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743 页/共 1125 页

十月十六日,诏:「国子监上舍生顾襄、安惇、丁执古、虞滍、叶唐稷如不得解与免解,已得解免礼部试。」 九年正月二十四日,诏:「熙州举人自今解二人,河州一人,须户贯实及七年。」 十年二月二十五日,广南西路德音:「应本路进士南省下三举,并特免将来文解。南省虽不合格,别作一项奏名。其因事殿举者,并许 将来取应。」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书:「应诸路进士、诸科曾经皇佑五年以前省试下,嘉佑四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三举、省试下五举,诸科御试下七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曾经嘉佑八年以前省试下,治平二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三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五举,并与免取将来文解。」 元丰元年六月十一日,诏:「武学上舍生在学一年,不犯第二等过,委主判同学官保明免解。从上无过二人内,于贡举法自应免解。及已该免解后,又在学二年以上,无殿罚,免阁试。」 七月五日,诏:「开封府、国子监举人并通取解额并试。其诸州不满百人者,委转运司取近便州,各用本处解额,就一州考试。」 八月十三日,诏:「在京发解进士,据入试人数解额,随所治经,以十分为率均取之。礼部准此。」 二年九月十九日,颍州德音:「本州岛到省进士一举、诸科二举及曾到御前,不以举数,并免将来文解。内曾到御前者,如将来南省考校不合格,奏取指挥。」 十二月四日,诏:「自今解发进士,太学以五百人,开封府以百人为额。」旧制,开封府三百三十五人,国子监百六十人,熙宁八年合为一,以解额通取。至是复分,而为太学生数多,故损开封府解额以益之。 三年正月十三日,颍昌府德音:「本府到省进士一举、诸科二举及曾到御前,不以举数,并免将来文解。内 曾到御前者,如将来南省考试不合格,奏取指挥。」 五月三日,编修学制所言:「奉旨立势要及国子监生太学官亲属,许不以乡贡,就开封府应举之法。臣等看详监以国子为名,而无国子教养之实,恐未称朝廷建学育士之意。乞应清要官亲戚,并令入监听读,以二百人为额,解发毋过四十人。」从之。 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书:「诸路进士、诸科,嘉佑二年以前礼部试下,六年以前殿试下,并进士明经殿试下三举、礼部试〔下〕五举,诸科殿试下五举、礼部试下七举,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治平二年以前礼部试下、四年以前殿试下,并进士明经殿试下两举、礼部试下三举,诸科殿试下四「四年以前」至此二十八字,原脱,据天头原批补。举、礼部试下五举,并免解。」 十二月十二日,诏开封府解额并拨属太学,其国子生解额,以太学分数取人。 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梓州路赦文:「本路进士礼部下四举、殿试下两举,诸科礼部下五举、殿试下四举,并免解。礼部不合格特奏名今来到礼部人,亦准此。」 六年十一月五日,南郊赦书:「诸路进士、诸科,经嘉佑四年以前省试下,嘉佑八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三举、省试下五举,诸科御试下五举、省试下七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经治平四年以前省试下,熙宁三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三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五举,将来并与免解。」 七年十月八日,御史翟思言:「乞自今在京发解礼部试进士,据入试人数,以解额随所治经 约十分数均取。有余不足相补,各毋过三分。」从之。 八年二月十八日,礼部言:「济、博、棣州举人状:本州岛用熙宁四年 ,取诸科解发添解进士及本科解额,尽解新科明法,致考诸科合格人无额解发。看详今后进士及新科明法人,各合于诸科额内发解者,以诸科额十分为率,留一分解本科旧人外,以解进士及改应刑法人通纽分数均取,谓如诸科元额十人,留一人外,剩额九人。假令增多进士并改应留法人共一百三十五人,即每十五人取一名之类。余分更解改应人一名。如无诸科取应及无合格人,方许尽数亦依此解发。