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例 - 第 16 页/共 63 页

一、例载武职因案革职人员,有奉旨指定职衔分发试用者,照指定职衔给与一半俸薪;如未指定职衔分发、酌量试用者,照无职人员例给与把总一半俸薪。均于到营日起支。   一、例载武职由现任降革开复留标候补者,得缺之前,不准给与候补俸薪。   一、例载分发人员,降革开复留标候补者,于开复日照应得职衔支给一半俸薪,捐纳分发之员,如遇降革开复、留标候补,照应得职衔支给一半俸薪。   一、例载现任武职,奉特旨简发别省,或奏请带往别省,或水陆改调候补,或裁缺留标另补者,俱照原任职衔支给俸薪,于到标日起支。   一、例载分发各项侍卫,系属有职无任之员,均照原职给与全俸,于到营日起支,不准支薪。   一、例载台湾俸满把总调内,以千总候补者,于原营卸事日住支把总俸薪,于内地收标日给予千总一半俸薪。   一、例载台湾俸满把总调内,如考验仍以把总候补者,给予把总一半俸薪,于收标日起支;考验劣等,降补外委,即以外委任事日起支粮饷。其养廉俟奉部注册之日起支。   一、例载出师员弁升署别缺,而本任未经开缺者,以接扎之日起支署任养廉;或本任已经开缺者,于奉旨准其署理之日起支署任养廉。其俸薪、马干,均归本任造支。   离任官支食得项   一、例载各直省绿营武职大小员弁出征离任者,其本任俸薪、马干、养廉等银概准全支,其心红、蔬菜离任日住支。   一、例载武职大小员弁奉调出师、在军前升补拔补别省之缺、未能即赴新任者,统以接扎之日起支新任俸薪、干廉。如有家属在原任省分情愿就近支给者,原任省分即照升衔原任科则支给家属收领,统由原任省分造销,知照新任省分毋庸支给。   一、例载提镇赴京升见及副将以下、守备以上预保卓异送部暂行离任者,其任内纸红、蔬菜等银,自离任日住支,回任日起支,其俸薪、马干银两,离任以后、回任以前均准全支。其养廉银两自离营日起支食一半,于回营日全支。题升赴部人员,离任以后、引见以前,其俸薪、马干均准全支,养廉半支。若引见后奉旨令赴新任、或指授他缺及预保卓异人员有奉旨即授他缺者,原支各项均自奉旨日住支。   一、例载俸满保题保留送部千总,引见期内俸薪、马干,离任以后、回任以前,均准全支,养廉半支。   一、例载各员弁赴京引见,回任日期有与部给限照日期违越者,应即自满限日起至回任前一日止,将俸薪、马干、半廉计日扣除。告假省亲展限日期俸廉等银,亦一并扣除造报。   一、例载千、把总赴京会试,离任以后、回任以前,均准全支俸薪、马干,半支养廉。如中式者,于揭晓日住支。   一、例载在外升调、不回本任人员,其俸薪、干廉等项,离营日住支,到任日起支。在途日期按数扣除。   一、例载现任官暂行委署有员之缺,系属因公差委,应得俸廉等项,准其各回本任支食,无庸扣除在途空旷月日。   署任官支食得项   一、例载武职中外绿营各项分发人员,题署、题补、未准部覆给扎、先赴署任者,署任俸薪,于任事日起,照缺半支,俟接扎日照缺全支;其马干、心蔬银两,但经任事,虽未接剳,即准全支。   一、例载守备以上、暂行离任之缺,由试用官署理者,照衔给半俸,照缺给半薪、半廉,全支马干,均于建扣项下支销。   一、例载守备以上暂行离任之缺,由现任官兼署,或递署者,于到营任事日起,支署任心蔬,其俸薪、马干、养廉均退归本任造支。   一、例载守备以上升迁事故之缺,由试用官署理者,照衔全支俸,照缺全支薪干、心蔬、养廉。   一、例载守备以上升迁事故之缺,由现任官递署者,于任事日起支署任心蔬、养廉,其俸薪、马干均归本任造支。   一、例载守备以上升迁事故之缺,由现任官兼署者,于任事日起支署任心蔬半廉,并支本任全廉,其俸薪、马干亦归本任造支。   一、例载千总以下暂行离任之缺,委候补千、把总署理者,于截旷项下照衔给半俸,照缺给半薪、半廉,并给坐马干二匹。由现任官兼署者不给。   一、例载出师军营人员,凡有升补别缺、未能即赴新任者,均以接扎之日起支新任俸薪、干廉。   一、例载凡奉旨命往军营办事人员,原无本任俸薪等银者,如委署得缺,未经接扎以前,止照原衔支俸、现缺支薪,并支心干;授扎之日支给新任得项。   