,除路程外,倶定限一年,限满咨部赴补。其匿丧不报,及无丧诈称有丧、旧丧诈称新丧规避者,革职。若文武生童及举贡监生遇生祖母并本生父母之丧,例应治丧及守制者,期年内倶不许应试,有稳匿不报朦混干进者,事发,照匿丧律治罪。其月课等试无关功名弃取者,不在此例。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礼部议覆河南学政邹升恒条奏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明《通鉴》载,先是百官闻祖父母、伯叔、兄弟丧,倶得奔赴。洪武二十六年吏部言,期年奔丧,皆令守制,或一人连遭数丧,或道路数千里,则居官日少,更易烦数,旷官废事。自今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余期丧不准奔赴。从之。本生父母之丧因已降为期服,是以例不丁忧,自愿回籍治丧者,定限一年,并非必令其回籍也。然本生父母究与旁期之丧大有区别,定为守制一年,揆之天理人情亦属允当。然数百年以来,并无人议及于此,何也。此例文之远胜于前者。父之生母即祖妾也,既准治丧一年,则亦期服矣,而服制律不载此项,自属遗漏。
□《皇朝经世文编?服制门》,王应奎承重孙说,张笃庆为父生母不承重辨,柴绍炳庶孙不为生祖母承重说,冯浩庶孙父卒不为所生祖母服三年论等篇,均可与此例参看。又,陈祖范答庶孙为所生祖母服议亦明通,与此例相合。
再,洪武年间既定期服不准奔丧之制,遂并本生父母而亦不准丁忧,与上条服满在家迁延之意相同,盖视公事为重,而丧服为轻也,故匿丧等项均较唐律轻至数等。
匿父母夫丧 一,凡官员出继为人后者,于起文赴部选补之时,即将本生三代姓氏存殁一并开列,选补之后,即行知照该省。如有出仕之后始行出继归宗者,即着该员取具本旗原籍印结,详报咨部改正。三代傥有临时先谋出继、归宗预为匿丧恋职地歩者,一经发觉,将本官照匿丧例革职,不准原赦。扶同出结之旗籍各官,倶交该部照例议处。其扶同具结之邻族,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此条系乾隆二年吏部议覆云南巡抚张允随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为出继而言。
□不准原赦,似应删去。
□十恶内不孝条下,闻祖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死,与此相等。彼系统士民言之,此则专言官员也。
赵氏翼《陔余丛考》云,《礼》经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家不从政。解者谓令其子孙得以家居侍养。此后世终养之例之所始,而不知非也。家有老亲,正资禄养,岂有转禁其入仕之理。且九十者,一家之中,倶不从政,傥在贫家,将何以奉晨昏、具甘旨。是教之孝而转无以全其孝也。《北史》辛雄有《禄养论》,谓《礼记》所云不从政者,郑注云复除之,盖专指庶人而言。力役之征,概以停免,非公卿士大夫之谓也。仲尼论五孝,自天子至于庶人,无致仕之文。今宜听禄养,不约其年。魏孝帝纳之。辛雄此论,可谓发前人所末发。按《管子?入国篇》。凡国都皆有长老,七十以上一子无征,八十以上二子无征,九十以上尽家无征。又,汉武诏云,九十以上,复其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注,复者,免其徭役。又,贾山《至言》。陛下振贫民,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师古曰一子不事,蠲其赋役也。二算不事,免其二口之赋也。则汉时犹未有仕宦者亲老归养之例,但庶民之家有老亲则免其徭役口算耳。然则误以不从政为不服官,而定亲老去官之例,起于何时耶。按《晋书》,庾纯以父老不解官被劾。又,齐王攸议曰,《礼》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纯父年八十一,兄弟六人,三人在家,不废侍养。今令年九十乃听悉归,纯父年未九十,不为犯令。然则亲老归养之制,盖即晋时所定也。《北史》魏宣武帝诏,诸有父母八十以上者,皆听居官禄养。留亲就禄,至特颁诏书,可见亲老归养,久着为成例,至宣武始变通耳。又,《南史?张岱传》。岱母是年八十,而籍注未满,岱便去官。则是时仕宦者,父母之年亦须注籍也。
