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697 页/共 1125 页
十一月十日,梓州路提刑司言:「法司人吏失出入徒罪二人以上及二人以下再犯,乞求不差充法司求:似当作「永」。。」诏可。
宝元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就(徒)[徙]知庐州、祠部郎中、集贤校理王质监舒州灵仙观,前通判、比部员外郎陈执方通判潭州,并坐失入囚死罪。自余幕官、曹掾连坐五人。先是,执方已去官不坐,又例当知州,帝览其案,曰:「执方虽去官,乃知枢密院执中之兄也,外方不知者,见其独免,谓朝廷因执中而私之,可且更令通判大郡一任,亦非降也,但欲均其罚尔,兼与执中免多言之谤。」宰臣以处断详允,皆常意所不及,乃奉诏施行。
二十五日,屯田郎中、知阆州张保之言:「县司解送公事,若犯死罪只作徒以上或本犯徒却作死罪解送赴州,州司勘正,县司官吏乞申明合与不合成故失入罪论。」事下法寺,众官看详:诸县申解公事,州与县解罪名差互不同者,县司官吏依令文更不问罪;或解徒以上,到州推勘,却至杖罪及平人,即从违制失定□;如挟私故意增减,即以故入人罪论。从之。
至和二年二月五日,广州司理参军陈仲约特勒停。仲约任广州司理参军,鞫囚失入死罪,从公坐赎铜放。帝谓知院张揆曰帝:原作「常」,据《长编》卷一一八改。:「死者不可复生,而狱吏它日犹得叙用,岂可不重其罚
也!」乃特勒停勒停:原无,据《长编》卷一一八补。,仍遇恩未得叙用。
嘉佑六年十月十八日,诏:「磨勘选人历任内曾失入死罪未决者未:原无,据本书职官一一之一五补。,俟再任举主应格听引见举主:原作「与王」,据本书职官一一之一五改。,已决者三次乃许之。若失入二人以上者,虽得旨改官,仍与次等京朝官。」
治平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英)[神]宗已即位,未改元。诏新判大理寺、太常少卿祝谘依旧与提刑差遣。右司谏刘庠言:「谘同任少卿断银沙狱,失入大辟七八十人,赖朝廷疑其冤,覆于御史台,皆得减等。谘之用法不详,见于已试,岂可复主天下之平 」故罢之。
神宗熙宁二年九月七日,诏审刑院、大理寺元签书检断苏州百姓张朝法官,并命御史台取勘奏闻。以张朝因堂兄张念六以枪杀朝父死以枪:原作「行抢」,据《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改。,后走却,被朝(提)[遇]见,打死张念六。审刑院、大理寺用法断朝犯十恶不睦当死奏案,而参知政事王安石引律奏,朝父为房兄所杀,则于法不得与之私和,则无缘责其不睦,合依条得加役流罪,会赦合原。上得是奏,乃诏依安石所议施行。其审刑院等法官以用法不当,故有劾也。
十二月十一日,诏:「今后失入死罪,已决三名,为首者手分刺配千里外牢城,命官除名编管,第二从除名,〔第三〕、第四从追官勒停;二名,为首者手分远恶处编管,命官除名,第二从追官勒停,第三、第四从勒停;一名,为首者手分千里外编管,命官追官勒停,第二从勒停,第三、第四从
冲替。以上赦降、去官不免,后合磨勘、酬奖、转官,取旨。未决者,比数递减一等,赦降、去官又递减一等。内使相、宣徽使、前两府,取旨;大卿监、合门使以上,(以)[比]类上条降官、(降官)落职、分司或移差遣;其武臣知州军、自来不习刑名者,取旨施行。」
三年六月十八日,诏审刑院、大理寺官坐失入秦州百姓曹政死罪未决,判审刑院韩维、齐恢已去官,及会熙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德音,勿论;〔详〕断官李逵、胡泽,并冲替;权大理少卿蔡(寇)[冠]卿,与小处差遣;权判大理寺许遵,〔详〕官朱大简、韩晋卿、赵文昌、冯安之,并与移一般差遣。
