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108 页/共 137 页
□唐律奴奸良人者,徒二年半,部曲等,徒二年。明律加凡奸一等,杖九十,无部曲一层。唐律奸官、私婢,杖九十。明律减凡一等,杖七十。唐律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谓犯良人加奸罪一等,无夫徒二年,有夫徒二年半。明律奸所部妻女者,加凡奸罪二等,无夫杖一百,有夫徒一年。虽加二等,比唐律尚轻。即居父母及夫丧,若道士、女冠奸者,各又加一等,加凡奸二等也,妇女以凡奸论。明律亦加凡奸罪二等,而实各轻数等。例又改奸罪为满杖,加枷,而奸同宗无服之亲,及僧道、尼僧、女冠定有枷号专条,余倶不言,则更诸多纷岐矣。
官吏宿妓:巻首
凡(文武)官吏宿娼者,杖六十(挟妓饮酒,亦坐此律)。媒合人减一等。
○若官员子孙(应袭荫)宿娟者,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改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官吏宿妓 一,监生生员撒溌嗜酒,挟制师长,不守监规、学规、及挟妓、赌博,出入官府,起灭词讼,说事过钱,包揽物料等项者,问发为民,各治以应得之罪。得赃者,计赃从重论。
此条系前明旧例,原载贡举非其入门,雍正五年移附此律。
谨按。此专为生监而设,应与买良为娼门,无稽之徒,及生监窝顿流娼一条参看。
买良为娼:巻首
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及娶为妻妾,或乞养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财礼入官,子女归宗。
此仍明律。
条例
买良为娼 一,凡藉充人牙将领卖妇人,逼勒卖奸图利者,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发云、贵、两广烟瘴少轻地方。如虽无局奸图骗情事,但非系当官交领,私具领状,将妇人久养在家,逾限不卖,希图重利者,杖一百。地方官不实力査拏,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二年,刑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既拟充军,又加枷号三个月,似嫌太重。傥系妇女应否实发之处,记参。
□领卖妇人,自系指当官价卖而言,现在例应当官价卖者絶少(杀死奸夫门内载有专条),此例亦属虚设。
买良为娼 一,凡无籍之徒及生监,衙役、兵丁窝顿流娼、土妓引诱局骗,及得受窝顿娼妓之家财物,挺身架护者,照窝赌例治罪。如系偶然存留,为日无几,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其窝顿月日经久者,杖一百,徒三年。再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得受娼妓财物者,仍准枉法计赃从重论。邻保知情容隐者,杖八十。受财者,亦准枉法论,计赃从重科断。其失察之该地方官,交部照例议处。
此条原系二条,一系乾隆元年,刑部议覆福建按察使伦达礼定例。一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山东按察使沈廷芳,条奏定例,乾隆三十二年删并。
谨按。此专言窝娼之罪。
买良为娼 一,京城内外拏获窝娼,并开设软棚,月日经久之犯,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租给房屋之房主,初犯杖八十,徒二年。再犯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容留之邻保,杖八十。房屋入官。若甫经窝娼,及开设软棚,及被拏获知情租给之房主,杖八十。知情容留之邻保,笞四十。若房主邻佑实不知情,不坐。房屋免其入官。如业主所置房屋交家人经手,有赁给窝娼、开设软棚,伊主实不知情者,罪坐经手之人。傥系官房,即将知情租给经手官房之人,亦照前例治罪。
此条系嘉庆十六年,奉旨纂为定例。
谨按。此专言房主之罪,与赌博及私铸案内各条参看。
谨按。男子拒奸杀人有例,和同鶏奸有例,而无男子卖奸之条。开设软棚,其即男子卖奸之处乎,特例未明言之耳。与窝娼并论,盖可知已。
宋周密《癸辛杂志》云,书传所载龙阳君弥子瑕之事甚丑,至汉则有籍孺邓通、韩嫣、董贤之徒,史臣赞之曰,柔曼之倾国,非独女徳,盖亦有男色焉。闻东都盛时,无頼男子亦用此以图衣食,政和中始立法吿捕男子为娼者,杖一百,赏钱五十贯。呉俗此风尤盛,皆傅脂粉,盛装饰,善针指,呼谓亦如妇人,以之求食,其为首者,号师巫行头。凡府有不男之讼,则呼使验之,败坏风俗,莫甚于此。然未见有举旧条以禁止之者,岂以其言之丑故耶。
纪氏昀《槐西杂志》谓,娈童始黄帝比顽童。见《尚书逸周书》称美男破老,殆指是乎。《周礼》有不男之讼,疑其亦指此事也。