弃亲之任:巻首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别无以次侍丁,而弃亲之任,及妄称祖父母、父母老疾求归入侍者,并杖八十。(弃亲者,令归养,候亲终,服阕降用。求归者,照旧供职。)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见被囚禁而筵宴作乐者,罪亦如之。(筵宴不必本家,并他家在内。)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弃亲之任 一,凡应补、应选人员有亲老情愿终养者,于本省起文时即具呈该地方官转详咨部,在籍终养。若现任官员,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家无次丁者。或有兄弟而笃疾不能侍养。及母老,虽有兄弟而同父异母者。其父母年至八十以上,虽家有次丁,愿请终养者。或出仕后兄弟忽遭事故,无人奉事者。或继父母已故,其本生父母老病,愿请终养者,均不拘歴俸三年之限。该督抚査明该员仓谷钱粮并无亏空,任内并无诖误,取具印结具题,倶准其回籍终养。俟亲终服满之日,该督抚给咨赴部铨补。如有捏报借名诡避者,发觉之日,将呈请终养之员按律究拟,并将出结各官一并参处。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前明令,雍正三年増改。(按,律必亲年八十以上方准归养。例以年至七十愿归养者,听。亦曲顺人情之意也。
□此例凡四层,均听终养。)一系雍正五年定例,乾隆元年删并,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上数条系指例应丁忧而言,此条系指情愿终养而言。
□亲年,律以八十为准,例推广为七十亦准归养,而应补、应选人员祗云亲老,并未注明七十以上,似属参差。
□弃老疾之亲而之任,与捏称父母老疾者,均杖八十。律并举两层而言,例则专言捏报、诡避之罪,且于终养上注明情愿二字,则应终养而不呈请终养,是否仍应照律拟罪之处,记核。
□处分例载官员呈请终养,如有浮开年歳,假捏事故,藉端规避者,革职。并无应终养而不终养若何治罪之例。
丧葬(职官庶民三月而葬):巻首
丧葬 一,凡有(尊卑)丧之家,必须依礼(定限)安葬。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若弃毁死尸,又有本律。)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从卑幼,并减二等。若亡殁远方,子孙不能归葬而烧化者,听从其便。○其居丧之家,修斋设醮,若男女混杂(所重在此),饮酒食肉者,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还俗。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丧葬 一,旗民丧葬,概不许火化,除远郷贫人不能扶柩归里,不得已携骨归葬者,姑听不禁外,其余有犯,照违制律治罪。族长及佐领等隐匿不报,照不应轻律分别鞭责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乾隆二十一年改定。
谨按。此亦不得已之办法也。
丧葬 一,民间丧葬之事,凡有聚集演戏及扮演杂剧等类,或用丝竹管弦演唱佛戏者,该地方官严行禁止,违者,照违制律治罪。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雍正十三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一系乾隆元年定例,嘉庆六年修并。
谨按。律祗言修斋设醮,例所云演戏等类,较斋醮尤为悖礼矣,故重其罪。然禁者自禁,而犯者如故,化民成俗之意,是所望于贤有司矣。
郷饮酒礼:巻首
凡郷党叙齿及郷饮酒礼,已有定式。违者,笞五十(郷党叙齿自平时行坐而言,郷饮酒礼自会饮礼仪而言。)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郷饮酒礼 一,郷党叙齿,士、农、工、商人等,平居相见及歳时宴会揖拜之礼,幼者先施。坐次之列,长者居上。如佃戸见田主,不论齿叙,并行以少事长之礼。若亲属,不拘主佃,止行亲属礼。
此条系前明洪武五年令。
《集解》。此例于郷党叙齿中分出佃主佃戸之别,主佃中又以亲属为重,主佃为轻。
谨按。此与下条均古法也,今不行矣。
郷饮酒礼 一,郷饮坐叙,高年有徳者居于上,高年湻笃者并之,以次序齿而列,其有曾违条犯法之人,列于外坐,不许紊越正席。违者,照违制论。主席者若不分别,致使良莠溷淆,或察知,或坐中人发觉,依律科罪。
此条系前明大诰,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律与条例并折毁申明亭律例,犹有以礼化民之意,乃视为具文,地方官惟知以法令从事,失此意矣。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二十 前巻 次巻
兵律之一 宫卫
太庙门擅入
宫殿门擅入
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
从驾稽违
直行御道
内府工作人匠替役
宫殿造作罢不出
辄出人宫殿门
关防内使出入
向宫殿射箭
宿卫人兵仗
禁经断人充宿卫
冲突仪仗
行宫营门
越城
门禁锁钥
太庙门擅入:巻首
凡(无故)擅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者,杖一百。太社门,杖九十。(但至门)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