若诸科解额不及三人者,依旧。」诏:「将来一举,据今来逐人合格诸科人从上,博州三人,济州七人,棣州四人,并与免解外,仍在今来诸科留一分解诸科人外,候第二次科场,即止依旧科一分指挥。余从之。」 《文献通考》:元丰八年,济、博、棣三州诸科举人诉于礼部,言诸科旧额多归进士。仅有存者,又是以尽解新科明法。今试而中,无额可解。于是常留诸科旧额十分之一,以待不能改业者。 知徐州苏轼上言,乞为京东西、河北、陕西五路之士,别开仕进之门。事见《胥吏门》。 十一月十四日,诏还开封府解额百人。熙宁中,罢开封府解额,并归太学。至是复之。 哲宗元佑元年九月六日,明堂赦文:「诸路进士、诸科,经嘉佑六年以前省试下,治平二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三举、省试下五举,诸科御试下五举、省试下七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经熙宁三年以前省试下,熙宁六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三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五举,将 来并与免解。」 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诏:「进士以经义、诗赋、论策通定去取,明法增《论语》、《孝经》义。一次科场未习诗赋人,依旧法取应,解发不得过元额三分之一。令礼部立诗赋格式以闻。」 四年四月八日,诏:「进士不兼诗赋人,于本经外增治一经,增试一场,与兼试赋人各解五分。令礼部立法以闻。」 十八日,礼部言:「经义兼诗赋进士,听习一经义,进士并习两经。并以四场通定高下去留,不以人数多少,各取五分,即零分及元额解一人者,听取辞理优长之人。」从之。 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诸路进士、诸科,经(义)嘉佑八年以前省试下,治平四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三举、省试下五举,诸科御试下五举、省试下七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经熙宁六年以前省试下,熙宁九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三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五举,将来并与免解。」 十二月二十四日,礼部言:「诸路申诸贡举 ,经义兼诗赋进士及经义进士,解额各取五分。窃虑两科应者不齐,拘定五分,则似未尽。乞行下取看详。进士两科试法不一,举人互有轻重难易之论,兼就试人数不定,则解额难以均当。终非通法,不可久行。」诏:「来年科场,以试毕举人分数均取。后一次科场,其不兼诗赋人解额,依元佑三年六月五日所降朝旨,如有未习诗赋举人,许依旧法取应,解(法)[发]合格人 不得过解额三分之一。以后并依元佑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分为四场,以四场通定去留高下。内仍减时务策一道。」 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诏:「近制,府监发解省试举人,经义每道不得过五百字,策不得过七百字。如过二分,虽合格并降一等。诸州发解举人依此。」 六年正月九日,诏:「五路进士及诸科明法人,就试终场零分不满十人,许解一人,仍取文理优长者。」 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文:「诸路进士、诸科,经治平二年以前省试下,熙宁三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三举、省试下五举,诸科御试下五举、省试下七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经熙宁九年以前省试下,元丰二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三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五举,将来并与免解。」 八年七月五日,礼部言:「五路进士及新科明法等,欲将旧诸科并经〔律〕、《通礼》三科举人,许于诸科额内各与一分解额。」诏以诸科解额分为十分,内以一分解旧诸科,一分解经律科,一分解通礼科。其余七分人数,通入进士额,以进士及新科明法人共纽分数均取。