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612 页/共 1125 页

闰七月二十三日,诏蠲免郴州、道州、桂阳军拖欠下干道元年五月以后月桩钱六万七千二百四十二贯有奇。以李金贼徒残破故么。 二十六日,诏蠲免临安府临安县五乡人户二百八十家夏、秋二税有差。以天目山洪水暴发,冲损居民故么。知临安府周淙言:「据钱塘县丞余禹成具到:周向等二十四家冲损屋宇,溺死人口,欲放今年夏、秋两科并来年夏料钱;于兴等一百四十一家冲损屋宇,什物不存什:原作「计」,据下文改。,欲放今年夏、秋两料;盛庆全等七十家冲损一半屋宇、什物,欲放今年夏料。以上三料并系第五等以下人。及锺友瑞等四十五家各系上户,内有锺友端第四等户被水至重,欲放今年夏料;施埕等四十 一户被水次重,欲放半料。以上通计合放和买、夏税紬绢绫本色折帛一千三十四疋三丈有奇,绵一百九十二两一钱,役钱四百二十四贯七百七十三文,丁钱六十九贯二百文,苒米三十七石有奇,茶钱一十九贯有奇。」从之。原书天头注云:「干道三年八月七日条移此。」 八月二十二日,汉阳军言:「本军止管汉阳、汉川两县,在湖北一路最为凋瘵之处,兵火以前,每年桩发上供钱本縻费钱二千五百贯文,于绍兴十三年以后,每年于所起钱上递增二分钱七百四十五贯六百文,至三十二年,共增桩钱一万五千六百五十七贯六百文。昨自隆兴二年添差归正官,并总领所差拨添监酒务岳庙拣汰使臣,每年桩请俸钱仅二万余贯。缘此本军缺乏,上供钱委实一尢所从出。乞自干道二年以后,蠲免递增二分上供钱,止依目今见起钱一万五千六百五十七贯六百文为额。」诏令户部更予权免干道二年、三年,仍自干道四年为始。 二十三日,诏光、濠、庐州、寿春府干道三年合发上供诸色钱物,并予全免一年。其无为军以三分为率,放免二分。 九月十七日,诏温州经、总制钱,干道二年秋季至五年夏季终,以十分为率,予减二分。 二十五日,诏和州合纳二税上供钱并内军钱物,特予蠲免。 二十八日,诏扬州干道三年分上供经、总制无额、坊场七分宽剩钱,以三分为率,蠲免二分。 十一月二日,南效赦:「诸路州军县民户有拖欠夏税畸零税赋、和买折帛、折麦、折盐、茶租、养士、白地钱、职田、僧道免丁等钱物,缘州县催理失时,积年拖欠,及有灾伤人户逃移,却勒令保正、(付)[副](陪)[赔]纳。仰诸路漕司委官,将州县第五等已下民户应欠负隆兴二年以前前项诸色畸零钱物,并予日下除放。如敢违戾,仰人户诣提刑司陈诉诣:原作「指」,据文意改。,将违犯官吏申取朝廷指挥施行。」六年十一月六日南郊赦放至干道三年,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放至干道六年。 同日,赦:「已降指挥,淮南州军干道三年合起上供分隶等钱物,并已立定分数展免。访闻州县尚于民户名下仍旧科敷。所有已到官钱物,并与理将来名下合纳税赋,其未纳到钱物,并予除放。」六年十一月六日南郊赦放至干道六年分,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放至干道九年分。 同日,赦:「出戍诸军借请过钱、米,并予除放。诸路厩、禁(库)[军]依条借过口食衣粮等,照应节次已降指挥年限除放。」 同日,赦:「绍兴三十一年诸路州军拖欠诸色窠名钱物,昨来户部拘催,所以申降指挥并予除放讫。访闻州县却有将元数巧作名色,依旧催理。可自赦到日,依已降指挥除放。」 