四年四月十二日,诏开封府、河东转运使取勘太原府及经略司、审刑院、大理寺勘断王育等刑名不当以闻。刑房申:「太原太谷县尉王育权本县,断高福行奸,因谋合人白雅并妻阿程隐庇不通,捶拷至死。本府官吏以阿程为有罪之人,将王育为失减。法寺又引律称所拷数不过,合无罪,并依比(司)[同]杀伤论至死加役流,今王育合于加役流上定断。会降徒三年追一官,更罚铜十二斤,勒停。所有太原府应干官吏、河东经略司、审刑院、大理寺主判官,并各有上项减误断罪名不当。」 摄判去官勿论外,只将令手分族写狱子申报及拆粘公案,从不应为重杖八十私罪,赎铜八斤。今详阿程系与夫同犯,于法止坐尊长及不合隐庇,既阿程身死,显是官司于法不应捶拷。准律,
故也。
五年十一月五日,详定编敕所、开封府言,定夺沂州军贼李则合依条于斩刑上从按问,欲举自首减二等。诏依。其沂州官吏失入李则死罪,审刑院、大理寺、御史台定夺不当官,并取勘以闻。
十年六月十六日,诏刑部、审刑院、大理寺岁终比较刑法官,内有失入罪及失错、稽违多者,具名以闻,当量轻重,特与施行。
元丰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诏权判南京国子监、尚书驾部郎中郑宗砺罚铜十斤致仕,坐前知眉州失入人死〔罪〕,会(舍)赦而宗砺年已七十余故也。
哲宗元佑元年十二月十七日,尚书省言:「左司状,失入死罪未决并流徒罪已决,虽经去官及赦降原减,旧中书例各有特旨。昨于熙宁中,始将失入死罪修入海行 ,其失入流流:原作「死」,据《长编》卷三九三改。、徒罪例为比死罪稍轻死:原作「元」,据《长编》卷三九三改。,以此不曾入 ,只系朝廷行使。近准朝旨,于 内删去死罪例一项「例一项」及下句「其徒流」,原缺,据《长编》卷三九三补。,其徒、流罪例在刑房者依旧不废,即是重者不降特旨不降特旨:原缺,据《长编》卷三九三补。,反异于轻者,于理未便。本房再详,徒罪已决例既不可废,即死罪未决例仍合存留,乞依旧存留元丰编 全条。」从之。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诏:「诸路断流配罪已当,若本案内徒以下罪有出入者,奏裁。其出入笞杖及半年徒,从刑部下所属改正。」
六年八月十六日,枢密院言:「中书省以知岷州康识前任知鄜州日失入死罪死:原无,据《长编》卷四六四补。,有诏特差替。缘识久在熙河,见系本路钤辖、知岷州,今防秋是时。」诏识展磨勘二年,罢差替
谪命。
七年八月五日,臣僚言:「伏见法寺断大辟,失入一人有罚,失出百人无罪;断徒、流罪,失入五人则责及之,失出虽百人不书过。常人之情,能自择利害,谁出公心为朝廷正法者「出」下原有「入」字,据《长编》卷四七六删。!乞令于条内添入失出死罪五人比失入一人死:原无,据《长编》卷四七六补。,失出徒、流罪三人比失入一人。」从之。
绍圣四年四月十五日,刑部言:「前临江军判官李适在任失入三人死罪,合追两官勒停,两遇大礼,合该原免。」诏李适依断特免勒停,与小远处差遣。
元符三年五月二日,徽宗已即位,未改元。臣僚言:「大理寺谳断天下奏案,元丰旧法无失出之罪罚,后因臣僚建言,增修失出比较。逮绍圣立法法:原缺,据《文献通考》卷一六七补。,遂以失出三人比失入一人,则一岁之中偶失出死罪三人者,便被重谴,甚可惑也。夫失出者夫失出:原缺,据《文献通考》卷一六七补。,臣下之小过;好生者,圣人之大德人:原无,据《文献通考》卷一六七补。。请罢理官失出之罚请罢理官:原缺,据《文献通考》卷一六七补。。」诏绍圣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指挥勿行。
