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740 页/共 1125 页

七年五月十九日,尚书省言:「臣僚言比来法官之选寝轻,试法虽存,而试者日益鲜少。不经试入等人,宜毋使预法官之选。奉诏令尚书省措置取旨。勘会堂除大理评事,昨降指挥许比附试断案第一等已上人例改官。虽续降指挥,(当)[堂]除比于试中得恩例人内选差。缘试中等第恩例高下不一,若但沾恩例便得堂除,候及一年改官,显属太优。兼试中第三等上人,承务郎以上减一年磨勘,承直郎以 下占射差遣。内承务郎已上既得预选法官,则同等试中人承直郎已下理合亦听预选。从来未经申明,补完法意。今措置欲今后承直郎以下试断案第三等上人,亦许预选法官上,得用常法改官,其堂除人仍须于试中第〔三〕等上及第三等二人内选差除,系试中第二等上人自依本法改官外,余许依元丰七年及崇宁三年法改官,仍增一考。所有政和七年二月十六日堂除人改官指挥更不施行。」从之。已上《续国朝会要》。 光尧皇帝绍兴二年二月六日,诏权住引试刑法官。自来系附选人铨试,以选人免铨试故也。 四年五月十八日,大理(路)[寺]正路彬言:「考校试刑法官分数格,系以五十五通分作十分为率,第二等下五分以上,第三等上五分,第三等四分以上,即是二十七通七厘半为第二等下,二十七通五厘为第三等上,二十二通二厘半为第三等中。切详第三等中至第三等上系隔五通二厘半,第三等上至第三等下止隔二厘半,分数不伦,人情法意未得周尽。欲取四分半以上为第三等上,庶适中。」从之。 五年闰二月二十六日,中书舍人刘大中言:「李洪等称曾试刑法入第一等,乞改官。吏部既称无干照,又称无似此体例,自合告示。乃于法外,令召本寺官一员委保,启侥幸之路。乞将已降李洪、李志行改官指挥追寝不行。」 是日,宰执进呈赵鼎曰:「古者以刑弼教,宜崇奖之。」上曰:「刑名之学,其废久矣。不有以崇 奖之,使人竞习,则其学将绝,谁复继之 」沈与求曰:「汉诏以狱为重事,盖刑罚失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虽法家者流别是一科,然所系非轻,不可不重此选。」于是有旨令吏部重别取索有无的实干照,开具供申尚书省。 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右司谏詹大方言:「春秋铨试官系朝廷选差,至于附试刑法,则许铨试官入院。后临时辟差二员,其所辟官本为撰刑法问题,号为假案,非深于律者不能也。比年以来,棘寺之官利于试院请给,(玄)[互]相计嘱,故所辟之人未必皆通于法律。乞并从朝廷选差曾经试法中程之人。」从之。 二十五年四月九日,四川安抚制置使司言:「乞依四川安抚司申降到指挥,校试检法官,每三年就类省试院别差应格考试刑法官二员,专一校试。」从之。已上《中兴会要》。 寿皇圣帝干道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四川宣抚司言:「校试刑法官系差四路提刑司检法官,累举依绍兴二年五月四日指挥,遇科举岁,预取会就类省试院校试。其监试、封弥、誊录及帘外诸司等官,就用类省试院官外,止依旧制,别差应格考试刑法二员,专一考校。乞行下遵守施行。」从之。已上《干道会要》。 《文献通考》:试刑法者,亦自熙、丰间始。旧附铨试院,兵火后权停。绍兴三年始复。后又降 别差试官二员,专撰刑法问题,号为假案。其合格分数,例以五十五通作十分为率:五分以上入第二等下,系二十七通七厘半;四分半以上入第三等上,系二十四通七厘半;四分以上入第三等中,系二十二通以上。