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692 页/共 1125 页
军根勘。今来诸路多不遵守,其承勘州军被受不同,(旅)[旋]行申审,文移往复,遂成稽滞。乞将元降指挥申严行下。」从之。
六月三日,权刑部侍郎汪大猷言:「大理寺拟断案后收坐者不一,其间多有去官及经恩赦者。缘法有具事因申寺之文,故有司不敢但已,必候元勘官司取责逐官脚色、犯由申寺,方敢结绝。缘法有住居江浙而守官在福建,其事发却在湖广,亦有干连数十人者,必欲一一取责,方得圆结,遂致经隔数年,纷纷无已。今乞将案后收坐除不该赦及非自首、去官之人,及虽该赦亦合候结案取旨伏辨,自依本法外,其它所犯,令元勘官司于结案之后开具干连名衔定断。兼所具事因即是犯由,既真案已到,则所犯轻重亦可 见,不必一一取责。」诏刑部看详申尚书省。已而(刑部)[部刑]看详,乞于《断狱令》「命官、将校犯罪自首、遇恩、去官,开具事因」令文下,添入「若因事干连者,元勘官司于正犯人结案后,限五日取干连官名衔,声说所犯因依,随案供申。如不见得名衔,即具因依及所犯处地分、月日申刑部」。从之。
八月九日,臣寮言:「窃见州县鞫勘未圆,于检断有碍,不得不疏驳会问者,而承准官吏殊不介意,有坚执前勘已当而不复审实者,有所问数事而略报一二以塞责者,有故为迂回曲折而终不得其实情者。乞下刑部、棘寺,将诸处取会事件加严程限,有稽违者,具官吏姓名纠举以闻。」从之。
十七日,刑部言:「凡勘鞫体量公事有不当者,虽于案后收坐,往往在任或有亲故避免,或有离任及事故之人。乞自今应案后收坐官吏,实时行下所属,具职位、姓名、事因申朝廷,严赐施行。」从之。
十一月十六日,大理少卿周自强言:「伏见监司、郡守按发赃吏,多送邻州根勘,其干连人被追逮者多至一二百人,少亦不下数十人。狱成之后,往往翻异,差官别勘,至有经年不决者。乞自今见任官公事,止差官本州岛根勘,不得辄送邻州。若狱成翻异,惟据所翻之事别勘,所有干证止许追紧切人。或有滥追淹禁,并令提刑司案奏。」从之。
七年九月十八日,江东路提点刑狱公事胡襄言:「窃见诸州军推勘大辟已经申奏,蒙朝廷依条断下,罪人或临刑翻异,或家属称冤,在法更合申取指挥。缘伺候回降,动经数月。今后如有似此等人,乞令提刑司一面差官别勘,却申省部照会。」从之。
十月四日,(昭)[诏]诸路见勘公事内,有五次以(止)[上]翻异人,仰提刑司躬亲前去审,具案闻奏。如仍前翻异,即根勘着实情节,取旨施行。内有合移送大理寺者,即差人管押赴阙。」
八年九月十七日,诏大理寺吴渊前往处州置勘右从政郎、专一措置处州库山等处银场管准不法公事,以准侵盗官银入己故也。
十二月八日,诏大理寺正
潘景珪前往泉州根勘提举市舶陆沅不法公事,以沅在任赃污狼籍故也。
九年闰正月十一日,以中书门下省言:「命官获贼合该推赏者,多有计嘱狱司,将无辜人煅炼,例目为贼,希求赏典。有司观望,结案保奏,合行禁戢。」诏自今诸路州军推勘强盗,止将正贼根治,不得以无辜人 情勘鞫。保奏官以元案再行审实,倘无伪冒,方得申奏。如违,许监司按劾以闻。
五月十六日,新知湖州赵师夔言:「窃见诸州军重囚或有翻异,必于邻郡差官再勘。承勘官吏深虑犯人供具异同,则为元勘官司之累,往往循习旧案,相为符合,使有冤抑者不得自伸。乞下诸路监司,严行戒约。」诏依。仍令监司遇差官推勘,仰检坐故失故入、失出失入条法,移文所差官照会,不得违戾。
二十六日,两浙东路提点刑狱公事郑兴裔言:「狱者所以合异同之词,差官置勘,正欲得其实情。今之勘官往往视为常事,出入其罪,上下其手,及至翻异,则又别勘,或后勘驳正所犯不至前勘之重,或前勘已得实情而后勘却与出脱。虽在法有故出故入、失出失入之罪,徒为文具。欲望明诏有司,俾之遵守。」诏刑部检坐见行条法,申严行下。
