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县志初稿 - 第 13 页/共 43 页
一、年收各业户地基银一十九圆七角五瓣。
以上年征租榖二千六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三合、租银二百一十一圆三角七瓣三周二尖。
一、年收浸水庄小租榖四十石(此条前系台南城守衙门案牍爷油香开销之项)。
中港隆恩息庄
乾隆年间,谕饬承办隆恩管事:将年征租榖变价银项,准予置买田业,址在中港庄张家(大租);又从前各佃应完租项积欠多年,将田归官,均名隆恩。计田九百一十七甲六分四厘二毫五丝、园七十二甲七分五厘七毫六丝。历年租榖,由艋舺营参将雇工征收,照民间市价造米发粜。除办理人工食开销外,尽行解归艋舺参将查收缴库。开列租项于左:
一、年收各庄租榖二千四百八十四石有奇;就榖造米,折实米一千二百四十二石。
一、办理人四名,年开销工食银二百四十圆。
营盘田园
一、杨梅坜营盘茶园一所、又厝九间,年征税银四圆。
一、后布埔营盘,年征租银五十六圆。
一、香山塘营盘田园,年征租银一十六圆。
一、中港营盘一所,年征租银三十二圆。
一、后垄营盘田并地基一所。
一、大甲营盘田一所,年征租银四十圆。
一、白沙墩营盘园一所,年征租银一十圆。
一、苑里营盘田二分,年征租银一十二圆。
谨按营盘田园,系从前武弁简择宽旷地为营盘、驻扎兵丁之所。后因移扎别处,则另设营盘;而旧扎营盘遂招佃开辟田园征租,以充公用。亦有营盘之前后、左右多闲旷之地开辟田园者,不动公帑给买,故名曰「营盘田园」。前「厅志」不载此款,今故列于「官庄」之后。
屯租
乾隆四十八年,原报已垦田园五千二百八十三甲四分零三毫二丝八忽。内除水冲缺额并剔归界内叛产抄封及番耕等项田园八百四十六甲三分一厘五毫一丝二忽外,实存原报田园四千四百三十七甲零八厘八毫一丝六忽,系归番管耕,不征屯租之项。乾隆五十三年续丈,除原报番田外,溢额民耕田园一千三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三毫九丝三忽二微;内五十五年报被水冲、沙压田园二百四十一甲六分七厘八毫六丝五忽九微六纤外,实存溢额田园一千一百四十五甲二分零五毫二丝七忽二微四纤,征租一万一千四百六十石零四升七合一勺九抄八撮。又,蛤仔市等庄大租并议充屯,计大租榖六千零八十四石九斗二升六合六勺四抄。以上合计:原报额征屯租榖一万七千五百四十四石九斗七升三合八勺三抄八撮。
嘉庆十五年覆丈,缺额原报归番田园二百四十九甲八分一厘一毫八丝九忽四微八纤、溢额并新垦民耕田园三百三十六甲四分三厘六毫四丝三忽;除缺、溢均非本庄本佃不相抵补外,计实存原报田园四千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七厘六毫二丝二忽五微二纤,实存现溢合前溢额民耕田园一千四百八十一甲六分四厘一毫七丝零二微四纤。其中所溢各等田园,分列于左:
一、溢一等田七十七甲三分零七毫一丝三忽四微,租榖一千七百石零七斗五升六合九勺四抄八撮。
一、溢二等田一百一十一甲一分一厘六毫九丝四忽二微,租榖二千石零一斗零四合九勺五抄六撮。
一、溢三等田五十二甲八分八厘六毫六丝三忽六微,租榖七百四十石零四斗一升二合九勺零四撮。
一、溢四等田一百一十九甲零三厘零七丝九忽,租榖一千四百二十八石三斗六升九合四勺八抄。
一、溢五等田一百九十八甲四分八厘七毫三丝四忽,租榖一千九百八十四石八斗七升三合四勺。
一、溢六等田三百一十三甲零二厘九毫零二忽二微,租榖一千八百七十四石二斗三升四合一勺三抄二撮。
一、溢二等园六甲零六厘三毫六丝六忽,租榖三十六石三斗八升一合九勺六抄。
一、溢三等园四十八甲四分三厘八毫四丝一忽四微四纤,租榖二百四十二石一斗九升二合零七抄二撮。
一、溢四等园一百六十六甲七分四厘二毫七丝七忽二微,租榖六百六十六石九斗七升一合零八抄八撮。
