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 第 345 页/共 607 页

是日,二十八日。惠卿以急速公事求独对,布亦具继宗所告曲折以闻,并言:「惠卿所见不同,不可共事,乞别选官根究。」未报,而中书建白,三司承内降当申中书覆奏取旨,乃擅出榜欲按治。诏官吏特释罪,其元批依奏指挥更不施行,榜仍缴纳中书。布论三司奏请御批,例不覆奏,且三司尝申知中书,虑无罪可放。寻有诏如布请,惠卿等愈侧目矣。   注  释   【一】知虔州都官员外郎刘彝「虔」原作「处」,据下文及宋史卷三三四本传改。   【二】孙构「构」原作「桷」,据宋史卷三三一本传改。   【三】上又忧熙河城寨气势未相接「势」原作「道」,据阁本改。   【四】申提举司体量诣实「诣」原作「指」,据阁本改。   【五】多寡之数「寡」原作「募」,据阁本、活字本及宋会要食货六五之一四、六六之三七改。   【六】馆阁校勘「馆阁」原作「阁门」,据阁本改。   【七】履因求对「履」原作「上」,据阁本改。   【八】二月原作「三月」,据阁本、活字本及本书卷二五○熙宁七年二月辛卯条李焘注改。   【九】三边借职王尹按:宋低级武官有三班借职而无「三边借职」,疑此处「边」为「班」之误。   【一○】浚川杷「杷」原作「把」,据阁本、活字本及宋史卷九二河渠志、长编纪事本末卷七七浚汴河改。   【一一】闭塞鱼肋河「闭」原作「开」,据阁本及本书卷二四八熙宁六年十一月丁未李焘注改。   【一二】若不辍工「不」原作「下」,据阁本及宋史卷九二河渠志改。   【一三】要见本后如何具奏阁本「后」下有「来」字,于义较长。   【一四】大使臣原作「大臣使」,据阁本乙正。   【一五】复增两浙预买紬绢十二万「复」字原脱,据编年纲目卷一九及文义补。   【一六】劾罪以闻「劾」原作「效」,据阁本、活字本改。   【一七】须考问从前差役卖屋纳役钱孰多孰少长编纪事本末卷七○役法「屋」下有「赔填者与今卖屋」七字。疑是。   【一八】赊粜糯米「粜」,疑为「籴」字之误。   【一九】其言提汤缾亦令出钱必有人「其」原作「且」,据长编纪事本末卷七二市易务改。   【二○】若每每忤圣意原脱一「每」字,据阁本及同上书补。   【二一】不知臣欲以此何为「此」字原脱,据同上书补。   【二二】凡近臣有夙望者「夙」原作「风」,据东轩录卷一○改。   【二三】张粹明罢司农同上书「农」下有「也」字。按此句与上句「曾子宣罢司农也,吕吉甫代之」为并列句,疑脱「也」字。   【二四】则纳丞簿言「则」,同上书作「尽」;「簿」原作「薄」,据阁本及同上书改。   【二五】苏□司马光纪闻卷一六同。按本书卷二一五熙宁三年九月乙未条李焘注引司马光日记作「苏衮」。下同。   【二六】张锷本卷甲子条作「张谔」。   【二七】看详边储「看」原作「考」,据阁本、活字本改。   【二八】共思于悠永「共」原作「若」,据阁本及宋会要蕃夷二之二二、治迹统类卷一六神宗朝议契丹地界、契丹国志卷二○改。   【二九】事如闻于违越「闻」原作「间」,据同上三书改。   【三○】理惟至于敷陈「惟」,同上三书作「荬」。   【三一】尽合拆移「拆」原作「折」,据上引宋会要及治迹统类改。   【三二】疆埸「埸」原作「场」,据阁本及上引宋会要及契丹国志卷二○改。   【三三】禧书未拆「拆」原作「折」,据阁本、活字本改。下同。   【三四】日录原作「目录」,据阁本改。   【三五】龙川略志「略」原作「别」。按下文「禧初至时,上既面谕之矣」两句,乃龙川略志卷四契丹来议和亲中语,故据改。   【三六】转运使「使」原作「司」,据阁本、活字本改。   【三七】前御史盛陶亦言「言」原作「然」,据阁本、活字本改。   【三八】今官收利薄「今」原作「令」,据阁本改。   【三九】不知可信否「否」字原脱,据阁本及文义补。   【四○】县官为给则三司经费无穷宋史卷三五五吕嘉问传,「给」下有「事」字,「无穷」作「有限」。   【四一】已少二千八百余贯「贯」字原脱,据阁本补。   【四二】承例行下时估据下文「自免行后来买卖造作,不得下行看估」句,疑此处「行下」二字为倒文。   