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县志初稿 - 第 14 页/共 43 页
廍饷(即蔗车)乾隆九年,报升二张;三十一年,新升半张;三十二年,二张;三十六年,十张;四十一年,二张;四十二年,四张;四十三年,三张;五十七年,三张:计二十六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应征银一百五十一两二钱。
磨饷一首。乾隆九年,始报升科。年应征银五两六钱。
罟饷一张。雍正九年,彰化拨归管辖。年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八分。
当税乾隆二十九年后,十二户;征银六十两。嘉庆八年后,先后详销,存八户;征银四十两。同治九年,实存三户;年征银一十五两。光绪七年,实存二户;年征银十两。九年后,实存一户;年征银五两(不在「杂饷」内,尽数解府)。
炉税一户。年征银五两。
谨按:饷帑所载皆属纤微,不入正供,列为「杂款」。地丁即烟户,前已按田匀配;不另征收。廍饷征诸糖、磨饷征诸麫、罟饷征诸鱼;当者,大典铺也,典物而收厚利,乃税之;炉者,铸鉎以为器之大炉也。至于鹿樟皮及小米之饷,废缺已久;今不复录。
耗羡
旧额田园正供应征耗羡银三百四十八两一钱四分六厘一毫八丝。
新升田园正供应征耗羡银一百九十六两九钱四分一厘四毫七丝。
光绪四年淡、新分治,奉文分征供饷耗羡银二百四十两零三钱七分五厘一毫六丝。
又应支凤山协济耗银五百五十九两六钱二分四厘八毫四丝。
旧额匀丁应征耗羡银计三十八两一钱二分七厘零六丝。
饷应征耗羡银一十八两一钱四分四厘。
廍磨饷应征耗羡银六钱七分二厘。罟饷应征耗羡银一两四钱一分三厘六毫。鹿樟皮饷(只算后垄四社二张)应征耗羡银五分七厘六毫。计征银二两一钱四分三厘二毫(以外尚有当税、炉税不征耗羡)。
光绪四年,新、苗合计年征补水银八千一百四十三两一分八厘一毫五丝三忽零六纤八沙六尘,又征平余银一万二千二百一十四两七分七厘二毫二丝九忽六微零三沙。合计补水、平余银二万零三百五十七两九分五厘三毫八丝二忽六微七纤。
谨按:耗者,销也。银有炉火之耗、榖有鼠雀之耗;不征其耗,则出纳者病焉。故赋法加平余、补水两款,以备其耗;是谓之「羡」,与周官掌振旅之余财者意同。旧例:匀丁银一两,征耗银七分、封平余银二分,计九分;其田园,每正赋榖一石,征耗榖一斗,折银五分;其杂饷银一两,征耗银一钱、封平余银二分,计一钱二分。光绪十三年,巡抚刘铭传再行清丈:于「清赋」案内奏明:自十四年改征新粮起,每正耗银一两随收平余银一钱五分,以为津贴各县办公之需。嗣又奉文,饬将所收平余银尽数解司,以备支给动用。又于正耗银一两征补水银一钱,与钱粮银同解布司。合计钱粮银一两,征平余、补水银二钱五分;比诸旧例,又加重焉。
解运存留
前厅额征正供榖一万二千零四十石二斗零七合二勺,照二榖一米折算,应征米六千零二十石零三合六勺,尽数拨给营兵。旧制年支给竹堑北右营原额兵七百二十六名,又北右营新添调拨镇标左、右营额兵三百零二名,计一千零二十八名。照大建每名月给米三斗计,应米三千七百石八斗;如逢小建,每名减发一升,遇润照建加给。又协济北中营额兵一千二百三十八名四季之一,应给冬季三个月米一千一百一十四石二斗。年计给米四千八百一十五石,尚余米一千二百零五石零三合六勺,归淡属支给水陆兵米(当淡、新未分治之前,年给兵米九千九百零五石四斗;其不敷兵米,系淡厅向布司请给发价银归补)。光绪四年裁厅设县后,新竹县拨分正供榖四千一百五十三石零八升五合六勺五抄五撮。光绪十三年,巡抚刘铭传奏明清丈改章,自十四年起停征供榖,归入「一条鞭」之法,改征钱粮;通饬遵照年征新、苗钱粮银六万一千零七十三两八钱六分一厘四毫八丝零一微四纤五沙。