一、溢五等园一百四十九甲五分五厘八毫一丝八忽,租榖四百四十八石六斗七升四合五勺四抄。
一、溢六等园二百二十三甲六分五厘八毫八丝一忽二微,租榖四百四十七石三斗一升七合六勺二抄四撮。
又,另园一十五甲三分一厘二毫,租榖八十石。
以上覆丈额征屯租榖一万一千五百七十四石二斗八升九合一勺零四撮,并报蛤仔市庄充屯大租榖六千零八十四石九斗二升六合六勺四抄,又园租榖八十石,计应征屯租榖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九石二斗一升五合七勺四抄四撮。每石折征番银一圆,计应征番银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九圆二角一瓣五周七尖四厘四毫。后查各屯田水冲无征榖一千五百二十七石零,未经详报勘豁。同治元年,同知秋日觐断充吴顺记榖四百石、陈玉成榖二十石,系补水冲屯租缺额,亦未经详报。
谨按:屯租者,屯番之田园租也;属县治东界。初,东界皆荒山旷土,番与民并垦焉。乾隆四十九年,总督富纲奏明清丈,计地论亩;籍已具而案核未定。值逆首林爽文乱,各社番随官打仗有功。五十三年,大学士福康安、巡抚徐嗣曾奏准:募番民为屯丁,设立屯所;按丁授地,给与界外田园,以资久计,即「寓兵于农」之意也。其例仿照四川屯练,就社立为屯营。计社远近与番多少,分别为大屯、小屯。大屯番丁四百名、小屯番丁三百名,专辖外委一员;南北各屯,归千、把总统属。乃由原额田园再加丈量,以原额归民耕、以溢额为屯田。究之田与屯所,两不相属;况溢额田园,皆属零星。官乃征其赋,以时给发各营屯丁。其田园各分六等:一等田每甲征租二十二石,园每甲征租十石;二等田每甲征租十八石,园每甲征租六石;三等田每甲征租十四石,园每甲征租五石,四等田每甲征租十二石,园每甲征租四石;五等田每甲征租十石,园每甲征租三石;六等田每甲征租六石,园每甲征租二石。
嘉庆十五年清丈,除册报归屯田园外,尚有续垦新溢不堪入额田园一百二十七甲六分零七毫五丝二忽二微剔出,另册责成地方官征租,留充屯务公用。其中续垦新溢各田园,列明于左:
一、五股林、石壁潭二庄,计田五十三甲四分三厘一毫五丝二忽,应征租榖三百二十石零五斗八升九合一勺二抄;又园二十一甲六分六厘四毫四丝,应征租榖四十三石三斗二升八合八勺。
一、员墩仔、八张犁、猫朥合三庄,计田四十四甲二分零四毫四丝零二微,应征租榖二百六十五石二斗二升六合四勺一抄二撮;又园八甲三分零七毫二丝,应征租榖一十六石六斗一升四合四勺。
以上田园四所,「厅志」载:为充公屯租。计征榖六百四十五石七斗五升八合七勺三抄二撮,照屯租例每石折银一圆,计征银六百四十五圆七角五瓣八周七尖三末二皮。
光绪四年裁厅设县后,新竹县拨分屯租及充公屯租榖一万三千四百八十七石九斗四升二合七勺七抄八撮,照章每石折征银一圆,计应征番银一万三千四百八十七圆九角四瓣二尖七周七末八皮。
光绪十三年,巡抚刘铭传将旧额新升各田园概行丈量,按甲纳粮,裁汰各色名目,而屯租自此辖免。
叛产
头份抄封田:一分一厘五毫六丝,年征榖二石变价银二圆。
苗栗抄封田(甲数未详):年征银一百五十九圆。
苑里抄封田:四十六甲三分九厘,年征榖二千二百四十七石七斗变价银二千五百八十四圆八角五瓣五尖,另征租银二十八圆。又水租银三十七圆一角五瓣一尖。
大甲抄封田:二十四甲八分六厘六毫六丝,年征榖一百石变价银八十四圆,另征租银六十九圆。
以上叛产,系同治三年抄封戴万生等业。年征银合计二千九百六十四圆零零六尖。除拨充大甲水神祠香灯经费(榖七十五石)外,均输纳府库,作戍兵加饷。
饷帑
地丁就田匀配。征银一百五十七两六钱七分四厘(详见「户口」)。
番丁就田匀配。征银二百六十五两(详见「户口」)。
以上两件匀配田园,不另征此项;而名目尚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