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695 页/共 1125 页
九月十六日,诏:「开封府今后应断配盗贼,令本府每名添差防送兵士一名,千里以上添二名,湖南、广南添兵级三人,海岛添兵级五人监防。经历州县依此差人交割,监转前去。内配二千里以上罪人,从府尹量酌所犯,如系情重及凶恶之人,一面下吏部添差小使臣一员、院虞候一名管押,直至配所交割。内院虞候除支口券外,每日给食钱二百文,取配所收管公文报府,保明闻奏,仍置籍勾销。」
宣和二年十月三日,翰林学士赵野奏:「窃详犯罪应编配之人,在法皆以本犯情罪轻重立定地分远近,依令不得过应配地里三百里,盖欲刑当其罪也。昨大观元年,因白波辇运司等处申请,将诸路合配千里以上及本路、邻路合配邻州五百里罪人并配西京白波窑务及汜水辇运司广济重役。其间有增加地里大段不同者,谓如京西邻路数内,京东路登州犯罪合配邻州或五百里之人,若配窑务、广济,系配及二千里以上,又(加)[如]余路泸州有合配千里之人,即系配及四千
余里者,委是情法未称。乞应诸路合配罪人,并以地里相当,依令不得过应配处所三百里,方得配所。所贵远近得宜,少副陛下恤刑爱民之意。」诏从之。
十二月十八日,中书省、尚书省言:「勘会命官犯罪编配、遇赦应量移者,自来止是刑部以地(理)[里]、赦数量移近乡州军,即未有立定纽计地里远近、随赦数量移条,至有远近轻重不伦之弊。除见行条法自合遵依外,今拟修下条:诸命官犯罪编配、遇赦应量移者,以编配地里随所犯情理轻重,依移放格赦数纽计为分,元编配地里外剩数不计。每赦量移一分。谓如合二赦放,元系三千里,以一千五百里为一分;合三赦放,以千里为一分之类。若所移地里内无州者,移以次近乡州徙之。元犯编配邻州或量移已至邻州,若遇赦未该放逐便,合量移者,即移近乡州。如不愿移者听,仍理为赦数。以上奏抄内拟定合移地里州军,并取到刑部状,称所修条下别无未尽未便。」从之。
三年二月三日,刑部奏:「均州状:『为本路旧管禁军 忠一指挥、劲武牢城厢禁两指挥,今来 忠全指挥准宣往利州路防戍,计差发却三百五十一人,本路安抚司只差到一百人补戍,见今阙人弹压防守。契勘牢城见管兵员二百四十三人,其间一百九十三人并系诸州军强劫盗贼配到。自来有 忠一指挥数百人弹压,则容元犯强劫盗一百九十余人在州,未至可虞。
今既阙少禁军,州司不敢别有陈请,只乞指挥诸路州军将强劫盗贼权住配填本州岛牢城,候满三年,别取朝廷指挥。』本部勘会,自来牢城溢额,并依条申本部,乞行住配。今来均州牢城虽不系溢额,缘为本戍阙禁军弹压防守,事属未便。今勘当,欲依本州岛所乞事理,权行(在)[住]配施行。」从之。
八月二十日,刑部奏:「严州申:『本州岛牢城指挥额管厢军二百人,因方贼烧劫,多被杀伤逃避,见缺一百八十八人。欲乞下诸路州军,将合配罪人配填。』本部勘会,欲乞下诸路,将所强奸盗除杀人放火及情犯凶恶之人外,契勘应配地里填额施行。」诏依所申,其被贼去处,徽、杭、衢、婺、处等州,依此施行。
十二月二十九日,中书省言:「勘会沙门岛罪人,已降指挥,候及五百人,令具奏听旨。及配海南人,昨来系为黎人作过,权配海北,今来黎人已是驯熟。」诏大观二年八月十九日、政和二年二月十二日指挥更不施行。
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臣僚上言:「窃见犯罪编配之人,有量移叙免之法,遇赦则原之,录犯由二本,一则附递至所配隶州军,一则随罪人前去,此着令也。盖有所犯之由则知元罪之重轻与岁月之久近,故赦至则看详奉行,无复淹滞。必二本者,防遗失也。乞申 有司遵奉成法,仍加大字真书。遇有编〔配〕之人,本曹官吏须先录犯由点对讫,乃得书断讫到州军。无犯由、不全者,并申提刑司取会劾治。尚
