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570 页/共 1125 页

闰十一月二十三日天头原批:「脱一条」。,又言:「乞体量鄜延、环庆、泾原三路斛价高之处,权住收籴常平斛。其已籴下者,即兑充军粮。所有封桩在京盐院见钱三十万贯,即令转运司及管勾常平仓官兑便到本州岛军。」 二十四日,又言:「昨乞卖诸路见管广惠仓田,为河北、河东、京东、陕西四路常平籴本。寻准诏,诸路熙宁元年以前见管斛,并令变转见钱、金、银、紬、绢,充河北、河东、陕西三路籴本。缘已差诸路提举常平、广惠仓官,若悉令变转,移之三路,则诸路却阙斛,恐不为便。」诏淮南等路前诏更不施行,所积斛,并只留本处。 三年正月天头原批:「脱一条」。,又言:「访闻河北、河 东、陕西州军少阙省钱,多不坐仓收籴。欲乞三路如阙见钱,许提举常平仓司坐仓收籴,以备俵散;如合留充军粮,即却令拨兑和籴或入中。」从之。 二十三日,诏:「诸路常平、广惠仓给散青苒钱,本为农种之时会恤贫乏,元令取人户情愿。今虑诸处当职官吏不体朝廷本意,不问民间愿与不愿,辄行追呼,或即均配翻为搔扰。今仰诸路提点刑狱臣僚体量觉察,如违,即一面禁止,具官吏姓名以闻,当议重行朝典。如敢阻抑人户情愿请领,亦依此施行。」 三月,制置三司条例司言:「奉旨,以臣僚累言常平仓新法不便,盖未喻朝廷之意,令本司明谕中外,凡今所患,尽是州县官吏 慢,咤缘为奸,不可归于法。请委按察官谨绳官吏,而朝廷严督按察官而已。今(其)[具]画一:言者谓:『公家无所利于人,今河北乃取息三分。』《周礼》民之贷者,取息有至于二十而五,今豫俵青苒价钱,但约熟时酌中物价。若熟时物贵,即许量减市价纳钱。然则未定合纳实数,故约束河北不得过三分;京西、陕西等路不过二分而已。所以防遇纳时价贵,恐亏损百姓尔。就诸路,惟河北最多,尚不过三分,又非定取。若物价低平,即有合纳本色,不收其息,或只收一二分时。多少相补,比于《周官》,已不为多。况近今若遇物价极贵,亦不得过二分。且《周礼》国事、豹用取具于泉府之官赊贷之息,今则不领于三司,专以振民乏绝。言者谓:『上三等户及城郭有物力家,素患兼并,今又许贷借,况河北每保须要上三等户一名,则终不免为贫户代(倍)[陪]。又提举官(峻则)[朘削]州县,如人户不愿请,即结罪申报;若选官晓谕,却人户愿请,即别行遣。官吏惧此,亦咤有贫户浮浪愿请之人,或须行散配。』本司案:乡村上三等及城郭有物力户内,亦有阙乏之时,就人取债,岂皆是兼并家 令贷贫民,有余则以俵之,免就私家取倍息,乃是抑兼并意。河内每保须要上三等者,盖关防浮浪之辈。若官吏抑勒州县,自违元法。况今年开封诸县甚有上三等愿请,以近验远,事理可知。如提举官约束州县,正防避事坏法之人。或急于功利,讽州县抑配与人,即诸路及有安抚、转运、提刑,委任皆在其上。若有官吏故坏新法,或曲 提举官意抑勒百姓,自当按劾。言者谓:『百姓有本户税赋及豫买绢紬,又生此一重,则愈不易。』本司按:逐此承例科敛,名目诚多,然当阙乏时,不免私家举债,常出倍息,此贫者愈困么。今贷与常平本钱,乃济其难急。又令约熟时中价例纳斛,至于时物价贵,乃纳见钱,比元本不得过二分,即是免出倍息于兼并之家,何至不易 言者谓:『但躬行节俭,当节浮费,则国用足,何必四出兴利之臣,以疑远近 』今案:先王之政,未尝不以『食货』为始,张官置吏,大抵多为农事 么。近世以来,农尤困苦,朝廷但有徭役功之,而无岁时补助之法,自京畿陂防沟洫,多有不治。都城侧近,至弃数百里为汗菜,骨肉流离失业,况四方遐僻,从可推知。一方水旱,则饿死者相枕藉,而流移者填道路。如前岁河北一饥,不免漕江、淮之米以救之,然未有补于流亡么。