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律例汇编 - 第 16 页/共 92 页
11妻妾骂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12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诬者。
13奸从祖祖母姑、在室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及与和者。
真犯死罪秋后处决
斩罪
1.凡官员,大臣专擅选用者。
2.大臣亲戚,非奉特旨,除授官职者。
3.文官非有大功勋,所司朦胧奏请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
4.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
5.犯罪该死,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
6.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7.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
8.诸衙门官吏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情事,夤缘作弊,符同奏启者(顺治例删「与内官」三字)。
9.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执大臣德政者。
10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变乱成法者。
11弃毁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
12奏事及当该官吏,若有规避增减紧关情节,朦胧奏准施行者。
13闻知调兵讨袭外番,及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漏泄于敌人者。
14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于人者。
15增减官文书,因而失误军机者,无问故失○漏使印信,因而失误军机者。
16贩私盐拒捕者。
17仪礼司将应朝见官员人等留难,不即引见者。
18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亦许奏闻,各衙门但有阻当者。
19向太庙太社及宫殿射箭放弹投掷砖石伤人者。
20文武官内官厨子校尉牌面伪造者。
21在京被极刑家属,并经断人,朦胧充当近侍及宿卫守把皇城京城门禁者○当该官司听嘱,及受财,容令充当者(陈省刊本「大明律例」此款在第二十款前,为后此明律刊本及顺治例所本)
22贪取来降人财物,因而杀伤人,及中途逼勒逃窜者。
23飞报军情,隐匿不远奏闻,因而失误军机者。
24边将取索军器钱粮等物,不即奏闻,及不依式申报,因而失误军机者。
25军器粮草,临敌缺乏,及承调遣,不依期策应,告报军期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
26军临敌境,托故违期三日不至者。
27边将不固守,及守备不设,因而失陷城寨者。
28与贼临境,望高巡哨之人,失于飞报,以致陷城损军者。
29官军临阵先退,及围困敌城而逃者。
30军人私出外境掳掠伤人,为首者。
31于已附地面掳掠者,不分首从。
32守御官致有所部军人反叛,弃城而逃者。
33牧民官激变良民,失陷城池者。
34军器辄弃毁者,二十件以上。
35犯夜拒捕,及打夺,因而殴人致死者。
36境内奸细走透消息于外,及境外奸细入境内,探听事情,接引起谋之人。
37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因而走泄事情者。
38实封公文,中途邀截取回者。
39出使驰驿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
40调遣军马及报军务军情文书,故不遣使给驿,因而失误军机者。
41军需管送达限,以致临敌缺乏,失误军机者。
42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
43盗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
44窃盗拒捕,及杀伤人者○因盗而奸者。
45刼囚者。
46私窃放囚人逃走,因而杀人者。
47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打夺,因而杀人,及聚至十人,为首者。
48白昼抢夺,伤人者○失火行船遭风,抢夺伤人者。(正德会典、万历会典、舒化「大明律附例」无「失火」至「伤人者」十一字。陈省刊本、万历二十二年郑汝璧刊本亦无此十一字。此十一字见高举刊本「大明律集解附例」。清顺治例有此十一字)。
49略诱略卖良人,因而杀人者。
50卑幼发尊长坟冢,开棺椁见尸者○若弃尸卖坟地者。
51毁弃缌麻以上尊长死尸者。
52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
53谋杀人,造意者。
54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已杀者。
55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奸夫。
56用毒药杀人者。
57故杀者。余条以故杀论者,依此。
58敬用蛇蝎毒蛊(万历会典、大明律疏附例、万历二十二年刊本「大明律解附例」、三十八年刊本「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作虫。陈省刊本及舒化「大明律附例」仍作蛊),咬伤人,因而致死者。
59庸医故违本方,诈疗疾病,取财,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
60因奸盗而威逼人致死者。
61皇家袒免以上亲而殴死者。
62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至死者。
63吏卒殴本部六品以下长官佐贰官首领官死者。
64首领官及属官佐贰官殴长官死者。
65官司差人追缴钱粮,勾摄公事,而殴死者。
66奴婢殴良人死者。
67奴婢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伤者。
68奴婢殴家长之缌麻小功大功亲死者。
69雇工人殴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死者。
70雇工人殴家长之缌麻小功大功亲死者。
71妾殴正妻死者。
72殴妻之父母死者。
73卑幼殴本宗缌麻及外姻缌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属死者。
74妻妾殴夫缌麻尊长至死者。
75殴继父至死者。
76告谋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以致聚众致陷城池,及刼掠人民者。
77诈伪制书及增减者。(万历会典伪作为。隆庆刊本大明律疏附例、万历二十二年刊本大明律解附例、万历三十八年刊本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亦作为。万历十三年刊本大明律附例作伪)
78诈传诏旨者。
79各衙门当该官吏,将奏准合行事理,妄称奉旨追问者。
80伪造诸衙门印信及历日符验、夜巡铜牌、茶盐引者。
81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顺治例无此款)。
82诈假官,假与人官者。
83假称内使及都督府四辅谏院等官六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体访事务,扇惑人民者(顺治例改「都督府四辅谏院等官」为「内院」)。
84近侍之人,在外诈称私行体察事务,扇惑人民者。
85奸缌麻亲及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强者。
86奸从祖祖姑,出嫁从祖姑,强者。
87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奸者。
88奸家长缌麻以上亲及妻妾,强者。
89放火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因而盗取财物者。
90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系官积聚之物者。
91犯罪拒捕杀人者。
92罪囚反狱在逃者。
93故勘平人因而致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