【四三】吕嘉问「吕」原作「召」,据阁本改。   【四四】岁铸钱三万五十缗「十」,阁本作「千」。   【四五】在枢府考核文据「枢」下原衍「密」字,据邵氏闻见前录卷四、治迹统类卷一六神宗朝议契丹地界删。又同上二书,「核」作「校」。   【四六】且雁门者古名限塞「者」字与「限」字原脱,据同上二书补。   【四七】陛下既以臣言为不然「不」字原脱,据同上二书补。   【四八】补节级人员「节级」二字原脱,据宋史卷一九○兵志,宋会要兵四之七、食货二之四补。   【四九】具奏所闻于继宗者「具」原作「且」,据阁本及治迹统类卷二二熙宁元佑议论市易、长编纪事本末卷七二市易务改。   【五○】或市肆所无「市」上原衍「非」字,据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宋会要食货三七之一九删。   【五一】非布私忿移怒「私」原作「沿」,据阁本及长编纪事本末卷七二市易务改。   【五二】朝廷自来约束边臣不令生事「自」原作「己」,据宋会要蕃夷二之二三、治迹统类卷一六神宗朝议契丹地界改。又「朝廷」上宋会要有「郭庠事」三字。   【五三】尝越封陲之守「陲」原作「邮」,据阁本及宋会要蕃夷二之二三、契丹国志卷二○改。   【五四】窃惟两朝抚有万宇「宇」原作「守」,据阁本及宋大诏令二三一答契丹国书、宋会要蕃夷二之二一、治迹统类卷一六神宗朝议契丹地界及上引契丹国志改。   【五五】具达本国「国」,阁本及上引宋会要、宋大诏令、契丹国志作「因」。   【五六】监京城门「京」原作「禁」,据阁本及涑水纪闻卷一六、长编纪事本末卷六○王安石事迹改。   【五七】可令司农寺发京仓常平麦「京」原作「寄」,据治迹统类卷一二神宗圣政改。「麦」,阁本及上引涑水纪闻、宋史全文卷一二均作「米」。   【五八】益置官场出粜「益置」原作「并至」,据阁本及上引治迹统类改。   【五九】政失厥中「政」原作「致」,据阁本及宋大诏令卷一五四政事、宋会要帝系九之一六、长编纪事本末卷六○王安石事迹改。   【六○】历月滋久「月」,上引宋大诏令、宋会要作「日」,疑是。   【六一】有所蠲放以和人情「所」字原脱,据宋史全文卷一二、长编纪事本末卷八一圣德补。   【六二】督索青苗钱甚急「钱」原作「者」,据宋史卷三一五韩维传改。   【六三】以易钱货「货」原作「贷」,据阁本及同上书改。   【六四】朝廷处之不疑「处」原作「虑」,据同上书及编年纲目卷一九改。   【六五】过而养人「而」,宋史卷三一五韩维传及上引编年纲目作「于」。   【六六】犹愈于过而杀人也同上二书作「犹愈过于杀人也」。   【六七】本传又云「又」原作「反」,据阁本及长编纪事本末卷六○王安石事迹下改。   【六八】而实录无此「无」字原脱,据同上书补。   【六九】乃有此诏「乃」原作「又」,据上引长编纪事本末及文义改。   【七○】机宜官「官」字原脱,据阁本补。   【七一】京东西阁本作「京西」。   【七二】元谋及下手人各依法「法」原作「发」,据阁本、活字本改。   【七三】长随阁本作「傅随」。   【七四】宪趣驰至军「驰」原作「治」,据阁本及宋史卷四六七李宪传改。   【七五】召魏继宗及行人问状「召」字原脱,据阁本及宋史卷三五五吕嘉问传、长编纪事本末卷七二市易务补。 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二百五十二 卷二百五十二   起讫时间 起神宗熙宁七年四月尽其月   卷  名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五十二   帝  号 宋神宗   年  号 熙宁七年(甲寅,1074)   全  文   夏四月己巳,中书言:「在京免行钱,欲令元详定官于贫下行人名下特减万缗,仍免在京市例钱二十以下者。开封府界并诸路今年旱灾约及五分处,欠负官物元非侵盗,并权停催理。灾伤州县未决刑狱,委监司选官结绝,杖以下情轻听赎,贫乏者释之。劝诱积蓄之家赊贷钱谷,虽有利息,丰熟日官为受理。其流民所至,检计合兴工役,给与钱粮兴修,如老小疾病,即依乞丐人例。