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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级、长行、通引官、捉事人、专知官各支赐绢三匹,表奏司各支赐绢二匹,余并依崇宁四年十月八日指挥推恩。
四月十五日,中书省言:「奉诏,开封两狱并四厢赤县并狱空,可取索官吏推狱等职次、姓名,拟定取旨推恩。除〔四〕厢两县官别作施行外,诏六曹官吏推狱等依两狱已得指挥推恩。尹王革、少尹张徽言、王规、司录赵靖、孟杨各转一官,内张徽言回授本宗有官有服亲,王规、赵靖依条施行;左右狱掾官陈翼等四人,议刑掾官范榛等二人,检法官梁立等四人,催促推勘公事并厅司使臣戚廉等六人,缺司使臣陈宗道等二人,左右狱推级葛思等二人,杂务掾官王直方等二人,奏报〔使〕臣戚友直、监门使臣沈皆、催促使臣赵鼎等三人,四厢官滕陶等四人,捉事使臣韩应等十一人,各减磨勘三年;开封(府)、祥符两县官许大年等九人,各减磨勘二年;左右狱推级贾乂等,各等第支赐。」
九月十七日,开封尹王革等奏:「契勘七月初十日,本府六曹两狱、四厢十六县狱空,已具表称贺讫。今保明到合推恩官吏下项。第一等三十一员按下文仅二十五员,疑有误。以下总数与实数亦多不合。:尹一员乞不推恩,少尹二员、司录二员、刑曹三员、左右狱掾令四员、议刑掾二员、检法使臣四员、催督并监勘公事听司使臣四员、吏人一名、催督并监勘公事准备差遣使臣二员。第二等一十九员:士曹官二员、议曹官一员、兵曹官二员、工曹官二员、旧新左厢官二员、东明鄢陵酸枣扶沟知县四员、催促公事官并使臣四员、书状兼奏报使臣一员、进武副尉一名。第三等三十五员:旧新右厢官二员、陈留中牟雍丘祥符长垣开封咸平阳武知县八员、杂务掾官二员、催督监勘公事准备差遣使臣一员、捉事使臣十七员、进义副尉一名、监大门使臣二员、提辖使臣二员。人吏,第一等四十三人:左右狱职级二人、推司一十三人、刑曹〔职〕级一名、典书一十人、户曹职级二人、典书二人、法司手分八人。第二等六十五人:左右狱推司二十人、士曹职级二人、典史四人、户曹典书六人、仪曹职级一名、典书五人、兵曹职级二人、典书一十人、刑曹典书五人、工曹职级一名、典书五人、催捉待报公事职级二人。第三等一百八十七人:士曹典书五人、户曹典书一十四人、兵曹典书二人、刑曹典书一名、工曹典书一名、奏司职级一名、典书一名、监读案典书四人、左右狱副典书八人、六曹副典书二十人、左右狱狱子五十人、六曹狱子三十七人、刑狱案职级七人、典书一十九人、副典书四人。」诏第一等官员各转一官,人吏有官资人各转一官资,无官资人各支赐绢一十匹。第二等官并有官人吏减三年磨勘,无官人吏各支赐绢七匹。第三等官并有官人吏各减二年磨勘,无官人吏各支赐绢七匹。第三等官
并有官人吏各减二年磨勘,无官人吏各支赐绢五匹此二句与上二句重复,惟赐绢数不同,疑有误。。左右狱狱子各支赐绢三匹,六曹狱子各支赐绢二匹。提刑钱归善等转一官,属官减三年磨勘。内王序、钱归善转行,余碍止法人依条回授,年限不同人依条施行。
开封尹王革奏,奉诏,开封府见禁公事稀少,仰催促结绝,冬祀前奏狱空。十月二十九日,据左右狱等处公事并已断绝,即日狱空。」诏许称贺。 十二月六日,太师、鲁国公臣蔡京言:「伏
七年四月三日,王革又奏:「奉诏,开封府见禁公事稀少,可催促奏狱空。据本府左右狱、六曹四厢并鄢陵县状,见禁公事并已断绝,即日狱空,乞宣付史馆。」诏送秘书省,仍拜表称贺。
重和元年十二月五日,诏开封府狱空,已降指挥等第推恩,并依政和六年九月例施行。盛章转一官;张徽言、王吉甫、李中正、梁立、戚廉、庞思转一官,并回(后)[授]本宗有官有服亲;孟彦弼、范榛依条减四年磨勘;秦焘更不推恩。
宣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缺阳元绍直言:「本州岛两狱并无见禁公事,各是狱空。」奉诏特许支破系省钱,赐宴犒设官吏。
