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694 页/共 1125 页

年内许经逐处理诉。如在一年限外,官司不得受理。」从之。 三年十月十三日,翰林学士曾公亮言:「昨奉敕,以明堂赦后看详诸道编管配军人罪犯轻重,逐时具状贴黄奏讫。伏思自前南郊赦令,虽与今一体,及其奏到罪人犯状,久不蒙移放。不惟赦令失信,其间甚有州军妄行编配,遂致一二十年羁囚至死,伤害和气,众所共闻。欲乞特降恩旨,今后依此,永为着例。兼详益、梓、利、夔四路地里至远,凡取索干证文字,经年未得齐足。况此四路各有钤辖司,欲乞今后益、梓、利、夔四路编管配军人,如经大赦,只就本路转运、钤辖司同共看详,据犯状轻重量移释放。」诏依奏。其益、梓、利、夔路编配人内情理重及干碍条贯者奏裁。 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切见诸州军犯罪人送逐处编管,若非不肖之流,即是无图之辈,不自知非,恐生异意。欲乞今后有编管人,逐州军及十人以上,即送邻近州军编管,仍不许在极边之处,切虑诱众纠集作过。」诏今后编管人更不配沿边州军。 十一月四日(诏)南郊赦:「应东西两川配出川界之人永不放还乡里者,其间有情轻偶被诖误之人,宜令所在件析以闻。」 十二月二十一日,诏:「川峡人刺配为内地军者,遇拣停毋得放归,其令关津常讥察之。」 至和二年七月二十日,诏:「蕃部犯青白盐坐法当死者,自今并配沙门岛;若群党为民害者,听奏裁。」 嘉佑三 年十二月六日,京东转运使王举元言:「登州沙门岛每年约收罪人二三百人,并无衣粮,只在岛户八十余家佣作,若不逐旋去除,即岛户难为赡养。盖诸州军不体认条法,将罪人一例刺面配海岛,内亦有情不深重者。如计每年配到三百人,十年约有三千人,内除一分死亡,合有二千人见管,今只及一百八十〔人〕,足见其弊。盖无衣粮,须致去除,有足伤悯。望严戒诸路州军,除依编 合配海岛外,余罪不得配往。登州年终具收配到沙门岛罪人元犯因依州:原无,据《长编》卷一八八补。,开项申奏,委刑部点检,如不合该刺配往彼者,具事由以闻。」从之。 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诏登州改配沙门寨罪人三十二人于诸州牢城改:原无,据《长编》卷一九一补。。 七年九月七日明堂赦:「陕西路北犯青白盐配逐处充军者,如经一赦,并押送本路安抚司,以人材壮健者改配原住州军蕃落或保捷指挥,小弱者止隶本城。经今赦者,且与量移。编管人年七十已上或笃疾者,不以赦数,并放(遂)[逐]便。在京杂犯配军隶步军司者,自来不得量移拣放,今并与量移拣放。」 八年五月十三日,诏:「赦前杂犯编管人,除情理凶恶并吏受赃徒以上,川峡人编管在铜钱地分,依嘉佑七年十月十八日指挥不移放外,命官、使臣即具元犯以闻,余量重轻及赦数移放。」 十月二十八日,诏:「明堂赦后特行编管人,经即位赦未放者,诸路转运司指挥诸州军,具元犯以闻。」 治平四年六月二 十五日,神宗即位未改元。登州并沙门寨监押李庆奏,依赦分析罪人二百七人。诏特取三十二人,仍选使臣二人管押赴阙,交付军头司,刺面分配淮南路牢城。内一名遇赦不还,改配荆湖南路牢城。余系所犯情重及在彼未久,并仍旧。 