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县志初稿 - 第 10 页/共 43 页

光绪二十一年,知县樱井勉编查各办务署管下烟户:开列男丁、女口于左:   一、竹堑堡:计九千三百九十五户,男二万五千五百七十二丁、女二万一千零五十六口。   一、树杞林堡:计七千四百九十一户,男二万二千零六十七丁、女一万八千七百五十一口。   一、新埔堡:计一万三千三百五十八户,男四万五千四百零八丁、女三万八千四百九十口。   一、头分堡:计五千五百三十六户,男一万五千一百八十一丁、女一万三千一百八十六口。   一、苗栗堡:计九千八百一十户,男三万一千二百七十丁、女二万四千二百一十五口。   一、苑里堡:计四千零三十八户,男一万一千六百二十六丁、女一万一千二百四十五口。   一、大甲堡:计六千二百九十八户,男一万四千九百五十二丁、女一万一千四百五十五口。   以上合计一十七万六千一百四十八户,男一十六万六千零七十六丁、女一十三万八千四百口:男女合计三十万零四千四百七十六丁口。   田赋   谨按:淡厅前属诸罗辖内,而新竹前属淡厅辖内。康熙五十三年,始报升科田园,皆以甲计、不以亩计,袭郑氏遗制也。其法以一丈二尺五寸为戈,周围一百戈为一甲。一甲之田,当泉郡田一十一亩三分零。盖泉郡田,以六尺为弓,积至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台田周围一百戈,即泉郡之二千七百一十二弓有奇也。凡田一甲,上则征榖八石八斗、中则七石四斗、下则五石五斗;园一甲,上则征榖五石、中则四石、下则二石四斗。雍正十年,奉旨:自九年始,照同安例,田、园均化甲为亩,以一甲作十一亩。其田照同安民榖例征收:上田每亩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中田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下田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秋米免;其园,亦照同安「盐米不征盐折例」征收: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下园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米亦免。凡银三钱六分,折征榖一石;凡秋米一石,折征榖二石。若以甲论,上田每甲应征榖二石七斗四升有奇,中田每甲二石八升有奇,下田每甲一石七斗五升有奇,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下园每甲应征榖一石七斗一升有奇。然同安「包粮」有禁,而台地钱粮则由业户征收代纳。光绪十三年,巡抚刘铭传再行清丈,按甲征赋;年分上、下忙完纳:上则田每甲征银三两零八分五厘六毫一丝,中则田每甲二两五钱二分三厘五毫一丝,下则田、下下则田以及不入则田均递减二成为例;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下园、下下园以及不入则园亦递减二成为例。遂从番、汉业户及公私番口粮所收租额内,十成中扣四成归小租户,自行完纳正供。而业户其收诸民者,谓之「大租」;其纳诸官者,谓之「正供」。如大租十成中约四成自足以完纳正供,余六成则偿其开垦之资;「厅志」载云『所收浮于纳者』,此也。又「口粮大租」一款,系番通事及土目给单征收,按丁分发社番之口粮。后有备银给买者,名为番业户。其中有「正供大租」,系正供业户给单征收,向官完纳正供杂项;又有「口粮大租」,系番通事、土目给单征收,按丁给发口粮并为社中公款。   附录前事:『台湾田赋与中土异,自荷兰令中土遗民受种,以十亩为一甲,分上、中、下则征榖;年修陂圳之费以及耕具,皆荷兰资给:名曰「王田」,犹今佃户纳租于田主也。后郑森取之,改为「官田」;耕者为官佃,佃输租仍旧。其宗戚及官员、士庶招垦自收者,曰「私田」;征榖亦分上、中、下则。所用官斗,较中土仓斛,每斗仅八升。三年一丈量。洎归命后,悉为民业;故不以亩计,仍以甲计』。   旧额田园,计五百二十九顷(百亩为一顷)五十五亩二分九厘零;内田计二百七十二顷七十亩一分四厘零,园计二百五十六顷八十五亩一分五厘零。计征榖八千三百六十七石七斗四升六合零。又原拨归园五十三甲一分二厘零,征榖一百二十七石四斗八升九合零。   乾隆二十八年,新升田、园,共五项一十七亩九分八厘五毫六丝;内下则田三顷六十二亩七分八厘,下则园一顷五十五亩二分五毫六丝。计征榖八十二石二斗一升三合九勺。   乾隆二十九年,新升下则田六十六亩,征榖一十五石五斗五升零八勺。又新升田、园共五顷七十七亩六分六厘六毫,内下则田三顷三十一亩八分四厘,下则园二顷四十五亩八分七厘二毫;征榖九十一石四斗一分二合二勺。又新升田、园三十三顷零八亩四分六厘六毫三丝三忽七微,内下则田二十九顷十八亩九分一厘二丝四忽九微,下则园三顷六十九亩五分五厘六毫八忽八微;征榖五百零二石四斗八升八合七勺。   乾隆三十年,新升田、园计二十四顷七十七亩七分五厘,内下则田二十二顷二十六亩九分五厘,下则园二顷五十亩零八分;征榖三百九十五石一斗四升一合五勺。   