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690 页/共 1125 页
事。」即令殿中侍御史王奇、(王)[三]司户部郎官梁固杂治其事,中使谭元吉监鞫。帝又谓王旦曰:「昨谭元吉监劾公事,并不知的然管勾之事。降敕具条样名目,自今监劾,逐时付与,使有所遵据。」
六月二十三日,枢密直学士任中正言:「昨见吉州奏姜遵知县日取银百两,众以遵清干,必无此事,朝廷合差官押赴制勘,免为转运断炼。」宰臣王旦曰:「王曾尝保任遵,近到中书言亦如此。朝廷虽差官押去,岂便能保明实无赃滥 但常指挥江南转运、提点刑狱官专切管勾,如稍偏曲,罪在两司受之。」
八月二十八日,诏:「大辟罪临刑声冤者,并送不干碍刑狱留禁,具马递申转运、提点刑狱,就州选官覆勘。」
十月十二日,诏:「中书、枢密院今后差官勘事,各置簿记之,庶见逐州治迹能否。」
天禧元年正月十日,诏:「诸路转运、提点刑狱每受朝廷降下及诉讼公事,不体事理,先取公案看详,便于别州差官,置司推鞫,妨废所差官职事及多烦扰。自今须详事理施行。」
十一月七日,侍御史知杂吕夷简言:「台直官所劾公事,自来有同科同年及第者,多授诏文称有违碍,望行条(纳)[约]。」诏自今勿复回避。
十二月二十六日,玉清昭应宫判官夏竦乞代母赴台证事,从之,如事须问母者听就其家。
二年二月,诏:「军巡院所勘罪人,如有通指合要干证人,并具姓名、人数及所支证事状申府勾追。候(诏)[照]证毕,无非罪者,
实时疏放。」
三月二十三日,知虢州查道言:「诸路承例遣幕职官鞫问本路转运、提〔点〕刑狱官公事,体颇未便。望自今止令两司互相推问。」从之。
四月十四日,判大理寺李虚己言:「请自今命官犯赃,不以轻重,并劾举主,私罪杖以下勿论。」从之。
七月八日,诏:「应制勘公事,不得援例于御史台差推司。」
三年五月一日,诏:「自今管军将校、沿边总管、钤辖犯赃私罪当禁锢者,即以本司事付长吏讫禁勘。」时鄜延钤辖高继勋犯私罪,勒停后始以本司事付知州,因有是诏。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桂州职官宜令流内铨各添注及五员,仍拣选壮年办事人往彼。除供本职外,祗候转运、提点刑狱司差遣推勘定夺公事。」
二月,诏:「大理寺自今驳勘并留案及翻变再勘公案等,候札送都进奏院催促,即具申审刑院,令本院置簿抄上,委详议官一员管勾,仍与众官同签书,知院、通判押。点检日数稍多,令本寺移文催促,或更未奏,即同牒本路提点刑狱司催促,候断奏讫,即判院官当面勾销簿历。」
五月一日,太常少卿、直馆陈靖言:「窃见逐路转运、提刑司差推勘公事,并支口食,其间官典辄或取舍不公,以俯近赦宥,因循勘结,不务专研。乞今后应差勘官勘正前来公事,其余官典并须取勘罪。」诏逐路转运、劝农司,今后应勘鞫公事,并选差清干官,如或卤莽及拖延俟赦,仰具元由,别差官勘结元勘
官吏情罪以闻。
仁宗天圣二年正月,诏:「开封府自今禁勘公事干系外州军,追捉照证人及合行会问公文,令入马递发放,不得将常程公事一应发遣。」
二年六月一日,右巡使张亿言:「伏(观右)[睹在]京官员过犯,下台差官取勘,乞今后更不于开封府制差,所司只就本台差人勘鞫。」中书门下奏:台司自有四推人吏,限以年岁,迁转出职,而公事至少,绝无劳绩,乞依亿所奏。从之。