或不免就人强借钱物,以至典质田产以供暴。今此亦可谓国用之穷矣。至于差役困苦,尤使失职。今置此官,正为忧此,即非朘削百姓,以佐人主私费,亦岂得为兴利之臣而致疑么 言者谓:『令常平千余万缗散在民间,将须不返。』常平旧法,自合古制,而无失限之弊。今新法兼存旧法,但以旧法广储蓄,抑兼并、赈贫弱之方未备,又无专领官司,致粜籴之时百端奸弊,贵价籴入,经数十年后,出粜不行,无补振救,故须约《周礼》赊贷,增立新法,专置一司,即非违旧制么。言者谓:『新法不当示之条约,明言利息。』本司案:《周官》贷民明言以国服为息。圣人于天下,取之有道,非以为私,于理何嫌而不可明示条约 言者谓:『坊郭人户既无青苒,不可贷借。』案常平旧法,亦粜与坊郭之人。今散农民有余,仍不许坊郭贷借,是令常平有滞积余藏,而坊郭之人独不被赈救乏绝之惠么。《周礼》贷民之法,即无都邑、鄙野之限,今乃约《周礼》太平已试之法,即非专用陕西豫俵青苒条贯么。」先是,御史中丞吕公着、翰林学士司马光、谏官娉觉、李常、御史张戬、程颢等皆言常平新法不便,或谓且召刮利。大名府韩琦乞罢诸路提举官。上以琦等所奏付置司,令申明法意,布谕诸路么。 五月四日,诏:「莫、霸、保、雄、安肃、广信、顺安、信安、干宁、保定军,为系极边,沿塘泊及西山军人户苦无田畴,并罢支散青苒钱。」 十八日,诏:「今后诸路常平、广惠仓出俵青苒钱,委转运府界提点提举,每年相度留钱斛,准备非时赈济出粜外,更不限定时月,只作一料支俵,或却作两料送纳,以便本处人情。如愿分两料请者,亦听。」 七月二十八日,赐京东预买紬绢,并所得息钱五十万贯与本路常平仓。 九月一日,同判司农寺吕惠卿言:「淳化中,都下初置常平仓,贱籴贵发。至景德中,差开封府浚仪知县监仓事。祥符六年,始以两县常平仓并为在京常平。其斛经二年,即支充军粮,货易新好,充见在数,其法实为利民。而其后籴粜之政么不行,文字本末,随亦废坠。今常平有封桩米至伍十二万硕,但寄积在京仓界,唯据逐界每月具见数申寺,而朝廷初无发敛之政,甚可惜么。欲乞遇价贵即出之,贱即以其钱籴之,如淳化中故事。」于是中书请以司农见桩管米指射新好者货易,仍与开封府界斛通融支用。从之。 十月七日,京东路提举常平、广惠仓司言:「本路州军例少见钱支 俵青苒,转运司有熙宁元年朝廷借赐纳绢收买军粮,除已还外,余钱一十四万贯。欲乞借支用,候三年内依数还内藏库。」从之。 十一月十九日,河北路提举、河北常平、广惠仓司言:「大名府等处州军,今秋薄熟,人户不易。乞依旧条,作两料支散青苒钱,及许令灾伤州军预行支俵。」诏从所请。仍令诸路所散青苒钱料次,今后令提举官体量施行。 二十四日,诏:「诸路给青苒钱斛,官司诸色公人取受人户钱物,虽已依《敛掠乞取差点人夫钱物条约》,虑未稞,惧今后应诸色公人咤给纳常平仓等钱斛取受,杖罪,送邻州编管;徒罪以上,刺配本州岛牢城。并许诸色人陈告,杖罪支赏钱五十千;徒罪一百千,先以官钱给赏,后以犯事及干系人家豹充。或无可送纳,官吏保明除破。」 四年正月六日,诏出卖天下广惠仓见管田。仍令府界及诸路具年终所卖钱申司农寺,为三路并京东常平仓本钱。其合赈济,即以广惠、常平等仓所贮粟麦给之。 二月八日,诏内藏库借钱六十万贯付淮南、江东,均给两路,为常平仓籴本。其钱,令淮南发运司将合拟河东、陕西折斛钱兑还。 六月十二日,河北提点刑狱王广兼言:「乞将广惠仓钱斛入常平仓。」从之。 十月十六日,赐绢七十万匹,为陕西常平籴本。仍许自京召人供抵,当赊买,于本路送纳见钱。 十一月二十八日,司农寺言:「乞将诸路出卖到户绝田土钱,从本司移助诸路常平籴本。」从之。 