十一月九日大(理)[礼]赦:「勘会被差鞫狱、录问,起发违〔时〕及辄占留(词)[辞]避者,皆有成法。近来所差之官,往往不即起发,饰词避免,或妄称它司先以差委。文牒往来,迁延月日,致使罪人久被囚系。今后如有似此之人,仰监司守臣觉察按劾,重寘典宪。」
同日赦:「勘会鞫狱之官多不亲临,惟凭推吏鞭楚,傅致深文,审录引断,随即翻异,追逮干连,经涉岁月,深可怜悯。今后并仰狱官依条亲行勘鞫,务得实情,除紧切干证人外,不得枝蔓追呼。如有违戾,许监司按劾以闻。」
十二月一日,臣寮言:「窃见诸路帅臣、监(师)[司]差官置院,虽勘大辟赃吏,有合具案奏闻者,勘官往往止俟结录毕,实时出院,将带人吏归元处,旋写奏案,窃虑有暗受出脱、变换情节者。乞自今勘推大辟赃吏合具案奏闻者,须就院申发,敢有违戾,当重作行遣。」从之。
九日,臣寮言:「狱贵初情,初情利害实在县狱。今大辟之囚,必先由本县勘鞫圆备,然后解州。州狱一成,奏案遂上,刑寺拟案,制之于法,则死者不可复生矣。窃见外郡大辟翻异,邻州邻路差官别勘,多致六七次,远致八九年,未尝不因县狱初勘失实。乞自今后遇有重囚翻诉,委官根勘,见得当来县狱失实,将官吏并坐出入之罪。」诏刑部看详申尚书省。
淳熙六年六月,刑部言:「昨干道重修法,增立县以杖、笞及无罪人作徒、流罪,或以徒、流罪作死罪送州者,杖一百。若以杖、笞及无罪人作死送州者,科徒一年。缘县狱比之州狱,刑禁事体不同,止合结解送州,故县不坐出入之罪。今欲依干道
重修法科罪,如系故增减情状,合从出入法施行。」从之。
嘉定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臣寮言:「刑狱,民之大命。州县之间,其弊有可言。如勘死囚,虽得其情,或惮于详覆之麋费而径用奏裁;如该徒、流,法所不宥,或畏于州郡之疏驳而止从杖责。罪至死、徒者,法当录问,今不复差官,或出于私意而径从特判;狱有翻异者,法当别鞫,今被差之官或重于根勘而教令转 。寒暑必虑狱囚,法也,今监司按行之时,多是诡为知在;遇夜不得行杖,法也,今郡邑断遣之际,或至灯下行刑。狱许破常平钱米,亦皆法也,今守令不以经意,或从减克,或支不以时,遂至囚多(瘦)[瘐]死。凡是数者,冤抑实多。乞行下诸路提刑司严行觉察,照见行条法,或有违戾,罪在必刑。」从之。
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臣寮言:「民之犯罪至于重辟,勘结自有限日,而近之作县者委成于吏,枝蔓鬻弄,动淹岁月。或导囚翻异,变乱狱情;或牵执平民,妄行追扰;或根连干证,与囚同禁。致失农业,甚至瘐死,岂有不伤和气!乞严敕郡县,自今民有丽于刑辟,凡有关于人命者,悉遵日限结正,无得淹留。其或奉行不虔,许监司具官吏姓名闻奏。」从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四 配 隶
宋会要辑稿 刑法四
配隶
国朝凡犯罪,流罪决讫配役,如旧条;杖以上情重者,有刺面、不刺面配本州岛牢城。仍各分地里近远,五百里、千里以上及广南、福建、荆湖之别,京城有配窑务、忠靖六军等,亦有自南配河北屯田者。如免死者配沙门岛、琼、崖、儋、万〔安〕州,又有遇赦不还者。国初有配沙门岛者,妇女亦有配执针者,后皆罢之。
太祖建隆二年五月一日,诏:「应有配流人及流贬官在边远处者,并与移置近地;如见在近地者,不在更移之限。所有移置处所,申奏取裁。应配流人除刺面及曾任职官人别行指挥外,其余不刺面及配役妇人并放逐便。」其后赦书、德音约此着条。
八月二十六日,诏刑部:应诸道州府有犯盐曲之人合役配者盐曲:原作「监者」,据《长编》卷二改。,祗令本州岛充役。
三年七月十九日三年:原作「二年」,据《长编》卷三改。,诏搜索内外诸军不逞者,悉配隶登州沙门岛。先是,云捷军逃卒李兴伪刻侍卫司印,捕得斩之,故有是命。