或违慢,例加显黜。」从之。
政和 ,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养,家无期亲成丁者,犯配沙门岛、远恶州及广南并配千五百里以上配邻州,而杂犯移乡者,初未有损减之法。乞将杀人会赦应移乡者,如合给丁侍亲,许依法犯量移邻州 五年六月五日,大理少卿聂宇奏:「伏犯:似当作「与」。,庶使配移之人,均不失其养亲之心。」从之。
七年五月九日德音:「京东、河北路州县,应两路编管、羁管及配到人,并与减三年移改,命官理为一赦。如元犯系杖已下特旨编配,并开具元犯申尚书省,当议特与移放。」
十一月十九日南郊制:「应犯流罪配役人,并放(遂)[逐]便;应刺面、不刺面配军、编管人等,除谋叛以上缘坐入强盗已杀人外,并特与减三年,理为检放年限。在京委所属、开封府、步军司,在外委诸州当职官,量元犯轻重,依条拣选移放讫,节略犯由,在京申尚书刑部,诸路申提刑司审覆讫,类聚申刑部。其配军、编管、羁管人系永不移放者,年五十五以上至今及十二年,年六十以上及七十七十:似当作「七年」。,其余缘坐编管、羁管人至今及七十,并具元犯闻奏,当议量轻重移改,或放逐便。若笃疾并年七十以上,编配及五年,验实特与放逐便。虽年限未足而祖父母、父母年及八十以上,无兼侍,或笃疾者,具元犯因依奏裁,当议看详情理罪犯,特与量移。应罪人元犯止系杖罪,因官司奏请,特旨编配、羁管人者,除依条合放与此句似有脱误,「与」或当作「外」。,诸州当职
官限一季内具元犯申刑部,看详情理轻重闻奏,当议特与移放。应诸色人因杀伤强窃盗并杀人贼及合捕死罪人,而编管及刺面不刺面在逐州军者,除赦前依条合放外,余候编配到及三年,具元犯因依闻奏。」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应编配移乡人永不移放者,并放逐便;沙门岛罪人不以年岁远近,并移近乡五百里州军。」
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赦:「应犯流罪配役人并放逐便。沙门岛人限赦到两月内,具元犯因依、配到年月日、自到有无过犯,开(拆)[析]闻奏,当议特与量移。」三年四月八日同元年五月一日之制,内情理重者仰所在州军具元犯申尚书省,取旨移放。
二年六月五日,臣僚言:「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书,内应编配移乡人(并)[永]不移放者,并放逐便。且如秦州兵士该赦者几及百人,元系隶牢城指挥,收管钤制,严于它军,仅免作过。今一旦尽给公据,放令逐便,乃为游手,散处城市,小则剽窃,大或啸聚,为患不细。欲权勾收公据寄官,依旧月给钱粮,本营居住,仍与优轻窠坐,俟其归乡日给据听行。」从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赦:「应刺面不刺面配军、编管、羁管人等,除谋叛已上缘坐入强盗已杀人外,并特与减三年,三岁理为拣放年限。其系永不移放而祖父母、父母年及八十以上或笃疾者,具元犯因依奏裁。以上情理巨蠹及蕃部溪洞人,具元犯因依及自到后有无过犯
开析奏裁,当议看详情犯,时量移时:似当作「特与」。。」
绍兴元年九月十八日明堂赦、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恩,并同此制。
