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办夷务始末选辑 - 第 26 页/共 34 页

一、茶叶出口税每价值百两按五两完纳(原来第十七款)。   查茶叶税则,本衙门现拟酌量加增。此外尚有数种货物酌量加税者,另单商办。   一、土煤正税拟减,复出口半税拟免(原来第十八款)。此条酌量稍减。   一、各海口税银加色,各处银色高下不等,其所加之数须按各处银色拟一定数;须同道光二十三年在广东所定各样成色归为一例,并须妥派委员至各海口详细考较定其色数(原来第十九款)。此条照办。   一、存票,向系持作已纳税饷之据;如洋商将存票持至海关欲行换银,亦可换给银两。并货物复出口,不论自进口至复出口日期多寡,均须发给存票(原来第二十款)   查存票换给现银,既与税项截数难清,且亦银价随时低昂不一,颇觉为难。若必欲如此办理,所有请领存票限期,祗准三个月为满;不准再宽。   一、准洋商运洋货至内地码头或由内地运土货至海口,不论篷桨、篙橹等船以及火轮、小河轮,准其随意驾用;用船之先,在海关报明领票。已拟定三处:一系鄱阳湖、一系汉口,以上之长江;一系广州府东南北三面之河。除已拟定三处外,其它处河路,再为随时商定。至应定章程,钦差大臣与总理衙门以后可以会商(原来第二十一款)。   查此条所指三处均属内地,洋商照例由关请领单照,原准前往;惟火轮船碍难准行。缘沿江、沿海华船生计业为洋人所占,若再准轮船入内河、内湖等处贸易,则中国到处生计一概被占,未免待洋商太厚而待华商太薄,殊为不得其平。况内河、内湖向无轮船行驶,洋商即得内地贸易之益,应照内地规模办理;是以未能照准。   一、内地各码头及洋商可以购买土货之处,洋商如欲盖造房屋,准其随处盖造。惟盖造之先,须于附近领事官处领取执照;领事官必须确切查核:该商果系安分妥当之人,方可发给执照。如领照后该商或有滋生事端之处,领事官即将执照撤回。所有居住房屋、管理行中事务之洋人均可任兵自便,地方官民不得无故阻滞搅扰(原来第二十二款)。   查盖造栈房,应在通商口岸。若在内地盖造,非特于华商生计有碍,且地广人众,一切稽查防范,彼此均有不便之处甚多;是以不能照办。   一、各国在内地洋人向系各归本国领事官管束;现拟设立有管理各国洋人之权之外国官;所有各国在内地之洋人,倘有滋事犯法之人,均可归其管理。其设立章程,总理衙门可以会同各国钦差大臣商定(原来第二十三款)。   此条傅参赞、雅副使面删。   一、长江之内自吴淞起、至汉口止,由海关拣选码头数处,以便洋船在彼停泊并上下货物。所拣选设立码头之处,系黄州、东流、安庆、大同、芜湖、金陵、仪征、江阴、吴淞、武穴;英国洋船欲至码头贸易,须先至海关领执照。其各码头应如何定立章程,以后商办(原来第二十四款)。   查添设码头上下货物,即属增添通商口岸。长江通商,于镇江、九江、汉口以外又有江宁,共有四口;本未便再议增添。惟查同治元年贵国卜大臣曾请于安庆、芜湖、大通三处暂时通商,嗣因卜大臣未允湖北子口税之议而止。兹欲增添口岸,祗可于此三处内酌量设关收税;惟经费不赀,征收税项未必敷用,应熟筹彼此两益之事,以便商办。   一、海面之上,设立码头一处系温州(原来第二十五款)。   查广东琼州一口,至今未开关;今欲于温州设关通商,应将条约内琼州一口删去,便可照办。   一、如海口洋行,大半皆欲设立官栈;或由海关设立,或系各该商设立栈房亦可作为官栈,均归监督办理(原来第二六款)。   查设立官栈,如果商情愿立者多,应饬海关监督会同税务司妥议章程,由关设立办理。   一、因各海口轮船甚多,需用煤炭亦甚多;缘由外国运煤炭至中国为价甚巨,故必须用中国煤炭。