高宗绍兴六年六月四日,大理寺奏左右推见禁公事勘断尽绝,即目狱空,省(纪)[记]得在京日本寺官上表称贺。诏免上表,令学士院降诏奖谕。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大理少卿朱斐等、二十二年五月一日大理卿许大英等、二十六年四月十九日大理少卿章焘等、二十九年正月一日大理少卿金安节等,及三十年四月十八日、三十一年五月八日大理寺并奏狱空,各诏免上表称贺,令学士院降诏奖谕。
十三年正月十五日,临安府奏左右司理府院禁勘公事并已结断了当,即目狱空。诏令学士院降诏奖谕。是年五月二十八日,临安府奏左右司理府院并管下钱塘等九县,内外一十二处,并皆狱空,降诏如前。
十九年三月十四日,上谕宰臣曰:「诸州申奏狱空,〔皆〕是将见禁罪人于县狱或(相)[厢]界藏寄,此风不可滋长。今后如奏狱空,可令监司验实,或有妄诞,即行按劾,仍令御史台觉察弹奏。若不惩戒,则奏甘露芝草之类,崇虚诞谩,无所不至矣。」
三十一年五月十二日,宰执进呈大理寺狱空,上曰:「今大理寺及临安府近在阙下,虽未敢谓刑错,然狱讼清简,冤抑得伸,亦庶几矣。惟是诸路宪臣或不得人,则吏强官弱,民无所诉。深恐此弊未革,卿等更宜商量措置。」
孝皇隆兴元年五月,知盱眙军周琮言本军狱空。十二月二十六日,大理卿李洪言大理狱空,乞上表称贺,不允,令学士院降诏奖谕,推级等于赃罚钱内等第支给食钱。
二年五月,知荆门军胡俦言本军狱空。同月,荆湖北路提点刑狱公事富元衡言本路狱空。十月,福建路提点刑狱公事任尽言〔言〕本路狱空。
干道二年正月,知兴化军张允蹈言本军狱空。三月二十一日,知扬州周琮言本州岛狱空。
四年八月十六日,大理卿韩元吉言大理狱空,乞上表称贺,不允,令学士院降诏奖谕,推级等于赃罚钱内等第支给食钱。
十九日,权发遣临安府周琮言本府狱空,降诏奖谕,推级等本府量行犒设。
五年二月二十二日,知扬州莫蒙言本州岛狱空。六月四日,大理卿沈度言大理狱空,降诏奖谕,推级等于赃罚钱内等第支给食钱。同日,知庐州郭振言本州岛狱空。
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皇太子领临安尹惇言本府直司三院狱空,上表称贺,令学士院降诏奖谕,推级等本府量行犒设。
八年正月,知荆门军胡俦言本军狱空。二月,知赣州洪迈言本州岛狱空。
九月十一日,大理少卿马希言大理狱空,免上表,令学士院降诏奖谕,推级等于赃罚钱内等第支给食钱。
十一月,知赣州洪迈言本州岛狱空。
九年闰正月二十二日,皇太子领临安尹惇言本府狱空,诏免上表称贺,推级等本府量行犒设。二月六日,皇子判宁国府魏王恺言本府狱空,令学士院降诏奖谕。同日,知荆门军胡俦言本军狱空。七日,知赣州洪迈言本州岛狱空。十二月,知成都府薛良朋言本府狱空。
淳熙十六年闰五月二十三日,大理少卿陈倚等言大理狱空,乞上表称贺,诏免上表,令学士院降诏奖谕。
绍熙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大理寺丞周晔言:「旧例奏狱空,犒赏胥吏,凡所经由,等第支给,至数千缗。寺库既不能办,狱虽无系囚,但申省部,不敢陈奏,遂至赊作狱空,常欠利债。且屡空屡奏,尽善尽美,岂可以犒吏之故有隐于君父乎 臣又见狱空有奉表称贺之礼,有降诏奖谕之文。陛下谦冲,抑称贺而不许;人臣何德,受奖谕而不辞!且职事无旷,分所当然。乞明诏寺臣,凡遇狱空,悉以闻奏,无用犒吏,降诏奖谕亦乞特免。」从之。
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知临安府袁说友言本府狱空,诏学士院降诏奖谕。