十一月六日,御史台推直官林永言:「奉敕往相州勘鞫前大名府永济县令崔道升指论百姓刘宁打折母手及强夺地土事,道升前后推勘五年,逐度招承虚诳,每经录问,多是翻变。顽猾恃赖罚铜,系治平人,以致贫民嗟怨废业。况本人已经编配,不改前非。望详察事理,(时)[特]降指挥。」诏以道升为安州参军,其余干连人并放。
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言:「据安州奏,转运司差荆南府节度推官徐起到州置院,取勘本州岛官吏,为不觉察参军崔道升衷私逃走归乡事。凡推勘公事,须事理稍大,或钱谷、刑狱,或事干两词,须要对定勾追干证者,即合特置院推勘。今详安州公事情理,显然于理不须差官置院。兼检会今年闰五月八日敕命,条贯分明,欲申明告谕。」从之。
七年十二月,诏:「开封府自今府界诸县推鞫贼徒获半以上,赃证分明,公事解状内大情已正,止有小可未尽事意,宜令更不收理本县。」
八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诏:「今后差台官并三司判官、开封府推判官勘鞫公事,并与本任添支。」
景佑元年正月五日,京东路提点刑狱崔有方言:「今后应承准宣敕推勘公事,除命官、使臣、将校或死罪及情理切害者奏闻外,其余流罪以下,虽所受宣敕内言具案闻奏,并乞推勘条敕先次断遣。」诏流罪以下除指定姓名具案闻奏外,其余干连人并依推勘条施行。
二十四日,殿中侍御史庞籍言:「勘鞫知定州马洵美据祁州通判成璧磨勘出分使钱物支银罗,送与高继勋等充送路,乞责逐人诣实文状,以凭定夺。」诏公用文历更不磨勘,其已磨勘出事件更不施行。仍令庞籍疾速结案闻奏,不得淹延刑禁。
六月十七日,御史中丞韩亿言:「准敕勘鼓司官吏不合接马季良乞致仕状。朝廷比置鼓司,盖使申理冤枉,岂可未经奏御,更许退还 鼓司官吏更不取勘。」诏亿合具奏裁,不合擅缴敕放罪,仍勘 司官吏以闻。
闰六月二十九日,审刑院、大理寺言:「欲乞今后凡勘盗贼所通赃物,称于人户处典质,即先抽取簿历照证,方得追取。若是官司挟情,教令贼人妄有指说,及官司追取赃人等,抑令户民赔备赃物,并科违制之罪。」从之。
七月十六日,河东转运司言:「今后诸州刑狱中,如有转运、提刑巡历,审问得大情未正,差官推勘,大情显别者,所属理一次重难勘事,批上历子。」从之。
三年二月七日,龙图阁
直学士燕肃言:「诸般公案,乞申明前敕,如无情弊枉曲,不得驳勘,及依条不得用例破敕。委知审刑官,如妄行驳勘,并令申举。」从之。
四年正月十三日,诏:「诸州勘大辟罪人,结成公案,聚听录问,或罪人翻变,骨肉申冤,本处移司差无干系官吏推勘。或再翻变,即申转运、提刑司差官推勘。」
宝元二年五月一日,两浙路提点刑狱周陵言:「今后命官犯罪系州府禁勘者,乞案成录问后,并就近申转运或提刑司,于辖下别郡选差官吏再行录问。如事理分明,即缴案申奏;若事无证据,显有抑屈,即明具抑屈不平事件申本司,别差不干碍官员覆勘。」从之。
康定二年九月十七日,翰林学士聂冠卿言:「天下州府勘到命官公案,内有干连收理,人数甚多,亦有情理至轻及本不合得罪,枝蔓推究,颇害良善。缘奏案之时先已决讫,法司虽行点检,免其缘坐,亦追究不及。且愚民无知,制在官吏,诛求驱使,何敢不从 即事原情,诚可嗟悯。欲乞今后所勘命官、使臣内有干连人,须是灼然有过,于法明有正条,方得收罪。自余连累,若须要照证,暂勾分析,事了先放,只于案后声说。」从之。