仍须就试终场进士每十人、新科明法每七人各许解一人,零分亦各许解一名。 绍圣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诏:「将来科场,除本贯开封府人外,其外路旧人自参假上簿后,新人自补中后,计理月日实及一年,并听权附国子监取应,别行考校。以 见阙上舍人、内舍国子生及外舍一时请假阙额解名,据数发解,每十人解一人。就试人虽多,不得过剩合取人数。仍今后毋为例。」 九月十九日,明堂赦文:「诸路进士、诸科,经治平四年以前省试下,熙宁六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三举、省试下五举,诸科御试下五举、省试下七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经元丰二年以前省试下,元丰五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三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五举,将来并与免解。」 三年八月十九日,诏:「开封府解额,今(今)后依元丰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指挥,并拨属太学。」 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德音赦文:「陕西、河东路沿边州军进士南省下三举、御试下两举,诸科南省下四举、御试下三举,并特与免将来文解。」 元符元年四月二十七日,诏:「今后科场及太学公私试,将所存留三分解额均作十分,先取二礼合格人,不得过五分,取次他经。」从国子监请也。 十一月二十日,南郊赦文:「诸路进士、诸科,经熙宁三年以前省试下,熙宁九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三举、省试下五举,诸科御试下五举、省试下七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经元丰五年以前省试下,元丰八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三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五举,将来并与免解。」 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诏开封府进士许依 旧发解,以一百人为额。绍圣中,罢开封府解额,并归太学。至是复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冬祀赦文:「应诸路进士、诸科,曾经熙宁六年以前省试下,元丰二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三举、省试下五举,诸科御试下五举、省试下七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曾经元丰八年以前省试下,元佑三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三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五举,并与免将来文解。」 崇宁元年八月八日,礼部言:「臣僚奏五路诸科旧人见在应书者,今已无几。愿以所存进士解额悉解进士,使熙宁诱进诸科向习进士之意,至是始得纯一。欲遍行指挥,应有诸科解额,今来无人取应者,并许并入进士解额。」从之。 二年正月二十五日,曲赦荆湖南北路:「应本路进士省试下四举、御试下两举,诸科省试下五举、御试下四举,并特免将来文解。」 四月二十一日,赦书:「除兴庆军进士、诸科元符三年十一月五日已降指挥外,兴仁、隆德军到省进士两举、诸科三举,并与免将来文解一次。」 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冬祀赦书:「应诸路进士、诸科,经元丰二年以前省试下,元丰八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四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六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经元佑六年以前省试下,元佑九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一举、省试下两举,诸 科御试下三举、省试下四举,将来并与免解。