凡试入二等者,选人改京秩。盖赵忠简为相,以刑名之学其废日久,故白请优之。今遂为大理评、丞之选。四年,制置司请每 三年就类省试院别差刑法官二员校试,从之。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一四 举士十六 新科明法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一四 举士十六 新科明法 【宋会要】 神宗熙宁四年二月,罢明经诸科。其后有诏许曾于熙宁五年以前应明经及诸科举人,依法官例试法,为新科明法科。 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诏:「比许应明法举人止愿依法官条试断案大义者听。如合格,仍编排在本等人之上,今所试场第及考格式样行之。」 十年十月四日,中书门下言:「勘会去年新科明法及第、出身人,多就当年秋试刑法,其间有试中第二等循两资、第三等循一资、第四等堂除差遣、第五等免试。缘新科明法人既系试中断案、律议登科,若更以本业再试刑法,等第推恩,颇为太优。况进士及第人既不许经义出官,武臣武艺出身人亦不许试武艺弓马,岂新科明法人独许以旧学再试 今欲应新科明法及第人就试刑法,如试中,除入第一等合差充刑法官人与依例推恩外,其入免试已上等第,并与免试,更不推恩。若就铨试试中,即便投下文字。其合得堂除已上恩泽,亦更不施行。如愿试经义入等,自依等第推恩。」从之。 元丰二年三月十三日,诏:「今岁特奏名明法改应新科明法人,试大义三道。」 二十二日,御试编排官李承之等言:「熙宁九年,御试新科明法正奏名,三十九号上以通粗资次编排。今一百四十六号,比前数倍。欲以二通为合格,分两等。」从之。 七月十八日,诏应新科明法举人试断案,许以 律令 自随。 九月八日,诏五路礼部进士与新科明法人通理人数均取。 哲宗元佑元年闰二月二日,侍御史刘挚言:「乞贡举进士添诗赋,复置贤良茂才科,新科明法添兼经大义及减人数。」诏礼部与两省、学士、待诏、御史台、国子司业集议闻奏,所有将来科场且依旧法施行。 三年闰十二月二十三日,诏:「五路不习进士新人,今后令应新科明法,许习《刑统》。仍于《易》、《诗》、《书》、《春秋》、《周礼》、《礼记》内各专一经,兼《论语》、《孝经》。发解及省试分为三场,第一场试《刑统》义五道,第二场试本经义五道,第三场《论语》、《孝经》义各二道,以三场通定高下。及以诸科额十分为率,留一分解本科旧人,一分解新科明法新人。不及十人处亦准此。如无人赴试及无合格人,即存留,更不许添解进士第。若向去销尽诸科举人,即当留二分解新科明法新人。」 四年四月十九日,诏:「元佑二年以前诸科举人改应新科明法,听取应外,自今更不许改。其获冒应人,仍增旧赏。」从礼部、刑部请也。 七月二十九日,礼部言:「立到五路不习进士新科明法新人,欲与诸科改应进士及五路进士新科明法旧人衮同均取分数,并考校等第。应诸科奏名每十一人取一人,剩额以旧应诸科改应新科明法及新科明法新人并改应进士、五路进士每路作一项。到省人衮同通细分数均取。谓如剩额三百人,到省通计一千九百人,即每 九人五分取一人之类。余分凑新科明法旧人。今后御试本经义二道,《刑统》义三道,考校分为五等。其经义、《刑统》义两处考校,初覆考讫,即详定官合以两处等第参定。所有发解及省试刑法考试官,止是考定得《刑统》义通粗否,其去留自合是考试经义官以三场通定去留高下。」从之。 