同日,赦:「福建路昨来寺蹑攒剩钱,缘一时所立数目稍重,其间往往不能桩纳,以致僧、道逃亡,虚挂欠负,无所从出。可并予蠲免。」 同日,赦:「昨指挥,两浙、 江东路州军人户有田万亩出粜米二千五百石,未纳米数已降指挥,并与除放。所有八千亩以上合出粜米一千五百石,未有该载。可令漕臣将未拘收合出粜米数,并予除放。」 二十七日,诏临安府属县拖欠干道元年夏秋二税、坊场课利、折帛、免丁等诸色钱三万三千余贯,人户少欠酒钱八千余贯三百,并安抚司钱六千余贯,并予除放。」 十二月八日,诏免放舒、蕲州灾伤去处税赋一年。 二十七日日:原作「年」。天头注云:「年,疑日。」按作日是,据改。,诏放贺州(朝)[干]道元年亏欠经、总制钱一年。 四年正月十一日,诏福建上四州绍兴三十二年以前积欠盐本等钱,并行除放。 二月一日,诏:「访闻福建路建、剑、汀、邵四州军科买官盐,搔扰民户,至于无本起纲,白行敷纳白:疑当作「自」。,重困民力。可将本路钞盐一项行行住罢行行:疑当作「权行」。,转运司每岁合认发盐钱二十二万贯,并予蠲免。却令本司于八州军增盐钱并将桩留五文盐本钱通融抱认七万贯,充上供起发。今后州县不得更以卖盐钞为名,依前科敷搔扰。仍令监司常切觉察。如有违戾,许民户越诉,(盐)[监]司按(刻)[劾],重寘典宪。」 三月二十八日,宰执进呈:知楚州刘舜谟乞将壮丁民社予免户下税役。上曰:「此说是可行。」蒋芾奏曰:「淮上见免二税,咤而从亦无害。」 四月十六日,诏桂阳军临武县拖欠干道三年正月至四月分上供钱六千贯,并予除放。 五月二十四日,诏滁州干道三年未起经、总制钱二千九百余贯,特予放免。 二十七日,诏无为军干道三年未起一分经、总制无额钱特予除放。 六月八日,诏:「诸路州县干道元年、二年人户各有拖欠畸零夏税、和买折帛、折麦、折盐、茶租、养士、白地、职田、僧道免丁钱物,缘官司催理失时,遂致积年拖欠,贫民下户艰于输纳,州县追扰,重困民力,理宜优恤。可令户部日下并予除免。」 十四日,诏:「邛、蜀州予免今年夏税一料。如已送纳在官,理充来年合纳之数。其埸、店户额官课,予蠲免一半。」 十八日,诏:「诸路州县酒税欠折、坊场废坏、纲运沉失、仓库漏底,注在簿籍,委非侵盗,并四川民户拖欠布估、水脚钱,已放至隆兴二年终,切虑以后年分亦有积欠之数,官司见行追理,无所从出,今将干道元年、二年拖欠之数,特予除放。」 同日,诏:「临安府诸县干道二年苒米、坊场课利,曲引等钱二万一千贯有畸,并无予除放。无:疑当作「特」。 七月十六日,诏光化军进奉内藏库天申节银蠲免一年。 八月一日,诏广德军月桩钱今后每月予减一千八百贯。以权发遣广德军范述及前江东运司韩元吉奏:「广德军所管止两县,江东最小处,月桩钱六千八百八十四贯三百有零,比之它郡,数目最重,乞行蠲减。」故有是命。 四日,诏江南西路合发湖广总领所蕃商博绢五千匹,并予蠲除。 九月二十七日, 诏:「四川诸州拖欠绍兴三十一年至隆兴二年赡军诸色窠名物钱,并退回短少估剥亏分之数,及仓库漏底折欠等钱八项,并行除放。」 十月十三日,诏:「和州今年合发未起一分上供等诸色钱物,并予蠲放。」 十一月二十一日,诏:路州军将干道二年十二月以前应未补发米斛,并特予除放。」 十二月五日,诏:「(咤)[英]州咤(牧)收捕赣贼,批请过钱二百七十贯一百文、米一百二石一斗二升,韶州米一千一百四十九石九升,料四百一十一石一斗八升,特予除放。」 十三日,诏郴州隆兴二年以前拖欠未拨还弓箭手钱、米,特予蠲免。 