其在京诸门减定税额,内小民贩易竹木、芦□、羊毛之类,税钱不满三十者权免。」从之。   先是,手诏应灾伤路分,编排保甲、方田造簿、淤田及应有见差夫处并权罢,候农隙丰熟日别奏取旨。上以久旱,忧见容色,每辅臣进见,未尝不叹息恳恻,欲尽罢保甲、方田等事。王安石曰:「水旱常数,尧、汤所不免。陛下即位以来,累年丰稔,今旱暵虽逢,但当益修人事,以应天灾,不足贻圣虑耳。」上曰:「此岂细故?朕今所以恐惧如此者,正为人事有所未修也。」于是中书条奏,请蠲减赈□。   翰林学士吕惠卿言:「奉诏与曾布同根究市易事,勾集行人照证,而有臣未到以前布所取状,臣恐当再行审覆,乞下开封府暂追赴臣处供析,即更不禁系。」中书欲依惠卿所乞施行,上批:「可令布、惠卿一处取问,所贵不致互有辞说。」三司既收牓放罪,上复以手札赐布,令求对。布即具陈行人所诉,并疏惠卿奸欺以闻。时三月晦也。   又时布对于延和殿,上慰谕久之,因曰:「惠卿诚不可更共事。」布亦固求罢,上不许,但勉令尽力。布又陈薛向编管无罪牙人事,上恻然咨叹曰:「此事朕与有罪,当时失于详究,便令依奏,今已无及,惟当速释之耳。」布言:「编管人情轻,一期即放逐便,其人皆已放还矣。」上颇悦。布又言:「三司枉徇市易,决责商贾不一。」上曰:「他日可一一检取进呈。」时上意犹必欲按治【一】,而王安石卒不肯舍惠卿用他官。惠卿奏请审覆,盖谋独变此事也。上疑焉,故仍以付两人。   上批:「久旱,可选日差官再祈郊庙、社稷,及分祷宫观、寺院。」   诏州学已差教授处,管下有书院并县学旧有钱粮者,并拨入本学,补试生员,选差职掌,余官毋得干预。从国子监请也。   庚午,诏置疏浚黄河司。差虞部员外郎、提举大名府界金堤范子渊,都大提举疏浚黄河口自卫州至海口。又以卫尉寺丞李公义为勾当公事。先是,王安石以浚川杷法下大名府路安抚司,安抚司令子渊与通判、知县共试验之,皆言其法不可用。安石必使用之,子渊亦不敢违。子渊二十五日奏疏浚二股及清水镇河,皆言用浚川杷,此据实录。会子渊以事至京师,安石问子渊,浚川杷法甚善,何故顷言其不可用?子渊即对曰:「此诚善法,但当时同官议不合耳。」安石大悦,遂专置浚川司,命子渊领之,仍以公义为属。此据记闻,仍采实录前后所书,略加删润,使不相抵牾。公义,初见六年十一月八日,又见七年三月十一日。   子渊言:「今创置司局,合具条约、应疏浚河道合用人船,并下本地分都大司于诸埽差拨;如船不足,即乞从本司移牒于三门白波辇运司应副。自卫州至海口,全藉有心力使臣分委勾当,乞不拘常制,举使臣十员、指使二员。合制造疏浚木杷、铁龙爪等,乞下沿河州军应副,工匠于诸埽各抽差【二】,就转运、金堤两司差坐船二只,本司官当直兵士于都大司河清差拨。官员请俸、递马驿券、军典人数、公吏食钱,并依都水外监丞司例。本司公事,并与本路转运提举司及外都水监丞司公移行遣。」并从之。此据会要。   诏都水监黄河六都大司,除开封府界白马等县黄河堤岸留二员,余各魜官一员,并其余埽岸地里狭处使臣,亦具相度魜并以闻。   中书言,开封府见欠赃赏钱内,有于法当蠲除,亦有孤贫可矜及追赃不及十钱者,亦有已纳而吏不为销簿者,欲差同纠察在京刑狱祝谘看详除放外,有合奏请及情理可矜,具事理闻奏。从之。   是日,中书奏事已,上论及市易利害,且曰:「朝廷所以设此者,本欲为平准之法以便民,周官泉府之事是也。今正尔相反,使中平之民如此失业,不可不修完其法也。」   诏:「已差韩维、孙永参问行人出钱免行利害,可令元详定官吕嘉问、□安持同取问。」既而维、永言:「嘉问乃元详定官,不惟议论不同,兼虑行人以嘉问是元详定官,及见提举市易行户事多相关,不敢尽情供析。望且令臣等体问,所冀得尽事理。」从之。维、永乞自体问,乃初六日事,今并书之。   诏开封府界提点司督责诸县捕蝗,得雨实时以闻。   赐熙河诸路策应诸军特支钱有差。   王韶言:「韩存宝、李楶陷主将,当治军法。缘是日全军陷没,蕃贼进攻城,存宝等先归,登城固守,乃得无虞,乞免其罪。」诏存宝、楶并释罪,委韶密访存宝与思立出军有无议论不同以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