神宗熙宁三年正月二十四日,审刑院、大理寺断通州百姓仇承广等九人持杖(疆)[强]劫,赃满合处死,特贷命,决脊杖二十,刺面配广南东西路逐州牢城。御批:「可分析移配,仍今后应持杖强盗群队贼人,不要全火置在一路州军。」于是承广等分配广南、陕西、河北诸州军。 三月四日,诏:「今后强劫贼合该刺配广南者,如同火五人以上,不得同配一路州军,并须分擘,兼配河北、河东、陕西边远州军。如系河北等三路贼人,即分配广南、福建州军。」 六月二十六日,诏诸路提刑司勘会,逐州军经略、安抚、钤辖司,将刺配充军人元犯因依闻奏。 十一月十六日,诏:「诸路编管人,令提刑司于逐州军选官,与当职官吏看详元犯,捡坐条贯详定,委是州郡法外编管,即放逐便讫,具事理闻奏。虽于法不合编管,情理重害者,奏请朝旨。」 二十六日,京东转运司言:「准诏拣选杂犯配军,郓州拣中兵(事)[士]内朱信等三人元系亲从官配到,未敢一例送陕西宣抚司。」枢密院言:「欲令勘会,如不是庆历八年殿内作过,即依例招填。」上批上批:原无,据《长编》卷二一七补。:「龙猛、龙骑盖是在京禁旅,于理不便,今止选于极 边 用。虽是庆历八年杂犯诖误人亦不妨,可并令一例拣选。」 四年四月十二日,诏:「庆州叛军已就戮,其同居骨肉配充奴婢,及年二十以上刺配京西牢城者,令永兴军路安抚司勘会,内有服纪于法不该缘坐者,即放令逐便。内充军者仍给与公据。所有元系军人配往湖北牢城者,即今依旧收管,更不改配。」 五年闰七月二十一日,知审刑院崔台符言:「看详沙门岛量移罪人,令先次编排到熙宁元年以前罪人赵能等共九十三人,情理轻者分作两等。」诏赵能等四十四人并量移过海,相度情理轻重,分配逐路牢城。姚素等依旧收管。先是,知登州李师中言岛之流人多,戍兵少,不便,请减徙故也。 六年六月四日,枢密言:「登州沙门寨罪人请以(以)二百为额,额外有二百一人,若移配过海,恐非禁奸之意。自今配沙门岛罪并配琼、崖、儋、万〔安〕州牢城,其见在人依例随赦量移。」诏以三百人为额。 七月十八日,知登州李师中言:「近累奏乞移沙门岛罪人,今来者未已,不惟事系防虞,兼罪人已无处存泊,更添戍兵,亦无着处。今后许本州岛月具沙门岛罪人姓名、乡贯、犯由申枢密院,置簿抄录,更不下本州岛取索额外人数,但据簿量移。如此,则令出惟行,行之可久。」诏除朝旨刺配外,诸处因德音续配到人且于登州收禁,驿奏犯由以闻,仍增兵防守。余从之。 七年六月十八日,籍诸班直并皇城 司亲从官配隶诸路州军充牢城、本城年五十以下,情理轻者,班直改罢配龙骑,亲从官配壮勇,仍令刑部立诸班直叙法。先是,卫士以小罪或连坐降配者多,其居南方者,尤不便风土,多死焉。自恃才武,窘于衣食,或亡为盗贼,故命收恤。 十年正月二十九日,诏自淮以南州军应合配罪人,并配广源州。 二月四日,中书门下言:「广南东、西路权住配罪人,今事宜宁息,欲下逐路,复令如故。」从之。 十二月十一日,诏:「应配在衙前并刺面配本城、牢城编管羁管人等,在京委三司、开封府、步军司,诸路委转运使副、判官、提点刑狱司,分诣辖下州军,同当职官取索犯由看详,依赦移放。」 元丰三年八月十四日,诏知成都府张诜觉察奸盗察:原无,据《长编》卷三○七补。,存抚人户,务令安静。应犯罪情涉凶恶、法不至编配者,听编配出川川:原作「州」,据《长编》卷三○七改。,俟泸州事平日如故。 九月二十二日,诏:「熙宁十年以前配沙门岛罪人,具配到后有无过犯以闻。百姓移乡十年,不(不)犯徒者,转运司酌情轻者放逐便。」 