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744 页/共 1125 页

尽及太学守御免解之人,并令召京朝官两员委保,五人结为一保,本州岛保明申转运司勘会,申国子监注籍给据。今试期甚逼,若更经国子监陈乞给据,委是迟滞。欲乞有当时所属给到公凭照验,本州岛已勘实给据之人,令转运司一面实审收试,仍类聚缴申(公)[国]子监注籍。如将来本监勘验,见得却有违碍,即行驳放。」从之。 九月十八日,明堂赦:「朕驻跸会稽,行将三载。应越州举人曾得解者,并特与免将来文解一次。」 三年二月一日,尚书省言:「昨建炎四年八月,依条发解,合至绍兴元年省试、殿试。缘当年行明堂大礼,展至绍兴二年三月殿试。所有发解自合理绍兴二年殿试年分。」诏于绍兴四年发解。 四年六月五日,礼部言:「荆湖北路州军累经残破,士人全少。除德安府已令解二人外,其余州军发解,并依建炎四年四月三十日指挥。如无合格卷,听阙。」从之。 十四日,国子监丞王普言:「科举士元丰法与崇宁法不同者,已诏并依元丰法。《元丰贡举令》转运司发解每七十解一人,《崇宁贡举令》每十人解一人。前举诸路运司所解人额,奉行不一,乞下诸路(尊)[遵]依建炎二年二月九日已降指挥。」从之。 七月二十五日,诏:「应流寓举人应合召保官,不拘本贯及本路、邻路官,并许充保。」 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诏:「临安府曾得解举人,依绍兴府驻跸恩例,与免文解一次。」 六月二十日,诏:「惠、贺州、南安 军合驳放举人内已到行在人,悯其远来,特许收试。如试下,不理为举。」三州皆残破处,合依建炎四年四月指挥解发,乃以旧额多取人。礼部言合驳放不该,故有是命。 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四川制置大使言:「科举冒滥之弊,无甚于牒试。欲乞今后帅臣监司并诸司属官子弟、亲戚、门客等合避试者,并令本司长官保委,州县官令知、通、县令保委,责结罪状,审验无妄冒,方许就试。如有不实,许人陈告。除依条施行外,仍将保官先与降一官,然后取勘。」从之。 同日,诏:「流寓举人每十五人解一名,余分或不及十五人,亦许解一名。不及五人处,预牒本路转运司类聚附试。仍召文臣二员委保,不得过三人。」 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诏行在职事厘务官并宗子应举取应及有官人,并于行在赴国子监试。 八年二月六日,诏建康府本贯曾得解举人,并依临安府驻跸例,特与免文解一次。 三月九日,诏平江府本贯曾得解举人,依建康府驻跸例,特与免文解一次。 九年正月五日,赦:「应进士、诸科曾经刘豫伪命后得解者,将来并与理为举数。」 十年九月十日,明堂赦:「河南新复州军,已诏于逐路类试发解。近缘贼虏侵犯,不曾引试去处,与展至绍兴十一年秋试。」 十月十六日,礼部言:「转运司就试举人,与试官合行回避者,欲比附国子监发解体例,于试院内别行擗截一位,视就试人多寡,于所差试官内分差一二员,专引考校于外试避亲位前,安 排避亲举人坐次,别出题目。其试卷令封弥所用避亲字印别号,关送誊录所,专置历送避亲官考校。候考校申号讫,先次出号状,委转运司官专行收掌草卷,实封送弥封官。候差拆号官对号开拆,立项发榜。」从之。从太常少卿陈鼎请也。 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国子司业高闶言:「诸路举人以住本贯学半年,或虽不住学而两预释奠及齿于乡饮酒礼者,县学同,仍籍记姓名。