庆历二年十一月六日,诏:「今后御史台鞫狱自依旧令外,或有别制委官劾事,合止所劾臣僚朝参者,不得直牒合门,并从御史台关报。」从御史中丞贾昌朝之请。
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诏:「诸路转运、提刑司,今后准朝旨差官勘
鞫公事,仰具所差官职位姓名入马递以闻。」
工部郎中吕觉陈留勘公事回上殿,自陈着绯年深,乞改章服。陛下曰:『待别因差遣与换章服,朕不欲因勘事与人恩泽。』臣在殿门询问吕觉,初闻此语,乃知陛下聪明照见隐微,书于起居注,以为美事。伏缘朝廷之士,贪得务进者多,故须每于事端,抑其奔竞。今来陆经以交通财贿自取深罪,而勘事之官先得恩泽,外人以为深文重法能合上旨,今后苛酷之吏望风希进,衣冠下狱,必加深罪,有伤陛下钦恤之仁、慎罚之义矣。伏乞今后勘事臣僚上殿,不得妄乞恩泽。如有陈乞,并委合门、御史台弹奏,特行严断,以示陛下仁爱之德。」诏今后臣僚上殿,令合门将前后条贯分明晓谕,不得因进呈公事后辄有乞恩泽。 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知谏院余靖言:「窃闻太常博士王翼西京勘公事回,赐绯章服。伏以朝廷赏罚,当慎其源,劝沮之本,不可不惜。伏见真皇御宇,敦尚仁爱,勘事之官,惟能雪活人命乃得叙为劳绩,至今书于甲令。又伏
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诏:「诸州自今有犯死罪公案,仰于卷内分明开说有无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家无期亲成丁,一处闻奏,免往复淹延。」
七年十月十二日赦书:「应诸道州府军监诸色人诣阙披诉冤枉事,自来行下诸路转运、提刑司差官置院推勘,甚有 情偏曲,及所差官不晓道理,承前勘鞫,致元
诉之人冤状不伸,例遭重断。悯其抑塞,宜令中书门下别为约束者。诏今后应有诉冤枉事,中书置簿籍其姓名、事件,封元状下本路转运司,如已经转运司,即下提刑司,选清强官置院推勘,务要穷究事端,伸理冤枉。候断放日,具节略公案入马递开奏,中书对簿销落。推勘官如在任三次差勘,别无翻异,特与理为劳绩;如或准前卤莽,别致词讼,亦当严行降黜。」
皇佑三年六月三日,诏:「昨差推直官郭申锡往庆州华池县置院勘马佑公事申:原作「伸」,据《宋史》卷三三○《郭申锡传》改。,勘官自二年十二月到彼,马佑至次年三月方勾追到院。今后朝廷差官往外州军院推勘公事,须预先札下置院州军,仰先勾追元进状人收管知在,或关禁讫疾速入马递申奏,以凭发遣推勘官往彼,免致推狱虚有留滞。」
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侍御史毋湜言:「伏睹祖宗朝有中外臣僚公事发露,多送御史台推勘,当时群臣颇有畏惧。自承平既久,此制渐隳,官吏犯法,罕有置御史狱者。近日道士赵清贶等请求公事,干连执政大臣,固宜于御史诏狱。窃恐今后习以为常,有事干大臣,止于所司及差官推勘。傥不能尽公伸法,或容苟免,则挟私冒禁者岂有惧朝廷之意也!乞今后公事不以大小,但干涉执政臣僚者,并乞送御史台勘鞫,冀新人听,以协公议。仍须降诏旨,以为定式。」诏应有合行取勘公事,并临时取旨。
