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凤三县简明总括图册 - 第 12 页/共 22 页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六百五十四石一斗八升三合。
前件系绅册开报之数。新充番头目册造榖六百一十五石四斗七升七合,计少榖二十八石七斗零六合。今以绅册数目为准。理合登明。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六百五十四石一斗八升三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二百六十一石七升三合外,实收榖三百九十二石五斗一升。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一百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番丁六名每名口粮榖二十八石,共榖一百六十八名。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榖二十石。
一、除七月中元、四月初八暨二月初二、八月十五各节神祭费榖二十石。
前件查原册开列三款,共支榖三十三石六斗,未免过多;相应核减,并支榖前数。理合登明。
——共除榖三百二十八石。
实在
一、应存榖六十四石五斗一升。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六十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遇鹿厅点卯费银四十三元。
一、鹿厅年缴社费银一十七元。
一、鹿厅吏房册费银四元。
一、鹿、淡皂快差费银一十七元。
一、淡县户总册费银四元。
一、淡县年贴牛兔银四元。
一、五庄各庙演戏神福费榖一十二石九斗。
前七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年完番丁榖一十七石。
前件应裁缘由,已于前社条下声叙。理合登明。
雷朗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一千一百七十六石四斗三升。又,应收社课银三十两零二分。又,单尾银四元。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一千一百七十六石四斗三升;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四百七十石五斗七升二合外,实收榖七百零五石八斗五升八合。
又,收社课银三十四两零二分;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银一十三两六钱一分外,实收银二十两零四钱一分,一四折番银二十八元五角七办四尖。
又,收单尾银四元。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六十石。
一、除永丰庄管事收租辛金榖三十六石。
一、除内埔庄管事收租辛金榖二十四石。
前二件查原册共开支榖一百石,殊属浮多;相应核减,准支榖各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土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屯丁二十二石每名口粮榖五石六斗四升,共榖一百二十四石零八升。
前件查原册每名开支榖一十石;兹查绅册仅开榖前数,相应更正。理合登明。
一、除番丁一十五名共给功恩榖一百五十石。
一、除永丰庄赶租工食榖一十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