本学次第委保,教授审实申州,听取应。仍自绍(熙)[兴]十四年为始。」从之。 八月十五日,诏:「祖宗旧法,诸路州军科场,并限八月五日锁院。缘福建去京师地远,遂先期用七月。川、广尤远,又用六月。今福建、二广趋行朝不远,可并限八月五日锁院。内川、陕州军特以六月。若依近例,类省试即示以八月五日 院。」以臣寮言试下举人生弊,冒贯而再试于他州,或作亲嫌而冒试于他路,失于彼者未必不得于此,故有是命。 九月二十一日,诏:「今秋试补不合格终场人,趁赴释奠不及,令国子监报本贯,并许趁将来取应。」 十八日,诏:「科举在近,诸路举人有不曾预释奠乡饮酒之礼,或因期丧丁忧,至来年科举,有住学月日不足之人,并许赴来年科举取应一次。」 十月十五日,诏川、陕发解,科诏到日,便行 院。逐路运司并令六月前 院,当月中开院。以知成都府张焘乞就春月 院,得解士人可赴行在引试。礼部言系三月降科诏,月分相妨故也。 《文献通考》:绍兴十三年,初立同文馆试。凡在行朝去本贯及千里以上者,许附试国子监。旧诸州皆以八月选日试士,举人有就数州取解者。至是诏诸道发解并以中秋日引试,四川则用季春,而仲秋类省焉。 太学博 士王之望言:「举人程文,或纯用本朝人文集数百言,或歌颂及用佛书全句,旧式皆不考。建炎初悉从删去,故犯者多。」诏申严行下。 十四年二月三日,诏:「秦州见在举人权附成州引试,依流寓举人例,每十五人终场解一名,不及十五人亦解一名。」 四月二十七日,礼部言:「盱眙军系创置州军,未有立定解额,欲依《崇宁贡举条令》满二十人解一人,不满三十人解二人,三十人以上解三人。候至后举,别行参酌,立定解额。」从之。 八月二十八日,礼部言:「国子司业宋之才陈请欲立同文馆收试士人,见在行朝,去本贯及一千里以上无处取应之士,令实通乡贯,五人为一保,召文官二员结罪委保乡贯士行等诣实,仍赍保官付身赴监官呈验讫,许纳试卷应举。令附本监发解试,别立号考校,每三十人取一名,通取不得过三十人。看详欲依所乞,保官每员所保不得过十人。如不实,其保官依委保转运司就试人不得实例,先降一官,取责罪犯,申取朝廷指挥。仍令本监续行取会就试举人本贯州军审察勘会,于贡举条制如有违碍,不该赴试,或两处应举,虽已得解过省,即行驳放。犯人并保官保人,依法施行。」从之。 十五年十一月三日,臣寮言:「行在宗室并赴国子监试,如在外任并宫观岳庙并赴转运司试。其赴国子监试者,有官 应,每七人取三人,无官应举每七人取四人,无官袒免亲取应文理通者为合格,不限人数。唯赴转运司,所取之数,即与进士 一同,非所以奖进宗子之意。欲诸路宗室不以有官无官,愿赴行在应举 应者,依熙宁旧制,并许赴国子监请解赴省。如不愿,即依崇宁通用贡举条施行。」从之。 十一日,诏通判眉州李彦辅核实避亲举人失当,致有侥滥,展二年磨勘。彦辅虽会赦,特有是命。 十六年五月八日,诏:「诸路解试,若经义、诗赋人数相等,即依终场人数纽取。或有余不足,即以文理优长听通融相补,不得过三分。」从礼部请也。 十八年二月四日,上宣谕宰执曰:「两浙运司举人发解,间有势力之家,行赂假手,滥占解名,甚喧士论。今贡举 院在迩,可令礼部重立赏格,明出文榜,许人告捕,务在必行,庶使士人心服。」 五月六日,诏郭印前任永康军通判牒试避亲举人不当,特降一官。印虽会赦,特有是命。 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南郊赦:「绍兴五年省试下人,本合绍兴二年取解,绍兴三年赴省试。昨缘展退省试至五年,可特与理作三年省试下,及绍兴十二年以前御试下人,并与免将来文解。」二十二年郊赦:「绍兴八年省试下人,理作六年,及绍兴十五年以前殿试下人。」二十五年郊赦:「绍兴十一年省试下人,理作九年,及绍兴十八年以前殿试下人。」