干德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诏搜索殿前诸军亡赖者得数十人,悉黥面配通州义丰监。
五年二月十四日,御史台言:「伏见大理寺断徒罪人非官当罚铜之外「罪」原脱,「官当」原作「当官」,据《长编》卷八补、改。,送将作监役者,其将作监旧兼充内作使,又有左校、右校、中校局中校:原脱,据《长编》卷八补。。比来工役并在此司,今虽有其名,无复役使,或遇祠祭供水火,则有本司供官。欲望令大理寺依法断遣徒罪人役役:原作「后」,据《长编》卷八改。,并送付作坊应役。」从之。自后命官犯罪当隶者,多于外州编
管,或隶牙校;其坐死特贷者决杖黥面,配远州牢城。经恩量移,即免军籍。大凡命官犯罪,多有特旨,或勒停,或令厘务,赃私罪重即有配隶,或处〔以〕散秩。自远移近者,经恩三四,或放从便。所以禁贪滥而肃诸品也。
四月十六日,阅殿前承旨不逞者百二十六人,往隶郓、齐、冀、博、沧等州。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正月二十八日,诏曰:「先是罪人配西北边者多亡投塞外,诱羌戎为寇,自今当徙者勿复隶秦州、灵武、通远军及沿边诸郡。」自江南湖广平后,罪人皆配南(房)[方]。
五年二月四日,温州言捕获养猫鬼 诅杀人贼邓翁并其亲族,械系送阙下腰斩,邓翁亲族悉配隶远恶处。
七年闰十二月八日,诏曰:「朕宵衣旰食,未尝暂忘于忧劳;分职设官,岂可不思于勤瘁!况复刑名至重,且州郡实繁,若动取于 裁,则何胜于利禄!虽累行诏谕,而尚虑因循,仍有事宜,更从条约。应诸道州府犯徒、流罪人等,并配隶所在牢城禁锢,不须传送阙下,仍不得辄以案牍闻奏,稽留刑狱,并所在决遣,违者论其罪。」
雍熙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诏:「应诸道擒获劫贼狱成,遇赦者隶本城军,仍廪给之。」先是,江南转运使许骧上言,劫盗遇赦得原还本乡,雠告捕者,多行杀害,请以隶军故也。
淳化元年十一月十八日,诏窃盗、强盗至徒以(止)[上]并劫贼罪在赦前而少壮者,并黥面配本城。
三年四月十四日,诏江南、两浙、荆湖
等处吏民先犯罪配岭南,诸禁锢者并还本郡,仍禁锢之。
八月二十八日,诏广南东西路先是犯罪配隶人皆荷校执役,自今除之。
四年正月二日,诏西川、江南、两浙、荆湖、广南、泉、福等路伪命军校及官吏配隶诸州禁锢者,所在以闻,并给牒许归故郡。
七月六日,诏凡妇人有罪至流者,免配役。
闰十月四日,诏今后应诸色罪犯人配衙前者,并不得与本贯州府。
真宗咸平元年十二月二十日,诏杂犯至死贷命者,不须配沙门岛,并永配诸军牢城。凶恶情重者,审刑院奏裁。
四年七月五日,诏福建、广南、江浙、荆湖远地,应强盗及持杖不至死者,依法决讫,刺配本处五百里外充军。先是,并其家部送上京,多殒于道途,特有是命。
景德元年正月一日,诏川、广犯事人解送赴阙配逐处及已逐便者,正身已亡、儿幼小无以存济者,委逐处勘会,给与公凭,放还乡里。又所送罪人赴阙,多是与一房老幼同来,抛废田园,流散道路。自今止得押送本身并妻,(知)[如]骨肉愿从者亦听。
二月,诏御史台:「自今应流配罪人止令逐州转递,如合差使臣官吏押送者,即于逐州闲慢勾当并因巡历使臣及公吏内抽差,押送前去,逐州交割。」
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诏曰:「先是,诸路部送罪人至阙下者,军头司引对便坐,即将决遣,或刑名疑误,则无所准详。自今委本司召法官一人审定以闻。」
九月二十九日,诏
广南西路州军有纵火焚人庐舍情理凶蠹者,依法决讫,刺配五百里外牢城。