四年十月二日,臣僚言:「欲乞应州县吏人缘罪犯配隶它州者,须行验实,不得辄有停放。如以实病放还者,更不许再叙入役。」诏令尚书省申严行下。
十一月十二日,刑部言:「乞应诸路人犯配沙门岛,权配海外州军。谓万安、昌化、吉阳军,琼、郁(州)林州。广南、福建、江西、湖南北路人应配广南远恶及广南者,并止依本法配行。仍须各及二千里以上州军,无二千里以上州军,止于广南东路、西路从一远配,候道路通快日依旧。」从之。绍兴元年九月十四日,诏政和敕免决刺配靖州运粮等指挥更不施行,皆以虏人入寇、向北道路未通故也。
绍兴元年正月一日德音:「应编配、羁管、安置、居住命官并与理为一赦,编配诸色人特与减三年,三岁理为拣放年限。其蔡京、童贯、王黼、朱 、李邦彦、孟昌龄、梁师成、谭(禛)[稹]及其子孙,并系误国(之)害民之人,并苗傅、刘正彦、王均甫、马柔吉、王世修、张逵、苗翊、苗瑀、范琼及其家属,
皆系反逆之家,更不移放。」
五月二十二日,诏:「今后持杖劫盗并其余合配之人,并令依法真决,据地里配行。其政和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免决刺配靖州运粮指挥更不施行。」以泉州言「比缘贼马,路途梗涩,配去之人不到配所,乞今后依法真决配行,候道路通快日依旧」故也。未几,汀州又言免决刺配池州钱监、靖州运粮等指挥,乞并依法决配,诏依上条。
二年九月四日,诏四川见编配、羁管及因事停降命官,有已遇恩或期限已满,合该移放及叙复者,令宣抚处置使司依便宜指挥,一面依条施行讫,类聚具奏。
十八日,刑部言:「今年九月一日赦书内一项,应命官、公人、军人犯罪除名,有特旨断例并刑部、大理寺合断刑名外,一时特旨除名、停替、羁管、编配、安置之类,本不合坐罪者,并与除落,仍理元断月日。本(日)[部]勘会,本不合坐罪,非谓全不合坐罪者,其虽有罪犯而止系杖笞公坐、情理不至深重者,亦合依赦除落,仍理元断月日。」从之。
三年二月十五日,诏:「部送罪人,所至州军不差人交替,(如)[知]通并从徒一年科罪。仍差职官一员专一主管。令详定一司 令所立法申尚书省。」
三月十九日,诏:「今后应差兵级、公人等部送罪人,除合破口券外,每人逐日添支食钱五十文,所至州县实时批支。仍令监司常切觉察。」
五月二十九日,臣僚言:「窃见迩来编管之人,各赂管押人,往往不达其所
至之地,或止出门,或于半途而遂反。虽有差禁军部送罪人之法,缘绍兴条格并无立赏许告之文,是致防送者尚得以受情而纵释,使作过之人道亡而归,萃于行在,肆为奸慝。乞检举依在京、开封府、六曹通用 ,许人告捕给赏,庶使防送者不敢擅纵,而过恶者不敢遁还。」从之。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臣僚言:「车驾驻跸临安府,即与开封府事体无异,若有犯盗合配本府之人,理难止配本府。今欲权行引用在京法,并配近本府州军。所有临安府四至州军有犯罪合配本府之人,亦乞比附罪人不得编配入京条,配临安府,候车驾回銮日依旧。」从之。
三月二十日,大理寺言:「决配指挥,绍兴元年正月十四日 :『行在见任官,三省、枢密院、六曹、百司人吏等,并不得于五军并诸头项统兵官下兼带差遣,及诸军人不得互换相兼。今后有犯被差又差之者,有官人除名勒停,无官人决配。』绍兴元年五月二十四日诏:『自今后州县如有合科催物色,须管明以印榜开坐实数若干,仍具一般印榜申监司。监司因出巡视行按察,不得更似日前先多科其数,然后轻重出入。违者窜岭表,人吏决配,仍许民户越诉。』《嘉佑 》一《宣敕》言:当行极断决配除名之类,本犯轻者并以违制论,仍具案奏听 裁。《大观尚书六曹寺监库务通用 》:诸称配及编管少言地(理)[里]者,并〔决配〕五百里外。其前立定决配明文此句似有脱误。,庶使承