二十八年郊赦:「绍兴十五年省试下人。」三十一年明堂赦:「绍兴十八年省试下人。」并同此制。 二十六日,礼部言:「臣僚奏乞今后于未下科诏以前,令诸州军及属县长吏籍定来岁合应举人数姓名,关县学职事。限来〔年〕二月,令县官将家保状缴申本州岛,行下州学。遇行乡饮酒之礼,令州学职事前期核实申教授, 预先引保一次。或有事故出在外州,或随侍他处,并具因依申本州岛关送试院外,若有临时投状射保者,并不收试。欲并依所请。其在诸路流寓举人,亦乞依此。」从之。 二十四年正月二十日,诏:「今后国子监、临安府、两浙转运司与诸路州军并转运司,依条并以八月五日 院,十五日引试。」 二月二十四日,诏:「今后请到解或理年举依条免解举人,合该赴省试。内有不及之人,与比附定例,免经所属陈乞召保,理为到省得一举得解举人。若后举还试下,与理作今举年分试下举数。如不愿还试,亦理为到省试一下举。」以肇庆府进士王朋赴试不及,乞接续引试,事下礼部看详,故有是命。 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郊赦:「免解进士昨缘散失案籍,增召保官二员。今来礼部自有文籍,除流寓无本贯士人外,与免增召保官。」 二十六年二月七日,诏:「诸路州军将绍兴二十三年各州土著进士就试终场人,计若干人取一人,将当年发解就试。流寓终场人数每及土著人分数,即添解一人,或零分及流寓人少去处,依土著所解人十分为率,及三分亦解一人。若已后发解就试人多,不得过绍兴二十六年所取之数。仍立为定制。若已用流寓户贯得解之人,许自陈,并入东南户贯。其已得举数,即合通理。如有违犯,并依贡举条法。若州军辄行大解,当职官吏并发解官依法徒二年科罪,举人即从下驳放。」以荆湖北路转运判官程敦临言,乞流寓进士并避亲门客移 试之人,与土著人通立为额混试故也。 四月十七日,执政进呈礼部状,参酌均定诸州解额。温州添解额五人,台州、婺州各添解额之人之人:疑为「三人」之误。,融州、福州、静江府、明州、衢州、湖州、严州、宾州、徽州、秀州、叙州、汀州各添解额二人。上可其请,因宣谕曰:「解额窄处自当量与增添,宽处却不可减,皆欲优之也。」又曰:「今次科举措置详密,如挟书代笔及冒牒试之类,悉已革去,庶得实有才学之人。寻常之见,往往以此为末事,不复留意。朕以此最为大事,人才所自出,士风之所系,皆本于此,岂可不留意耶 」 二十七日,臣寮言:「欲乞科举保任并依旧制,虽不预乡饮酒者皆许(试)赴〔试〕。」从之。 七月三日,诏:「诸州试院于常限之外,如三千人以上,与展开院五日,五千人以上倍之。」以臣寮言每州以三千人就试,则程文几万卷,而使六七人考之,限以三四十日之期,不能 览研究,故有是命。 二十九日,诏:「今举行在职事厘务官随行亲属,如依得服属不已,未有官并令赴国子监请解;其有官人,即不得依前循例陈乞赴两浙运司试。」从礼部请也。 二十七年五月十一日,诏:「四川监司、帅臣、守倅亲属门客牒试,及属官干办官以上本贯别路随行缌麻以上亲,去户籍二千里外,应合赴运司试得解人,并令前来行在省试。其余四川依旧类试。如愿赴行在省试人,并沿路给券。」以臣寮言议者乞将四川解发举人尽赴省试,道远狼狈,欲望且仍旧贯。若监司、帅臣子弟力足以致侥滥,可令前来。下礼部看详,故有是诏。 二十八年八月八日,诏泸州添解额三人,遂宁 府、西和州、眉、汉、嘉、邛、简、雅、忠、涪、资、叙、昌、石泉、永康、长宁军、仙井监各添解额二人。 二十九年八月九日,诏:「四川等处见在进士,为路远归乡,赴试不及,可特令就两浙转运司附试一次。仍别行考校,取旨立额。」先是二十六年终场四百二十八人,诏令发解八名。至是归附免解,复请文解三次,各自陈,故有是诏。 