嘉泰二年正月十五日,司农少卿兼知临安府丁常任言本府狱空,诏令学士院降诏奖谕。诏曰:「天府素号浩穰,比加缮治,庶务尤剧。卿通明详练,辅以儒雅,从容裁剸,弗弛弗苛,用能数月之间,下安其政,庭无留讼,狴犴空虚。朕以好生为德,期于无刑,首京师以示四方,卿之功茂矣。载览封章,良深嘉孍。」
四年七月七日,试太府卿兼知临安府王辅之言本府狱空,诏令学士院降诏奖谕。诏曰:「京师众大之区,狱事繁多,刑书填委,惟剸裁无滞,始足以表倡四方。卿本以公平,加之润饰,从容剖决,务得其情,迄无械系之民,卒至圄空之 。厥功茂矣,良用孍嘉。继自今以往,期于无刑,以广朕好生之德,顾不美哉!」
开禧元年正月二
十三日,权工部尚书兼知临安府赵师言本府狱空,诏令学士院降诏奖谕。诏曰:「犴狱之留,大《易》所戒。粤我国家哀民之愚,罹罪者众,每诏郡国,亡得淹系,至仁之念,盖与天通。卿属籍之英,法从之老,日繇才选,再领京邑,惟其强济开敏,平决如流,又能本之忠爱,以无冤者,圜扉之内,论谳用殚,朕甚嘉之。夫使上之德意志虑无壅,而民被恻隐之实惠,兹朕所望于承流宣化之臣也,顾可靳一札之褒,不使四方知劝而慕乎!」
二月二十五日,大理卿(无)[兼]删修 令官曾 等言:「本寺数月之间,狱凡再空。昨尝陈请,欲循故事上表,未蒙朝廷赐报。照得顷年特以犒吏薄费乞行请免,因此成例,恐非所以彰圣世无穷之休。欲望许令上表称贺,宣付史馆,以明帝王错刑之极功。所有依例合支犒设,本寺自于见追赃罚籍没钱内那融支遣,取自朝(庭)[廷]指挥施行。」诏免上表称贺,令学士院降诏奖谕。诏曰:「盖闻刑者所以辅治,而非所以致治也。今律令烦多,吏或深文,使吾元元,罹于非辜,朕甚痛之。故凡天下具狱,悉上廷尉,庶几哀矜审克,期于无刑。间者数月之间,圄空不试,至于一再再:原作「载」,据《咸淳临安志》卷六改。,非卿等持法平恕、蔽断详明之效欤!《书》不云乎:『俾予从欲以治,惟乃之休。』此舜之所以美 陶也。览奏来上,叹嘉不忘。与免上表称贺。」
二年二月十二日,直宝谟阁、权发遣临安军府事赵善防言本府狱空,诏令学士院降诏奖谕。诏曰:「夫刑,所以辅治也。惟教之未孚,民不幸而入于刑,非吾有司蔽断不留、审克亡滥,则刑者乃将以厉民,岂辅治之意哉!卿履洁抱公,化流京邑,悯兹有众,或底罪辜,能(单)[殚]厥心,济以民恕,俾狴犴毋(瘦)[瘐]死之苦,而国家广好生之仁,任吾攸守之事者,不当如是乎!览奏孍嘉,曷维其已。」
嘉定二年七月八日,大理寺言:「本寺狱空,欲遵累降指挥免上表称贺,仍免降诏奖谕外,有犒吏一节,欲于本寺赃罚钱内减半支给。」从之。
六年正月二十四日,直焕章阁、兼知临安府赵时侃言本府狱空,诏令学士院降诏奖谕。诏(元)[曰]:「惟众大之区,五方之民聚焉,故其俗错杂而丽于辟者众,欲犴狱之清难矣。卿儒雅而齐以通,强敏而行以恕,于兹累月,克底圄空者。广汉神于擿奸,不闻其能止奸;延笃明于听讼,不能使之无讼。载披卿奏,良用孍嘉。《诗》不云乎:『商邑翼翼,四方之极。』使朕好生之德达于天下,端自兹始,何惜玺褒,不以示劝!」
九年五月十二日,大理卿钱仲彪言:「本寺狱空实及一年,即与时暂狱空不同,欲遵典故,乞令上表称贺,宣付史馆。所有犒设吏人,即照旧例于本寺赃罚钱内减半支给。」诏依,令学士院降诏奖谕。诏(元)[曰]:「朕观至治之世,时和岁丰而礼逊之俗兴,家给人足而争夺之风息。是以刑错不试,囹圄屡空,朕
甚慕之。比岁(早)[旱]蝗,近延郊甸,每虑饥寒之民冒法抵罪,丽于廷尉者众也。而期月以来,狱无颂系,实惟汝等明刑弼教,风动四方,以称朕期于无刑之意。省览来奏,嘉孍不忘。所请上表宜免。」
十一年正月十六日,直徽猷阁、兼知临安府程覃言本府狱空,诏令学士院降诏奖谕。诏曰:「尔以材被选,典领神 ,驭吏爱民,恩威相济,诘奸禁暴,犴狱用虚。使朕庶几成、康错刑之风,尔尚继赵、张尹京之政。载披来奏,嘉孍不忘。」