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诏(二)[三]司借上供粮十万硕,与淮南西路提举常平司,准备出粜或借支用。 九年正月九日,诏司农寺自今两经倚阁常平钱人户,更不得支散钱斛。 八月六日,诏陕西等五路提举常平仓司,具降指挥「令诸常平存留一半钱,遇斛价贱,许趁时收籴」后至今夏,籴到是何斛及实数目以闻。 十二月三日,诏:「开封府界诸县人户见欠今年秋料常平钱斛并缓急钱米,除官户外,并与展限至来年,随秋料送纳。」 十二日,诏中书门下:「诸路提举管勾常平仓官,自来未有明降令画一职守,致辖下官司不知适从。凡有举动,辄与转运司一例申稞,提举司亦多不问是与不是本管职事,便为行遣;或有闻奏朝廷者,上下烦劳,备害颇甚,宜参详前后指挥闻奏。」 十年二月十五日,诏:「诸路熙宁十年合散常平钱斛,并勘会州县内有数少支散不足去处,于邻近州县有余处借支。却令元散州县认数催纳,即不得令人户隔远州县请纳,有妨农作。其乡民有咤灾伤全户 移者,名下旧欠常平钱斛,候归业日,从提举司相度料次送纳。」 三月二十七日,提举两浙路常平仓司言:「本路累年灾伤,死损人口至多,见存人户少欠官中钱物,尚送纳不办,又为摊填 绝 户名下请过钱物,显见难为送纳。所有摊填熙宁九年以前 绝户请过青苒钱斛,乞候送纳本户数足,向去丰熟日理纳外,更有全甲人户死绝,除依条将本家豹产填纳外,如目下尚有少欠,一甲内死绝数多,只有一两户见在、贫阙难为摊纳者,更乞别立法条。」从之。 元丰元年正月二十二日,诏司农寺,应常平留一半钱谷粜籴数,岁终类聚,逐季点检。仍开逐路以闻。 闰正月十三日,诏河北路以常平米赈贷饥民。 二月四日,京东东路体量安抚黄廉言:「西路及徐州、淮阳军良田百余万顷被水,若退迟,麦种不入,秋田失期。乞于淮南路沿流丰熟州县借常平钱十万缗和籴,或于去年折纳粮内借十万硕,依元折价计数为所借钱,水运赴京东,以备赈籴,听司农寺移用。」诏京东、淮南东路提举官于界首会议以闻。 四月十九日,诏:「开废田、兴水利、建立堤防、修贴圩 之类,民力不能给役者,听受利民户具应用之类,贷常平钱谷,限二年两料输足,岁出息一分。」 二十二日,诏麟、府、丰州见欠熙宁七年至九年振贷米人户,不以等第与展限,分夏、秋纳。 五月十七日,诏:「常平钱谷,愿以谷及金帛准市直中价计二分息折纳者,听。」 七月八日,环庆路经略司乞以本司及常平钱帛乘秋成广籴,如将来别无支用,即依籴价兑与转运司。从之。 九月十四日,诏:「诸路提举司与转运司兑换粮,并以钱物对交拨。诸官户欠常平钱物,第四等以上,虽经灾伤,毋得展限倚阁。」 二年二月六日,诏河北东路提举司常平钱四万缗,分给大名府、澶州籴军粮。 四月十二日,诏河北东路提举常平仓司,所散滨、[棣]、沧州饥民,食至五月止。 九月二十四日,诏以永兴路常平仓谷十九万硕给鄜延路九将守御之用,余令转运司以渐计置。以鄜延路言岁计军食二十七万余硕,而常谷平无余故么。 十月六日,权(法)[发]遣司农寺都丞吴雍言:「淮浙连岁丰稔,谷贱,乞借逐路积剩免役坊场钱,就并河州县镇增价籴 米,常与别司仓储兑换。如向去价稍高,兑充上供。」下司农寺,请如雍议,先以常平所留之半并散不尽钱(兖)[充]籴本,次以坊场、免役余钱,坊场钱留半,免役钱留二年。从之。 三年四月四日,真定府路走马承受黄诰言:「本路差禁军采泥城沾草,有妨教阅,及蹂民田。」诏市以常平仓头子钱。 六月十二日,诏司农寺于永兴军等路给常平仓谷十八万硕,充环庆路将下守御及缓急汉蕃弓箭手阙乏借贷。 八月九日,赐常平米二万硕、坊场钱三万缗,付梓州路转运司应副夷事。 二十七日,诏令于近便州县,以常平司钱留三万贯、米五万硕,以待泸南夷事支费。 