十二月,赦:「应今来新复州军进士,将来科举年分,所属检举条法,许令应举。见年五十以上,特与免将来文解一次。其诸科曾经金国得解者,并与理为举数。」 三十二年闰二月十九日,礼部言:「唐、邓二州乞依本路诸州例,于襄阳府并试,以一路诸州军人数通衮,二十人终场取一名,余分亦取一名。」从之。 六月十日,诏:「应福建路愿取应宗子,依二广体例,比附国子监条法,初试许于所在州军召保,结保勘验,于贡举条制别无违碍,连宗枝图保明,申送转运司勘验,别场引试,将合格人数缴申礼部,行下大宗正司勘会。如有伪冒违碍,虽已赴试合格,先次改正驳放。其犯人并保官,申朝廷取旨。其覆试合赴行在所有取人分数,依例初试附国子监发解。南外宗正司言,宗子赵荣之等乞只就本路转运司取应故也。以上《中兴会要》。 绍兴三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寿皇圣帝即位,未改元。殿中侍御史张震言:「太学免解已非旧典,今当免者千二百余人,其间固有已得解者。今此一免,数举之后,不失一官,已为优幸。而此外或以驻跸,或以藩邸,或以节镇,皆得曲为之辞,转相攀引,则 是当免解者几二万人。窃虑来春取人,数倍常举。乞下礼部预行条约,庶几上不失推恩之旨,下不启侥幸之路。」诏礼部看详。其后礼部言:「建、洪、宣州进士,各以今上皇帝藩邸,乞依故例推恩。太上皇帝登宝位,旧领州镇进士并各等〔第〕推恩。今虽有建炎故例,缘今降条约之旨,欲将三州比拟旧例,特奏名候殿试唱名取旨,免解进士并减一举;特奏名如该正奏名,候唱名取旨;乡贡进士及应乡贡进士曾三应举终场,并免将来文解一次。」从之。 十一月十七日,礼部言:「宣、洪、建、鼎、剑州系今上皇帝藩邸,得旨,进士应举三经终场并曾得解之人,免解一次。窃虑逐州不明谕举人,依试召应作保之官结罪委保依试:据文意疑当作「依式」。,知、通验实保明,卤莽申发,致 赴试。及以不应免解人与合免解人混杂保明,作不圆申发。既逼试期,遂欲许先次收试,致多端冒滥。今欲前期立式行下,须逐人责令,确实召保,知、通审察验实,结罪保明。至期稍有不圆,并不许依(放)[仿]旧弊诉乞,先次收当职官,从本部按劾。」从之。 寿皇圣帝隆兴元年三月二十一日,礼部言:「太学生邵南一等引登极赦书,诉乞在籍学生免解恩例。其南一等各请长假,除程限已满一年之人,依条各除籍,缘降赦日并在籍。」诏南一等准条除籍,与免文解一次。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南郊赦书:「勘会诸路进士,各有立定额解。比年间有缘事在路,不能趁赴本处解试。虽昨权令附两浙转运司,缘人数太多,解额至少,日后难以更行附试,虑 举人进取。令礼部遇科举年分,预期行下诸路转运司并诸州军,分明散榜,晓谕 举人通知,各就本处解试。庶免奔驰道路,趁试不及,却成殿举。」 四月五日,礼部言:「前举行在职事官自监察御史已上,许牒门客一名赴两浙转运司请解。今举乞依前例施行。其门客依条须秋试前客见任官实及半年,即许牒试。若辄请托,妄称门客牒送者,自有立定贡举条法论罪。」从之。 六月二十九日,臣寮言:「科举之制,州郡解额狭而举子多,漕司所解,其数颇宽。士取应者,往往舍乡贯而图漕牒,至于冒亲戚、诈户籍而不之恤。且牒试之法,川、广之士用此可也,而福建则密迩王都,亦复牒试;见任官用此可也,而待阙得替官一年内亦许牒试;本宗有服亲用此可也,而中表缌麻之亲,亦许牒试。或宛转请求,或通同托嘱,至有待阙得替官一人而牒十余名者。倘不稍加禁约,窃恐冒滥太甚。欲乞明颁睿旨,申严诈冒之禁。其见行条法,后今举既毕,付之有司,重详损益,立为中制。」