买良为娼 一,凡纵容抑勒妻妾及亲女、义女、子孙之妇妾等项,与人通奸者,除照纵容抑勒犯奸本律治罪外,仍将纵容抑勒之人在本家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奸夫及妇女倶照律问拟,毋庸枷号。若有私买良家之女为娼,及设计诱买良家之子为优者,倶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者,与同罪。媒合人及串通说合之中保减一等。奸宿者,照抑勒妻女与人通奸,奸夫杖八十律,拟杖八十,子女不坐,并发归宗。若妇女男子自行起意为娼、为优卖奸者,照军民相奸例,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宿娼狎优之人,亦照此例,同拟枷杖。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嘉庆十四年修改,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原例买良家子女作妾,并义女等项名目,本为卖奸起见,与买良为娼何异。故于杖罪外,加以枷号,即系科以买良为娼之罪也。改定之例,凡纵容亲女等项,均加枷号,似非原定此例之本意。知情卖者与同罪,如系祖父母、父母亦枷号三个月,徒三年矣,甚属非是。略卖子孙为奴婢,律止杖八十,故杀子孙亦罪止徒一年,此则满徒加枷不特重于略卖,且较故杀加至数等矣。
□媒合人减一等,则应杖九十,徒二年半,枷号应若干日,未经叙明。然例虽严,而案絶少,亦虚文耳。
□男子自行起意为优,若并未卖奸,则无罪可科矣。
□优不禁而独禁娼,未见娼遂少于优也。本朝罢教坊司,改各省乐戸,系革前明之弊政,并非连娼妓一概革除也。歴代所不能禁者,而必立重法以绳之,似可不必。然究其实,百分中又何能禁絶一分耶。徒为土棍、吏胥开得规包庇之门而已。
□再,如娼优于犯案枷责之后,能令其改业为良民乎。不过仍为娼优而已,徒设科条无谓也。
□律有文武官员宿娼狎优之罪。而不及凡人,以无罪可科也。此例凡宿娼狎优之人,均照凡奸例,拟杖一百,枷号一月,是较官员科罪反重矣。且同系宿娼狎优,买自良人者,拟杖八十,自行起意卖奸者,满杖加枷,纵容亦同。尤觉参差。
□娼妓本与良人妇女不同,宿娼者与奸良人妇女同科,已嫌未协。且良人奸他人婢者,尚应减科,例亦不加枷号,宿娼者反与凡奸同罪,亦嫌未尽平允。
□再,娼优与奴埤均系下贱之流,买良为奴婢,例所不禁,而买良为娼优,较律加至数等,岂价买之奴婢,竟无清白良民乎。
□再,犯奸罪名,唐在杂律不过寥寥数条耳。明则较多矣,而例较律为尤多,本门赅载不尽者,威逼致死门又惮详晰言之,案牍之繁,殆由于此,然亦可以观世情矣。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四十四 前巻 次巻
刑律之二十 杂犯
拆毁申明亭
夫匠军士病给医药
赌赙
阉割火者
嘱托公事
私和公事
失火
放火故烧人房屋
搬做杂剧
违令
不应为
拆毁申明亭:巻首
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亭中)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各令修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拆毁申明亭 一,凡钦奉教民敕谕,该督抚率属员缮写刊刻,敬谨悬挂于申明亭,并将旧有一切条约,悉行刊刻木榜晓谕。
此条系乾隆九年,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此良法也,其如不行何。
□《律例通考》云,此律置于杂犯篇首者,罪其违法擅废也。若钦奉教民敕谕,缮写刊刻,敬谨悬挂于申明亭中,原属劝戒化导之善政。若因刻于申明亭板榜,即列于杂犯篇中,似属猥亵,拟将此条移载吏律公式讲读律令条后,庶与古人象魏悬书,月吉读法之意相符云云。议论不为无见。
□《周礼》。布宪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注,宪,表也,谓悬之也。大司寇、小司寇亦既悬而布之矣,犹恐未遍布宪,又持旌节于道路,以宣布之。盖王者重刑,故不惮反复丁宁也。
□此所谓禁之于未然也。此条例文颇得此意,长民者如果认眞行之,亦不无少有裨益。观于郷,而知王道之易,易者,此类是也。
夫匠军士病给医药:巻首
凡军士在镇守之处,丁夫杂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当该(镇守监督)官司不为(行移所司)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拨良医,及不给对证药铒医治者,罪同。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赌赙:巻首
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所)摊(在)场(之)财物入官。其开张赌坊之人(虽不与赌列亦)同罪。(坊亦入官。)止据见发为坐,职官加一等。