十六年六月六日,太府卿、兼权户部侍郎兼、知临安府袁韶言本府狱空,诏令学士院降诏奖谕。诏曰:「朕为京师首善之地,布德流化,当自近始。德化不洽,刑狱滋烦,何以示四方万里哉!尔以通儒尹畿甸,明恕勤敏,百废具兴,严威不施,隐然弹压之望。刑清狱简,用奏圄空,斯可为承流者劝矣。批览来章,不忘嘉孍。」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四 冤 狱
冤狱
太祖建隆二年九月,诏:「幕职、州县官、检法官因引问检法雪活得人命乞酬奖者,自今须躬亲覆推,方得叙为功劳。余准唐长兴四年、晋开运二年 施行。若引问检法雪活者,不在叙劳之限。自后凡雪活,须元推勘官枉死已结案,除知州、系书官驳正本职不为雪活外,若检法官或转运,但他司经历官举驳别勘,因此驳议,从死得生,即理为雪活。若从初止作疑似,不指事状,或因罪人翻异别勘雪活者,即覆推官理为雪活,仍勘元推官一案断遣。或逢赦,亦须招罪状。其雪活得人者,替罢日刑部给与优牒,许非时参选。若雪活一人者,幕职循一资;州县官、幕职二人以上加章服;已有章服,加检校官;检校至五品以上及合赐章服,并京朝官雪活,并许比附奏裁。或覆推官妄欲变移,希冀酬奖,却为元推勘官对众凭者,其元驳议及覆推官各以出入人罪论。」
真宗咸平六年十二月, :「应自今叙雪活及捉贼劳绩,文武官等合与不合该酬奖者,并令审刑院详覆闻奏。」
景德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诏自今后雪活得人性命者理为劳绩。先是,著作佐郎曹定奏长吏雪活,乃其职分,不当更论课最。至是,判刑部慎从吉复上言,以为长吏误失用刑,率皆受责,雪活冤狱,曾不沾恩,惩劝之间,未协于理。故有是诏。
仁宗天圣四年八月八日,前权知石州判官冯元吉辨雪得百姓李海等两人不该极典,帝曰:「特与超授一资,仍赐绯章服。」
景佑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审刑院定夺太常博士陈希亮雪活合得酬奖,诏赐绯。
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大理寺言:「据详断官杨务本、焦好问状,昨蕲州太常博士林宗言为盗官物该极典,寻疏驳覆勘,雪活得宗言死罪,乞赐酬奖。」诏各赐银绢三。
宝元元年二月二十九日,刑部言虞部员外郎郑知白雪活得徐德一名性命,合该酬奖,诏赐金紫。
八月九日,刑部言:「据前右军巡判官、大理寺丞冯振状,雪活得许从善一名,乞酬奖。看详不应编 酬奖。」诏候依例合移入川通判,与当一任通判。今后正该雪活条贯,即与酬奖。
康定二年三月七日,审刑院、大理寺言广济军录事参军麻永肩任和州录事参军日,雪活得贼人于诚、陈益死罪,合该 酬奖。诏与两使职官,赐绯。
神宗熙宁四年九月十六日,太子中允、检正中书刑房公事李承之以驳正法寺大辟四人及刑部失覆大辟一人,特迁太常丞。
高宗绍兴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惠州言:从政郎、前司士曹事兼管左推勘公事孟师尹入议状,驳正黄四等七名作凌迟处斩,录问驳正,无罪释放。诏孟师尹特与改合入官。
四年十月四日,诏右宣教郎、新知道州营道县
孟师尹与转一官,以师尹前任惠州司士曹,入议状驳正前勘官吏吕克勘入无罪人廖九等六人斩罪事,作无罪释放讫故也。
五年二月十七日,诏左朝奉大夫、知河州郑强躬亲鞫正汀州(永)[宁]化县冤狱大辟十人,与转两官。其知宁化县杨耆年勘断不当,候案到,令刑部于案后声说。汀州宁化县以大辟十人(其)[具]狱上郡,强躬临审问,亲加鞫治,又遣县官按验得实,皆非其罪,十人冤狱并获平反。刑部侍郎胡交修乞宠以增秩之赏,及乞将耆年勘断不当重加谴黜,故有是命。
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漳州言:司理参军、右迪功郎林聘明辨流、死罪刑名五件,计一十人,欲望推赏。刑部勘当,林聘明辨裁决公事五件,已得允当,其元勘不当去处,合下本处依条施行。诏林聘与减一年勘磨,余依。