从之 八月十二日,册皇太子赦书:「应国学进士先曾请到文解,又该遇昨来登极覃恩免解,系一请一免之人,特许理为两举到省试下,与免文解。」 二年五月十六日,礼部言:「参酌旧制,除随行本宗大功以上亲许牒试,及诸州守倅本宗大功以上亲、有户贯在所任州军许牒本路运司,帅臣等官本宗大功以上亲在所置司有户贯者许牒邻路运司就试外,余并令本贯州军取解。武臣任准备差遣、巡辖马递铺之类,除亲子孙许牒试外,余并不许。权摄官虽亲子孙亦不许。仍令转运司自今以二十人解一人,零数亦解一人外,有发解年称缘事到行在,赴乡试不及,诉乞赴两浙转运司附试之人,亦皆泛滥,欲自今并不许,亦不有不陈。」诏并从之,省额仍依旧制。 三年十月四日,礼部尚书兼吏部尚书周执羔言:「检照干道二年十二月敕书,特奏名进士绍兴十四年得解,十五年到省试下,缘不经展试,须实理三十年,方许试特奏名。进士免解,即与特奏名事体齐同,欲望将进士免解年限自绍兴十四年甲子岁以后,并依旧制,得解到省试下,方州理十八年,府监理十二年,方许免解。即诸州军得解、绍兴二十四年省试下,国学进士得解、绍兴三十年省试下人,候年限及祖宗旧制,方许免解。」从之。 四年正月十九日,诏臣寮集议牒式冒滥等事,将旧法删修,立为成法:「应本贯川、广而任别路差遣,或本贯别路而任川、广差遣者,随行本宗及异姓缌麻以上亲愿应举,而无户籍,二千里外,许所在州投状勘实,申送转运司试。其武臣大小使臣以上,本贯川、广任别路,及或别路任川、广,仿此外,止许牒亲子孙。知州、通判亲戚,本贯在所试州,即牒本路。若经略官、安抚、总管、钤辖、监司或发运、提举主管茶事买马、提点坑冶铸钱、制置解盐、提举市舶官亲戚,有本贯在所辖路应避者,即牒邻路。谓进纳之类碍吏部 注授格法者。请解者每四十人解一人外,有零数或请解不及四十人者,亦解一人。在京职事官、文臣监察御史以上,武臣任在京职事而职事杂压在监察御史以上者,各牒门客一人,并须锁院前在逐门下及半年者,听牒本路运司试。在京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及武臣任职事官班序在监察御史以上者,并召京朝〔官〕二员委保。大功以上亲,牒待补国子解。」其后两浙转运司申明条制,于是礼部言:「昨干道四年立牒试条法,缘臣僚屡陈旧法泛滥,是以措置之时,多方削去。其间有户贯绝远之人,都虑邂逅,或至殿举。今以两浙运使申参酌未立法之意,欲将在京职事官亲戚门客若及诸州知州、通判、监司亲戚门客,若该依新法已牒,而所牒官在锁院前一月替任者,亦听牒试。武臣大小使臣合牒子孙,若替任在锁院前一季者,其所牒人亦听收试。诸路运司依此施行。诸路监司、守倅牒试门客,所牒官到任虽未及半年,其门客实贯本州岛,及为门客实及半年者,依条亦听牒试。」并从之。 六月十二日,国子监发解别试所言:「收试庶姓有官应举者天头原批:「『应举者』,《大典》作『举人』。」,右修职郎汪策治《书》、忠翊郎沈嘉猷治《春秋》,并孤经。若止有二人,委难以取放。欲乞依逐举例,将汪策等牒试两浙转运司,取人分数即与本所庶姓有官不碍格人分数皆同,所贵两不(有)[相]妨(相)。」从之。 二十二日,国子监发解所言:「发解数内不满年太学生,终场止五人,无额取放;兼满年国子生以终场人数纽取外,余一人三分有奇,无额取放;及待补国子生纽取人外,有零数三人九分九厘九毫以上,无额取放。伏乞详酌施行。」诏零数更取一名。 六年八月五日,隆州言:「本州岛元隶四县,后废两县。今蒙仍复贵平、籍 两县,归隶本州岛,解额自合增添,乞详酌比类增添施行。」礼部勘会:「宣和间罢三舍法,分立诸州解额。时贵平、籍县士人,已累举在成都府简州取解。今既将贵平、籍县拨归州,欲将成都府解额拨一名还籍县,及将简州解额拨一名还贵平县,并入隆州,立为解额。」