嘉佑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江浙等路
提点铸钱公事沈扶言:「准诏赴邵武军推勘院监勘曾均打杀阿黄公事。勘会建昌军上件争竞公事,始自嘉佑三年事发,四年六月方始断遣,在禁及在狱病患到家身死者一十八人。乞下本军,应系经两次勾追照证,除系公人之外,特加存恤。其死亡之家,与免色役一次。」诏令江西转运司勘会,本军应曾经禁勘照证公事身死人之家,不问有无罪犯,并与免户下二年差徭科配。其余被追照证曾在禁者,与免一年,内有罪者更不免放。
七年正月七日,权御史中丞王畴等言:「闻纠察在京刑狱司尝奏,府司、左右军巡皆省府所属,其录大辟之翻异者,请下御史台。窃唯府县之政,各存官司,台局所领,自有故事。若每因一囚翻罪,用御史勘劾,是风宪之职下与府司、军巡共治京狱也,恐不可遽行。」从之。
神宗熙宁二年闰十一月八日,遣〔提〕举〔司〕勾当(当)公事沈衡鞫前知杭州、龙图阁学士祖无择于秀州,遣内侍管(担)[押]无择乘驿骑就对狱。又遣权御史台推直官张景直鞫前知明州、光禄卿苗振于越州。皆以御史王子韶得其不法事故也。景直以亲嫌辞,命职方员外郎徐九思代之。
二十二日,命崇文院校书张载劾苗振事。初遣徐九思,未行,而王子韶乞别选人,故改命载。于是吕公着与程颢等皆言:「载贤者,不当使鞫狱。」上曰:「鞫狱岂贤者不可为之 」弗许。
九年四月三日,诏遣权提点开封府
界诸县镇公事蔡确乘驿骑劾秦凤路转运司及熙河路官吏以闻。
八月二十九日,诏:「司农寺不合擅令天下出卖祠庙,为首之人已令取勘,其后来失觉察改正官吏,并取勘以闻。」
九月二十三日手诏:「访闻秦州制勘院见收禁熙河路官员人数不少,今本路都、副总管既新移易,或未(知)[之]任,万一或有边事,乃是都无人倚托。可速令制勘院,见禁系熙河路官员如徒罪以下,候诏勘讫,疾速发归本任。内有因追禁阙官去处,仰转〔运〕司于本路及邻路选差得替待阙见任官权行管勾讫以闻。」
元丰元年闰正月五日,上批:「近降相州吏人于刑寺,谓求失入死罪刑名事谓:原作「请」,据《长编》卷二八七改。。缘开封府刑狱与法寺日有相干,深恐上下忌碍,不尽情推劾,致奸赃之吏得以幸免,宜移送御史台御:原无,据《长编》卷二八七补。。」
四月三日,诏:「宰臣吴充免进呈及签书相州狱,候案上,中书、枢密院同取旨。令知谏院蔡确谏:原作「监」,据《长编》卷二八九改。、黄履,监察御史里行黄廉就台劾实,仍遣御药院李舜英监之。」先是,充言:「御史台鞫相州狱,连臣婿文及甫,其事在中书有嫌,乞免进呈或送枢密院。」又御史上官均言:「臣与蔡确治相州狱踰两月,观其执法刻深执:原作「刑」,据《长编》卷二八九改。,不考情实。大理持天下之平,若挟情重轻其手,朝廷所宜深治也。陛下必欲令蔡确兼领其事其:原无,据《长编》卷二八九删。,亦乞止就本台与臣等参治。」故有是诏。
二年正月十七日,知大理卿崔台符言:「乞自今大理勘事内有情法不称者,许依三司条例断
奏。事若重密,仍依审刑院、三司、开封府例,上殿奏裁。」从之。
八月十二日,中书言:「应朝旨置狱究治事,欲委审刑院、刑部置簿主管置:原作「主」,据《长编》卷二九九改。。非特旨立限者,及一季未奏,下所属催促。无故稽留若行移迂缓并所属不催举迂:原作「宿」,据《长编》卷二九九改。,并劾奏,责刑房季终点检终:原作「中」,据《长编》卷二九九改。。」从之。