一、例载题升斯缺,未到任复又升调别缺,如已接初次题升之部扎,必俟到初次题升新任之日,方准起支初次题升新任得项;即又接后次升调之部扎,亦必俟到后次升调新任之日,然后起支后次升调新任俸薪、干廉各得项。   一、候补之员题补得缺,引见后未到新任、未接扎付、委署暂行离任员缺者,照衔给半俸,照缺给半薪、半廉,全支马干、心蔬,均于署任建旷项下造销。   一、候补之员题补得缺,引见后未到新任、已接扎付委署暂行离任员缺者,照本衔全支俸薪干廉、署任心蔬,均于署任建扣项下造销。委署升迁事故员缺,在于署任建旷项下,照本衔全支俸薪、马干,署任正项内支销心蔬、养廉。   一、候补之员题补得缺,引见后已到题补本任,祇未授扎,于任事日起照支本任一半俸薪,全支马干、心廉。   一、武职缘案由本省暂行解任提审人员,为日无多,旋即回任,未经报部有案,并本缺尚未另行委员接署,俟审明无干回任,所有解任以后,回任以前应得俸薪、干廉,均准全支;若本缺已有另委之员,本员只准支给一半俸薪、养廉,不准支给马干。   一、题升斯缺,先赴署事,嗣奉部覆,由新任卸事,领咨赴京引见,自卸事起至引见止,及自引见奉旨准升后至回新任任事前一日止,均准在于新任内照支旧任俸薪,新任马干、半廉。   一、守备升游击,已经引见,奉旨准升,未接扎付,未到新任,委署有员之缺,在于署任建旷项下照支旧任俸薪养廉、升衔马干、署任心蔬。   一、守备升游击,已经引见,奉旨准升,未接扎付,未到新任,委署无员之缺,在于署任建旷项下照支旧任俸薪、升衔马干、署任心蔬、养廉。委署有员之缺,在于署任建旷项下照支升衔俸薪、马干、署任心蔬、养廉。   一、例载新拔外委,并无部扎,如由马兵拔补者,其未经奉文拔补以前,仍令支食本食粮饷,统于奉文之日再行起支新任养廉。   一、例载候补降调人员拔补外委者,其咨补后,未经奉文以前,准其照缺酌给养廉十分之五,俟奉文日全支外委养廉。   一、例载降补外委,未补缺以前,毋庸支给得项。咨补得缺,到任之后,未奉部覆之先,除酌给养廉十分之五外,并准支食原粮一份。   一、例载经制外委拔补把总,未接扎以前,除支本身粮饷外,仍支食外委养廉,统于接扎之日再行起支新任把总养廉,俸薪、马干。   一、例载把总拔补千总,未经授扎以前,仍支旧任俸薪、干廉,其新任千总俸薪、干廉,于接扎之日起支。   一、例载外委拔补把总,未经授扎。复拔千总者,仍支本身粮饷。于奉文拔补把总之日起,准其在千总任内支食把总俸廉等项。仍俟接领千总扎付之日,再行全支现任养廉并俸薪、马干。   一、例载额外外委及目兵署理经制外委,并递署征屯办差等项暂行离任之缺,仍支本身粮饷,不支养廉。如升迁事故员缺,准其照现任递署事故员缺不兼本任之例,全支署任养廉。   一、例载验看记名之经制外委坐补把总员缺,自任事日起支新任养廉、马干,仍于接扎之日起支新任俸薪。   一、例载额外外委拔补经制外委、以及马步兵递署额外外委,已经到营,未奉部覆之弁,其应得粮饷等项,均于新拔营内按缺支食,仍支食额外马步兵粮饷等项。   一、例载经制外委递拔把总,已经任事,尚未奉准部覆,例应仍支马饷之弁,准予原估把总钱粮内照外委分别支给,其余钱粮留与递拔之经制外委支食。   一、例载分发世职人员到标学习委署各项员缺,准照试用人员之例,于署任内分别支给俸薪、干廉。   一、例载绿营武职奉旨降调后,如仍在差所未经回营卸事者,其奉旨以后,卸事以前应得俸薪等项,准其照委署人员之例,按所降职衔分别支食。   一、例载武职奉旨降调后,仍在差所、未经回营卸事者,奉旨以后、卸事以前,于奉旨降调之日,俸薪、马干、养廉,按所降职衔分别支给。其并无出差之员,照所降职衔支给俸薪,毋庸给予马干、养廉、心蔬等银。如引见后改为革职留任,即于回任之日,仍支本任得项,将应扣降级俸银,于应得银内扣除造报。   一、例载绿营武职,如有奉旨升任、赴京陛见、复奉谕旨命往军营办事者,未经接扎以前,应照原无本任之例支给军营得项,毋庸给予俸薪、干廉,统俟接扎之日起支新任得项。   一、例载武职员弁,随同督、抚、提、镇进京祝嘏,全支俸薪、马干,半支养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