前厅额征屯租榖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九石二斗一升五合七勺四抄四撮,每石折征银一圆,计应征银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九圆二角一瓣五周七尖四厘四毫;支给屯饷、隘粮并协济台湾、凤山二县屯饷各款外,尚余银三百六十九圆二角一瓣零,存备屯务公费(水冲失额,未经详报勘豁)。前厅应征充公屯租榖六百四十五石七斗五升九合零三抄二撮,每石折银一圆计,应征银六百四十五圆七角五瓣九周零四厘四毫;解府充公。光绪四年以拨分屯租及充公屯租榖一万三千四百八十七石九斗四升二合七勺七抄八撮,每石折征银一圆计,应征银一万三千四百八十七圆九角四瓣二尖七周七末八皮;内应解协济凤山县屯饷银一千零五十八圆七角二瓣六尖,应解协济台湾县屯饷银九百圆,应给日北屯丁三百名、麻薯屯丁四百名、竹堑屯丁四百名年给饷银八千八百圆,又应给三屯屯弁俸薪银四十圆,又应给隘丁口粮银一千六百八十圆,又应给佃首辛劳银二百四十圆。以上应解给银一万三千一百一十八圆七角二瓣六尖,银解府库。光绪十四年改征钱粮,不征屯租。
前厅旧征耗羡银六百零三两五钱零一厘九毫一丝,支给本厅养廉银五百两外,尚剩银一百零三两五钱零一厘九毫一丝,起运解司。光绪四年改厅为县,奉文分征供饷耗羡银二百四十两零三钱七分五厘一毫六丝,又应支凤山协济耗银五百一十九两六钱二分四厘八毫四丝,支给本县养廉银五百两,余银起运解司。光绪十四年改征新粮,其养廉银从应解布司平余、补水项下支给。
前厅旧征匀丁、杂饷银七百一十四两五钱五分,支给本厅俸薪、门役工食、厅学俸薪等款银六百六十一两零三厘五毫外,尚余银五十三两五钱四分六厘五毫,起运解司(当税不计)。光绪十四年,改征钱粮存留银一千三百四十六两七钱七分零六毫,支给本县俸薪、门役工食、县学俸薪等及各款开销外,余项解司。十四年新、苗分治,其苗邑各款开项,亦由苗邑存留银支给。
经费
旧厅同知俸薪银八十两。光绪四年改厅为县,俸薪银四十五两。门子二名、皂隶一十六名、马快八名、轿伞扇夫七名、禁卒八名、斗级四名、民壮四十四名,计九十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二钱,计银五百七十六两六钱。
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春秋祭祀,启圣公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祭品银二百二十三两二钱,武庙祭品银一十八两,文昌祠祭品银一十二两。又诞辰祭品银陆两,天后宫祭品银一十六两。祈晴祷雨香烛银一两二钱。习仪拜贺银六钱。文庙、城隍、社稷等坛祠修理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
新科举人花币旗匾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会试举人盘缠银三十两,进士花币旗匾银二两,县学岁贡生旗匾银六钱二分五厘。
乡饮银六两。
县前、大湖口、中港、杨梅坜等四铺铺、司兵一十二名,计工食、火炬银八十四两八钱一分六厘。
训导一员,俸银四十两。斋夫一名半,工食银九两三钱;门斗一名半,工食银九两三钱。廪生四名,廪粮银一十一两五钱七分三厘。膳夫一名,工食银六两六钱六分七厘。
典史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养廉银二十两。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计六名,每名工食六两二钱,计银三十七两二钱。
岁、科两试考棚工料银二十二两二钱二分二厘。