徽宗宣和三年闰五月五日,诏朝奉郎汪希旦特降一官。刑部、大理寺言希旦前任齐州士掾,鞫狱失出劫盗赵俊死罪,失入申进、王弼死罪,会赦当原,特有是命。
十二月五日,臣僚言:「伏见大理寺断袁州百姓李彦聪令人力何大打杨聪致死公事,其大理寺以元勘官作威力断罪可悯,寺正、丞、评并无论难,因少卿聂宇看详驳难,称是李彦聪止合杖罪定断,其寺丞与评事亦从而改作杖罪。案上刑部,看详疏难,称大理寺不将李彦聪作威力,使今殴(系)[击]致死断罪未当,欲
令改作斩罪。其寺正、评事议论反复,少卿聂宇执守前断,供报省部。本部遂申朝廷,称大理寺所断刑名未当,已疑难不改,若再问,必又依前固执,枉有留滞,伏乞特赐详酌。既而大理寺检到元丰断例,刑部方始依前断杖罪施行。访闻寺正、评事其初皆以聂宇之言为非,兼刑部驳难及申朝廷详酌则以斩罪为是,杖罪为非。若聂宇依随刑部改断,则刑部以驳正论功,聂宇失出之罪将何所逃 直至寻出元丰断例,刑部方始释然无疑,使李彦聪者偶得保其(守)[首]领,则杖者为是,斩者乃非矣。伏望圣慈取付三省,辨正是非,明正出入之罪。兼看详法寺案□□□□宿尤无执守所缺四字据后文所述,似应作「周懿文高」。,其议李彦聪案,遂持两□□□□望并赐黜责施行。」诏高宿降一官,周懿文罚铜十斤。
高宗绍兴元年八月二十九日,刑部尚书胡直孺言胡:原作「朝」,据《建炎要录》卷四六改。:「大理寺自去年七月以后到今,略举出入刑名死罪十四件,流罪以下一百余件,并系郎官王纲亲行疏较改正,除徒、流及出入死罪不计数外,其失入死罪五名,皆死中获生。若不附之推恩,则无以激劝尚公之吏。」诏朝请郎、守大理少卿王纲特(受)[授]朝奉大夫。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诏大理寺当断靖州郑谊作不应为重杖罪差错官,左奉议郎、评事黄邦俊,右朝奉郎、行丞路彬,各罚铜十斤。
三年四月四日,驾部员外郎韩膺胄言:「凡狱官失入死罪者,乞终身废之,虽经赦宥不原,
如祖宗法。」上曰:「此仁宗之事也,其仁民详刑如此。」
六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中军统领官张识冒请逃亡军人米,刑寺元断公罪,待致朝廷疏问,却将盗米赃罪杖断作赃罪流,显见前断不当。」其刑部、大理寺事属失职,寺丞胥介、评事许绛、权刑部郎官刘藻各特降一官,章谊、元衮各罚铜十斤,仍令李与权将元勘不当人吏疾速根勘施行。续有旨,张识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特送筠州编管。
四年二月七日,都省言:「大□□□百姓孙昱等案,内孙昱所杀人系尸□□□作疑虑奏裁,其刑寺并不引用。比缘朝廷疏问,方乞添入,显属卤莽。」诏大理寺当职丞、评各(将)[得]罚铜十斤,刑部人吏各罚铜五斤。
三月十四日,诏大理寺当职丞、评事各得罚铜二十斤,刑部郎官罚铜十斤,刑部人吏从杖一百科断。以宣州奏勘到有荫人檀偕及佃客阮授、阮捷殴缚叶全三等五人至死佃:原作「地」;阮:原作「院」。并据《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改。,内三人系因执盗而杀外,有陈伴弟等三人系故杀平人,众证分明,止因尸不验,作疑虑奏裁,有司不驳正,为臣僚所论,再送御史台看详定断,故有是行遣。