○若赌饮食者勿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赌赙 一,凡军民人等,擅入宗室府内,教诱为非,及赌博诓哄财物者,倶问发近边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原载工乐戸及妇人犯罪门,雍正三年移改。顺治十六年裁革女乐,京城教坊司并无女子。
谨按。此条最严,不分教诱之轻重,及赌博诓哄,即拟军罪。应参看教诱人犯法律。军民人等仍明例也。
赌赙 一,凡赌博不分兵民,倶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偶然会聚,开场窝赌,及存留之人抽头无多者,各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官员有犯,革职枷责,不准折赎。奴仆犯者,家主系官,交与该部。系平人,责十板。该管各官不行严査缉拏,别经发觉者,交部议处,总甲笞五十。若旁人出首,或赌博中人出首者,自首人免罪,仍将在场财物一半给首人充赏,一半入官。凡以马吊混江赌财物者倶照此例治罪。赌饮食者,坐不应重律。以上倶拏获牌骰,见发有据者方坐,不许妄扳拖累。
此条系顺治初年、六年、十一年、十五年、康熙二年、七年、十一年、十二年、十五年节次定例,十九年并纂为通例(不分旗民)。三十年议准造卖牌骰通例。三十一年遵旨严定旗民犯赌,及造卖赌具之例。雍正三年将旗民分作二条(造卖赌具另为一条),乾隆五年修改。(道光五年,管理鑵黄旗满洲都统英和等,奏准旗人窝赌,及造卖赌具者,倶销除旗档,照民人问拟。将旗人开场聚赌,及造卖赌具之例删除。
谨按。此条与下将自己银钱开场一条,倶系赌博通例,似应修并为一。
□偶然会聚,与下条经旬累月,系以开赌之久暂,定罪名之轻重。惟下条祗云,放头抽头并无赃数,此条抽头无多句,尚未分明。唐律所以有计赃重者,各以已分准盗论也。赌博原例,开场之人在家存留赌博之人,将自己银钱放头、抽头之人,各枷号三个月。旗人原例,开局之人、抽头之人、容留赌博房主,倶拟绞候。是存留之人即房主也。现定之例又另有房主专条,则专言图利,租给房屋矣。官员一层似应摘出另为一条,并入下现任职官条内。下,民人将自己银钱条同。
□奴仆一层似应删去。盖奴仆之于家长,犹子弟之于父兄也,子弟赌博,父兄无治罪之条,何奴仆赌博而独责家主耶。盖专为八旗而设也。存留之人指房主言,亦即律文所谓开张赌坊者也。放头、抽头则系赌博正犯,存留之人下紧接抽头无多一语,殊不明晰。
□再,原例系不分旗民,是以有枷号两个月、三个月之语,以旗人折枷之法计之,其罪名已在军流以上矣。后改为不分兵民,似无庸加以枷号,或称开场诱赌之人,照下条徒罪量为减科,其赌博之人,均拟满杖,似尚得平。不然,忽而徒流,忽而枷杖,亦觉杂乱无章,犯奸门枷号与此相同。应参看。
赌赙 一,八旗直省拏获赌博,务必穷究牌骰之所由来,如不能究出,或被他处査出,将承审官交部议处。傥将无辜之人混行入罪,照不能査出造卖牌骰例,加一等治罪。其究出造卖之地方官,交部议叙,或所属地方有造卖之家,未经发觉,能缉拏惩治,亦交部议叙。
此条系雍正六年,刑部议覆庄亲王等拏送董五等,造卖纸牌骰子等案内,奉旨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与不严迫赌具来歴一条参看,修并为一亦可。
赌赙 一,无頼匪徒,串党驾船,设局揽载客商,句诱赌博,折没货物,掯留行李者,初犯到案,审系仅止一二次者,照开场诱赌例,杖一百、徒三年。三次以上及再犯者,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并将首犯先于拏获之沿河马头地方,加枷号一个月。其船戸知情分赃者,初犯仍照为从论,再犯亦与犯人同罪,船价入官。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江西按察使廖瑛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水路而言。
□《处分则例》。各处沿江匪船,设局诱赌,未获人犯,令臬司摘出姓名,记档统计,该地方官一年之内,能拏获若干名,分别功过,于年终汇册咨部。刑例无文,似应于此例内添入。
赌赙 一,凡容留制造赌具之房主,如讯不知情,仍照不应重律治罪外,如审系贪得重租,知情包庇,但在一年以外者,将房主与造卖赌具为首之犯一例问拟,发边远充军。即在一年以内,亦将房主照制造为从,及贩卖为首例,杖一百,流二千里。若在半年以内,将房主照贩卖为从例,杖一百,徒三年。傥地方官拏获造卖赌具之犯,不将窝留造卖月日研究明确,从复位拟者,将承审之员严行参处。
此条系乾隆三十四年,刑部议覆广西按察使呉虎炳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言容留制造赌具房主之罪。此例以一年、半年分别科断,下条京城内外存留赌博之人,则以经旬累月科断。彼条有房屋入官之语,此例无文。应参看。
赌赙 一,拏获赌博人犯到案,务向各犯严追赌具来歴,如不将造卖之人据实供出,即将出有赌具之人,照贩卖为从例,杖一百,徒三年。若已将造卖之人供出,该地方官规避失察,朦胧结案,或该犯狡词支饰,承审官不根究实情,后经査出,交部分别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