同日,诏开封府界诸路提举司,于要会州县指占空闲 地或空营,盖造常平仓。 同日,权发遣司农寺都丞吴雍言:「淮浙连岁(稔)[丰]稔,昨尝乞存留扬州转般仓充淮浙常平都仓。欲乞委提举司辟官一员专主管,每年广谋收籴,除年计外,常积万硕,及受纳两浙转运粮斛,与发运司上供额斛兑换。」从之。 十二月二日,诏:「琼管州军,皆有常平。若推行如法,自无人户倍称出息之弊。据米平等所奏,措置海南事不少,并不及常平事,令具析以闻。」 四年六月十七日,诏诸路提举官散敛常平钱,比较增亏,中书立法。 五年二月二十四日,知秦州吕公孺言:「经略司常平钱斛,法以救恤属蕃、弓箭手之类。今所在甚少,望特权借提举司钱斛相兼支俵,仍展至三月。」诏借钱斛五千贯硕。 三月二十七日,诏:「颍昌府三县灾伤,特支常平仓米二万硕。」 十月二十一日,赐梓州路转运司常平等米十万硕。以本路应副泸南军前放阁运粮夫税,致阙乏故么。 六年正月二十一日,诏:「陕西、河东路常平仓,籴价不得过转运司;河北诸司,籴价不得过措置籴便司。」 二十六日,尚书户部言:「准朝旨,诸路提举官散敛常平物,可自行法至今,酌三年之中数,取一年立为额,岁中比较增亏。今以银钱谷帛贯、硕、匹、两定年额,散一千一百三万七千七百七十二,敛一千三百九十六万五千四百五十九;元丰三年散一千三百一十八万六千一百一十四,敛一千五百万四百二十二比较,散增二百一十四万八千三百四十二,敛增一百三万四千九百六十三;元丰四年散一千三百八十三万七千七百三十六,敛一千一百九十七万八千九百九十四比较,散增二百七十九万九千九百六十四,敛亏一百九十八万六千五百一十五。」诏三年、四年散多敛少及散敛俱少处,户部下提举司分析以闻。 八月二十七日,赐泾原路经略司度僧牒千道为常平钱。礼部言已给过所立年额,于是特给。 七年三月十七日,尚书户部言:「提举京东路常平等事燕若古,乞州县积欠钱斛对移令佐催督令佐:原作「今佑」,据《永乐大典》卷七五○六改。。看详欲下提举常平司,具可以权对移职位、姓名关吏部。」从之。 八月七日,诏户部支常平积剩钱二十万缗,赐秦州计置粮草。从经略使吴雍请么。 十四日,诏:「洺州水灾,粮料不足,许借邻近州县常平仓米、麦、小豆共五万硕,限三年还。」 二十一日,中书省言:「闻今岁广西秋谷大稔,粒米狼戾,正宜蓄积。」诏广南西路提举常平司乘时广籴。 二十九日,诏支常平积剩钱五十万缗,付熙河、兰会路经制司市粮草。 十月十一日,尚书吏部言:「经制变运川峡路常平仓息钱,所增息钱二百九十二万缗,乞推恩。」诏李元辅迁两官;史君俞、张茂先候改官日各迁一官,减二年磨勘;刘何、虞仲荀减磨勘 年月有差。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二日,三省言:「诸路旱灾处,已降指挥赈济外,按《常平条》:『遇谷贵则量减钱粜,不得亏本;贱则量添钱籴。』昨臣僚言淮南米斗直百七十文,虑官司拘执量减市价之文,致民不沾实惠。欲令府界诸路阙食处,其常平谷价但不亏元本,并许出粜。仍委州县严功觉察,不得与兴贩之人。」从之。 二十六日,三省言:「提举官累年积贮钱物,委提点刑狱司主之,依旧常平仓。其常平仓,每年春秋敛散,及岁成收籴、岁饥出粜,以陈易新,与省谷交兑及饥馑赈贷。主司并合依法推行元条,贷常平钱谷,丝麦丰熟,许随夏税先纳。所输之半,愿并纳者,止出息一分。」从之。 八月五日,诏府界诸路提点刑狱司,自今后常平钱谷,令州县依旧法籴粜;其青苒钱,更不支俵。 十一月二十七日,臣僚言:「朝廷罢俵青苒钱,令诸路提刑司委丰熟州县广籴,意欲常有储蓄。而户部乃请令转运司更不收籴年计,止将常平兑籴,失朝廷养民之意。欲乞诸路转运合籴年计并先籴,次令常平仓籴。