五年三月十六日,御史台言:「准诏,委台属宪臣常切检察,月具所平(及)[反]过刑狱以闻,三省岁终钩考,当议殿最。契勘本台官吏奉诏条平反刑狱,职当检察,缘上件钩考殿最之法,本台循习旧□□时取摘案 点检,不无希赏之嫌。令后岁□□本台并诸路提刑司
检察名件,以出入徒以上与杖以下罪为再者,取旨施行,所贵官吏以得举职。」从之。
四月九日,给事中陈与义言义:原脱,据《建炎要录》卷八八补。:「臣闻魏相条奏,多采贾谊、晁错之言;龚胜上言,实本王阳、贡禹之意。本朝道德名臣议论至到,莫如司马光者。曹州尝奏强盗赵倩等二人案,作情可悯,乞从宽贷。光则上奏曰:『如赵倩等所犯皆得免死,则盗贼加盛,良民无以自存,殆非惩恶劝善之道非惩:原缺,据《长编》卷三五八补。。乞自今后天下州军勘到强盗「强盗」及下句「情」,原缺,据《建炎要录》卷八八补。,情理无可愍,刑名无可虑,辄敢奏闻者,并令刑部举驳,重行典宪。』泰宁军勘到姜齐,怀州勘到魏简,辉州(堪)[勘]到张志松,皆为殴杀人而妄作情理可愍、刑名疑虑奏裁。光则上奏曰:『于杀人者虽荷宽恩,其被杀者何所告诉 非所以禁制凶暴、保安良善也。乞今后应奏大辟,刑部于奏钞后别用贴黄声说,情理如何可悯,刑名如何疑虑,今拟如何施行。门下省审,如何委得允当,如有不当及用例破条破:原无,据《建炎要录》卷八八补。,即奏行取勘。』以道德名臣议论如此,岂其乐杀人也哉!乃所以禁奸暴,申冤枉,期于庶狱之中允,而措一世于无刑也。大批狱之庇无他大批狱之庇无他:此句似有误。,有所出入则不得其平。陛下哀矜庶狱,患中外之吏容心毁法,乃绍兴三年正月,沛然下诏,以训以戒,天下皆知推广好生之德,独州郡妄奏以出人之罪者尚多有之。乞采用司马光之言,申严立法。」从之。
六年六月五日,刑部审覆:「大理寺看详到宋迭元勘林德珍等不系失入死
罪分明,其已断本官作失入公罪徒、特差替指挥刑名合与改正。」从之。先是,迭以左迪功郎为明州司理,勘到林德珍等公事翻异,提刑司再差官重勘,奏迭作失入死罪行遣,迭进状讼究,(一)[至]是改正。
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臣僚言:「知泉州富直柔因本州岛奏勘杀人海劫黄□□,州院官吏将合断配陈翁进作陈进哥,领□□□重杖处死,却将陈进哥作翁进解押上州。既而直柔将错误官吏送司理院取勘外,上章(白)[自]劾,得旨令直柔根勘官吏,具案以闻。臣以谓上件错误系本州岛事而复令本州岛勘,恐未肯尽情究治,欲乞令本路监司取勘,候案上取旨,重赐施行。臣契勘直柔身为前执政而不亲郡事,致僚属弛慢如此。直柔知其失职,遂力请奉祠,今虽已得宫观,亦当具正典刑。窃见近抚州官吏误杀陈四闲,其知州已下虽去官,犹坐罪有差。若罪同而罚异,不唯无以厌服人心,且使后来者莫知所戒惧焉。」诏令本路提刑司取勘,具案取旨。
七月十六日,刑部(详看)[看详]臣僚所论诸州狱官误杀不应死罪人,及巡尉希赏、强执平人以为寇等:「契勘绍兴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诏,自今大辟罪人赴刑日,令长吏遣当职官引囚,亲行审问乡贯、年甲、姓名、来历,别无不同,即依法施行。若巡尉捕盗,意在希赏,便将平民执以为寇,系律官司入人罪。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合从故入人罪法科断。
欲乞朝廷申严行下。」从之。
