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汉书八家辑注 - 第 16 页/共 70 页
〔一〕 范书本传作「晚暮」。
〔二〕 范书本传作「鳣」。注曰:「续汉及谢承书『鳣』字皆作『
』,然则『鳣』、『』古字通也。」故据以复其旧,下同。又即鳝鱼,形似蛇,黄地黑纹,色象卿大夫之服,故都讲言之。
〔三〕 都讲者,替座师主持讲学之人。汉时生徒非必由座师亲授,常由弟子以次相传授,又往往择其精学者为都讲,答难释疑。范书侯霸传言「霸笃志好学,师事九江太守房元,治谷梁春秋,为元都讲」是也。又郭丹「从师长安,常为都讲,诸儒咸敬重之」,亦其例也。
二二六 弘农杨震字伯起,常种蓝自业,诸生恐震年大,助其功佣,震喻而罢之。(孙。王。汪。黄)──御览卷九九六
二二七 荐杨仲桓等五人,各从家拜博士〔一〕。(姚。王。汪。黄)──范书本传注
〔一〕 时震任太常。又杨仲垣即陈留杨伦。
二二八 震临殁,谓诸子以牛车簿箦,载柩还归。(姚。王。汪。黄)──范书本传注
二二九 杨震卒,未葬,有大鸟五色,高丈余,〔两翼长二丈三尺,人莫知其名〕〔一〕,从天飞下,到震棺前,举头悲鸣,泪出沾地。至葬日,冲升天上。(姚。王。汪。黄)
──类聚卷九○ ○ 范书本传注太平广记卷四六三
〔一〕 据范书本传注补。
二三○ 杨奇字公挺,震之玄孙。少有志节,不以家势为名,交结英彦,不与豪右相交通,于河南缑氏界中立精舍,门徒常二百人。(
孙。王。汪。黄)──御览卷一八一
二三一 杨奇字公伟〔一〕,弘农人。〔通经,才性敏畅。入补〕侍中〔二〕,天子所问,引经据义,靡事不对。灵帝尝问:「朕何如桓帝?」对曰:「陛下躬秉艺文,圣才雅藻,有优先帝,礼善慎刑,或未之有。今天下以陛下准桓帝,犹谓尧舜比德者也。」上不悦其言,谓曰:「奇所谓杨震子孙,有强项遗风,想死后又当致大鸟也。」(姚。王。汪。黄)──御览卷四二七 ○ 书钞卷五八
〔一〕 按书钞卷五八作「字公绰」,上条又作「字公挺」,未知孰是。
〔二〕 据书钞卷五八补。
二三二 杨秉字叔节,拜侍御史,执法省门,多所弹纠,名由此显,京城咸称有宰相之才。(孙。王。汪。黄)──书钞卷六二
二三三 杨秉历牧四州〔一〕,计日受俸,廪禄不入私门。(姚。王。汪。黄)──书钞卷七二
〔一〕 历牧豫、荆、徐、兖四州。
二三四 秉免归,雅素清俭,家至贫窭,并日而食。任城故孝廉景虑赍钱百余万,就以饷秉,秉闭门,距绝不受。(姚。王。汪。黄)──范书本传注 ○ 书钞卷七二
二三五 秉奏「参取受罪臧累亿〔一〕。牂柯男子张攸,居为富室,参横加非罪,云造讹言,杀攸家八人,没入庐宅。又与同郡诸生李元之官,共饮酒,醉饱之后,戏故相犯,诬言有淫慝之罪,应时捶杀。以人臣之势,行桀纣之态,伤和逆理,痛感天地,宜当纠持,以谢一州」。(姚。王。汪。黄)──范书本传注
〔一〕 参,侯参,太常侍侯览之兄,时任益州刺史。
二三六 京兆尹袁逢于长安客舍中,得参重车三百余乘,金银珍玩,不可称记。(姚。王。汪。黄)──范书本传注
二三七 杨赐字伯钦〔一〕,拜光禄勋,〔位特进〕〔二〕。嘉德殿前有青赤气,诏遣中使问赐祥异祸福所在,以赐博学硕德之儒,故密谘问。赐曰:「为明主所谘问,岂得不尽情极言其要。」上疏曰:「按春秋谶云:『天投蜺〔三〕,海内乱。』今妾嬖阉尹共专国政之所致也。」(姚。王。汪。黄)──书钞卷五三 ○ 初学记卷一二 御览卷二二九