若转运司不预备本钱,过时占籴,致与常平仓相妨者,委提刑司觉察以闻。」从之。 二年六月九日天头原批:「脱一条」。,户部请:「应常平谷价比市价不亏亏:原作「毁」,据《永乐大典》卷七五○六改。,或虽亏而贵贱通计不及二分者,移转运司兑充和籴;或指二税,听人户从便纳钱。亏及一分已上,即不以年限,兑转运司新谷。若三年已上亏及三分,亦许粜,或晓谕人户,愿者听仍随夏秋税纳。愿纳钱者,依粜价并免出息。」从之。 三年正月二日,诏复置广惠仓。 二月十二日,诏给广惠仓钱三万缗,及阙额役兵钱粮、衣赐,募贫民应役以恤之。 绍圣元年六月九日天头原批:「脱一条」。,户部看详役法所言:「熙宁、元丰间许提举官,以总一路之法,州有管勾官,县有给纳官。今复免役,既置提举官及管勾官,乞从元丰令,给纳月分,逐县常留簿、丞一员。」从之。 九月十二日,诏府界诸路罢广惠仓,其户绝田土,并行出卖,并本仓见管钱斛,拨入常平仓收管。所有赈济合行事件,令户部检举元丰敕令,立法以闻。 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户部奏:「自元佑以来,诸处官司借用常平等钱,习以为常。乞今后他司并不许奏乞借用。」从之。其朝廷封桩钱准此。 元符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天头原批:「脱一条」。,前京东西路提刑郑仅奏:「顷岁河北灾伤,流民至齐、郓;去岁河北又饥,流民 及京东。今常平有折纳之法而未尝折纳,有粜籴之法而多不广籴。欲民不流,不若多积谷;欲多积谷,不若推行折纳、粜籴之法。视民口多寡,使县常有三五万斛,州常有三五万斛,小饥则平价粜与下户;中饥则粜及中户而贷下户;大饥则粜及上户而贷中户,甚则贷及上户。官不虚费,而民实受惠,自不流徙。仍依和籴,用实价折纳;无和籴处,比市价 量增。庶于民户无所亏损。」从之。 徽宗崇宁五年正月七日,太府少卿张绶奏:「请依元丰旧制,复置江湖淮浙常平都仓,乘谷甚贱时,岁额外籴谷百万贮之。旦受纳两浙转般所输,与发运司上供额斛相易,以待乃用。」从之。 大蹑二年八月十四日,户部侍郎李孝称奏:「诸路州军秋谷十分丰稔,所可虑者,粒米狼戾,复致伤农。已蒙朝旨,将人户输纳并积欠增价折纳,仍以本司见在钱数,于沿流州军收籴。尚虑无 降钱数,所籴未广。检会崇宁四年指挥:『取今年已前五年中一年通一路所籴最多之数,功一倍收籴。』欲乞下诸路提举常平司,今秋并依前项已得指挥功倍收籴。籴本阙处时,许借支诸色系官并封桩钱应副。所贵便于公私。」从之。 三年四月十一日,诏:「常平所籴斛,多是本仓合干人巧为名目弊幸,自行收籴,甚非我神考立法之本意。可严行止绝,除依常宪外,重立配法,仍增赏典,许人陈告。官吏准此。」 十月八日,户部奏:「淮浙每年起发常平谷三十三万硕上京,以备贩粜支用。所起斛纲运少欠,合依条于押纲人名下追理,及兵(稍)[梢]请给内 折。缘自来未有拘催补发条限,欲乞令提举常平司将欠数置籍拘管,候年终,具数关转运司,据所 合纳之数次年拨还。仍令提举常平司将追 到数尽行起发,以补年额之数。」从之。 十五日,尚书省言:「知江宁府曾孝序奏:『江宁府界,夏秋相继亢旱,民间高田一例不熟,诸县人户例皆(欣)[诉]旱。』已差官检放,向去必大阙食,决至流移。除已出粜常平米谷,稍平物价,及依条措置赈济,准备将来贷给外,契勘民间种田稻种,每岁于收成之时,各据地段广狭存留,准备春种。今既岁旱,不足以充口食。欲将常平司见存诸色钱、诸司封桩钱趁时收籴稻种,候将来春种,出粜与力田之人。不惟抑兼并厚邀高价之弊,庶使被灾下户来岁无旷土之患。