六年正月九日,诏五路进士及新科明法人就试终场,零分不满十人许解一人,仍取文理优长者。 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礼部言:「大名府新科明法侯弼等状:先朝废罢明经及诸科举人,许改应新科明法,自不许新人取应,欲销尽明经及诸科旧人。当日务从朝廷之意,而改应新科者十有七八。昨于元佑三年,又准朝旨置籍拘定人数,更不许新人取应。今来五路都将新科举人与进士一例,须要就试终场人十人已上方许解发一名,显是立法不均。欲乞依诸科例,十分中留一分解额,解发新举人。看详存留一分解额,有碍条制。如朝廷早要销尽,各人许留一分解额,乞自朝廷指挥。」诏五路新科明法举人,今从取应人系就试终场,每实及七人许解发一人,如取应终场人止有六人已下,亦许解一人。 绍圣元年七月二十五日,诏经律科曾得解人,许改应新科明法,愿试进士者听。仍并通理举数。 四年二月四日,诏贡院考校五路进士,据合得分数人二分,五路通取三分,与府监诸路通取。新科明法 依诸科例,每十一人取一名。以上《续国朝会要》。《国朝会要》无此门。 光尧皇帝建炎二年正月八日,大理少卿吴言:「神宗熙、丰间,将旧科明法念诵无用之科,改为新科明法。今来此学浸废,法官阙人。乞复立明法之科。诸进士曾得解贡人就试,多取人数,增立恩赏,诱进后人,以备采择。」从之。 绍兴十一年七月四日,礼部言:「将来御试新科明法,合赐出身。御药院拟定第一等本科及第,第二等本科出身。」从之。 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臣僚言:「新科明法得解人亦许取应,更不兼经。白身得官,其科反易于有官试法。礼部看详前举立定取解格,发〔解〕五人取一名,省试七人取一名,零分亦取一名。比之进士,取解太宽。欲发解及省试各递增二人,其发解内本路若就试人不及七人,止有五人已上,亦许收试取一名。其省试零分不及,不在收试之限。所试断案、刑名粗通,以十分为率。断及五分,所试《刑统》义文理全通为合格。若不合格,虽有人数,亦不许收取。虽《刑统》义全通,断案不及分数,许行驳放。仍自后举兼经。」从之。 十六年二月三十日,礼部言:「熙宁以来,诏罢诸科,许令曾应明经及诸科举人,依法官例试断案、《刑统》义。至崇宁元年,上件解省额尽归为进士解省额讫。兼见今自有官人许试刑法,其新科明法欲自后举废罢。」从之。已上《中兴会要》。《国朝干道会要》无此门。 《文献通考》:新科明法 者,熙宁间改旧明法科为之。崇宁初废,取其解省额归礼部。建炎二年正月,大理少卿吴言法官阙人,请复此科,许进士尝得解贡人就试。从之。绍兴十一年,始就诸路秋试,每五人解一名,省试七人取一名,皆不兼经。明年御试,御药院请分为(第)二等,第一等本科及第,第二等本科出身。十四年七月,言者以为滥,请解省试各递增二人,解试七人取一,省试九人取一(一)。所试断案刑名通粗,以十分为率,断案及五分,《刑统》义文理俱通者为合格,无则阙之。仍自后举兼经。十六年二月遂罢之,迄今不复置矣。 新科明法始就诸道秋试,每各五人解一,省试十取其一。御药院又拟恩例,第一等赐本科及第,第二等本科出身。后三岁,议者谓得解人取应更不兼经,白身得官反易于有官试法。乃诏自今断案刑名通粗以十分为率,断及五分,《刑统》义文理全通为合格,及虽全通而断案不及分数者勿取。仍自后举兼经。 淳熙七年,秘书郎李巘言:「汉世仪律今同藏于理官,而决疑狱者必传以古义。祖宗朝诏学究兼习律令,而废明法科,后复明法,而以三小经附,盖欲使经生明法,法吏通经。