〔一〕 天游按:袁纪作「子猷」,范书本传作「伯献」,而蔡中郎集所载之太尉杨公碑及文烈杨公碑均作「伯猷」。诸载各异,恐当以「伯猷」为是。
〔二〕 据初学记卷一二补。
〔三〕 「蜕」原误作「电」,据初学记卷一二径改。
二三八 杨赐让还侯爵,朝廷重违其志。(孙。王。汪。黄)─ ─文选卷四六任彦升王文宪集序注
二三九 杨彪见汉祚将移,遂称脚挛不复行。积十余年后,子修为曹操所杀,操见彪问曰:「公何瘦〔之〕甚〔一〕?」对曰:「愧无日磾先见之明〔二〕,犹怀老牛舐犊之爱。」操为之改容。(孙。王。汪。黄)──御览卷三七八 ○ 又卷四三二
〔一〕 据御览卷四三二补。
〔二〕 金日磾为武帝光禄大夫,时长子弄儿与宫人戏,日磾恶其淫乱而杀之。武帝为之泣,已而心敬日磾。事见汉书本传。
张纲传
二四○ 汉安元年,选遣八使,巡行风俗。余人受命之部,而张纲独理轮于洛阳都亭〔一〕,曰:「豺狼当路,安问狐狸!」遂奏大将军梁冀无君之心十五事,皆臣子所切齿者也。(姚。王。汪。黄)──类聚卷二○
〔一〕 王先谦后汉书集解引苏舆说曰:「案孙子九地篇『方马埋轮』注:『埋轮,持不动也。』马融传『埋根行道,以先吏士』注:『
埋根,言不退。』传亦谓驻车轮于此,不肯之部,非真埋之于地也。」
王龚传子畅
二四一 王龚干事,遂陟鼎司。(王。汪。黄)──文选卷三七刘越石劝进表注
二四二 〔畅〕拜南阳太守〔一〕,下车振厉威风。(姚。王。汪。黄)──书钞卷七四
〔一〕 据汪辑补。
二四三 王畅拜南阳太守〔一〕,羊皮庇身,车毁不改,马羸不易。(姚。王。汪。黄)──书钞卷七五
〔一〕 陈、俞本「畅」误作「赐」。黄辑据以作王赐传,非。
二四四 王畅为南阳太守,作饭盐豉菜茹。(孙。汪。黄)── 御览卷八五○
二四五 王畅拜南阳太守,计日受俸,以作干饭,不噉鱼肉。(姚。汪)──书钞卷七五(二)
二四六 表受学于同郡王畅〔一〕。畅为南阳太守,行过乎俭。表时年十七,进谏曰:「奢不僭上,俭不逼下,盖中庸之道。是故蘧伯玉耻独为君子〔二〕,府君若不师孔圣之明训,而慕夷齐之末操,无乃皎然自遗于世。」畅答曰:「以约失之者鲜矣〔三〕。且以矫俗也。」(姚。王。汪。黄)──魏志刘表传注 ○ 文选卷四○任彦升百辟劝进今上笺注
〔一〕 表,刘表,与畅同为山阳郡人。
〔二〕 李善注曰此句系王畅诔刘表之语,误。
〔三〕 出论语里仁篇。
种暠传子拂
二四七 种暠为益州刺史。时永昌太守铸黄金为文蛇,以献梁冀。暠纠发逮捕,驰传上言,而三府畏懦,不敢案之。冀由是衔怒于暠。(孙。王。汪。黄)──御览卷六四一
二四八 种拂迁宛令。吏好因暇游戏,饮乐市廛,为百姓所患。拂见之,必下车公谒之也。──书钞卷七八
陈球传子瑀 弟子珪 珪子登
二四九 祖父屯,有令名。(姚。王。汪。黄)──范书本传注
二五○ 陈球字伯真,拜将作大匠。桓帝崩,营陵寝,球躬亲作事,为士卒先,百工毕力。(姚。王。汪。黄)──职官分纪卷二二 ○ 书钞卷五四
二五一 宗琳字伯真〔一〕,桥玄表琳明法律,征拜廷尉正。(姚。王。汪。黄) ──书钞卷五五 ○ 御览卷二三一
〔一〕 天游按:御览卷二三一作「陈琳」,姚辑作「宗琳」,而黄辑则从御览。汪文台以为二者「皆字之误」,故径作「陈球」 鸫范书桥玄传曰:「素与南阳太守陈球有隙,及其公位,而荐球为廷尉。」与书钞引略同。汪说是。今仍其旧而明其误。
二五二 瑀举孝廉,辟公府,洛阳市长。后辟太尉府,未到。永汉元年,就拜议郎,迁吴郡太守,不之官。(姚。王。汪。黄)──范书陈球传注