现拟准洋人在中国地方开设煤窑,并用外国器具。其窑拟在宛平县界之寨塘、江宁府句容县界之煤矿开设。嗣后再有相便之处,续行商定(原来第二十七款)。   查产煤处所,系中国自有之产业;应由南洋通商大臣于南省察看情形,自行开办。其或雇用洋人、租买机器与否,悉由南洋通商大臣主政试办,以期无碍中国之权而资商民之用。   一、条约载有明文,禁止中国人联情结行包揽贸易。兹有台湾包揽樟脑以及米石、厦门包揽杂铁等项情事,以至洋商屡受亏损;应将各洋行亏损资本按照有据亏损之数,地方官须如数赔补。希总理衙门行知各省督、抚严行禁止各地方联情结行包揽贸易等情,以免将来复有违背条约之举。倘总理衙门无此权柄,并希奏请上谕指明以上违例各等处示各省督、抚,以后严行禁止(原来第二十八款)。   查樟脑一物,本军工厂所用;向系官办,与联情结行、把持包揽有间。惟洋商欲行购买,应听其便,不必官为限制;但不得自赴生番地方采办,致生意外事端。至米石之或运、或停,亦视年岁丰歉,与华商一律办理。若遇歉岁,华洋并禁,不准专禁洋商,以昭公允。   一、中外商民生理遇有词讼之事,向无一定通商律例;现在必须会商,定一通商律例(原来第二十九款)。   查此条酌定通商律例,甚为有益;应由通商大臣派委明习律例之员,赴上海与贵国按察使会议办理。   给英国公使节略(略)   覆英国公使节略(略)   英国公使节略(略)   英国公使论拟税则节略(略)   英国公使续送论税节略(略)   英国公使照会略(略)   英国公使照会并黏单(略)   给英国公使照覆(略)   覆英国公使节略(略)   美国公使照会(略)   给美国公使照覆(略)   给英国公使信函并节略(略)   英国公使照覆(略)   给英国公使商办各款(略)   英国公使照会并黏单(略)   给英国公使照覆并黏单(略)   二十三日   二十三日(丙寅),总理各国事务恭亲王等奏:   前据闽浙总督英桂等奏「台湾领事纵令洋将■〈口茄〉当违约妄为,致副将江国珍受伤后服毒殒命并杀死兵丁壮勇多名等情」一折,同治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奉旨,谕令臣衙门知会英国公使办理等因,钦此。当经臣等查照原奏,将该领事逞凶违约情形照会该国使臣,责令将该领事、洋将从严惩办;于本年十二月初七日恭折覆奏。奉上谕:『前据英桂等奏「台湾洋人违约妄为」等情,谕令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知会英国公使办理。着英桂、卞宝第等将此案始末情形据实咨报,不得稍有回护粉饰,致滋口实』钦此;臣衙门于十二月初十日行文闽浙总督、福建巡抚、上海通商大臣钦遵办理在案。兹于十二月十六日,据英国使臣阿礼国照覆,内称:『接准来文,阅悉一切。案据闽浙总督、福建巡抚所奏各节,本大臣尚未据有台湾领事官将一切情形详细禀报。本大臣并未令吉领事在该处开仗;倘该领事擅自逞兵,本大臣自应惟该领事是问。至轻动干戈、杀伤性命一节,本大臣亦深为不忍。其确情果与闽浙总督、福建巡抚所奏相同,本大臣亦必将该领事暨洋将责处。其洋将索去之洋银,除系领事官所取地方官赔补英民亏累之款外,无论称系赔补经费以及因有别项情节,本大臣亦必为办理退还。再,该吉署领事官本大臣令其解任,业经两月;并令本任台湾领事官郇即行回任,大约早经到台。且并咨请本国水师提督派令大员总管兵船前赴台湾,会同郇领事官与地方官妥速办理。本大臣与贵亲王何等相愿两国永敦和好,乃闽浙督、抚以及台湾地方官不能体察和衷商办之意,故该处难免滋事之举。