应举人因事殿举,并特候有科场依例取解。其今日以前永不得入科场人,如经今三赦,亦限到半年内于所属投状,立便缴申礼部,令本部定夺情理不至深重,特逐旋闻奏,许令取应。」 五年九月三十日,礼部尚书朱谔奏:「今将诸路元符二年、崇宁元年、四年三举就试终场人数,以国子监、诸州解额及已拨开封府额充诸州贡额,并五路诸科剩额发解人数,除出一分充贡武士额外,共二千三百三十四人,纽计约三十四人取一名,均拨诸州,共计一千六百四人。其畸零拨不尽数,亦以逐州人数多者,零十二人以上更添一人,共计八十二人。其逐州解额元多于今来所约人数者,更不增减。」诏东南占用五路解额,其五路多勇士,宜增一分为二分,以贡武士。余可就整立额,不及百人者,留以待天下孝悌特起之士,再可分拨闻奏。 十月十三日,礼部尚书朱谔言:「五路剩额并诸科正解人数,共六百五十四人。内除二分计一百三十人充贡武士外,有五百二十四人。依御批指挥就整,将五百人分拨诸州,余二十四人留以待天下孝悌特起之士。寻以应举人及诸州解额纽计人数分拨,内有不该添拨州军,亦各添拨一名充贡。今将上项五路额并国子监解额再分拨诸州贡额,元约三十四人添一名。」诏福、建州所增太多,福州可拨四十人,建 州三十人,高州十人,眉州二十人。余依所奏,其所减人数,留待天下孝悌特起之士。 二十二日,德音赦书:「到省进士一举、诸科二举,及曾到御前,不以举数,并免将来文解。内曾到御前者,如将来南省考试不合格,奏取指挥。」 十一月九日,礼部尚书朱谔言:「国子监解额四百七十六人,已奉朝旨同五路剩额一处添拨诸州了当。所乞留三分发解,计一百四十三人,今于已添拨诸州贡额内措置均减,留充本监将来一次科场发解人额。其权留外并不该权留处已添拨人额,并合与本处七分解额,充今来三年分贡之数。」从之。 大观元年正月一日,改元赦文:「应诸路进士、诸科,曾经元丰五年以前省试下,元佑三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四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六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曾经绍圣元年以前省试下,绍圣四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一举、省试下两举,诸科御试下三举、省试下四举,并与免将来文解。」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诏:「有官杂出身人殿侍、摄官、医学、祗候、博士、助教取解,每就试终场,十人解一人。若零数及四人,或请解不及七人者,亦解一人。」 宣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诏:「太学内舍、国子上舍及未曾赴上舍试贡士并国子生,并与免解赴将来省试。以合就上舍试次数理免解次数。」 十一月二十二日,诏:「太学解额 依《元丰贡举 》,以五百人为额。内除拨二十四人归滑、郑州外,合解四百七十六人。国子监依《元丰贡举 》以四十人为额,开封府依《元丰贡举 》以一百人为额。崇宁分拨五路解额,系以剩额并诸科正解人数均拨,合依崇宁五年指挥,拨六百五十四人与诸路,令礼部均拨。」 四年七月三十日,三省言:「已降指挥,五路剩解额,依崇宁五年指挥,令礼部拨六百五十四人与诸路。续取到礼部状,崇宁五年分拨五路剩额,并诸科正解等人数,与东南等路系将诸路已应与就试终场人数纽计分拨。缘当时系有九百二十二人,每三十五人九分二厘一毫三丝八忽均一人。今来除拨还太学额外,止有六百五十四人,合以五十人七分四厘均一名。均拨过六百五十二人外,有均拨不尽零数二人。」诏一名与杭州,一名与湖州,余并依。 六年七月一日,礼部言:「转运司发解就试避亲门客,依元丰法,合行就试终场,每七人解一名;依崇宁贡举法,避亲门客合行就试终场人,每十人解一名。」诏依元丰法。 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制:「应诸路进士曾经大观三年以前省试下,及贡士大观三年以前退归本贯合理举人,并政和五年以前御试下;开封府、国子监进士政和五年以前曾经省试下,及贡士昨因政和五年以前退归本贯合理举人,并曾经政和五年以前御试下;及诸路进士曾经省试 下,并贡士退归本贯合理举及四举;并学生昨贡至辟廱,曾经升补太学内舍,宣〔和〕三年以前退归本贯,合理国学一举人,并特与免将来文解。」以上《续国朝会要》。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一六 发解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一六 发解 光尧皇帝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靖康元年得解及州学职事人,并与免将来文解一次。」 