今所试止于断案、律义,断案稍通,律义虽不成文亦得中选,故法官罕能知书。谓宜使习大法者兼习经义,参考优劣,以定去留。」上曰:「古之儒者以经术决狱,若用俗吏,必流于刻。宜如所奏。」乃诏自今第 一第二第三场试断案,每场各三道,第四场试大经义一道、小经义二道,第五场试《刑统》律义五道。明年,诏断案三场,每场止试一道,每道别名十件,与经义通取。四十分已上为合格,经义定去留,律义定高下。 嘉定二年,臣僚上言:「棘寺官属颇难其人,狱案来上,致多差舛。其原在于习法之不精,试法之不详也。自昔设科,本以六场引试。内断案五场,各以刑名八件计四十通,律义一场计十通。断案以试其法令,律义以试其文理。自后有欲便其所习,始增经义一场,而止试五场,律义各居其一,断案止三场而已,殊失设科之初意。金科玉条,锁密繁碎,自非终日研究未易精熟,乃牵于程文以移其功。考试主文类多文士,轻视法家,惟以经义定去留,其弊一也。法科之设,正欲深明宪章,习熟法令,察举明比附之精微,识比折出入之错综,酌情法于数字之内,决是非于片言之间。政和绍兴案,题字不过五七百,多不满千。比年不求题意之精密,专务繁冗以困人,敷衍支离,动止二千字。自朝至于日中昃,仅能誊写题目,岂暇深究法意,其弊二也。进士考官,凡有出身皆可充选。刑法考官,不过在朝曾中法科丞、评数人,由是请托之风盛,换易之弊兴,其弊三也。臣以为宜罢去经义,仍分六场,以五场断案,一场律义为定;所问法题,稍简其字数,而求精于法;试官各供五六题纳监试或主文,临期点 定,如是则谳议得人矣。」从之。 六年,议者云:「今止试《刑统》,是尽废义理而专以法律为事,杂流进纳之人皆得就。又可径除职事官,非所以重科目、清班缀也。请复试经义一场,以《尚书》、《语》、《孟》题各一篇,与《刑统》大义通为五场。所出经题,不必拘刑名伦类,以防预造。杂流入赀人,毋得收试。」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一四 举士十六 厅 厅 太宗太平兴国五年闰三月十一日,京兆府户曹参军颜明远、徐州节度推官刘昌言、洺州鸡泽县主簿张观、德州将陵县主簿乐史并应进士举,殿试合格。帝惜科第不与,乃除明远中正军,昌言归德军,观忠武军,史武成军,并为节度掌书记。 雍熙二年六月七日,中书门下言:「近日诸道州府解到官吏去官赴举者,礼部贡院考试,多是所业未精。欲望今后 厅应举者,须是文学优赡,才器出 ,历官无负犯之尤,检身有可观之誉,即委本处先考程试。如文艺合格,以闻待报,解送礼部考试。如所业纰缪,发解官与送长官必寘重罪,本人免所居官。」从之。 淳化三年四月五日,滁州军事判官鲍渊、邓州录事参军杨令问、滁州清流 县尉胡咸秩并 厅举,各赐及第。以渊为忠正军节度掌书记,令问为本州岛观察支使,咸秩为楚州山阳县令。是后,合格者皆赐及第、出身。命官升差遣有差。 真宗天禧二年七月十二日,诏:「自今 厅应举人,仰逐处长吏先依发解例考试,艺业合格者即令取解。如荐发到省不及格,前后考试官、举送长官并重行朝典,本人勒停。」 九月二十三日,左正言刘烨言:「今岁秋赋,食禄之家 厅应举者颇众。望诏谕中外,自今食禄之家弟侄子孙,如文艺必可程试者即不得就资荫,如有官者即不得与孤寒竞进。」诏自今诸州精加考试。 仁宗天圣元年闰九月十三日,开封府言:「准诏卫尉寺丞王举善等并许应举,见选差官考试次。所有将作监主簿刘贶,缘是权发遣开封府公事刘烨男,乞别差官考试。」诏贶差判国子监官考试。 四年闰五月二十六日,翰林学士宋绶等言:「准诏与礼部贡院详定贡举,具合条约以闻。