五年七月三日,上因论刑,曰:「先王之制,肉刑盖不可废。夫人受形于天,以法坏之,故谓之肉刑。扬子曰:『肉刑之刑,刑也。』周穆王训刑,大则五刑,次则五宥,又次则赎,凡十五等,轻重有伦。至汉文帝罢之。若革秦之弊,欲休养生民,则可矣;如格以先王之法,则不得为无失。三代之时,民有疆井,分别圻域,彰善瘅恶,人重迁徙,故以流为重。后世之民迁 徙不常,而流不足治也,故用加役流;又未足惩也惩:原作「征」,据《长编》卷三二八改。,故有刺配;犹未足以待,故又有远近之别。盖先王教化明,习俗成,则肉刑不为过也。」 十月二十三日,知兰州李浩乞诸路杂犯罪刺配人,一二千里者免决,充兰州本城厢军,从之。 六年二月二十五日,种谔言:「自今捕获侵犯边界西人,依朝旨施行外,若诸处探子捕获非作过西界人探子:原作「捕子」,据《长编》卷三三三改。,并乞刺配荆湖或京西本城。」从之。 三月二十六日,上批:「早来拟奏配军画一法,内称『刺充某指挥配军』,恐于上军称呼有嫌,可谕修法官改云『某指挥杂役』。」时犯罪法应配流者,其罪轻得免配行,尽以隶禁军营为杂役。然禁卒素惮配法,尝耻言之。上于人情至微,无不曲尽。 五月十二日,诏降配禁军营杂役卒,在京可轮月刺配,先殿前司,次马军司,次步军司,周而复始。 闰六月二十三日,诏尚书刑部:「应移乡人,情理轻者十年,稍重者二十年,遇赦检举,放令逐便。令刑部着为令。」 八月七日,两浙转运司言:「犯盗徒五百里外州军无放还法,乞比移乡人例放。」从之。 八年九月四日,三省、枢密院言:「该配合从本府及军马司断遣者,并依法配行。无军名者,五百里以上,并配牢城;邻州、本府,并配本城。强盗或三犯窃盗,因盗配军,后更犯罪,若谋杀并以刃故伤人,放火,强奸,或人力奸主已成力:原作「刁」,据《长编》卷三五九改。,造畜蛊毒,及教令人并传习妖教,故沉有人居止舟船,拒捕,已上于 法合配者,并诸军犯阶级及逃亡应配千里以上,并依法配行。无军额、五百里以上,配牢城;邻州或本州岛,配本城;已系本城,配牢城;已系牢城,配重役。」从之。 十月八日,诏改新配法。初,神宗以流人离去乡邑,或疾死于道,而护送禁卒失教习,有往来劳费,故仿古法,犯罪应流者加决刺,随所在配处诸军重役。至是中丞黄履有言,故令改应配者悉配行,普如旧法。 哲宗元佑元年六月十四日,诏:「杂役配军,诸路州军并配本州岛牢城,在京者元犯配广南,分配东、西窑务,三千里者配车营务,二千里者分配广固指挥。自今犯杖以下罪,并依元犯配行。」 十二月二十一日,刑部言:「赦书节文,应赦书该载不尽事,所属看详,比类条析闻奏。看详开封府界诸路,向来违犯常平法编配之人,比违犯重禄法事理尤轻。其经今赦,未合放逐便者,欲乞比类推行重禄法编配之人,并具元犯保明闻奏。」从之。 二年六月十七日,开封府言:「续降朝旨,河北、河东、陕西、京东西、淮南路、开封府界窃盗赃满五百文以上,并强盗不该刺配,内杖罪免决,徒减从杖,并给招军例物,刺填本处或邻州厢军。看详在京犯盗一贯至徒,即无编管,六贯已合刺配。行此重法,尚无畏惧。欲请本府界有犯,更不行减免,并准法断罪,给例物刺充厢军。」诏开封府界窃盗赃满一贯以上,并强盗不该刺配,从所请。 三年二月八日,三省言: 「配军及逃亡军人应部送者,遇寒月随所断州及所过州权留工役,给请受,至二月乃遣。」诏在京及诸路特展至三月。 