用官司有以遵守。」 令所看详:「犯罪之人情状轻重不一,本罪刑名自有等差,决配之法不得不异。若谓前项元无立定决配之文,立为定法,恐或罪不称情。今欲申明,如于逐项指挥有违犯之人,除依法定断本罪外,取旨量轻重决配施行。」从之。
九月十五日明堂赦:「勘会流配役人依条会恩则放,访闻州军不遵条令,遇赦则尚行拘留,情实可矜。仰限赦到日,须管日下放令逐便。仍仰提刑司觉察,如违奏劾。」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一日明堂赦,并同此例。
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臣僚言:「窃闻前此朝廷之议,以宣州勘黄大本及(充)[兖]州勘应问二人所犯,候其狱具,中取一人尤甚者,用祖宗旧制真决刺配,以警赃吏。今大本既依法论决,而应问赃罪贯盈,止从编置。自去年九月十二日在秀州准(刺)[敕]编管化州,十七日至平江府,即作在道会赦量移。且应(门)[问]赃罪百倍大本,吴中士庶皆能言之,而经断五日之内,便用赦量移,何应问之幸而大本之不幸(幸)也!望特降指挥,不许用今赦量移之文,差人管押前去化州编管,庶几贪赃之吏知不可以计免,或少惩艾。」
从之。
九年正月五日〔赦〕:「新复河南州军(申),应配及编管、羁管人并特与减三年,三岁理为拣放年限。永不量移或不放还者,若笃废疾及年七十以上,仰所属验实,特与放还。配军年五十以上,到本处已及十年,年六十以上五年,编管、羁管人情重及五年,稍重及三年,情轻及一年,亦与放还。仰所属限一月疾速依赦移放施行。若元系缘坐及所犯情理巨蠹、事干边界蕃部溪洞人,仰所属开析元犯因依。其配吉阳、昌化、万安军、琼州罪人,虽永不量移或永不放还者,限赦到十日内,所属各具元犯人到配所有无过犯闻奏,当议量轻重特与移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徽宗梓宫还赦同此。
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阶、成、岷、凤州提刑司言:「在法,罪人不得编配入京及往三路沿边、川峡路。今来逐州密接北界,委是无处配行。」刑部勘当,欲将阶、成、岷、凤州犯罪合该刺配之人计地里,权行配入川峡路州军。从之。
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刑部言:「契勘编配、羁管等命官及事干边界情理重害之人,遇赦依法合系所管州军勘验,别无过犯,方许保奏。本部以所犯情理轻重,(接)[按]法具奏钞拟奏,听旨移放。访闻近来州军往往更不依法具奏,一面引赦移放,深属不便。欲遍下诸路州军,各守成法,仍仰提刑司检察违戾处按劾。」从之。先是,右文林郎周行己计嘱本州岛一面引赦移放,为衢州人户告发,故有
是请。
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刑部看详:「捕获沿海劫盗,并系持杖凶恶徒众,理宜措置关防。今欲将合该刺配广南及三千里之人断讫,权行刺配鄂州都统制军下;二千三百里以下之人断讫,量地里远近,权行刺配池州、鄂州、建康府都统制军下,并收管重役使唤。其刺字欲以配州府屯驻军重役字为文,候盗贼衰息日依旧法。」从之。二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有旨:「今后将临安府已配盗贼逃归之人,并以合该配地里,分配江州、鄂州军下重役。」