检会天禧二年七月诏书,应命官乞 厅应举,须先行考试艺业合格,即许取解。如荐发到省,却有纰缪不及格,其前后考试官、举送官并重行朝典,本人勒停。又雍熙二年六月诏书, 厅应举者须是文学优赡,才器出 ,历官无负犯之尤,检身有可观之誉,先试艺文合格,以闻待报解送。或礼部考试纰缪,发解官与举送长官必寘重罪,本人免所居官。参详 厅举人既历仕涂,复勤词业,非加奖激, 恐怠进修。而命官之内,少有全无遗阙者,须至分别轻重。欲乞今后除历任有赃私罪并见勒停、殿责降、冲替、末经叙用人等不许取应外,余并许奏候朝旨,依举人例荐解。即更不先行考试,将来省试实显纰缪,即乞以雍熙二年诏书从事。仍检会天禧三年、天圣二年礼部贡院奏,考试 院不及格人,奉 令御史台各罚铜一十斤,放,仍今后不得 厅应举。看详若不及格便加责罚,不得取应,恐非诱劝之道。今后欲乞与免责罚,并许取应。」奏可。 二十七日,诏:「应见任中书、枢密院至知制诰、待制已上臣僚之家,今年秋赋如有弟侄儿孙乞 厅应举者,并从之。」 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诏:「应 厅应举人在京及见厘务并开封府界任官者,(今)[令]于国子监、开封府取解;见在外任者,委转运司无干碍州府取解。如已罢未赴任并随亲在外,并令于国子监、开封府投状。仍所在奏待报,余依旧制。」时诸道奏为指定 厅,人多自启请州府取解,虑嘱,乃下两制议定,故有是诏。 七月六日,诏今后 厅举人,许文臣两次、武臣一次取应。」 景佑元年四月三日,开封府扶沟县主簿苏舜元言天圣初 应不合格,罚铜十斤。先是,王欽若為相, 善抑進,不合格者罰金,為私罪。乃诏流内诠 厅应举不合格经责罚者,并与除落罪名。 四年七月十九日,河北转运司言:「怀州河内县主簿贾程为先赴官稽迟,罚铜二斤,为私罪。看详私罪至轻,本官 有文,乞特许应举。」从之。自后 厅人如私罪轻,并许应举。 五年八月十四日,命屯田员外郎集贤校理曾公亮、右正言直史馆同修起居注梁适考试 厅举人。旧制,每秋赋别差官考试官亲戚,谓之别头。至是以 厅人多,颇侵寒士解额,乃令府监互送亲戚,而专差官试 厅人。 九月,诏 厅举人自今举文臣应三举,武臣两举。 宝元二年闰十二月四日,礼部贡院言:「 厅举人见任者,自来止与邻近州军取解,不曾立定解额。昨来并于本州岛举人额外解发,朝廷例皆收试。遂降 旨,不得于额外解发。本院看详逐州试官多以亲戚举人送邻州取解,妨占本土孤寒举人解额,遂送转运司,别差〔官〕考试,每十人解三人为额。今来却将 厅人于州额内解(内)发,妨占本土孤寒举人,深未便允,乞送 厅人于转运司考试,别立一项解发。」诏两制详定。翰林学士丁度等言:「 厅人今后在京于别试所,在外于转运司,差官与亲戚举人同试,十人解三人,不及十人与二人,五人以下与一名,余并依亲戚发解例施行。」从之。 皇佑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诏:「应 厅武臣系与宗室女为亲补转班者,不得收试。」 嘉佑三年二月二十四日,礼部贡院言:「近制不许臣僚门客受恩泽出官,而又 厅取应限以一次,倘不中第,遂废终身,甚非劝学之意。请自今更不限举数,其长史、司马、助教、文学及曾应武举人 ,非因事安置羁管,并令 应人、进纳人亦听应举,中第者不理前资,仍与除去进纳之名。」从之。 八月六日,诏礼部贡院(言)宗室 不许 厅应举。 六年六月十五日,诏礼部贡院:「内外 厅并亲戚举人并同引试,解十分之一,如不及十人亦许解一名,四人以下送邻路聚试。」 