况英民在台所受冤抑,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若地方官早经代为伸理,现在必无此等争斗杀伤巨案。所有台湾地方滋事详细情形,除俟该处领事官详报到日,再行照会贵亲王查照,并按照条约酌办』等因前来。臣等伏查该使臣照会所称于台湾领事纵令洋将违约妄为等事,若查明确情与闽浙总督、巡抚所奏相同,必将该领事暨洋将责处;其索去之洋银,必为办理退还:尚属自知无理。惟又称英民在台湾所受冤抑,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若地方官早为伸理,现在必无此等争斗巨案等语。该使臣归咎于地方官办理失宜,未始非恐异日查出违约实情,藉端狡展,自占地步;词气闪烁无定,洋人办事往往如此。究竟台湾地方洋人有无冤抑?若不确切查明,设将来该领事所报与闽浙总督等所奏互异,则该使臣必翻词抵赖。相应请旨饬下闽浙总督、福建巡抚钦遵前奉谕旨,将此案始末情形饬查确切,毋存回护之见、毋涉粉饰之词;并查明洋人在台湾有无冤抑?据实陈明,俾彼族无可借口,则办理庶不致棘手矣。   谕军机大臣等: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接据英国照会据实奏闻」一折,洋弁在台湾违约妄为,前经总理衙门照会英国使臣办理;现据该国使臣阿礼国照覆,以一切情形未据台湾领事详报,若确情果与所奏相同,必将该领事暨洋将责处,其索去之洋银亦为办理退还,并称吉领事已解任两月,现咨请本国水师提督派员总管兵船前赴台湾,会同郇领事与地方官妥速办结,是该使臣亦属自知无理。惟以洋民在台久受冤抑,地方官不早为伸理,致酿巨案;其意直以办理失宜归咎于地方官,自占地步。设将来该领事所报于英桂等前奏不符,该使臣必将藉端抵赖;着英桂、卞宝第懔遵前旨,迅将此案始末情形确切查明,咨报该衙门核办。至洋人在台有无冤抑之处?一并据实奏陈;均不得回护粉饰,俾该使借口狡展,庶办理方有把握。原折着钞给阅看。   英国使臣阿礼国照覆   英国使臣阿礼国照覆   为照覆事。接准贵亲王来文,据闽浙总督英、福建巡抚卞所奏各节,本大臣尚未据台湾领事官将一切情形详细禀报。惟据吉领事禀称:兴泉永道曾宪德渡台,会同该领事会办大概,未据详细禀报;是以不能与贵亲王一一辩论。本大臣并未令吉领事在该处开仗,该领事在该处擅自逞兵,本大臣自应惟该领事是间。至轻动干戈、杀伤性命一节,本大臣亦深为不忍。其确情果与闽浙总督英、福建巡抚卞所奏相同,本大臣亦必将该领事暨洋将责处。其洋将索去之洋银,除系领事官所取地方官赔补英民亏累之款外,无论称系赔补经费以及因有别项情节,本大臣必为办理退还。   再,该吉署领事官本大臣令其解任,业经两月;并令本任台湾领事官郇即行回任,大约现在早经到台。并行咨请本国水师提督派令大员总管兵船前赴台湾,会同郇领事官与地方官将各案妥速办理。所惜者,自京抵台传递来往文件,路途辽远,在路难免耽延,亦不能定传递一定时日;而台湾彼此争斗为日甚久,势必酿成巨案。故本大臣饬令郇领事回任并咨请水师提督派令大员会同郇领事之办法,未能赶及该处滋事之时。本大臣与贵亲王何等相愿两国永敦和好,一切交涉事件何等相愿秉公办理,彼此交相倚赖;乃闽浙督、抚以及台湾地方官不能体察本大臣与贵亲王和衷商办之意,或系明知、不欲奉行,故该处难免有此滋事之举。况英民在台湾所受冤抑,并非一朝一夕之事;数年之间,多有此等情形。若地方官早经代为伸理,现在必无此等争斗、杀伤巨案。   所有台湾地方滋事详细情形,除俟该处领事官详报到日,再行照会贵亲王查照并按照条约酌办外,理合先行照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