七年十月九日,知信州永丰县事李景山上书:「〔伏〕见黄冈强盗初无事发之(回)[日],复无被盗之人,彼警捕之官贪功妄作,悉系平民二十有五人,违法锻练,致诬服者十有三人。有司观望,肆其惨毒,卒成其罪。审问之吏,属之武人,既不能辨其冤滥;议法之官,公事诞慢,又不能条其可否。而奸吏得以舞文,不俟闻而诛戮、实而流窜,斯民抱冤茹苦,吁天莫闻。朝廷移送九江辨正,其事昭然,殊无盗迹。既得其情,悉以上闻,朝廷以九江所推与黄冈不同,移邻路别勘,委监司亲鞫,果(背)[皆]平人而释之。然黄冈冤滥以渔为业,以船为居,遽为捕人尽驱而系之,所居八舟与夫舟中生生之具、衣物钱米之属,悉拘纳于公帑。臣愿黄冈尽以元舟钱米衣物归之,可乎 一时追捕者十有三人,而家属无虑十数人十数人:似当作「数十人」。,阅岁之久,必有流离转徙,或适他人、或为奴婢者,愿下元勘鞫郡寻访家属尽归之,可乎 黄冈既诬以为凶恶,洗外凌迟者二人洗外:似当作「法外」。,臣愿下黄冈访其亲属,官给钱米以存抚之,可乎 凡此数端,实幽明之急务。」从之。
二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秘书省正字张孝祥言:「乞将去岁郊祀以前官吏犯赃私罪,除州县监临之官因民论诉,监司按劾,即依条看详审实外,如系取怒故相,并缘文致,有司观望鍜炼成罪之人,乞免审实,便与改正。」上宣谕曰:「近来如此雪正者甚〔多〕,已令刑部施行。」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四 断死罪
断死罪
淳熙四年五月二日,诏迪功郎、建康府右司理史光祖特改承事郎,仍减三年磨勘,以驳正死罪李庆等三十人推赏也。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四 出入罪
出入罪
淳熙元年六月四日,敕令所言:「大辟翻异,后来勘得县狱失实,乞止依干道敕条科罪;如系故增减情状,合从出入法施行。」从之。干道敕增立县以杖笞及无罪人作徒、流罪,或以徒、流罪作死罪送州,杖一百;若以杖笞及无罪人作死罪送州者,科徒一年刑名。先是,臣僚言县狱失实,当将官吏一等推坐出入之罪。刑寺谓县狱与州狱刑禁不同,故是看详之故是:似当作「故令」。。
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诏:「命官犯赃至死,后因理雪,特与减降,而元勘鞫官吏应坐失入死罪者,止从犯人所得流罪理为失入施行。」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五 亲决狱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五
亲决狱
太祖干德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帝御讲武殿亲录开封府系囚,会宥者数十人。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五月十六日,西窑务役夫夏遇醉殴伤队长杨彦进,召至便殿,帝亲问状。彦进具状,指挥使牛鹗素嫉遇,因巧诬之。帝怒,斩彦进,流鹗海岛,擢遇十将,仍赐束帛银带。先是,内园吏高进诬告役夫朱希恶迹,帝召问状,乃进尝求赂于希,希不与,诬之也。帝怒,杖进脊流海岛,希为庶人。至是,宰相以帝亲决狱,察见隐微,相率贺,仍请以其事付史馆,从之。