十八年闰八月七日,大理寺丞石邦哲言丞:原作「臣」,据《文献通考》卷一六七改。绍兴令,决大辟皆于市先给酒食 :「伏决:原作「史」,据《文献通考》卷一六七改。,听亲戚辞诀诀:原作「决」,据《文献通考》卷一六七改。,示以犯状,不得窒塞口耳、蒙蔽面目及喧呼奔逼。而有司不以举行,殆为文具,无辜之民至有强置之法。如近年抚州狱案已成「近」:原作「枉」,「已成」原缺,并据《文献通考》卷一六七改补。,陈四闲合断放,陈四合依军法。又如泉州狱案已成狱已成:原缺,据《文献通考》卷一六七补。,陈翁进合决配,陈进哥合决重杖。姓名略同而罪犯迥别,临决遣之日,乃误以陈四闲为陈四「误」下原有「设」字,据《文献通考》卷一六七删。,以陈翁进为陈进哥翁:原作「公」;陈进哥:原无「陈」字,并据《文献通考》卷一六七改、补。,皆已决而事方发露。使不窒塞蒙蔽其面目口耳,而举行给酒辞诀之令,则是二人者,岂不能呼冤以警官吏之失哉 欲望申严法禁,如有司更不遵守,以违制论。」从之。
二十八年二月二日,殿中侍御史叶义问言:「尝具奏,殿前马步军司差人招军,而吐浑押官潘胜者强作辇官,得旨行下根究。今刑部将元捉人定断杖一百,公论殊为不平。臣闻窃路马刍有诛,以天之子所乘马也。况夫辇官,最为亲近,孰谓强捉充军、拟行改刺而可以轻刑处之!刑部官吏不取奏裁而擅行处分,望赐行遣。」诏刑部官各罚铜十斤,当行人从杖八十科断。
孝宗干道六年八月六日,权刑部侍郎王秬言:「比来犯罪人或经赦宥,刑寺例皆拟以情重,所得之罪往往过旧远甚。如赦前所犯赃盗,于法当徒,经赦之后反置之死配。乞自今凡经赦宥情重法轻之人,有司拟断,毋得过本罪。」从之。
九年五月
二十六日,两浙东路提点刑狱公事郑兴裔言:「狱者所以合异同之辞,差官勘鞫,正欲得其实情。今之勘官往往出入情罪,上下其手。或捶楚煅炼,文致其罪;或衷私容情,阴与脱免。虽在法有故出故入、失出失入之罪,几为文具。欲望明诏有司,俾之遵守。」〔诏刑〕部检坐见行条法申严行下。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二年:按前已述及干道九年事,此前似当补「淳熙」二字。,臣僚言:「狱者,愚民犯法,固其自取,然亦有迁延枝蔓而情实可悯者。窃见春夏之交,疫疠方作,囚系淹抑,最易传染。一人得疾,驯至满狱,州县谓之狱殟。乞明诏诸路监司、守臣,遵守成宪,入夏之初,躬亲或差官虑囚。如犯大辟,立限催促勘结,不得迁延枝蔓。其余罪轻者,实时断遣。见坐狱人或遇疾病,亦须支破官钱,为医药饘粥之费,具已断遣人数及有无疾病以闻。仲夏复命宪臣断行疏决,无致后时,务令囚系得脱疫疠炎暑之酷。」从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四 狱 空
狱空
凡诸州狱空,旧制皆(除)[降]诏 奖谕。若州司、司理院狱空及三日以上者,随处起建道场,所用赍供之物并给官钱,节镇五贯,诸州三贯,不得辄扰民吏。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八月十五日,两浙路转运使高冕言:「部内诸州系囚甚多,盖知州、通判慢公,不即决遣,致成淹延。或虚奏狱空,隐落罪人数目,以避朝廷按问。望自今虚奏狱空及见禁人状内落下人数、隐缩入禁月日者,许本州岛官吏互相申纠,重行朝典。」从之。
淳化三年四月十二日,诏:「诸州须司理院、州司、倚郭县俱无禁系,方得奏为狱空。如逐司官吏自勤发遣致狱空者,仰长吏勘会诣实,批书印历,更不降诏奖谕,并依编敕施行。」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四月十二日,诏诸州虽封部闲静,狱空及季者亦赐诏奖之。
五月八日,银台司言:「降诏书奖谕饶、歙州狱空,看详皆是州司、司理院互有狱空,不应得编 条贯。今后乞先委刑部将旬奏禁状点勘不谬,即具奏降诏。刑部点勘如依得编 ,即具以闻。」
