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汉书八家辑注 - 第 15 页/共 70 页

明帝八王传陈敬王羡 羡子思王钧  一九四 陈国户曹史高慎谏国相曰:「诸侯射豕,天子射熊,八彝六樽,礼数不同。昔季氏设朱干玉戚,以舞大夏。左传曰:『惟名与器,不可以假人。』〔一〕奢僭之渐,不可听也。」于是谏诤不合,为王所非,坐司寇罪〔二〕。(姚。王。汪。黄)──范书本传注 〔一〕 见左传昭公三十二年史墨答赵简子问,亦见左传成公二年仲尼之语。杨伯峻曰:「此或古人语,故史墨及孔丘皆言之。」 〔二〕 王者,陈思王钧也。时钧行天子大射礼,故高慎谏之。   陈禅传  一九五 陈禅为州治中从事。刺史为人所劾,受纳赃赂。禅当传拷,及至笞掠无算,五毒毕加,神意自若,辞对无屈〔一〕,事遂释。(姚。王。汪。黄)──御览卷二六三 ○ 书钞卷七三 〔一〕 书钞卷七三及范书本传「屈」皆作「变」。  一九六 陈禅字纪山,拜谏议大夫。永宁中,西南夷掸国献幻人,〔能〕吐火〔一〕,自支解,易牛马头。于元日作之,帝〔与群臣〕共观之〔二〕。禅独离席举手谏曰:「昔齐作侏儒之乐,仲尼鄙之。〔三〕帝王之廷,不宜设夷狄之技。」尚书陈忠劾奏禅曰:「昔四夷之乐陈于门〔四〕。今掸国万里贡献,非郑声淫女之比。」诏左转为玄菟都尉〔五〕。(姚。王。汪。黄)──书钞卷五六 〔一〕 据职官分纪卷六补。 〔二〕 据范书本传补。 〔三〕 事见史记孔子世家。 〔四〕 「四」原误作「西」,径改之。 〔五〕 范书本传作「玄菟候城障尉」。   陈龟传  一九七 安帝时,尚书陈龟上表曰:「仁恩广被,化流殊方,使老者以寿终,孤幼得保年,犹临河转石,易于反掌。」(姚。王。汪。黄)─ ─初学记卷六  一九八 陈龟表曰:「臣累世展鹰犬搏击之用。」(孙。王。汪。黄)──文选卷四四陈琳为袁绍檄豫州注   桥玄传  一九九 桥玄迁齐国相。郡有孝子为父报仇,系临淄狱。玄愍其至孝,欲上谳减罪。县令路芝酷烈苛暴,因杀之。惧玄收录,佩印绶欲走。玄自以为深负孝子,捕得芝,束缚籍械以还,笞杀以谢孝子冤魂〔一〕。(孙。王。汪。黄)─ ─御览卷四八一 〔一〕 孙志祖案:「范书云『迁为齐相,坐事为城旦』,盖即指笞杀县令也。」   崔瑗传子寔  二○○ 崔瑗字子玉,讲论六经,三辟公府,论议京师,谈高妙。〔一〕安帝时举奏事臣〔二〕。──书钞卷六八 〔一〕 此句「谈」上恐有脱字。 〔二〕 疑「事臣」系「势臣」之误。天游按:范书本传载,时阎显以外戚入参政事,曾促安帝废太子为济阴王,而以北乡侯为嗣。瑗以立侯不以正,知显将败,欲说显令废立,然显醉不得见,而长史陈禅不敢为之谏。适逢宦官孙程立顺帝,瑗被斥而终不言其初谋,则瑗实未曾举奏势臣也。  二○一 崔瑗为济北相,光禄大夫杜乔为八使,徇行郡国,以臧罪奏瑗,征诣廷尉。瑗上书自讼,得〔理〕出〔一〕。会病卒,临终顾命子寔曰:「夫人禀天地之气以生,及其终也,归精于天,还骨于地,何〔地〕不可藏形骸〔二〕,勿归乡里。」〔寔奉遗令,遂留葬洛阳〕〔三〕。(姚。王。汪。黄)──书钞卷九二 ○ 御览卷五五四 〔一〕 据御览卷五五四补。 〔二〕 同右。 〔三〕 同右。  二○二 初,崔寔父卒,标卖田宅,起冢茔,立碑颂,葬讫,资产竭尽,因穷困以榷酤鬻为业,时人多以此讥之。寔终不改,亦取足而已,不致盈余。