十月二十一日,诏:「今后应盗贼合刺配牢城者,并配千里外。其河北、河东州军并配过黄河南,陕西州军配潼关东,荆湖南路州军配岭南,北路州军配过汉江,江南、两浙并配江北,川峡州军配出川界,广南州军近岭者配岭北,不近岭者东西路交互移配,福建路亦配广南、江浙。其同火人量远近散配。」
三年六月一日,诏:「川峡民为盗配军者,如再犯至徒及情理难恕,并部送出川峡界,配诸州军牢城。」
七月十七日,枢密院言:「诸路部送罪人赴阙者,皆令军头司引对,颇为烦细。望止令本司依例降配。」帝曰:「朕虑其间或有枉滥及情理可矜者,令银台司自今诸处送到罪人,并先取审状,送枢密院进拟,付军头司施行。其情涉屈抑者,不须取状,即令引见。」
十二月二十九日,广南西路安抚使邵晔言:「今后犯罪人配隶广南牢城者,乞委转运使详元犯情理凶恶者,以便宜分配,隶所部州军。」从之。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六日,诏:「左降官配隶诸州衙前者,所在件析以闻。配流徒役人及奴婢、针工并放从便,黥面配隶者具元犯取旨。」以天书降也。
二十五日,诏军头引见司:「自今诸处部送罪人至司,先上其数,如近休假,即日以闻。」
十月二十六日,东封赦:「应配罪人先委逐处决配五百里外州军者,今后秪配本州岛,情
理重者配隶邻近州府。」
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诏:「如闻两京诸路隶忠靖徒役人,刺配者即给衣粮,不刺配者止给囚人日食,各有家眷,或至匮乏,宜令依例给之。」
闰二月七日,诏:「江南、福建路罪人配广南充军,至配所逃归者,自今止委逐处勘罪,差人押送元配州军,依法决讫收管。」旧条,应配广南罪人逃归者,逐州奏裁,工部郎中袁炜以谓系狱淹久,故有是命。
五月,知升州张咏言:「当州水陆要冲,多有凶恶之辈放火为盗,准诏刺配潭、贺州充军讫。检会旧条,累犯恶迹者禁身奏裁。请应自来凶恶之人犯杖罪十次,徒罪七次,或犯徒杖罪作贼违戾父母者五次,及厢界与凶恶通情,搔扰侵凌人者,所犯杖罪三次,及犯侵扰人至徒一次者,并许刺配登、莱、沂、密、福建路州军充军。」诏须累犯凶恶合申奏者,及放火、盗财,杖讫刺面,配一千里外牢城。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沙门岛流人量给口粮。初,使至,言其多殍死,请粗给菽粟,枢密副使马知节曰流人无廪食之理,帝悯之,特有是诏。
五年四月十三日,诏江、淮南诸州不刺面配役人咸释之,从安抚使李迪等奏请。
十六日,雄州言边人越入北界赌博者,望准法诀讫,(徒)[徙]隶向南军籍。从之。
六月二十九日,诏:「诸军故断手足指以避征役及图徙便郡者,自今决讫并隶本军下名,罪重者从重断,伤残甚者决配本乡五百里外牢城。」从知升州张
咏之请。
十月一日,帝谓宰臣曰:「天下犯罪配牢城者多非,令总括其数,非尽朝廷配去。盖外州承准宣 ,犯罪情重不可留于乡邑者,以故移配稍多。时久承平,所宜(敛)[钦]恤。」遂诏:「法寺取开封府、殿前侍卫军头司等处见用宣 ,凡干配隶罪名,悉送枢密院,详所犯量行宽恤,改易配牢城罪名。内军人须合配者,并降填以次禁军,及本城诸色人情重须配者,量所犯轻重,更不刺面配,定官役年限,令本处使役。如遇赦,不以役满、未满咸释之。俟详定讫进纳入内,朕自省审讫付中书门下,与法寺再加详度,如皆允当,即降指挥。」
闰十月,诏:「京城盗贼该决杖配隶者,免其令众,即送配所,情理重者奏裁。」
六年正月八日,诏曰:「配隶之人,刑科至重。属膺善贶,交举鸿仪,载念黎氓,益怀钦恤。其先降宣 ,罪不致死,配隶逐州五百、千里外牢城及沙门岛,悯其稍重其:原作「甚」,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改。,特议从宽。宜令审刑院院:原作「部」,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改。、私铸钱、造军器、市外蕃香药、带铜钱、诱汉口出界,至吏货官物、马递卒盗官物、夜聚为妖,皆比旧法咸从轻减。 、大理寺、三司将前后条贯编类以闻。」既而取犯茶盐矾