四年三月六日,诏:「自今诸司见勘未结案公事,令御史台刑察不得辄取索情节,其承受官司亦不得供报。」
六月四日,诏:「开封府治盖渐之狱,禁系已久,详其所治,在民间至为小事。本府所以如此淹延者,以御史所言,致为意外推求,盛暑之际,追逮不已,冀附致近臣之罪,以塞言者之口塞:原作「奉」,据《长编》卷三一三改。。宜限五日结绝,无得枝蔓。」
五年六月一日,诏:「鄜州制勘公事,追系八十一人。当此盛暑,非人情所堪,可限十日结案。景思谊、张谊景思谊张谊:原作「景思诣」,据《长编》卷三二七改、补。、张荛发来赴阙,如有罪,案后以闻。其得力蕃官亦先疏出,有罪就鞫之。」
十二月十七日,奉议郎王钦臣言:「诸路监司被制书鞫事,所降指挥有差官取勘者,有取勘闻奏者,一例差官。伏缘诏旨自有区别,伏望申明,自今朝旨称取勘者,监司自勘,委勘处或邻近通判录问检断。如干系者众,须当置司,乃得差官。」从之。
同日,承议郎、试比部员外郎宇文昌龄自鄜州制勘回进对,赐绯章服。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十八日,御史安惇言开封府推官胡及推勘公事漏狱情惇:厚作「敦」,据《长编》卷三六四改。,诏送吏部,与降等差遣。
四月二十四日,殿中侍御史林旦言:「窃闻在京、诸
州狱推问囚徒,勘官或多畏避嫌疑,苟简,不肯亲临讯问,棰楚枷锢,一委胥吏。」诏刑部立法以闻。
三年五月二日,三省言:「大理寺右治狱并罢,请依三司旧例,于户部置推勘检法官,治在京官司应干钱谷公事。」从之。
四年正月二十二日,诏:「开封府妨碍公事,事体小者送户部取勘。」以刑部言大理寺右治狱废故也。
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刑部言:「犯罪会恩及去官应原,而特旨犹推者,虽又会恩及去官,推奏如旨。」从之。
七年三月十四日,河东路经略司言:「应边防或机密军政公事,系帅臣一面推勘者,监司更不点检。如察得冤滥,许具状闻奏。」从之。
绍圣二年五月二日,诏户部推勘官令本部长贰举第二任知县资序以上、实历亲民或刑狱人充。
三年正月十九日,刑部言:「权提点湖北路刑狱周鼎言:按例,鞫狱必据告者本章,非本章所指而蔓求他罪,以故入人罪坐之。比有司劾囚,囚茫然莫知所以被劾者,或自疏他过,奏请穷治,滋长犴狱,绝无爱利之风,与律意不合。」诏鞫狱请治状外事者,论如求他罪律。
元符元年六月四日,尚书省言:「大理寺修立到:大辟或品官犯罪已结案未录问而罪人翻异,或其家属称冤者,听移司别勘。若已录问而翻异称冤者,申提刑司审察。事有不可委本州岛者,差官别勘。」从之。
徽宗大观元年八月四日,尚书省言:「大理少卿任良弼札子奏:窃闻州
县推狱,承勘盗贼,多容妄称山林田野宿泊,更不根究的实窝藏去处,不惟使代支官赏无从追理,兼藏盗之家、干系邻保等人无所惮畏,致有公然容养,纵令他界作过,侵害良民。欲乞应州县推治强盗,并须根究窝藏住止,邻保地分,依法施行。理当明立条约,诸推强盗而不根究窝藏之家及住止邻保地分人者,各徒二年,不尽者减二等。监司当行检察,其违慢官吏并从违制科罪。」从之。
四年二月十三日,刑部尚书白时中奏:「今后应奉制令监司推鞫公事,如合委官,候省符到日,具所委官职位姓名及置司处所申部,仍令所委官依条供申。如违,许从本部奏劾施行。」从之。