二十三年四月二十三(年)[日],诏:「编管、羁管人在诸州军者,于法止许月赴长吏厅呈验。访闻比来多不用法,囚禁锁闭,甚于配隶,可令遵守成宪。」
二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诏:「临安府今后捕获正犯盗贼,已行断配,逃走复回,合该展配之人,并以合配地里,依绍兴二十三年已降指挥,分配池州、鄂州都统制军下重役,各以所配州屯驻军重役刺字,常切监管,毋致走逸。」以知临安府曹泳有请,从刑部看详也。先是,绍兴二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知临安府曹泳札子:「契勘本府近缘贼盗稍多,虽不住缉捉根勘,断配往远恶州军,其配军多是不旋踵复到本府作过。缘本府系车驾驻跸去处,理宜措置禁止。今相度,今后凡遇断配贼人,欲望许依海贼例,应有合配之人,量远近分配池州、建康府、镇江府、鄂州、太平州驻札军分重役。不唯免至盗贼仍前
归府作过,兼可补填军额。」刑部看详:「欲令临安府将日后勘断正犯盗贼依法合配之人,候断讫量地里远近,权行刺配诸军下收管。其合配千里已下之人断讫,权行分配池州,其合配千里已上之人,权行分配鄂州,并都统制军分,送将下收管重役。各以所(酬)[配]州屯驻军重役刺字,常切监管,毋致走逸。(仰)[仍]仰断遣处差人〔禁〕锢监押前去。余依见行条法施行。」从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诏:「今后临安府所差使臣管押编配广南并远恶州罪人及两次,押到编配所,别无疏虞,与减一年磨勘;在路有死损人数及两次,与展一年磨勘。其管押编配千里以(以)上罪人及两次,押到配所交管,与减半年磨勘;如在路有死损人数及两次,与展半年磨勘。以上展、减磨勘对行比折外,理数赏罚,并至二年止。余依见行条法施行。」以大理正许兴古(古)[有]请,下刑部看详,故有是命。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诸路州军如有编管之人愿充厢军者听。上因宣谕大臣曰:「朕昨在元帅府,见河朔州军将编管人穿锁传送旅店,三五相联,乞丐于市。盖缘不(不)支口食,以致于此,诚可悯恻。可申严约束行下。」
二十六年闰十月十七日,大理寺丞莫蒙言:「窃见江西及浙东沿海强盗应配者,并分配诸军重役。盖以江西之与沿海,乃盗贼素〔出〕之处,故犯盗之强劫者,然后配以重役,而犯窃盗初不与焉。比于绍兴二十四年,因臣寮建
请,凡诸路应犯盗合配之人,不分强窃,悉从重役之配。窃谓诸路强盗俾同于江西及沿海去处,增重其配可也,至于窃盗穿窬之徒,其情理岂可与凶恶强悍者同日而语哉!乞更加参详,使轻重各适其当。」刑部看详,除正犯强盗之人照应已降指挥,其犯窃盗之人并仰依见行条法。从之。
二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尚书省言:「勘会诸路州军断犯强盗合配广南并远恶州军,已依旧配行外,其余见配诸军重役人,缘积以岁月,人数渐多,理合措置。」诏今后并依旧法施行,更不配填诸军。其逐军已配到人,令户部量行增添请受。
三十年五月四日,领殿前都指挥使职事杨存中言:「本司大军在明州定海县驻札,逐时收捕海贼,解赴所属根勘,罪不至死者配。窃虑逃窜,复为盗贼。本司见招人填阙,欲于内选人材及等者刺填龙猛、龙骑指挥阙,支破全分请给,所贵海道安静。」从之。