二月一日,诏:「广南、福建、川峡路军民凶恶为患者,依法断讫,并家眷械送赴阙;其非凶恶者,令转运司散隶部内牢城。三司、开封府、殿前侍卫军头引见司应配人,除奉宣大刺面外,余并依招军例小刺。诸处已刺指挥字者,止添所配处。应押赴阙配
隶诸处者,并家眷并给口食。川峡路赃钱断罪者,以小铁钱十当一。」
三月十六日,诏:「沙门岛罪人除该赦遣赴阙外,自余量其所犯,轻者徙至近地。」
五月十一日,诏:「诸州凡配隶罪人于邻州者,皆录其犯状移送逐处,置簿誊录,以防照会。」先是,令拣配军外隶上军者,旧例移配第云「贼某配某所」而隐其状犯,难于证验。京西提点刑狱周寔言其事,因请条约之。
七年二月一日,诏:「负犯人刺面者,多大刺文字,毁伤既甚,深可哀矜。自今官吏点检,如有违越,委所司觉察闻奏,永为定制。」
十二月三日,诏:「诸路部送罪人赴阙及他州者,并所在为券,给以口粮,仍令依程而行,不得非理絷朴,倍道起发。有疾,牒所至州县医治,死者虽检视无他故,即给公凭(赴)[付]部送人。违者,所在官司劾罪以闻。」先是,淄州遣牙校送罪人赴阙,涂中至毙者多,惩其懈慢,因条约之。
八年闰六月八日,诏广州:「自今不逞之民五犯罪者,依法决杖刺配岭南州军牢城。内未满五次而情理切害者,亦准此。」
八月十九日,知密州孙奭言:「本州岛累有强劫贼,结案遇赦或赦后捉获,准诏配本城。据官吏众称,准例配本城者,并配牢城。朝廷以本城、牢城分为轻重,今若一 处断,虑失诏意,请下法官参议。」诏自今准诏刺配牢城者,并止配本城有军额指挥,不得例配牢城。
九年正月,诏开封府:「自今应勘到罪人,除显有条法合行
配递编管外,其余并须进呈取旨。」
七月十九日,诏:「强劫贼人罪当死,以德音降从流者,决讫仍隶本城。」初,磁州贼逯宪持杖行劫,德音降,罪免配,州疑刑轻,状下法寺详定,而有是诏。
十一月八日,河西军节度使、知许州石普坐私习天文,妄言日蚀,除名配贺州,诏听其挈族从行。先是,帝闻普在禁所思幼子,辄泣下,谓宰臣曰:「流人有例携家否 」王旦等曰:「律令无禁止之文。」乃有是诏。
天禧元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封者言:「江南有因事配军人,悉凶恶之徒,既不许差出,又无役使。望检会元犯罪名轻重,(升)[并]隶厢军。」从之。
八月五日,诏:「诸路为盗而质状小弱、当配本城者,如所犯情重,并配牢城。」先是,潞州钱惟济言:「准前诏,今后为盗者刺配本城。臣自到任以来,累捉到穿墙贼,并赃满五贯已上,身首小弱,准条并配本城永宁指挥。永宁虽本州岛,有军额,请给甚厚,所募之人并少壮任披带者。今为盗小弱免死之辈参于其中,深未允当,乞行条约。」故有是诏。
九月,诏:「自今军人、曹司赌钱罪犯,并依法决刺面,配外处牢城。」
二年三月十七日,诏:「诸班殿直、诸军妻坐奸者,决讫即放,不须隶作坊针工,其见役百五十七人皆释之。」
闰四月十九日,诏:「诸州该四月二十七日赦文,劫盗至死降(从)[徒]、流,伤人者刺配沙门岛,内广南路配琼、崖、儋、万安州「安」字原脱。按琼、崖、儋、万安州均在今海南省,万州则在今重庆市万县,于理不合,今补「安」字。《长编》亦脱此字。,益梓路配商、虢、均、金、襄、邓等州,利夔路配荆湖南路州军,
并隶牢城,不伤人者刺面配千里外牢城。罪不至死,并刺面配本州岛牢城。」先是,赦书强劫盗不杀人者悉奏裁,滨(隶)[棣]巡检赵继昌言:「如此等人,朝廷若配本州岛,虑不悛革。」故条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