十七日,诏:「两浙、江东、西路干道五年夏税、和买、折帛钱,并权予减半输纳一年。如州县辄敢过数取民一文以上,许人诣检、鼓院进状陈诉,官吏当重寘典宪。」 二十二日,诏:「诸路常平、义仓有漏底欠折一十七万八千五百余石,并予除放。」户部尚书曾怀准指挥,盘(粮)[量]到江、浙等路一百二十八州常平、义仓,除未申到外,有漏底欠折一十万八千五百余石,乞令州县补还。故有是命。 五年二月十七日,诏临安府干道三年见欠折帛钱三千一百五十贯文,特予蠲放。 二十一日,诏诸州隆兴元年至干道二年终拖欠未起上供诸色窠名钱物、粮斛,并予蠲放。 三月十三日,诏:「成都府路人户见理运对籴米脚钱三十五万贯,可并予除放。却自今年为头,将减省籴价等钱对数补填。」 十六日,诏临安府钱塘、仁和县干道二年折纳夏税苒米、身丁钱除纳外,见欠一万二千七百二十六贯有零,特予蠲放。 五月二日,诏隆兴府隆兴府:原作「奉新府」系「隆兴府」,按《宋史 地理志》无奉新府,而奉新县向属隆兴府,知「奉新府」之误,据改。,将奉新县三乡窵税正额钱三百五十九贯、苒正米六百二十八石并沿纳折科尽行蠲除,今后不得别作名色,复有科扰。 八月十五日,诏:「江、淮等路将拖欠绍兴二十七年至干道元年终合发内藏库岁额钱共八十七万五千三百一十九贯四百六十一文,并予蠲免。」 十月五日,诏:「台州黄岩、临海县被水冲损田产屋宇、牛畜之家,干道三年、四年、五年未纳税赋特予蠲放,其私债候至来年秋成理索。」 十七日,诏池州人户未纳干道四年夏税二万二千余贯,并行蠲放。 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诏岩州第五等人户丁盐绢予放免一年。 四月二日,诏遂宁府场务虚额折估钱二万四百九十六贯有奇,并予除放。 闰五月二十四日,诏江东转运司,将建康府、太平州寔被水县分第四、第五等人户今年身丁钱,并予放免一年。 十一月十八日,诏温州将干道三年、四年民户积年畸零税赋并予蠲放,第四等以下身丁钱并予免放一年。 十二月二日,诏临安府钱塘、仁和县人户干道五年夏、秋两料并今年夏料畸零未纳残欠钱物仁和:原作「人和」,据《宋史》卷八八《地理志》改。,特予除放。 十四 日,诏扬州将兵火以前旧额二税所收壮丁耆户长一分宽剩折纳畸零等钱,特予蠲免。 三十日,诏和州第五等以下人户今年身丁欠负,特予蠲放。 七年二月十四日,册皇太子赦:「应欠官私房廊、白地赁钱,将干道六年以前欠少未还之数欠少;疑当作「少欠」。,并特予除放;及民间见欠干道五年以前私债,其还利过本者,特予除放;并干道六年以前应犯罪已籍没家豹,所有名下未追赃钱,见今监系家属及干连人,并予除放。」 同日,赦:「行在赡军诸酒务拍户赊欠酒钱,已降指挥放免至干道二年五月终。仰将干道二年六月一日以后至干道五年终拍户未还欠赊酒钱,并特予蠲放。并殿前、马、步军司开沽两浙犒赏酒坊,近降指挥拨归户部提领,仰将干道五年煮酒界以前年分拍户应欠赊酒钱,特予蠲放。并访闻三司元差军官将校主管酒坊咤交割有少欠钱物访:原作「三」,据文意改。,勒令承认,见于请受内逐旬 除,并特予除放。」 同日,赦:「两浙、京西州军拖欠内藏库干道五年以前坊场钱,窃虑艰于输纳,可并免放。」 同日,赦:「应监司州郡拖欠未起上供诸色钱物粮纲草料等,已放至干道二年终,今将干道三年应未起之数,特予除放。」同日,赦:「应民间旧欠茶盐钱有元系祖来身分少欠,至娉及曾娉尚行监系偿还,寔可矜悯。