二五三 球弟子珪,字汉瑜。举孝廉,剧令,去官。举茂才,济北相。珪子登,字符龙。学通今古,处身循礼,非法不行,性兼文武,有雄姿异略,一领广陵太守。(姚。王。汪。黄)──范书陈球传注
刘陶传
二五四 刘〔陶〕(騊駼)除枞阳长〔一〕,以病免,吏民思而歌之,曰:「悒然不乐,思我刘君,何时复来,安此下民。」(姚。王。汪。黄)──类聚卷一九
〔一〕 据汪辑改。又范书刘陶传「枞阳」作「顺阳」,未知孰是。
刘瑜传
二五五 父祥为清河太守〔一〕。(姚。王。汪。黄)──范书本传注
〔一〕 范书本传「父祥」作「父辩」,未知孰是。
谢弼传
二五六 弼字辅鸾〔一〕,东郡濮阳人〔二〕。(姚。王。汪。黄) ──范书本传注
〔一〕 范书本传作「字辅宣」。
〔二〕 范书本传作「武阳人」。天游按:续汉郡国志犍为有武阳县,非东郡所属,恐当以谢书为是。又东郡有东武阳,或范书因东郡而误脱一「东」字,亦未可知。
二五七 「蛇者,阴气所生,龙之类也。龙有鳞,甲兵之符也。」〔一〕。(姚。王。汪。黄)──范书本传注
〔一〕 此乃建宁中青蛇见前殿,弼所上封事中语。
虞诩传
二五八 羌攻城〔一〕。(汪)──御览卷三四八引续汉书条注
〔一〕 御览引续汉书原文作「虞诩为武都太守,虏来攻城,诩出战」云云。
二五九 虞诩字(叔)〔升〕卿〔一〕,拜司隶校尉。时中书侍郎张防专用权势〔二〕,诩辄按之,而屡寝之不下。诩乃自系,言:「
防弄国威柄,臣不忍与之同朝,谨自系以闻。」防流涕诉帝,诩坐输左校,二日之中,传考四狱。孙程知诩以忠获罪,言之而得免。 ──书钞卷六一
〔一〕 据范书本传改。虞诩祖父经以己决狱六十年,宽恕如于公,于公之子可位至丞相,故其子孙亦当官至九卿,故字诩曰升卿。
〔二〕 「中书侍郎」当系「中常侍」之讹。
二六○ 宁阳主簿诣阙,诉其县令之枉〔一〕,(责)〔积六〕、七岁不省〔二〕。主簿乃上书曰:「臣为陛下〔子,陛下〕为臣父。〔三〕臣章百上,终不见省,岂可北诣单于以告怨乎?」帝乃大怒。〔四〕(姚。王。汪。黄)──书钞卷一○三(二)
〔一〕 「之枉」原误作「杜」,据通典卷三三径改。
〔二〕 据通典卷三三改补。
〔三〕 据通典卷三三补。其引未言出谢书,汪辑注之,非。
〔四〕 有司本劾以大逆,后帝纳诩谏,免其诛,仅笞之而已。
傅燮传
二六一 傅燮字南容,北地灵州人也。本字幼起,慕南容三复白圭〔一〕,乃改焉。(孙。王。汪。黄)──御览卷三六三
〔一〕 李贤曰:「家语子贡对卫文子曰:『一日三复白珪之玷,是南宫绦之行也。』王肃注云:『玷,缺也。诗云:「白珪之玷,尚可磨也。斯言之玷,不可为也。」一日三复,慎之至也。』」
二六二 〔傅〕(李)燮为议郎〔一〕。会西羌反〔二〕,边章、韩遂作乱陇右,征发天下,役赋无已。司徒崔烈以为宜弃凉州,燮厉色言曰:「斩司徒,天下安!」尚书郎杨赞奏燮廷辱大臣,帝以问燮,燮曰:「凉州天下冲要,国家藩卫,今牧御失和,使一州叛逆。烈为宰相,不念为国思所以弭之之策,乃欲割弃一方万里之土,臣窃惑之。若烈不知之,是极蔽也;知而故言,是不忠也。」帝从燮议。由是朝廷重其方略,每公卿有缺,为众议所归。(孙。王。汪。黄)──御览卷四二七 ○ 文选卷三○谢灵运拟魏太子邺中集诗第五首注
〔一〕 据汪辑改。黄奭曰:「案袁宏后汉纪二十五,是傅燮事,此作李燮误。」
〔二〕 「反」原误作「及」,径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