(致)[政]和四年四月十八日,刑部奏:「晋宁军申:承敕,应诸路推勘掾官,除本职及依条该载许差窠名,余不得泛领库务,仍不许接送。本军系不置掾官,自来止是曹官兼推勘公事,与掾官事体一同,即未审合与不合依上条施行。大理寺参详到,本军系不置掾官,止是曹官兼推勘,即与掾官事体无异,理合依上条施行。」从之。
十二月十八日,中书省言:「检承政和令,诸犯罪会恩或去官,应原免勿论,而特旨犹推,虽又会恩或去官,并奏取旨。勘会朝廷降指挥取勘闻奏,或具案申尚书省公事,后来遇赦降,系命官、将校如所犯合该恩原,依法合具事因申尚书省或枢密院,刑寺约法,上朝廷处分。其余色人所犯,元系朝旨
取勘,后来会恩非应结案者,若止从有司一面施行,虑其间所犯情理重轻不伦,亦合具情犯申取朝廷指挥。」从之。
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刑部尚书慕容彦逢奏:「窃见被鞫罪人自知不免,往往泛引雠怨,妄有指执,终虽辨明,而已枉遭追讯。乞照有司诬执人并结勘别科,事发更为之罪。」从之。
六年十一月四日,诏:「今后不法官吏已被按察所劾而辄论告案察官者,虽系指斥等事,须候结断罪了绝,再将论告之人与按察官同共推勘,明正典刑。如是不实,即将诬告之人特于法外别行重断。」尚书省检会陕西河东路宣抚使童贯奏:「朝廷置监司、郡守之官,皆付以按察之权,所以澄清所部。若不法之吏以被按察官所发而告论按察官之罪,欲以迁延苟免,则按察之职不得行法。虽囚禁不许告论,在律已有明文,然近年以来,陕西颇有似此。」故有是命。
七年四月三日,诏:「州县有刑禁处,推司狱子最为急切。仰诸路提点刑狱检察,所部狱子有未行重录法处,并依重禄法施行。其移勘公事,须先次契勘后来承勘司狱与前来司狱有无亲戚,令自陈回避。不自陈者,许人告,赏钱三百贯,犯人决配。」
八月二十五日,诏:「应命官、命妇犯罪,在法三问拒抗,辄不承伏,方具奏禀,乞行追摄勘鞫,示与常人有异。累年以来,刑法官司往往不遵条法,不顾官品,未知所犯轻重,更不三问,习常奏乞,直行
追摄,枷讯栲掠,无所不至。如此,与常人何异 则命官终不得荫身,岂不有违祖宗法令、轻朕爵禄乎 可自今后命官、命妇犯罪,依法须俟实有三问不承,方行奏禀追摄,再一问枷,又一问讯。以上并为不承者,即不得依前违法辄有奏禀及乱行收禁、枷讯拷掠。可立条令,载在断狱,着为永法。如违,其官吏以违御笔科罪。仍仰御史台出榜,在刑狱官常切按察纠劾。」
宣和元年十月八日,提点潼川府路刑狱公事蒲卣奏:「乞自今后被受御笔及特旨体究根勘公事,应合差推勘官并依本条,更不拘碍诸司。虽不拘常制,亦不得违专条,所贵差请得行,不致淹滞。」从之。
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中书省言:「勘会诸路监司、郡守被奉特旨置司推勘公事,其指差司狱支破请给及缘狱司费用之类,皆有条法。近来往往旋行申请画一,致有数千里待报去处,显是淹延刑禁。」诏今后被奉特旨置推勘公事,不得申请画一。如违,重行黜责。
十二月六日,臣僚言:「推勘事毕,不得辄具官吏有劳,乞行推赏。如违者取旨黜责。」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