(孙。王。汪。黄)──御览卷五五四   周燮传  二○三 燮居家清处,非法不言,兄弟父子室家相待如宾,乡曲不善者皆从其教。(姚。王。汪。黄)──范书本传注   黄宪传  二○四 黄宪同郡陈蕃〔拜太尉〕〔一〕,临朝而叹曰:「叔度若在〔二〕,不敢先佩印绶矣。」(姚。王。汪。黄)──书钞卷五○ ○ 又卷五一初学记卷一一 御览卷二○七 〔一〕 本作「为三公」,据其它三引而改。 〔二〕 叔度,宪之字。书钞卷五一、初学记卷一一「叔度」均作「 黄宪」。   徐稚传子胤  二○五 徐稚字孺子,豫章南昌人,清妙高跱,超世绝俗。(姚。王。汪。黄)──世说新语德行注 ○  史略卷二  二○六 稚少为诸生,学严氏春秋、京氏易、欧阳尚书,兼综风角、星官、算历、河图、七纬、推步、变易,异行矫时俗。〔家贫〕,〔一〕〔常身躬耕,非其衣不服,非其食不食,糠秕不厌〕〔二〕。〔恭俭义让,所居〕闾里〔三〕,服其德化。有失物者,县以相还,道无拾遗。四察孝廉,五辟宰府,三举茂才。(姚。王。汪。黄)──范书本传注 ○ 御览卷四二五 又卷四七四 〔一〕 据御览卷四七四补。 〔二〕 据御览卷四二五补。 〔三〕 据御览卷四七四补。  二○七 屡辟公府,不起。时陈蕃为太守,以礼请署功曹,稚不免之,既谒而退。蕃在郡不接宾客,唯稚来特设一榻,去则悬之。后举有道,拜太原太守,皆不就。(孙。王。汪。黄)──御览卷四七四 ○ 文选卷三○沈休文和谢宣城诗注 书钞卷七七 御览卷七○六 纬略卷四 书钞卷三四  二○八 桓帝征徐稚等不至,因问陈蕃曰:「徐稚、袁闳、韦着谁为先后?」蕃对曰:「闳生公族,闻道渐训。〔着〕长于三辅仁义之俗〔一〕,所谓不扶自直,不镂自雕。至于稚者,爰自江南卑薄之域〔二〕,而角立杰出,宜当为先。」(王。汪。黄)──御览卷四四五 〔一〕 据范书本传补。 〔二〕 「域」原误作「城」,径据范书正之。  二○九 徐稚字孺子,公交车五征,皆不〔降志〕(至)〔一〕。其有丧,负笈赴吊于万里之外〔二〕。(孙。汪。黄)──书钞卷一三五 ○ 御览卷八一九 世说新语德行注 〔一〕 据御览卷七一一改。 〔二〕 按御览卷七一一作「行五里也」,汪、黄二辑均作「百里」,与陈、俞本同。而孔本及御览卷八一九、世说新语德行注、渊海卷七九皆作「万里」,今从之。  二一○ 稚〔前后为州郡选举〕〔一〕,诸公所辟,虽不就,有死丧,负笈赴吊。常于家豫炙鸡一只,以一两绵絮渍酒中,暴干以裹鸡,径到所(起)〔赴〕冢隧外〔二〕,以水渍绵,使有酒气,斗米饭,白茅为藉,以鸡置前,醊酒毕,留谒即去,不见丧主。(姚 王 汪 黄)──范书本传注 ○ 世说新语德行注 文选卷五五刘孝标广绝交论注 御览卷五六一 又卷八一九 书钞卷一四五 〔一〕 据文选卷五五刘孝标广绝交论注补。其中「为」字,乃依世说新语德行注补。 〔二〕 据其它五引改。  二一一 徐孺子尝为太尉黄琼所辟,不就。及琼卒,归葬。稚乃负粮徒步到琼所赴之,设鸡酒脯祭,卒哭而去,不告姓名〔一〕。──书钞卷八九 〔一〕 此条与前条异,而与范书同。其意一也,而文语不当重复如此,或此引出自范书而编者偶误书,亦未可知。  二一二 胤少遭父母丧,致哀毁瘁,呕血发病。服阕,隐居林薮,躬耕稼穑,倦则诵经,贫窭困乏,执志弥固,不受惠于人。(王。汪。黄)──范书本传注   李昙传  二一三 昙少丧父,躬事继母。