二十一日,诏:「应刺面、不刺面配本城、牢城编管,经明堂赦恩不该放人,通今年德音已前年月已及格令,其缘坐编管、羁管人亦通及十年以上,听依赦移放。」 四月二十一日,监察御史赵屼言:「元丰 ,重法地分劫盗者,妻子编管。元佑新 一切削去,前此编管者宜不少,请令从便。」从之。 四年十月十九日,刑部言:「开封府奏,元降权宜指挥,欲乞将窃盗至徒刺填一节先(往)[次]住罢外,其强盗不(刻)[该]刺配之人,乞依旧存留,刺填厢军。欲依所奏。」从之。 六年八月十二日,诏:「京城内诸官司向来因推行重禄法行赂并违犯常平法编配之人,并依元佑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指挥移放。」 二十三日,沧州言:「按元佑敕,钱监及重役军人合配者,除沙门岛及远恶处依本条外,余并勒充本指挥下名,其不可存留者,即配别监及它处重役,则是系以广南为轻,重役为重,遂不配行。(令)[今]重法地分重役人多是累曾作贼,(劫)[却]令徒(半)[伴]会于一处,易于复结为盗。其告捕之人见其依旧只在本营或别重役处,相去不远,惧其雠害,不敢告捕。欲乞于上条『沙门岛』字下添入『广南』二字。」从之。 闰八月十七日,大理寺言:「配军并不许特行投换,在京已投换者,但犯杖已上罪,并依元犯里数配出。若自首并已 投换充作坊工匠而犯杖以上罪,非犯盗及余犯非情重者,听免。」从之。 十一月十九日,刑部言:「配沙门岛人,强盗亲下手,或已杀人放火,计赃及五十贯,因而强奸,亲殴人折伤,两犯至死,或累赃满三百贯、赃满二百贯以上,谋杀人造意或加功因而致死,十恶本罪至死,造畜蛊毒药已杀人,不移配,并遇赦不还。而年六十已上,在岛五年,移配广南牢城;在岛十年,依余犯格移配;笃疾或年七十,在岛三年已上,移配近乡州军牢城。犯状应移而老疾者同;其永不放还者,各加二年移配。」从之。 绍圣元年十一月十八日,刑部言:「广西转运司奏,海北罪人配过海南,人数稍多,别无功役,今立到朱崖等军牢城额数。」从之。 元符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诏:「应犯罪合配本州岛、邻州,身手强壮而愿免决配、填逐路军者听,辄抑勒者依故入人罪法。」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徽宗即位未改元。沅州奏:「本州岛牢城军元置一百人,役使不足,乞依辰州以三百人为额,仍下诸路将罪人合配者,并与免决,刺送本州岛牢城。」兵、刑部请如本州岛所乞,从之。 九月十六日,陕西转运司奏:「准刑部符,都省送下保平(章)[军]奏,勘会陕西州县多盗贼,内有逃军者,见今号州贼徒,惊扰一方。皆缘诸路贼人免决配到,工役辛苦,因逃走,恣为不法。伏乞指挥,天下应免决刺配陕西诸路罪人,内有元系犯强盗,情理稍重者并铸钱之人不 得配陕西州军。」本部下逐路相度。本司相度,陕西申请委是允当,兼诸司亦相度得稳便,唯鄜延路要两色人依旧刺配。诏元符元年九月七日犯罪该配免决次配陕西、河东逐路厢军指挥更不施行。元符元年九月七日指挥,检末获。 徽宗崇宁三年三月十四日,尚书省言:「比年强盗累犯,习知案问,皆能巧法求免,或累十犯犹入生议。又配流者尽往东南诸路,岁无虑千计,至配所者则聚为寇掠,中道亡命者复暴横乡闾,为良民害。