可自干道五年以前有似此之人,官司审寔,并予之除放。」 四月十一日,诏:「民间种佃官司田亩未纳租课并欠少官司房廊、白地赁钱欠少:疑当作「少欠」。,并放至干道六年终。并民问私债还利过本,放至干道五年终。」 五月十九日,诏盱眙军干(隆)[道]六年七月分添收头子、堪合朱墨钱、僧道免丁等钱,特与蠲免。 七月十五日,诏宁府人户逐年身丁钱一万四千八百余贯文(贯)「宁」字前后当脱一字。,今后并与蠲放。 十月一日,江南东路安(掐)[抚]转运司言:「饶州、南康军今年旱(晖)[暵]最甚,民间合纳夏税物帛并折帛钱,起发上限一半,其下限合起一半乞行倚阁,候将来丰熟,作两料带纳。」诏:「饶州、南康军并依江西、湖南已得指挥施行,内第五等人户未纳夏税,各(与)[倚]阁五分。」寻诏:「江、饶州今岁旱伤,已降(挥)[指]挥,将逐州第五等人户未纳夏税各(与)[倚阁]五分。尚(卢)[虑]难于输纳,可将逐州第四、第五等人户未纳今年夏税,日下权(衡)[行]倚阁,候来年带纳。」 十六日,诏泰州干道三年至六年虚额钱,特与蠲免。 同日,诏京西提刑司,干道六年、七年进奉天申节银五百两,特与蠲免。 八年正月二十二日,知秀州丘 言:「华亭县云间、仙山、胥浦、白沙四乡民田,以 潮为害,官失苒米岁二万九千二百一十石,税绢五千三百七十五匹,乞赐蠲放。」诏逐乡被浸乡田合纳苒税,特与放免三年。 四月一日,诏蠲放湖州干道七年以前未催茶租钱一万五千贯有奇。 二十七日,诏两 淮州军今年二税,更予蠲免一年。 五月三日,诏湖州干道六年秋苒上收经、总制头子钱、勘合朱墨钱七千八百余贯州:原脱,据上下文补。,特予除放。是月,诏:「人户丁钱每七丁共纳绢一匹,比元额每岁减绢二万四千八百二十匹。严州依湖州,每七丁共纳绢一疋,比元额每年减绢一万四千二百九十三疋有零。绍兴府上四等每七丁纳绢一疋等:原作「年」,据下文改。,第五等每十丁纳绢一疋,比元额每年减绢一万三疋二丈五尺四寸。处州上四等户以五丁共纳绢一疋,第五等户以八丁共纳绢一疋,比元额每年减绢九千九百一十六疋有零。其已减数,并依每年收到沙田、芦场租钱内拨还户部。」 六月五日,诏两淮归正人所耕田土,州县撮收课子特予除放。 三十日,诏筠州、隆兴府、临江、兴国军已倚阁干道七年夏税三年带纳之数,予放免一年。原书天头注云:「干道八年七月七日条移此。」 七月二十四日,诏:「将徽州减免不尽杂钱尽数蠲放,以宽民力。其本州岛认发漕司绢三千疋,折斛钱一万五千贯,建康府绢二千五百疋,(益)[尽]予免放,令户部以沙田、芦场钱内拨还。」 十一月六日,诏:「诸路州县拖欠未起上供经总制等钱、诸色窠名钱物米斛,已放免至干道三年终。所有以后年分亦有拖欠之数,若行一例催理,窃恐追扰。可将干道四年、五年诸路州县拖欠未起之数特予蠲放,日下销落簿籍,不得再有追理。如违,许民户越诉,监司觉察按治。」 同日,诏当湖、和平、澉浦、徐公犒赏四酒库见欠钱九千一百四十贯四百八十九文,并予蠲免。 同日,诏将干道四年、五年诸路州县拖欠未起上供经、总制等诸色窠名钱物、米斛,特予蠲放。 十二月五日,诏两淮州军干道九年合起催二税,可更予蠲免一年。 十九日,诏:「两淮运判胡昉具至绍兴府增起苒米四万九千余石,及干道五年历尾剩钱一十六万七千余贯,并免行起发。」 九年闰正月十六日,诏:「大理寺已追理过罪人合追官赃钱物,自绍兴十九年以后至今,追纳监系日么,无所从出,深可矜悯。可自干道二年二月十四日以前见追内外官司钱物,并予除放。」