继母酷烈,昙性纯孝,定有恪勤,妻子恭奉,寒苦执劳,不以为怨。得四时珍玩,先以进母。与徐孺子等海内列名五处士焉。(姚。王。汪。黄)──范书徐稚传注   姜肱传  二一四 姜肱字伯淮,〔彭城人〕〔一〕,博古五经〔二〕,兼明星纬。──书钞卷九六 ○ 御览卷四二○ 〔一〕 据御览卷四二○补。 〔二〕 书钞标目「古」作「通」。  二一五 祖父豫章太守,父任城相。(姚。王。汪。黄)──范书本传注  二一六 肱性笃孝,事继母恪勤。母既年少,又严厉。肱感凯风之孝〔一〕,兄弟同被而寝,不入房室,以慰母心也。(姚。王。汪。黄)──范书本传注  ○ 蒙求集注卷下 〔一〕 乃诗邶风之一章,序曰:「凯风,盖孝子也。卫之淫风流行,虽有七子之母,犹不能安其室。故美七子能尽其孝道,以慰其母心而成其志尔。」  二一七 肱与季江俱乘车行,适野庐,为贼所劫,取其衣物,欲杀其兄弟。肱谓盗曰:「弟年幼,父母所怜愍,又未聘娶,愿自杀身济弟。」季江言:「兄年德在前,家之珍宝,国之英俊,乞自受戮,以代兄命。」盗戢刃曰:「二君所谓贤人,吾等不良,妄相侵犯。」弃物而去〔一〕。肱车中尚有数千钱,盗不见也,使从者追以与之,亦复不受。肱以物经历盗手,因以付亭长而去〔二〕。(姚。王。汪。黄)──范书本传注 〔一〕 御览卷四二○引作「贼遂两释,但夺衣资」,与本传注异。 〔二〕 御览卷四二○又曰:「既至,郡中见肱无衣,怪问,肱托以他辞,终不言。盗闻而感悔,后乃就精庐,求见征君。肱与相见,皆叩头谢罪,而还所略物。肱不受,劳以酒食而遣之。」天游按:此引皆同范书本传,与本传注迥异,当乃御览编者误标谢书也,故不录其引于正文。  二一八 灵帝手笔下诏曰:「肱抗陵云之志,养浩然之气,以朕德薄,未肯降志。昔许由不屈,王道为化;夷、齐不挠,周德不亏。州郡以礼优顺,勿失其意。」(姚。王。汪。黄)──范书本传注  二一九 姜肱桓帝时再以玄纁聘,不就。即拜太中大夫。诏书至门,肱使家人对云「久病就医」,遂羸服闲行,窜伏青州界中,卖卜给(衣)〔食〕〔一〕,召命得断,家亦不知其处,历年乃还。(孙。王。汪。黄)──御览卷七二五 〔一〕 据汪辑改。   申屠蟠传  二二○ 陈留申屠蟠耻郡无处士,遂闭门养志,〔居蓬莱之室〕,〔一〕依大桑树以为栋梁。(姚。王。汪。黄)──类聚卷八八 ○ 御览卷九五五 事类赋注卷二五 范书本传注 书叙指南卷一六 〔一〕 原作「蓬户莱室」,今据范书本传注改补。  二二一 蟠前后征辟,文书悉挂于树,初不顾眄。(姚。王。汪。黄)──范书本传注  二二二 诏书令郡以礼发遣,蟠到河南万岁亭,折辕而旋。(姚。王。汪。黄)──范书本传注  二二三 申屠蟠英姿卓荦。(孙。王。汪。黄)──文选卷五○ 范蔚宗后汉二十八将传论注 谢承后汉书卷四   杨震传长子牧孙奇 中子秉 秉子赐 赐子彪  二二四 杨震客居湖县,立精舍,家贫,常以种蓝为业。(孙。王。汪。黄)──御览卷一八一  二二五 杨震常客于湖,不答州郡礼命数十年,众人谓之晚贵〔一〕,而震志愈笃。后有鹳雀衔三(鳣)〔〕鱼飞集讲堂前〔二〕,都讲取鱼〔三〕,进曰:「蛇者,卿大夫服之象也。数三者,法三台也。先生自此升矣。」时年过五十,乃始仕州郡。(孙。王。汪。黄)──御览卷九三七 ○ 范书本传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