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976 页/共 1125 页

六年二月十四日,开封府乞自今本府官吏夜救新城里火,如旧门(开)[关]闭,听关大内钥匙库,差东华门外当宿使臣降钥。从之。 四月十七日,上批:「干当皇城司官数多,可除两省都知、押班外,取年深者减罢,止留十员,自今勿员外置。」 哲宗元佑元年十一月六日,诏:「勾当皇城司三年无过犯者,与转一资。皇城使及遥郡刺史以上与子,有官者转一资,无子者许回授有服亲,减二年磨勘。再任满者减二年磨勘,皇城使 及遥郡刺史以上,许回授与子。如无子,与有服亲,仍减一年。见任再任官准此。」 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诏:「今后干办皇城司官除入内省都知、押班任满许取旨再任外,余非特旨再任依元条。」 元符元年,诏:「应宫城出入请纳官物、呈禀公事、传送文书并御厨、翰林仪鸾司非次祗应,听于便门出入,即不由所定门者,论如阑入律。应差办人物入内及内诸司差人往他所应奉,并前一日具名数与经历诸门报皇城司。」 徽宗崇宁五年二月十五日,知入内内侍省事阎安奏:「见勾当皇城司,招子弟刺填亲从、亲事官(关)[阙]额。自祖宗以来,止是招刺在京军班子弟。后来准朝旨,许招在京诸班直军民,换受前班,并品官之家子弟,及在京禁军减充剩员子弟亲属。窃缘百姓子弟非土著人,其所从来不能尽知,杂行会问,亦虑不实,恐奸恶之人窜名其间。乞自今不许招收百姓。」从之。 大观三年六月十四日,诏京城旧门并皇城司外承传御封文字亲从、亲事官长官可并罢,只依旧法。 政和五年十一月十日,诏:「皇城司亲从每遇大礼及行幸出郊,并在内诸门地分,令阙人守把,止差亲事官充代窠役,可创置亲从第五指挥,以七百人为额,仍以五尺九寸一分六厘为等。候来年八月等拣招填数足,其将校十节级、曹司、营门子等,并应合行事件,并比亲从第四指挥及见行条贯施行。」 六年三月三日, 皇城司奏:「臣僚将带人从,依格各有定数。其辄带外借人力,除宗室已立法外,在内供职臣僚亦合一体禁止。今后应臣僚辄带借请或售雇人力入宫门,罪赏并依宗室法,将带过数,止坐本官。若兼领外局,所破人从非随本官(辙)[辄]入者,自依栏入法。」从之。 十一月十九日,诏(喜)[嘉]王楷差提举皇城司整肃随驾禁卫所,兼提举内东门、崇政殿等门。 七年正月十八日,诏:「皇城司创置五指挥,并班直及亲事增添入额,招刺二千五百余人,应副宿卫、守门等差役,备见官吏用心,可依下项推恩:内人吏减年,候出职日收使,愿换支赐者,特许将一年比换。提举官嘉王楷降诏奖谕。勾当官二员,各转一官。内中亮大夫已上回授,未至中亮大夫与转行。承受二员,各减二年磨勘。勾押官等共二十七人,各减三年磨勘。到司未及一年,减二年磨勘。」 宣和二年六月五日,诏:「皇〔城〕司点(校)[检]文字、法司使臣见破太官局第四等吃食可罢。见有官司攀援及带请去处,亦行止罢。应人吏并有官充吏职人,破太官食,除元丰格法(设)[该]载外,余罢。」 钦宗靖康元年三月十九日,内降札子:「应入皇城门之人,依法服本色,近来多有辄衣便服及不裹头帽入出。今后如有违犯之人,许守门等地分合干人收领,送所属科杖一百罪。诸官司每季具知委闻奏,仍报皇城司检察。」诏依,每名立赏钱五十贯。 高宗建炎二年四月九日, 诏:「皇城司亲事官等,日前应逃亡之人,或辄投他处及影占私役,许指挥到日,限一年所在州县出首,特与免罪,不理过名支破请给,押送皇城司,依旧职名收管。限内不首,依先降依军法从事。