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应诸路进士曾经政和二年以前绍兴元年明堂赦,政和五年四月明堂赦,政和八年七月明堂赦,宣和三年十月明堂赦,宣和六年、十三年十三年:当为绍兴十三年。郊赦,建炎二年、十六年十六年:当为绍兴十六年。郊赦,绍兴元年、二十二年郊赦,绍兴五年、二十五年郊赦,绍(熙)[兴]八年、二十八年郊赦,绍兴二十一年此下当有脱文。。省试下,贡士退归本贯合理举人,并政和八年以前御试下;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贡士政和八年以前省试下,退归本贯合理举人,并曾经政和八年以前御试下;以上三项,绍兴元年赦,宣和三年、四年赦,宣和二年、六年、七年赦,建炎二年、十年十年:当为绍兴十年。赦,绍兴二年、十三年赦,绍兴五年、十六年赦,绍兴八年、二十二年赦,绍兴十二年、二十五年赦,绍兴十五年、二十八年赦,绍兴二十一年御试下开封府、国子监,绍兴十八年、三十一年赦,绍兴二十四年此下似有脱文。。及诸路进士曾经省试下,贡士退归本贯合理举各及四举,并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贡士两举到省,并特与免将来文解。」绍兴四年赦免七年文解,七年赦免十年文解,十年赦免十四年文解,十五年赦免十七年文解,十六年赦免二十年文解,绍兴八年御试下人特免十七年文解,十九年、二十二年、二十五年、二十八年赦并免将来文解。 同日赦:「应诸路举人合于元得解路转运司类试,昨缘道途艰阻,却就别路类试下,特许理为一举。」绍兴元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同。 四年三月九日,礼部言:「建炎三年十一月三日赦:昨因用兵,展后举殿试一年。所有建炎四年合下诏月日,令礼部检举。」诏许发 解。 四月二十四日,诏淮南西路残破州军建置科场未得者,令转运司分就别州附试。 二十日天头原批:「『二十日』条移『二十四日』前。」,礼部言:「诸路解额,除不经残破去处,乞依靖康元年额发解外,宣和五年,诸路解试并用均添人数为额。靖康元年七月七日,诏用为例。内经残破州军,就试人数稀少,乞以终场人数权取前举例分数解发,谓如某州元额二十人,靖康元年终场二千人,即以百人解一人。有零分者听更解一名。」从之。 五月二十一日,权礼部员外郎侯延庆言:「行在职事及厘务官随行有服亲若门客之类,欲乞立应举法,以国子监进士为名。其解发人数,依旧制以就试终场人为率,七人取一名,余分亦听取一名。」诏门客请解取人,合依崇宁贡举令外,余依所乞,仍就转运司附试。 二十二日,诏:「京畿、京东、京西、河北、陕西、淮南路士人,许于流寓所在州军,各召本贯或本路及邻路文官两员结除名罪保识,每员所保不得过二人。仍批书印纸,听附本州岛军进士试,别为号,以终场二十人解一名,余分或不及二十人处亦解一名。不及五人,附邻州试。」从都官员外郎侯延庆请也。 二十七日,祠部员外郎章杰言:诸路举人贡籍,兵火烧毁不存。乞下诸路转运司取索,诸州军令举人各召保官二员,结除名罪委保,元符二年以后节次得解、升贡等因依及户贯三代治经状,作册。」从之。 六月四日,礼部言:「宣和五年立定解额指挥并案牍,自渡江并皆散失。将来诸路解发到合格人数,难以检察。欲 下转运司令遍下所部州军,候发解开院毕,具合格人数姓名并试卷,及缴连本部元立定解额指挥真符赴部。如曾经兵火州军,令当职官及考试官结除名罪,人吏结编配罪保明。若稍涉虚冒,不依元立解额,致大放举人,虽已出官,令行改正,仍乞不以去官赦降原减。」从之。 七月四日,诏:「京畿、京东西、淮南、荆湖北路既已分镇监司,并罢其本路科举,令提举茶盐司差官于逐路可置科场州军,分赴就试。」 绍兴元年正月一日,德音:「应该恩赏免解举人,昨因兵火毁失公据,有去失处陈乞因依干照文据者,召京朝官二员,各结除名罪委保,经所在州军勘验,出给公据讫,仍具元连干照保状,缴申礼部注籍。」 四月二十日,礼部言:「昨诏免解人令召保官二员,并五人结为一保,申国子监注籍给据。今来若委实无同路及一般赴试进士结保,欲比附贡举,令更增召承务郎以上二员,一员添充保明,一员充职官,并结除名罪保识诣实,即与给据赴试。」从之。 六月十日,礼部言:「宣州申到建炎四年发解并试建康府、太平州、广德军举人,称各依元额解发,建康府应举二十四人,合格一十人,太平州应举一十九人,合格一十人,广德军应举二十一人,合格五人。」诏各取一名,其余多解人数,并行驳放。 八月二十日,国子监丞袁正功言:「昨诏国学两次得解进士并罢贡法贡士及太学内舍试数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