《涑水记闻》:先朝时锁厅举进士者,时有一人为奇异,试不中者皆有责罚,为私罪。其后诏文官听两举,武官一举,不中者不复责罚。景佑四年, 厅人最盛。开封府投牒者至数百,国子监及诸州者不在焉。是时陈尧佐为宰相,韩亿为枢密副使。既而解榜出,尧佐子博古为解元,亿子孙四人皆无落者,众议諠然,作《河满子》词以嘲之,流闻达于禁中。殿中侍御史萧定基时掌誊录,因奏事,上问《河满子》之词,定基因诵之。先是,天章阁待制范仲淹坐言事左迁饶州;王宫待制王宗道因奏事自陈为王府官,二十年不迁,诏改章服,龙图阁学士,权三司使。王博文言于上曰:「臣老且死,不复得望两府之门。」因涕下,上怜之,数日遂为枢密副使。当时轻薄者取张佑诗益其文以嘲之曰:「天章故国三千里,学士深宫二十年。殿院一声《河满子》,龙图双泪落君前。」于是诏今后 厅应举者与白衣别试天头原批:「『举者』,《大典》作『举人』。」,各十人中解三人,在外者众试于转运司,恐其妨白衣解额故也。庆历中,又诏文武 厅者不复限以举数。故事 厅及第注官者皆升一甲,今不复升云。 英宗治平元年六月九日,礼部贡院言:「准皇佑四年诏,娶宗室女补官者不得应举。按贡举条制,进纳人及工商杂类有奇才异行者亦听取解。今宗室婿皆三世食禄,有人保任,乃得充选,比工商杂类纳(才)[财]受官流品为胜,岂可以连姻皇族遂同赃私罪戾之人 乞许其应举,以广求贤之路。」从之。以上《国朝会要》。 哲宗绍圣二年正月十七日,诏:「今来科场,承务郎已上 厅赐及第、出身、同出身人,依元佑三年临轩第一牓例,并与堂除合入差遣一次。」其后四月十七日,诏 进士出身承议郎韩纯彦权判登闻鼓院。以上《续国朝会要》。《中兴》、《干道会要》无此门。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一四 举士十六 发解 发解 太祖干德二年九月十日,权知贡举卢多逊言:「伏以礼部设科,贡闱校艺,杜其滥进,是曰宏规。所以发解之时,必积程试,取其合格,方可送名。岂有经试本州岛,列其贯籍,考其艺能,动非及格,殊乖激劝之道,渐成虚薄之风。请准周显德二年 ,诸州解发进士,差本判官考试,如(未)[本]判官不晓文章,即于诸从事内选差。所试并得合格,方可解送。诸科差录事参军考试,如录事参军不通经义,即于州县官内抡选。本判官监试,如有遥口相授,传与人者,实时遣出,不在试限。纸先令长印,书至时给付。凡贴经对义,并须监官对面,同定通否,逐场去留,合格者即得解送。仍解状内开说当州府元若干人请解,若干人不及格落下讫,若干人合格见解。其合申送所试文字,并须逐件朱书通否,下试官、监官仍亲书名。若合解不解,不合解而解者,监试官为首罪,并停见任,举送长官,闻奏取裁。诸科举人,第一场十否者,殿五举;第二场、第三场十否者,殿三举;其三场内有九否者,殿一举。其所殿举数,于试卷上朱书,封送中书门下,请行指挥及罪发解试官等令,重举旧章,庶绝侥滥。」从之。 开宝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诏曰:「乡举里选,先王之制也。朕之取士,率由旧章。宜用申明,俾从遵守。应天下贡举人自今并于本贯州府取解,不得更称寄应。如化外人即述归依因依,预于开封府投状,长吏具事取裁。其国子监举人,须是元在监习业,方许校艺解送,不得妄称监生。仍并令礼部贡院分明勘会,违者具名以闻。余有条制,委所司详酌行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