容蔽及影占私役官员,亦科违制之罪,人吏决配二千里。」 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诏:「御前中军差赴禁卫所充亲兵祗应,共三百四十八人,并特令改刺充皇城司亲从五指挥收管。如内有不及等三路人,亦令改刺。」 绍兴元年二月三日,诏行宫禁卫所改为行在皇城司称呼,从干办皇城司冯益等(清)[请]也。 五月六日,提举皇城司言:「乞将皇城周回山坡并皇城脚下系属皇城界至,分明置牌标识,设置笋椿青索,令中军禁止,不得牧放羊马并令人过椿索。」诏犯人从杖一百科罪,羊马过椿索,牧放人依此。 二年正月二十五日,皇城司言:「本司掌给行在应奉人等及臣僚下从人敕入皇城、宫、殿门三色牌子,照验入出,近缘绍兴府遗火,烧毁去失。今来所造 号,欲乞使本司二印,仍角印上用『绍兴壬子新号』六字小印子(办)[辨]验。如日后印文字号暗淡,许赍执保明,移文赴司纳换。敕入禁卫,黄绫八角号三千道;敕入殿门,黄绢方号一千道;敕入宫门,黄绢圆号八千道;敕入皇城门,黄绢长号三千道。」并从之。 五月二十二日,皇城司言:「乞依自来条例,诸窠坐局所等处应差占亲事官已转至副都头以上之人,除御 前祗应并海巡依旧差占人员外,余并行拘拦赴司,应副差使。其阙依优重别行差填,免致在外虚破人员请给。如诸处执占,不即发遣,亦乞立法科罪。」诏并依,如辄敢占留,以违制论。 十二月十二日,诏:「行宫皇城周回各径直空留三丈、皇城门外各空留五丈外,许见存人居住,并须防谨火禁。如有违漏之家,依开封府皇城法断罪。」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皇城司言:「乞造敕入殿门黄绢圆号一千道,敕入宫门绯红绢方号八千道,敕入皇城门绯红绢圆号三千道。」从之。 十一月二十一日,诏:「皇城司系专(掌一)[一掌]管禁庭出入,祖宗法不隶台察,已降指挥更不施行。自今后臣僚不得乱有陈请,更改祖宗法度。如违,重行黜责。」先是殿中侍御史常同乞皇城司隶台察,已从其请,至是遂不行。 五年十月十九日,皇城司言:「今省记下条:开封府复位在京编 :一、皇城内不系存留灯火之处,辄存留者徒二年,因而遗漏者当行处斩。本处当番监官、干系专副巡防人员、兵级并同房宿人知而不禁,及至遗漏者,与同罪,不知者各减三等。即虽下番知而不禁者,亦减当番罪一等,不知者不坐。虽非地分,皆听纠举,知而不纠者亦行严断。其本处当番监官、干系专副巡防人员、兵级并同房宿人显然违慢,不切防戒,致遗漏者,虽不知存畏因依,亦与犯人同罪。以上并不分首从。一、皇城内应系合留灯火之处,并须 严切防戒,或有遗漏,本犯当行处斩,其本处监官、干系专副巡防人员、兵级并同房宿人显然违慢,不切防戒,致遗漏者,虽不知存畏因依,亦与犯人同罪。以上并不分首从。一、皇城内应系合留灯火之处,并须严切防戒,或有遗漏,本犯当行处斩。其本处监官、干系专副巡防人员、兵级上番者,亦当极断。内有显然违慢,不切防戒,致遗漏者,与犯人同罪。以上并不分首从。」从之。 九年正月五日,(照)[诏]应亲从亲事官、宿卫亲兵逃走,为有专一断罪、不许收留条法,致不敢出首者,限百日首身免罪,依旧收管。限满不首,复罪如初。 十八年二月十六日,诏:「今后如有将带敕号逃亡之人,不曾施用,见在而首身者,与于本罪上减一等断罪,余依见行条法。」 二十年六月十三日,诏:「御前支降钱一十五万贯,令两浙运司限一季修盖皇城司寨屋三千间,务要如法,不得科敷搔扰。」 