八月,刑部看详:「乞将犯强盗贷命并遇赦及凶恶强盗合该刺配之人,仰元勘州军除合配海外,及老弱怯懦疾病人依旧配行外,将少壮人断讫,量地里远近,押赴本路帅司,躬亲审量,如强壮堪充军役,即刺填本路阙额将兵下等,支破请给。如日后逃走,捉获,当行军法。」从之。后刑部言:「诸路州军有至帅司路远,窃虑罪人往返走逸,欲与本州岛军长(史)[吏]亲行量审,将勘充军人申本路帅司,待报合刺填某州军,径自押
赴,即不得放本州岛及邻州充军役。」从之。
八月二十三日,诏诸路将犯罪合编管人不得配隶行在傍近五百里内州军,从知信州徐林之请也。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登极赦:「应编配及移乡人并永不移放者,并放逐便。」
十四日,臣寮言:「近降指挥,将强盗并持杖劫盗贷命流配之人并押赴屯驻军,随等仗依招军法刺填。窃详犯人皆是凶恶强横之徒,若至军前方行刺配,深虑在路逃窜,无以辩验。乞(今)[令]元勘州军从长贰择健壮堪充军者,先次刺填龙猛或龙骑指挥,然后差人押赴屯驻军,庶几沿路免致逃窜。」从之。
十月二十六日,臣僚言:「防托海道,全藉水军,乞将海贼贷命人互配诸处水军,令元断州郡多差兵级管押。如三人已上,即逐旋发遣。」从之。
隆兴元年正月八日,臣僚言:「诸州断配贼例送广南远恶州军,缘其间濒海,多有盗船啸聚,深虑滋长奸恶,乞自今并分拨赴淮上水军收管。」从之。
二年正月九日,臣僚言:「近日强盗贷命之人,多是配隶二广,其间州郡往往一例差使,并无关防,遂致逃逸,聚成(郡)[群]盗。乞自今强盗更不配入二广,止配诸军重役使唤。其见在诸州配军,各仰严作关防,无令出入。」从之。
八月十四日,臣僚言:「诸军兵 用亦有犯罪合行刺配之人,在法却配隶诸州牢城。缘此等元系拣中及有素习武艺者,乞依仿强盗配屯驻军法,令主兵官钤择
强壮,量地里远近刺填别军分。」从之。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礼赦:「勘会犯流配役人,依条会恩则放。访闻州军不遵条令,遇赦到尚行拘留,情实可矜。仰限赦到,除元犯恶逆及事干边界外,须管日下放役。仍仰提刑司觉察,如违按劾。」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礼赦,并同此制。
八月十二日,册皇太子赦:「应配军、编管、羁管人永不移放者,祖父母、父母年及八十岁以上,无兼侍,或笃疾者,具元犯因依奏裁。」
二年六月三日,淮西总领杨倓言:「近日将强盗罪不致死者,择其健壮配屯驻诸军。访闻诸州多将老弱不堪充军之人一例分配,深虑虚占军额,缓急不足倚仗。欲乞申饬诸州,委自长贰一一精加选择。」从之。
三年十月三日,翰林学士、知制诰刘珙言:「窃见自来强盗贷命配流之人,往往纔至配所,即行窜逸,亦有道杀防卒而归者。昨降指挥,令择其壮健刺填充军,此法甚当。比来诸处多将情重者配远恶州郡,情轻者分隶诸军。(不)流远郡者皆窜逸,隶军中者少遁逃。欲乞自今应有减死一等之人,其情重者并大字配屯驻军,情轻者止刺填军分,庶几恶少知所警惧。」从之。
十一月二日赦:「应刺面不刺面配军、编管、羁管人等,除谋叛以上缘坐人及事干边界或强盗已杀人外,并特与减三年,三岁理为拣放年限。」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
礼赦,并同此制。
四年三月九日,知临安府周淙言:「近来所至郡县时有小窃三五为群,剽劫民旅。盖因诸处断配人未至配所,中路逃窜;或已至配所,官司纵释;及有分往诸处屯驻军军中,失于拘管,遂至散逸。既无所归,聚集为盗。乞令诸州知、通及屯驻军统兵官常切点检,每一季具所管编配人姓名、有无逃亡,保明申朝廷。仍委诸路帅臣及提点刑狱觉察施行。」从之。