今欲仿《周官 司圜》〔圜〕土之法,令诸州筑圜土以居强盗贷死者,昼则役作,夜则拘之。视罪之轻重以为久近之限,许出圜土日充军,无过者纵释之。」从之。 五年正月十九日,诏罢圜土。 大观元年五月二十八日,通判河阳张竦言圜土之法,乞检会前后所修圜土成法,早赐颁降施行。从之。 七月十五日,池州言:「勘会永丰监除见管兵匠及外州军差来兵士六百九十□人外,见阙六十四人。 翻铸御笔大观通宝小平钱,字精细,系背赤仄,合增添乌磨钱工共二十五万三千工。今来所阙人工,虽已一面 刷厢军,和雇百姓,相兼乌磨钱宝,阙少人工数多。今相度,欲乞下诸路,将合配罪人除本犯罪至死贷命刺配并合配远恶州及沙门岛,并强盗杀人合该刺配人各依法(剩)[刺]配外,余犯徒、杖合配之人,并乞免决,配填本州岛永丰监。如犯人年五十五以上及瘦 弱不堪工役之人,不许一例刺填。候额足日住配。」从之。江、饶、建(此)[州]并依此。 闰十月二十日,靖州奏:「本州岛只管牢城一指挥外,别无厢军,委是差使不足,窃虑缓急阙人。乞添置宣节一指挥,以五百人为额,依崇宁三年四月九日 命指挥,下诸路州军,除合配本州岛、邻州及沙门岛、广南西路,并强盗及元犯情理凶恶人外,将(扶)[持]杖窃盗并其余合配之人免决刺配本州岛宣节指挥,候人额足日住配。」从之。 十一月五日,诏:「访闻配沙门岛罪人已踰额数一倍,所配隶皆贷命强恶之人,防托之兵其数甚少,虑不足以制奸恶,可更增二百人。」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都省札子:「勘会圜土法,后来犯罪之人方合配入圜土,其已前已配牢城、本城重役等人自合依旧,更无改入圜土之法。切虑诸路不晓法意,误将已配之人一例改配入圜土,合申明行下。」从之。 八月十九日,臣僚言:「切见黎贼自去秋结集作过,攻劫诸军,杀害官吏,致烦朝廷遣官选将捕杀。体访得海南诸州军甚有逃背配军走投黎界,缘海南配军尽是所犯情理凶恶或免死配流之人,昨东西两路进兵,逢贼战斗,率先迎敌多是大字配军,滋长贼势,边防为患。乞将应今后所犯情理凶恶合刺配海南之人,权且配海北水土恶弱州军,候将来黎人驯熟,别降指挥施行。」从之。 九月十五日,中书省据广南西路经略司勾当公事关沅札 子,乞立法,凡有作过流窜之人入本路界,官司实时 报本路监司,差人管押,置行程历,批上所过。实有疾病,即所至结罪保明,庶不敢违慢朝廷法令。仍乞立法,应编管海南人秖于循、梅、恩、新等处,自系恶弱之地,免致恶党逃入黎峒,并常与黎人交通。诏编管海南人,依大观二年八月十六日指挥编管海北水土恶弱州军,候将来黎人驯熟,别降指挥。余依,仍令刑部立法。 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诏配圜土法并罢,已配圜土之人且依旧法,候销尽日,其圜土即行去拆。 政和二年二月十二日,尚书刑部侍郎马防等奏:「契勘昨降指挥,应配沙门岛人为溢额权配广南远恶处,海南州权配海北。缘远恶处内海南住配外,海北新、循等九州岛前后配过人数不少,深恐未便。乞除合配沙门岛并海南人依已降朝旨配海北远恶处外,将其余应配远恶处人权配广南诸州军。将来沙门岛并海南人配行,即(依)并依旧。」从之。 三年正月二十一日,靖州奏:「本州岛运粮两指挥各五百人为额,见管一百余人,所阙人兵,欲乞于大观元年闰十月二十一日指挥,诸路州军除合配本州岛、邻州及沙门岛、广南东西路并强盗及元犯情理凶恶人外,其余合配之人免决,刺配靖州运粮两指挥,候额足申乞住罢。」