从之。 十一月六日,南郊赦书:「诸路绍兴二十四年省试下进士,昨承指挥,自到省试下实理十八年,方许免解。前举科场不曾免解,可将二十四年省试下人与免将来文解,及国学进士先请后免,或先免后请,已得解人可并与免将来文解一次施行。」九年十一月九日赦书,除递趱一举及不该述前举科场不曾免解外,余同此制。 同日,南郊赦书:「应诸路进士贡士四举,开封府进士贡士实请到本府文解,并国子监进士贡士两举人,并依旧制与免将来文解。」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书同。 同日,南郊赦书:「应诸路进士曾经绍熙三十年以前御试下,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昨承旨挥,自到省试下实理十二年,方许免解。前举科场不曾免解,可将绍兴三十年省试下,或绍兴三十年以前御试下,并与免将来文解。」 七年二月八日,册皇太子赦书:「勘会建宁、隆兴、宁国、常德府、剑州进士贡士,如内有实请到三举文解到省试下之人,许将绍兴三十二年覃恩一举揍成四举,免将来文解。」 十四日,四川宣抚司言:「来年科举,被受阵亡恩泽补官之人亲子孙合收试外,余本宗异姓有服 亲愿欲应举,未尝从违。缘法无该载明文,欲望详酌。如许收试,乞下所属,各令召文臣二员结罪委保,州县次第勘验,审实保明,仍依碍格人分数取数取放,庶几有以激劝。」从之。 五月二十四日,诏宁国府特增解额一名。以皇子判宁国府,魏王澧言宁国解额并流寓旧十一名,自并试止解十名,乞增依旧也。 六月二日,尚书省勘会:「命官本贯川、广、福建任别路差遣,并试院官及所试州知、通牒试条令。缘新法未得适中,今删润旧法,将命官川、广、福建任别路遣,或本贯别路而任川、广、福建,得替一年内未起离,许牒试缌麻以上亲之文,改作替在锁院前一季,及诸司应避,旧不载避之目。今增入『亲戚有本贯在所辖路』九字。」从之。 十八日,皇太子领临安府尹惇言:「临安府学生董元鼎等陈乞附两浙转运司取解。契勘往岁科举,朝廷矜恤四方孤寒士人无力归乡,取旨附两浙转运司试,已于(前)[干]道四年住罢不行。今董元鼎亦系四方孤寒见住学人。」诏许收试。 七月五日,臣僚言:「命官牒试贡举条法亦既详备,循习旧弊,尚或结托改移乡贯以就远,或迁服属以为近,宛转干求,至预作保官文书,交通书铺,公立价出卖族坟姓名,冒滥百出,欲乞严行禁止。」诏礼部行下诸路转运司检坐见条,严行核实。如或违戾,告者赏钱五百千,取受者以赃论。仍并依贡举条制,书铺知情受赂,重加配流施行。 十四日,成都府言:「进士杜庭珍等披诉, 本府系西南大藩,举人率常增添。又西北流寓多在本府混试,侵占解额。今以广都县籍镇割隶隆州,仍割本府解额一名,展转侵损,乞量添解额取放。」礼部勘会欲给还一名,从之。 十七日,中书门下省勘会:「诸路运司解额,其避亲门客及有关碍格人,已有定数。旧法每十人解一人,干道新法乃以四十人解一人,诚为大狭。今以酌中之数,依干道二年之制,令二十人解一人。试人虽多,亦不许踰元立解额之数取放。」从之。 八年正月三日,诏:「应国学进士不曾请举该覃恩免解之人,后如实得解,并曾经外路请举后入学该覃恩免解之人,并理为一免一免:疑为「一解」之误。。」以上《干道会要》。 淳熙元年八月二十四日,两浙转运司言:「临安府学生陈大有等见在学一百七十一人,并系川、广等处士子,无力归乡,已逼试期,(试)特令就两浙转运司附试别考,取旨立额。自今不得(授)[援]例。」终场八十七人,诏令解发一名。自今各赴乡举,不许陈乞附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