九年二月十三日,诏曰:「著作佐郎龙士元告其侄小喜之罪罪:原与下「狱」字互倒,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乙。,狱既具,将加刑,朕疑其有奸,因令有司再穷问,果得士元奸状。方今抚育黎元,钦恤刑宪,岂容照临之下,尚有冤枉之人!黩乱政经,损伤和气,望其安治,其可得乎!应两京及诸道州府,凡有鞫狱,宜令尽心,无致枉挠。」先是,士元居于单州,其兄士安卒十余年,子小喜承其父业。士元贪利,欲夺之,乃诬告小喜无赖好蒱博,将加罪斥去之。士元尝笞捶小喜喧呼,其母因惊而死。知州刘察、通判田贽尝为士元所召饮宴,故为具狱书奏。既引对,帝览之,疑小喜被诬,付御史台鞫之,果得实状。士元决杖,配商州衙前禁锢,察、贽俱免官,家财仍令中分。乃下是诏。
十五日,御崇政殿引见诸军人负罪被钳者,释之。先是,去年冬,有盗数人夜入人家
劫取财物,经时不获。帝欲必得之,令厚其赀赏,果有告者,乃军卒数人结约,夜踰垒垣而出夜踰垒垣: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二八补。,同行劫盗。后尽获其党而戮之。因 索军中因 索: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二八补。,累有罪罚、凶恶无赖者,得数百余人得数百余人: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二八补。,不忍悉诛,遂以铁钳钳其颈钳钳:原脱一「钳」字,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二八补。,羁于本军。至是尽释之,仍各赐钱三十文,旧日缺受缺。
六月二十六日,开封寡妇刘氏有奸状氏: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恐事露,忧悸成疾。复惧其子陈告,遂令侍婢陈诉陈: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称其子王元吉寘毒食中,因疾因: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但未死。事下右军巡按之,未得实状,移左军巡。推典受刘赂,掠治元吉掠: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元吉自诬。相次刘以疾死。及本府引问,元吉始以实对,府中徒系数月不能决,又移司录司,尽捕两军巡元推胥吏按问之,稍见诬构之迹构:原作「讲」,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府中以追捕者众,列状引见。帝以元吉药母事状暗昧,令免死决徒。开封府将杖之,元吉大呼曰:「元吉苟受刑,府中官吏岂得了乎!须尽还元吉所用货赂。」府中不敢决,因问行赂之状,元吉历指之,遂具词 上言。元吉复令妻张挝登闻鼓,帝览之,临轩顾问,悉见其冤状,亟令中使收捕元推官吏,送御史台再鞫之。至是狱具,引见推官张雍、左右军巡判官韩昭裔、宋延煦延煦:原作「延照」,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并夺一官勒停;左右军巡使殿直庞则、王业,并降充殿前承旨;又博州博平令杨处仁尝增改刘氏词状,亦追一官;医人陈士良诳称元吉尝用解毒药士:原作「上」;元:原作「之」。并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曹司孙节受赂,并杖脊配沙门岛。司吏以依理一推鞫,等第给赏,又赐元吉妻张氏帛十匹。先是,元