或人户无钱趁籴,有情愿借贷之人,仍许官司量度逐户田亩、税数多寡借贷,并依常平敛散之法,候秋熟先次带纳。庶几稍宽民间嗣岁之忧。」诏依所奏疾速施行。 四年二月一日,提举京西北路常平等事韩向奏:「比年累降朝旨,令诸路提举司功倍收粜,及增例折纳斛封桩,于沿流处计置起发。或朝廷特降指挥,别作支用。窃谓常平等钱,本以视年谷丰凶,散敛籴粜,以平物价而抑兼并。今将籴折到斛起发支用,深恐常平钱日朘月削,非立法之本意。欲应提举司钱物籴折斛更不封桩起发,依旧存留本路,庶无妨阙。」从之。 六月二十三日,户部奏:「常平钱物,非缘役事辄用。若佗司陈乞借支者,前后敕条申明,非不详备,盖以示天下,使晓然知之,又以示他司无复借用之理,形之诏书,发乎宸翰,委 曲丁宁,固宜有司所当虔奉。而比年以来,复有官司陈乞借用,乃曰不以诸般违碍,仍免执奏,又有权免再得旨奏知不行者。如此类非一,条法殆为虚文。今罪法非不重,禁约非不明,尚欲申严,无以功矣。欲乞诏自今官司尚有陈乞或借用者,请依条执奏不行外,仍许本部关报御史台弹劾以闻。」从之。 政和元年三月十一日,户部奏:「诸路常平斛斗,本以待敛散赈济之用,法禁擅支甚严,比来州县往往擅将支用。欲乞自今来指挥到日,州县如有擅支常平钱数等物,责限十日,经常平司自陈,依前降指挥特与免罪,从本部量多寡责限拨运。限满不自陈,并仰提举司按劾以闻,仍依擅支法罪,贵有以惩诫。」从之。仍限一季拨还。 二十一日,臣僚言:「常平钱物擅支借、移动,禁约甚严。近京西漕臣违法申请借拨,若不禁止,一路不已, 于天下,侵蠹之弊,可胜道哉!乞诏三省务遵成宪,如违,御史台奏劾。」从之。 十二月十八日,前知汝州慕容彦逢奏:「常平之法,唯纳欠多寡最见推行之实。欲乞应散敛常平钱谷,逐岁于(今)[令]佐印纸内批书纳欠分数,候三考满日,别立殿最之法。庶几知所劝沮,罔或偷惰。」从之。 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诏:「逐路提举司所籴二麦功倍斛功:原脱,据《永乐大典》卷七五○六补。,并收买绵帛合用本钱,若取拨封桩钱不足,许用本司不系封桩钱贴数收买,即不得有妨岁计。支用钱,依已降指挥。余路依此。」 七月十七日,河北东路提举常平司言:「承朝旨,诸路今岁二麦收成,当乘(特)[时]取拨诸色封桩钱功倍收籴。仍于常平所籴一倍上更交一倍,约计合籴十六万余硕。访闻二麦不可么贮,若少候秋熟收籴粟豆,委得经么。」诏依。余路更有似此去处,依此。 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诏:「人户有苒钱折纳到斛,逐路常平司系帐收管。其余斛[],提刑司封桩。」 八月二十日,尚书省言:「勘会今岁秋苒大丰,窃虑一并上市,价贱伤农。」诏:「诸路丰熟州军,令常平司将诸色积欠钱物见合催纳者,并许依在市价直用斛折纳,只就本处仓送纳,每月具数申尚书省。如愿将未合催旧欠亦行折纳者,仍于市价上增一分,并不得抑勒。」 六年正月二十一日,诏:「提举司折纳斛兑粜到价钱,并归提举司。其提刑司封桩指挥一节,更不施行。余路依此。」 二十一日,臣僚言:「常平之法,天下之利,而比者州县惮于出给文移之劳,虽遇谷贵,不即经画出散,及朝廷访闻,亦已后时。乞令州县常斟酌民间阙食,随时赈救。仍令常平司(其)[具]有无出粜申户部,以考勤惰。」从之。 十月二十七日,诏:「常平钱物,充俵散赈贷并雇役支酬之费,岂可辄将他用 有司妄行 刷,全失旨意。自今如奉御笔并除本司支用外,方得取拨。违者,以违御笔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