十一月一日,权判刑部慎从吉言言:原无,据《长编》卷七二补。:「伏见提点刑狱司所奏狱空状伏:原作「复」,据《长编》卷七二改。,本部比对,多不应编 。外州妄觊奖语,沽市虚名。近据邠、沧二州勘鞠大辟罪囚干诖数人,纔一夕即行斩决。况前代京师决狱,尚须覆奏,盖欲慎重大避,岂宜一日之内,便决死刑便:原作「使」,据《长编》卷七二改。!朝廷比务审详廷:原作「庭」;务:原作「要」。并据《长编》卷七二改。,恐有冤滥,即非求急速,如此则不体朝旨,邀为己功为:原无,据《长编》卷七二补。,但务狱空,必无所益。欲望依准前诏,不得奖谕。今后专委提点刑狱专:原作「转」,据《长编》卷七二改。、转运司将州府军监以公事多少分三等,第一等公事多处五日,第二等十日,第三等二十日,须州司、司理院、倚郭县全无责保寄店之类,方为狱空。所以知州、通判勘会诣实,各与批上历子,直俟得替赴阙,具状开(祈)[析]保明以闻。」奏可。
神宗元丰五年四月一日,知开封府王安礼言三院狱空,诏送史馆,安礼迁一官,推官许懋、胡宗愈、刘挚、刘仲熊并赐章服。军巡判官毕之才以下十四人为三等,第一等迁官,第二等减磨勘二年,第三等一年,吏史转资。仍赐绢千匹赐:原作「次」,据《长编》卷三二五改。、银一百五十两、钱五百千。
七日,大理卿崔台符言本寺狱空,诏送史馆,台符减磨勘二年减:原无,据《长编》卷三二五补。,少卿韩晋卿、杨汲一年。
九月十三日,大理卿杨汲等言狱空汲:原作「伋」,据《长编》卷三二九改。,诏付史馆。
十月六日,诏大理寺狱空,官吏量与支赐。
六年六月二十五日,龙图阁直学士、朝奉郎、权知开封府王存言三院狱空,诏开封府官吏并依元丰五年推恩。
十月十三日,朝奉郎、试大理卿杨汲言大理寺断绝狱空卿杨:原缺,据《长编》卷三四○补。,诏付史馆,以汲试刑部侍郎。
七年正月十八日,知开封府王存言司录司、左右军巡院狱空,乞付史馆。诏王存迁
官,官吏令第劳上司勋。
二月十一日,以开封府狱空,赐知府王存奖谕 书、银绢百匹两,推判官胡宗愈等银绢三十匹两。初,存等奏狱空空:原作「宗」,据《长编》卷三四三改。,命如故事迁官,而门下省以谓前此存等以狱空迁官,或赐章服,才半岁,今推赏不可,上乃命止赐诏及银绢而已。
四月十九日,大理卿王孝先言本寺狱空,诏降 奖谕。自今有司上狱空,令御史台、刑部按实。上以开封府、大理寺比岁务为狱空,恐希赏不实也。
八年四月四日,大理卿王孝先等言狱空,诏付秘书省,仍令学士院降诏奖谕。
哲宗元佑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开封府狱空,诏付史馆,权知府钱勰转一官,推官赐章服。
九月十七日,龙图阁待制、权知开封府钱勰知越州,朝奉大夫、仓部郎中范子谅知蕲州,朝奉大夫、新差提点河北西路刑狱林邵知光州邵:原作「郡」,据《长编》卷四一四改。,仍各赎铜二十斤。内勰展三年磨勘,邵展二年磨勘。坐奏狱空不实也。
绍圣二年正月十六日,龙图阁直学士、权知开封府王震言:「司录司、左右军巡院状,并无见勘公事及门留知在人请官。」诏送史馆,赐银绢章服、减磨勘年有〔差〕。
二十八日,前副都指挥使、保康军节度使苖授言殿前司狱空,诏赐银绢有差。
徽宗崇宁四年闰二月六日,诏开封府狱空,王宁特转两官。两经狱空,推官晏几道、何述、李注,推官转管勾使院贾炎,并转一官,仍赐章服;法曹曾谔转一官,减二年磨勘;仓曹杨允、户曹刘湜、兵曹陆偕、士曹张元膺,各减三年磨勘;军巡判官贺项、张华、孙况、张必,检法使臣李宗谨、程谅,各转一官,减二年磨勘。一经狱空,推官曹调赐金紫,工曹王良弼转一官;司录李士高减二年磨勘,候叙用了日收使;检法(司)[使]臣刘禹臣特与转一官,减二年磨勘。