孤贫四十六名,连闰七大建、六小建口粮银一百七十六两六钱四分,又孤贫衣布银二十五两零九分七厘六毫。
囚粮银二十两。
以上共应支给银一千三百四十六两七钱七分零六毫,系台省添改郡、县案内分别厘定编支,业奉奏咨在案。
本县养廉银五百两,由「耗羡」项下支给。
苗栗知县、训导、典史俸薪、养廉及各款开销等费,均与新邑一律施行。
一、协济凤山县屯饷番银一千零五十八圆七角二瓣六尖,由「屯租」项下解给。
一、协济台湾县屯饷番银九百圆,由「屯租」项下解给。
一、日北、麻薯、竹堑三屯屯弁俸薪银四百四十圆,由「屯租」项下支给。
一、日北屯丁三百名、麻薯屯丁四百名、竹堑屯丁四百名,计一千一百名,每年屯饷番银八千八百圆,由「屯租」项下支给。
一、官隘五座隘丁口粮银一千六百八十圆,由佃首年收屯租内支给。
一、猫里、蛤仔市佃首二名辛劳银一百四十圆,九芎林一名五十圆,杨梅坜一名五十圆。计佃首四名,每年辛劳银计二百四十圆,由「屯租」内支给。
以上六条,录光绪十一年县案。
附台、彰二邑解款
道光十四年四月,镇标左、右营裁拨北路右营,移驻大甲、铜锣湾、斗换坪。添防戍兵三百零二名,年给米一千零八十七石二斗,遇闰加给九十石零六斗,由台湾县协济解给(前由厅先行给发支放,仍由台湾县经征正供内支放开销)。
大甲巡检俸薪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养廉银二十两。门子一名、皂隶四名(「厅志」载:二名。加民壮四名、弓兵十八名)、马夫一名,计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二钱,年给银三十七两二钱(「厅志」载:二十四名,年给工食银七十两零六钱),由彰化县支给。
大甲铺司兵工食、火炬年给银一百四十八两四钱二分八厘,又民壮工食年给银二十四两八钱。以上铺司兵工食、火炬银,原系彰化县协济淡厅之款。现已废厅、设县,仍应照旧坐编。又彰属协济艋舺县丞民壮工食银两,亦应归彰化县支取。均由新邑垫给,移取归款等因,历经遵办在案(光绪十一年县案)。
盐课
竹堑设馆三所:一、竹堑馆,一、苦苓脚馆,一、中港馆;大甲设馆四所:一、大甲馆,一、后垄馆,一、通霄馆,一、房里馆。以上计七馆外,分设大湖口、红毛港、香山、新埔、北埔、树杞林、九芎林、头分、苑里等处子馆十余馆。堑城及各乡全年销盐二万三千石,苗栗各乡全年销盐一万余石;每石一百觔,合计三万余觔。其售诸民间,每七二洋银一圆,买盐九十觔,加厘金铜钱一百八十文。全年收银三万余圆,外加厘金折银五千余圆。前厅课盐,系台湾府濑北、濑东场配运,原晒大盐(?)由商人输课营销。雍正五年,官商裁革,奏归府办,尽收尽缴。嗣后,改由商人领办。咸丰五年,复归府办。同治六年,提归道办。七年,仍归府。九年,复归道。十年,复归府。「府志」载云:近来厅西南五里许之虎仔山庄,民自试煎晒,年得盐二万余石。同治六年,台湾道吴大廷议归官办,以虎仔山为南厂、油车港为北厂;此外,又有十块寮,合计三处晒场。民自建造盐埕开晒,归课发售。倘本地之盐不敷,仍由台湾府配运。其晒盐之法,每厂设正总理一名,年给辛工银一十二圆;副总理一名,年给辛工银八圆;头人四名,每名年给辛工银六圆;户首十六名,每名年给辛工银四圆。以上辛工,由课馆委员支发。其各处庄民晒盐四百觔归入课馆,给价银一圆;轻入重售,民咸苦焉。每年至四、五月,多募哨丁巡拿私贩盐夫,则费用亦甚浩繁云。
谨按「厅志」载云:崇爻山有盐水泉。番编竹为镬,内外涂以泥;取其水煎之成盐。近如中港、后垄各地熟番,亦有挑沙沥卤自煮,官不征课。盖番社归化时,曾奏准听其煮海自食也。至私贩之弊,各港口皆有。并有内地商船私以盐贸易各货而去,颇为难治。
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