从之。 二月二十五日,永兴军等路提刑司申:「商、虢两州界多系山林,素来逃军盗贼取集作过去处,乞 今后应强盗人更不配填商、虢州外,将其余合配之人配填施行。」从之。 闰四月五日,权提辖措置陕西路坑冶蒋彝奏:「昨来本路钱监招刺人匠未足,间系诸处降配到罪人充诸监人数。后因减废钱监,并行住罢。今来乞仍旧下刑部,遍下诸路合配二千里以上、本路千里以上牢城情重人,并乞转押付本司分擘刺填入监,候将来人匠足日住罢。」并从之。 四年八月十三日,工部奏:「定国军状,契勘韩城县东、西两钱监人匠见阙,乞下诸路州军,除犯强盗及合配广南远恶、沙门岛并杀人放火凶恶之人外,将其余犯流、徒合配之人,并乞免决,先刺同州韩城县钱监等,候额足住配。刑部欲依,行下诸路,仍于刺『钱监』字定『东』、『西』一字,候刺填数足日申乞住配。仍以所降指挥年月先后、资次配填施行,所有止犯流、徒不该刺配之人,难议施行。」从之。 五年三月七日,刑部奏:「(府)[京]畿转运司状,为拱州复为辅郡,合置牢城指挥,所有人兵乞先次量度配填。欲下诸路州军,将合配之人量度地里,先次配填本州岛施行。」从之。 六年四月三日,大理卿李伯宗奏:「契勘自来合编配之人,如有疮病未任科决,合编配,所至一面看验,疾损日科决讫销籍。缘犯人有送广南远恶州军编配之人,往回万里,移文取会,若沿路别无失坠,动经半年,方有报应,致久挂事阻,不能结绝。乞今后有合编配疮病之人,报本路 提点刑狱司,置籍拘催科决施行。」从之。 七年二月十一日,诏:「怀、卫二州界于太行、(太)[大]河之间,奸宄凭恃险阻,倚为渊薮。访闻诸处间将犯强盗之人配填逐州,至则逋逃,难于缉捕。可依商、虢二州例,更不配填。立法行下。」 六月四日,河东路经略安抚使薛嗣昌奏:「据知平定军郭价申:『契勘本军系河东山崄最幽僻去处,缘此盗贼、逃军隐藏。昔日李免一卒,动河东北两路,将兵不能收捉,必至于厚赏招出,即非李免有智谋强勇,止是藏泊于山林幽隐去处所致也。欲乞申明朝廷,乞今后免降配强盗人至本军,实为利便。』兼臣契勘辽州与平定军事体一般,乞下诸路州军及开封府,今后将强盗罪人并免降配平定军、辽州。」从之。 九月二十五日,手诏:「明堂大赦,加恩 内,应沙门岛见禁罪人,虽皆巨蠹,亦既贷死,而昼监夜禁,与死为邻。天道贵生,在所矜恤。可令本州岛当职官检会元犯,据罪重轻,分为三等,具年月久近,限半月申刑部,取旨移配远恶州军,以示生意。仰刑部遍牒京畿诸路,今后罪人除特旨外,权住配流海岛,候及额日仍旧。」 八年五月二十三日,陕西河东河北路宣抚使童贯奏:「检会昨鄜延路经略使贾炎奏:『乞今后城寨官、公使库官员使臣收买汉蕃弓箭手、厢禁军、马递铺之类请受文(旁)〔榜〕,兴贩转放,违犯之人仍乞朝廷不以入己各依本罪外,不论有无战功,并不以去官、 赦降原减,一例重行废斥。内实有胆勇战功、御边得力之人,乞委帅臣相度奏留,充本路准备使唤,或充 用,候立到奇功与甄叙。』诏从之。契勘鄜延路第二将张安元系鄜延路蕃弓箭手长行,累立战功,转至武功大夫,昨因买文(旁)[榜]事追官,韶州编管。其人委有胆勇,缓急可以驱使,乞依前项贾炎申明,许留自效。」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