二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皇城司言干(辨)[办]本司公事刘伉三年任满无过,诏特与转遥郡刺史,请给等全支本色,今后准此。 三十一年八月四日,诏:「大礼及日常给黄色、绯色敕号,许(人)[入]禁卫、皇城诸门,应官司辄以黄、绯色为号者,罪赏依伪造大礼敕号法施行。」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即位未改元。六月十一日,诏:「德寿宫诸门,令依皇城门及宫门法,仍依行宫大内置巡警守卫一次,务令如法,可疾速措置。」 八月八日,诏:「将来大庆殿 发册宝日,丽正门、和宁门并南北宫门及合经由门户,并比常日早二刻开,以恭上太上皇帝、太上皇后尊号故也。 九月十七日,诏皇城司,皇子邓王、庆王、恭王上下马处,并依宰执例。 十一月二十九日,诏张焘朝谒,许乘轿出入皇城门至宫门内上下马处。其详见优礼门。 十二月十一日,诏观察使刘允升干办皇城司任满当转一官,许回授,今后准此。以给事中金安节言,允升今年四月二日以堆垛子赏转正任观察使,未及一年,又转承宣使,况皇城司任满自有常法,望赐寝罢,故有是命。 隆兴元年四月七日,诏杨存中应上下马处,令依宰臣、亲王。 二年十一月十日,诏参知政事周葵为坠马所伤,免乘骑,权令乘轿入内趁赴朝参。 闰十二月三日,诏尚书左仆射陈康伯权令乘肩舆入出皇城门,至殿门外。其详见《优礼门》。 七年四月一日,皇城司言:「先降指挥,诸官司诸色人入出皇城门,依法合服本色、裹头帽入出。如违,杖一百,赏钱五十贯。近有诸官司吏人辄衣紫生纱衫,并手执彩画扇子等入出。欲行下诸门地分,今后如有犯人,牒送所属断罪追赏。」从之。 八月二十四日,皇城司言:「本司干办官依旧法满三年无过犯,保明奏闻,降付枢密推赏,(毋)再任及三年无遗阙者同,即是每任皆许推赏。兼依先降圣旨,曾经本司干办任满人,取旨升擢差除,今后依此。」诏两任满与推一次任满赏,以臣僚有请,故 有是命。 淳熙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皇城司干办官依旧堂除。 八月二日,诏皇城司:「德寿宫后苑实占亲事官等,将已历过后苑五年、合得转资恩赏,自今更不改转;别该转资内有合折补资级之人,并特与免折补。」 三年七月十五日,皇城司言:「将来大礼,预行互等亲从、亲事官近上指挥敷填阙额,乞将亲事官第四、第五指挥等中亲从指挥人,不候保引,子弟并令先次过营应副差使,候保引了日,依法拣选。崇政殿及应亲事官,取年二十五岁以下插一指板、二十岁以下插两指板等亲从指挥。如有避等拣逃亡之人,候出首日,欲依绍兴二十八年九月已降指挥,依旧令等拣合入军分。」从之。 十一月二十八日,诏今后皇城司官如服穿衣束带,并令着黑靴。 六年十月十日,诏皇城司:「皇子魏王府可特添差皁院子二人,充借差实占祗应,理年、转资等并依在府祗应人前后已得指挥施行,遇阙指名差填。」 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右正言蒋继周言:「臣闻天子之居,尊严邃密,唯群臣之进见,四方之朝觐,乃得出入。是故门着籍禁,阑入有罪,所以谨防闲、绝窥伺也。僧尼、道士、女冠之属,除为民祈谢有故事入内道场外,其余小小斋醮不系大体者,可只就寺观,不许辄入,以示官禁严密,内言不出,外言不入,防微杜渐,莫大于此。乞敕皇城司,应僧尼、道士、女冠等人,虽有特降圣旨,须候奏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