开封府第一次狱空,申乞支破杂供库钱管设官吏,依立春祈神例,用衙前乐祗应。二狱空,蒙下户部支降钱二百贯文。欲望朝 九月十三日,大理寺札子:「勘会本寺今月七日狱空,已具奏闻去讫。伏(庭)[廷]特依近例,支赐钱下寺排设。」诏依例支赐钱二百贯文。
五年十月三日,开封尹时彦奏开封府一岁内四次狱空,乞宣付史馆。从之。
大观元年九月二十九日, 检会大观元年八月刑部、大理寺断绝(天)狱空,(夫)[未]曾推恩。取到大理寺状,勘会七月二十五日起首称办,到二十九日终断罪尽绝,八月一日申奏。今具到断绝官职位、姓名,数内王(衣)[依]、周泽、商守拙、林渊并自七月二十六日中书差。〔诏〕依崇宁四年例减半推恩,内周泽、商守拙各与减二年磨勘,王依、林渊比类施行,大理寺卿马防、少卿任良弼各转一官。
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中书省勘会大理寺今年四月二十七日狱空,诏〔依〕崇宁五年六月三日例推恩,朝请大夫、大理卿曹调,朝议大夫、大理少卿任
良弼,各与转行一官。
九月十四日,开封府尹宋乔年奏:「勘会今年五月十七日本府狱空,尝面奏乞不推恩,而训戒丁宁,不许辞免,且有劝能之语。臣仰承眷奖,不敢牢辞。今曾缺旬,囹圄再空,其管设官吏之类,已得指挥依例施行外,若更奖赉,显属侥幸。欲望慈圣特降睿旨,更不施行。」诏府尹令学士院降诏,余官降 书奖谕,人吏依例支赐。
三年二月十四日,前淮南东路提点刑狱公事吴慈奏,前任本路管下州县申到自大观元年至二年六月终狱空月日、次数,又陕州奏大观元年二月州院、司理院、平陆等县狱空月日。诏淮东提刑并陕州知州并降 书奖谕,平陆县知佐、通判、司理院当职各指射差遣一次,通判陕州、州院、(亭)[高]邮军军院、海州司理院当职官各支赐绢二十匹。
四年五月四日,文武百僚、尚书左仆射何执中等言:「(复)[伏]见开封府左治狱空,并断绝上表,乞宣付史馆。」从之。
政和元年十二月十一日,朝散大夫、知解州上官行奏:「臣昨任京东西路提刑,准大观元年八月七日御笔手诏,京师犴狱屡空,四方郡县又系不决,令监司虑囚决狱缺囹圄之空,遍及天下。臣受奉圣训,躬督州县,本年终一路州县并经狱空,京东近郡缺阖境澄清,悉资神化。臣尝具全路狱空应诏以闻,乞宣付史馆,以彰圣德。臣备员使事,无补涓尘,本年狱空,已曾两被敕书奖谕,州县狱官亦蒙朝(庭)[廷]渐加激劝。契勘京东旧系重法地分,素号狱讼烦冗。昨来全路狱空,与一州一县狱空事体不同,皆圣化旁达,民知不犯。考之编简,前此未闻。小臣区区,不避僭越,伏望特降睿旨,付之信史。」从之。
二年五月十八日,刑部奏:「知密州曹量奏,窃见诸路州县凡有狱空,自来未尝奏闻,欲乞今后令逐路提刑司据州县申到狱空去处,每月类聚奏闻,庶使无留刑禁,罪辜获免淹系。刑部欲依本官奏乞事理行下。」从之。
三年九月十二日,诏大理寺、开封府自今不得奏狱空,其推恩支赐并罢。
四年十一月二日,刑部奏:「淮南东路提点刑狱司申,据高邮知县状,具到狱空次数。本部看详,州县狱空,理当立法,令申提刑司类聚,月终奏闻。诏依。今据修下条:诸州县狱空并申提点刑狱司类聚,月终以闻。」
五年三月,诏:「已降处分,开封府限三日结绝公事。今两狱奏空,其官吏究心公事,依应批旨,即日奏上,颇见宣力,可依昨狱空例推恩。开封府尹盛章、少尹陈彦修、李孝端、左司录事李传正、右司录事王行可并转一官,余有官人减三年磨勘,无官人等第支赐。」
本寺本月二十一日两推狱空,已具表称贺奏闻。」诏大理卿李百宗、少卿李传正及正、丞各特转行一官,捉事使臣各支赐绢五匹,杖直 六年二月二十日,大理卿李百宗奏:「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