乾隆三十二年,新升下则田一十八顷八十二亩八分四毫,征榖三百石零九斗八升七合一勺。   乾隆三十四年,新升下则田五十五顷二十八亩三分七厘一毫八丝一忽,征榖七百八十一石七斗七升一合七勺。   乾隆三十五年,新升下则田二十五顷八十六亩六分九厘八毫四丝,征榖三百零二石六斗六升八合七勺。又新升里民陈尚充公下则田四十七亩七分四厘,征榖七石六斗三升一合七勺。又新升下则田一十四顷八十四亩七分八厘一毫一丝四忽,征榖二百二十三石五斗七升零九勺三抄。又新升下则田二顷一十七亩五分九厘八毫三丝四忽,征榖三十三石九斗五升七合四勺。   乾隆三十八年,新升下则田六顷六十三亩八分五厘,征榖一百零六石一斗二升三合八勺。又新升下则园二顷九十五亩六分八厘一毫三丝二忽,征榖四十六石一斗四升二合七勺。   乾隆四十一年,新升下则田四顷五十六亩二分,征榖七十二石九斗三升七合二勺。   乾隆四十三年,新升下则田六顷五十七亩八分零,征榖一百零五石一斗五升六合。又新升下则田一十一顷,征榖一百七十五石八斗四升七合二勺。又新升下则田一十八顷七十二亩二分九厘九毫二丝六忽四微三纤,征榖三百零二石零八升五合五勺七抄。   以上合计旧额、新升,凡田、园七百四十八顷九十六亩三分八厘五毫二丝五忽一微三纤,又原拨归园五十三甲一分二厘,实征榖一万二千零四十石二斗一升五合一勺二抄;官庄、隆恩息庄、叛产供榖俱在内。其从前档案,乾隆五十一年被匪焚毁,「厅志」均不及载明堡分。自光绪四年淡、新分治,凡田、园属淡水者例应划归淡水;但堡分失传,无从划出。仅有乾隆三十一年及三十七年新升拳山堡及隆恩息庄田园计七十四顷八十三亩九分四厘八毫九丝八忽,划归淡属;余悉就「厅志」所载采录,以俟考核。   乾隆五十七年,董陈兴首垦下则田二十顷九分六厘八毫零,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计征银一百一十五两一钱五分六厘(「厅志」载:『额外未报部』)。   咸丰九年十月,新升中港隆恩大埔林寿记熟田一十甲零五分,每甲科租四石;内抽一石带完正供,年纳供榖一十石零五斗(「厅志」载:『额外未报部』)。   光绪十三年,台湾巡抚刘铭传将旧额、新升田园再行清丈;戈声仍循旧例,周围一百戈为一甲。视地分则,就田问赋,年分上、下忙完纳。上则田每甲征银三两零八分五厘六毫一丝,中则田每甲二两五钱二分三厘五毫一丝,下则田每甲二两零八分零五毫四丝;自下下则田以及一等、二等、三等之沙田,均递减二成为例。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下园、下下园以及一等、二等、三等之沙园,亦递减二成为例。遂从番、汉业户及公私口粮所收大租额内,十成中扣四成归小租户,自行完纳钱粮;而业户仍准实收六成。大租并给执照示谕,以昭公允。其余各色名目悉为裁汰,归「一条鞭」之法施行。爰列各堡田、园甲数、征项于左:   竹堑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一千一百零二甲零五厘九毫零六忽四微,征银五千二百三十圆七角五瓣五尖。   一、中田一千七百四十四甲四分五厘五毫零二忽,征银六千七百七十四圆零四瓣八周。   一、下田二千三百零七甲七分三厘六毫四丝二忽二微,征银七千三百八十五圆一角零五周。   一、下下田二百七十九甲零一厘三毫七丝二忽六微,征银七百一十四圆三角二瓣五周。   一、上沙田一甲四分五厘二毫二丝,征银四圆六角一瓣八周。   一、沙田四分三厘九毫,征银六角三瓣。   以上计田五千四百三十五甲一分五厘五毫四丝三忽二微,年征银二万零一百零九圆四角八瓣一周。   树杞林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一百零五甲五分二厘五毫零八忽,征银五百圆零零四瓣八周。   一、中田四百二十三甲三分七厘零六丝一忽六微九纤八沙,征银一千六百四十圆零四角五瓣。   一、下田一千五百八十二甲七分六厘五毫七丝零四微,征银五千零六十四圆八角五瓣二周。   一、下下田八十三甲五分九厘五毫二丝六忽四微,年征银二百一十四圆。   一、上沙田三甲七分零六厘六毫,年征银五圆九角四瓣七周。   以上计田二千一百九十八甲六分九厘三毫二丝六忽四微九纤八沙,征银七千四百二十五圆六角九瓣二周。   新埔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三百四十五甲五分四厘五毫一丝六忽,征银一千六百四十圆一角一瓣三周。   一、中田一千三百二十七甲五分一厘六毫九丝,征银五千一百五十二圆五角八瓣七周。   一、下田三千六百七十八甲七分七厘五毫二丝八忽五微,征银二千七百七十二圆三角四瓣三周。   一、下下田五千五百八十九甲九分三厘九毫九丝,征银一万四千三百一十圆五角一瓣五周。   一、上沙田一千一百五十五甲九分八厘五毫二丝六忽八微八纤,征银二千三百六十七圆零零二周。   一、中沙田一十七甲六分七厘五毫三丝,征银二十五圆三角四瓣四周。   一、下沙田三百九十九甲七分七厘六毫七丝九忽,征银四百零九圆七角七瓣六角。   以上计田一万二千五百一十五甲二分一厘四毫六丝零三微八纤,征银三万五千六百七十七圆六角八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