吉系左军巡左: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为狱吏系缚,谓之鼠弹筝,榜治备诸惨毒,不胜其苦。至是,帝复令缚狱吏,以其法偿之,吏宛转号叫宛:原作「死」,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唯求速死。帝曰:「汝犹不胜其苦「胜其苦」及下「他」,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他人能胜之乎 」及解其缚,两手不能举,良久方复。帝谓宰相曰:「刑狱有如此惨酷,京城尚如此,况僻远乎!」遂以谏议大夫辛仲甫代刘保勋知开封府甫代: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保勋洎判官李继凝各夺一季俸凝: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
雍熙二年十月一日,御崇政殿引问御史台、开封府禁囚数百人,据罪状轻重疏决之。既罢,谓宰臣:「朕录囚徒,殊不觉劳,但坐少时耳。如中外臣僚皆留心政务,天下安有不治者。古人宰一邑、治一郡,或致飞蝗避境、猛虎渡江,况人君能惠养黎庶,伸治冤滞,岂不感召和气乎!」宋琪等对曰:「陛下勤劳致治下: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四补。,苍生之幸也。」
端拱二年五月十九日,以旱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多所宽宥。分命常参官四十二人决天下狱。时自季春不雨,帝乃临轩亲决庶狱,是夜雨足。
淳化三年六月十六日,以暑甚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数百人,流罪以下悉与原赦。
七月二十五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罪以下悉从原宥。寻敕诸路,见禁囚除四杀、官典犯正枉法赃外,余死罪降从流,流已下递减一等,杖已下释之。
之以为鉴 五年正月十三日,以春和在候,闵其幽系,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已下悉从原宥。帝谓宰相曰:「古人立法非欲察,盖欲亲善远罪者
诫耳。既犯刑宪系牢狱者,有司宜尽心听断,无有壅滞,斯为供职矣。」
四月十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罪已下悉从原放。帝以炎月决狱(雍)[壅]滞,诏劾知开封府张宏已下。及宏请罪,复释之。
至道元年二月十二日,(入)[以]京畿阙雨,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已下悉原减,其毁伤支体干人命者,听从法隐设,及逋欠者理纳偿官,余罪皆从轻重,非故犯者悉原之。殿中丞常显信以前知兖州日坐事为通判李延所讼,出为团练副使;大理评事林倓隐漏前任赃罪,除名配商州衙前;大理评事宋克正前知考城县,擅出官仓斛斗入己,贷死除名,配商州衙前。帝又谓左右曰:「外州刑狱多有淹系,盖官吏不能躬亲科断。朕今顷刻间悉与疏理,又何难哉!」乃谕开封府判官杨徽之已下,应犯杖罪即躬亲区处,不得更付所司。
四月二十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除十恶、四杀、官典犯赃、损散官物外,自大辟罪以下并与原减。大理寺丞魏霁坐劾事河阴与官吏宴饮,特免见任。侍御史张利涉益州为政浚急,(泊)[洎]盗攻剑门,亦以此为言。帝诘其致寇之由,利涉不能对,遣出具 来上。帝以三司别有系囚,多委左右军巡院,动淹时月,不速断囚,诏自今三司屡更,可下两军巡,只令本部判官当厅推鞫。
真宗咸平元年二月六日,帝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并减等,情理可恕者并释之。(以)[仍]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