五年八月四日,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广州观察使、充鄂州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赵撙言:「强盗减死配隶屯驻军人,近日人数渐多,其间有累犯不悛、相结逃窜者,若不措置收捕,窃虑聚集为害。乞自今如有擒获似此等人,将为首结连者依军法处斩,自余徒党并严行断遣。」诏依从来军中条法施行。
十日,权刑部侍郎汪大猷言:「近降指挥,江、池州屯驻军并韶州摧锋军缘近年拟配人数已多,各权免二年配填。窃见建康、镇江、荆南、鄂州与三处事体不同,所有强盗贷命刺配之人,乞更不分隶,并依地里远近配诸州军牢城。」从之。
六年闰五月二十八日,臣僚言:「近降指挥,应强盗合配隶屯驻军人权行住罢,依旧配诸州牢城。窃缘犯强盗者皆是积恶亡命之徒,深虑州郡不能拘制,或有走逸,啸聚为盗。乞将强壮堪披带者,依旧配隶屯驻军。」从之。
九月十七日,诏刑部行下外路驻札诸军将,诸处犯强盗贷命配到
重役之人,如今后辄敢逃亡,捕获勘证情犯,本军可径依军法施行。
九年七月一日,枢密院言:「强盗配隶屯驻军人,多有短(少)[小]癃老及残疾不堪执役者,虚填军额,理宜措置。」诏今后合配人免驻屯配军免驻屯配军:疑当作「免配屯驻军」。,各随所配地里远近配诸军州牢城收管。
淳熙元年五月三十日,诏:「自今走失强盗配军,依犯流已决未役、已役未满而主守不觉亡罪,杖一百断遣。或有妄作缘故,放停强盗配军,比附取配军充宣借、被差官司辄遣,徒二年断罪。违戾去处,委本路安抚、提刑司按劾。」以知隆兴府龚茂良言断配罪囚未到配所,中路托病,为之寄留,往往更不发遣,乞立法禁,故有是命。
八月十五日,诏广州:「自今有正犯强盗、持杖劫盗之人,如人材少壮,并量远近分配潮、韶两州摧锋军。」以知广州曾汪言,本州岛去鄂州屯驻处隔越岭峤,虽差人防押,多致窜逃作过,乞止配隶摧锋军,故从〔之〕。
九月十二日,知静江府张栻言栻:原作「拭」,据《宋史全文》卷二六上改。参《宋史 张栻传》。:「近来配隶之人,虽有指挥,劫盗罪不致〔死〕,逐州长贰躬亲审量少壮之人配屯驻军,此诚良法。若逃亡出首,又押配元配所,窃虑复致窜逸。欲将首身人审量强壮,刺填军兵,其余刺充作院壮城指挥。」从之。
三年六月五日,诏诸路帅、宪司,自今所部州军有犯罪应配人,更不分隶屯驻诸军,(诸)依见行条法指挥断配施行。从枢密院请也。
十月四日,诏犯私盐除应配及杖以下自依法外,将合科
流罪人相貌强壮、及得等杖堪充征役,并依已降指挥免罪、免追赃,刺填军额。其元系舟船内被获之人,即刺充本路水军。
十四日,诏:「辰州深接溪洞,与沅、靖一等边郡,自今诸州军应配强盗及情理凶恶之人,不得配隶辰州。」从本州岛请也。
十一月十二日南郊赦:「应刺面配军、编管、羁管人等,除谋叛以上缘坐人及事干边界,或强盗已杀人及贷配重役人外,并特与减三年,理为拣放年限。令诸州当职官量元犯轻重,依条拣选移放讫,节略犯由申提刑司审覆,类〔申〕刑部。内命官具元犯闻奏。其永不移放人,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或笃疾者,保明以闻。情理巨蠹及溪洞蛮人等,并录元犯并后来有无过犯,开析奏裁。」自后郊赦同。
同日敕:「编管、羁管人如无保识人,锁闭厢房,别无口食,其间饥饿疾病死亡。自今编管、羁管人无保识者,本州岛日支米二升、钱二十文赡养。如有疾病,实时差人医治,无致死亡。」自(今)[后]郊祀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