自绍兴十九年至干道七年二月,共除放过内外赃钱二十三万六千四百二十五文。 十八日,户部侍郎、提领户部犒赏酒库蔡洸言:「干道七年二月十四日赦书内一项七年:原作「二年」,据本书食货六三之三一改。:『殿前、马、步军司昨开沽两浙犒赏坊场沽:原作「估」,据本书食货六三之三一改。,近降指挥拨归户部,仰将干道五年煮酒界以前年分拍户应赊欠酒钱煮:原作「煎」;分:原脱,均据本书食货六三之三一改补。,特予蠲放。』不住据拍户陈诉,酒库不予除豁干道五年煮酒界欠钱。」诏将干道五年煮酒界终人户欠钱,并与蠲放。 二十二日,诏温州岁发经、总制钱,干道八年秋季至九年夏季予减免一分。 二月十八日,诏:「筠州管下高安、上高两县民户干道八年抛荒田亩秋苒,可将上户依已检 阁分数减免,其下户全予除放。」 五月二日,诏:「徽州将正额外创科杂钱一万二千一百八十余贯并行住罢,更不科催。元认江东运司绢六千疋,并两浙运司等处一万六百余疋,并免起发。其余夏、秋正额岁赋,即照自来体例施行,不得仍前再有重迭科扰。」以江东运副程叔达言:「躬亲前去徽州刷具杂钱的寔数目,同本州岛知州公共相度得本州岛六县额管税钱,依自来则例,系以税钱一百文纽折紬绢布并见钱等,总计一百文,通计科紬二千九百余疋,绢二万九千四百余疋,布五千五百余疋,正绵一十万九百余两,折绵六万七千余两,以上并止系夏税,即非秋税。共折税钱七万二千四百四十余贯,系是正额,理本色。除科上件本色外,尚有合纳见钱四万二千三百余贯,系是额外见钱。以上通计一十一万四千七百余贯。正凑上件税钱正额之数外,却别行每税钱一百文创科盐钱六文,脚钱五文,通计一万二千一百八十余贯,系是额外杂钱。乞行除放。」故有是命。 三日,诏:「浙西人户见佃、承买没官田产、屋宇,日前有拖下残零租税,并予蠲放。」 八日,诏:「江东路饶州、南康军并系向来荒旱最重去处,所有见催人户干道七年分残欠苒米,可并予尽数蠲放。」 十一日,诏:「江西路江、筠州、隆兴府、临江、兴国军,并系向来荒旱最重去处,所有见催人户带纳干道六年、七年分残欠苒米,可并予尽数蠲放。其逐州军营田谷麦,干道六年以前残欠并干道七年寔系旱伤未纳之数,即与苒米事体一同,可并予尽数蠲放。」 六月三日,诏兴元府干道四年至六年分拖欠商税、增息科利等钱引六万二千二百四十六贯,银六百一十八两,绢三百九疋,并予除放。 八月二十九日,诏江东干道六年分民户积欠未纳钱物,并日下除放。 十一月九日,南郊赦:「两浙、江东、西、湖南、北、福建路合发上供岁额军器甲物料,自干道五年为始起发,后来节次累降指挥,各有减免。今年诸州军合发物料尚有拖欠数目,窃虑艰于应办,却致科扰。可自干道七年终以前拖欠未起之数,并予蠲免,以后年分依数起发。」 同日,赦:「台州被火居民,未纳身丁与免一年,仍将来年身丁更免一年。」 同日,南郊赦:「江东、西、浙东、西路干道七年旱伤被水州军,第四等以下人户已令监司措置赈恤,覆寔赈恤,将合纳夏税物帛倚阁,分年限带纳。尚虑州郡不切尽寔检放,隐庇数目,甚失爱民之意。可将干道七年逐路州军倚阁紬绢、系绵折帛钱共予蠲放系:疑当作「丝」。,更不带纳,日下销落簿籍。如敢妄作名色追理搔扰,许人户越诉。」 同日,赦:「两淮极边盱眙、安丰、光、濠州,干道八年上供等诸色窠名内钱「钱」字前后疑脱一字。,已降指挥全行展免外,所有逐州军未起干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