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100 页/共 242 页
立永税地基约字人吴再添
代书人傅大化
第七永远税地字
同立永远税地字人张阿针、张长清、张阿眛、张阿匏、张阿呆等,缘有五房承先父遗下园地一处,址在本城堡东门内。其园东西四至,俱载在丈单契内明白。内抽出一所,明丈实地,东至西七丈五尺,南至北七丈二尺,内抽出北畔三尺为路。今因各房相商,愿将此地基凭中向与林应清官出首承税,当日三面议定全年应纳地基税银七大元正,分作两次纳清;三月应纳地基税银三元五角,十月应纳地基税银三元五角。其银即日同中交清等各亲收足讫;随即将此基踏明四至界址,交付林应清官前去掌理,任从经营起盖瓦厝一座,永远居住,清等不敢异言讨回升价滋事。其地基税银务宜年款年清,不得拖欠分文。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字实有据,同立永远税地字一纸,付执永为存照。
即日同中立永远税地字一纸是实,再照。
光绪二十五年(太岁己亥)三月日。
同立永远税地人张阿呆、张阿匏、张阿针、张长清、张阿眛
第八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台南市北头角街第十番户蔡本钱等,有向同街第八番户卓大松租出旷地一所,长二丈,阔八尺,建为家屋。今遵土地调查规则,理应归地主申告;而借主恐其家屋将来无以为据,于是同至第五区役场互相立约,每年租税金七三银一元,其税金不得短缺;如有短缺者,听卓大松追讨,不敢异言。若日后政府地基租再加,当依他人之例照加。倘家屋倒坏,地还故主,当作罢论。其家税金仍由蔡本钱完纳,不干卓大松之事。此系双方约定,口恐无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二通,各执一通以为后据。
光绪二十九年七月日。
立会人台南第五区土地调查委员蔡元庭
同立合约字人蔡本钱、卓大松
第九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店主黄锦帆、黄周鼎、黄及时,店户陈东山号。今因福寿街店屋一带被火焚烧,黄宅等有公店一座二进透后,坐东朝西,原税与陈东山逐年税银三十六元,兹被焚烧,杉木、瓦石一概无遗,仅存地基一所,并后进左壁一片。兹陈东山欲仍旧生理,向黄家店主相议照依街例,情愿代备工本,置办瓦石、杉料,搭盖前后店屋开张生理,所有应用一切工料价银,逐一登记数簿炳据。议约每年纳店主地税佛银二十四元;若店主要讨全税银三十六元,自当照数坐还店户代用工料、银两,至历年修理归在起盖项内。如店户要别业,应将费用工料银两除尽,店主若不要承坐外,听其转付他人顶接承受,依旧照纳地税佛银二十四元。此系黄家公店轮流收税,议约逐年作四季纳税,每季该佛银六元,交与黄家值年收入;诚恐不如约清楚,任从地基主别税他人;倘有加税,除还店主逐年二十四元以外,其余所剩俱归店户收入。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异言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嘉庆十三年正月日。
店主黄锦帆、黄周鼎、黄及时
同立合约字人店户陈东山
知见人黄君明、黄千鹤
代书人黄知璋
第一○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阿里港陈和泰、四房陈狮等,有承遗下店地一所,在太平街,前后共七进。因癸丑年避乱以来焚炬平地,未得建筑,幸因本港布店郑敬老、黄允宗创立生涯,欲置居货,于是向泰税纳。面议前中四进,每年定地租税银三十六圆,月清年款,不得短欠拖延。又令仪佛银四圆,现送各房分收为质,不在税内。即日公同面议收讫,愿将此地截界,付与宗起盖营为生理。若风雨损坏以及街中杂派,仍是税主自修自理,不干狮之事,日后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恐口无凭,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存照。
咸丰八年三月日。
同立合约字人长房陈和泰、陈狮、陈榜、陈德
第一一招永耕合约字
立招永耕合约字人张连再、张清泉,偕侄如信、金源、士言、士严六大房等,有承祖父遗下各房应得有生埔一段,坐落土名桃涧堡茄苳溪中路皮寮仔庄。其埔荒芜有年,未曾开垦,兹因各房叔侄等相商,有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问至吴万富、简新旺两人合伙财本,出首前来自备工本,耕种杂子。当日同中三面言定耕人备出无利碛地佛银九十大元正,即日交付埔主连再、清泉,同侄等亲收足讫;时同中贌出生埔一所,东至张庚埔地毗连直透为界,西至金生埔透落坡墘为界,南至大车路为界,北至大公坡尾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此埔随即同中交付耕人前去开辟耕种,任从佃人招佃耕种杂子,及插风围竹木,架造厝宇等项。年冬不论丰歉,逐年定纳埔主大小租佛银十大元正,至丙戌年早季收成之日,定纳税银五元;晚季收成,定纳税银五元,按作两季交纳清完,永为定规,始终如一,不得增加减少分文。当日同场议定,贌限四十一年为期:自辛巳年冬起,至辛酉年冬止。限满之日,八月中要先送定银四元,交还银主为准,再招别佃,余碛地银元并架造厝宇,至冬至前各自备办齐足交清;倘若至期无银清还,其埔园任从原佃再耕。此埔无租,其银无利,各不得异言。抑或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埔主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各从旧约字内所行,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招永耕字连贌耕合约字一样共二纸,各执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张家再各房在字内有名字人等,同中实收过招永耕字内无利碛地银九十大元正足讫,再照,行。
再批明:年限既满之日,倘若银未清还,当场再言定三年一限为准,银到埔还,立批,再照,行。
光绪七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邱惠元
为中人房兄宗永
在场见人房侄长寿
知见人堂婶张门吴氏
立招永耕合约字人张连再、张清泉
同侄如信、金源、士信、士严
第一二合约店地字
立合约店地字人本城内红毛井街高番芝王,有承祖父遗下西门外街店地一所。今因无力起筑,愿将此厝地前进税与本街陈戆九兴工起筑,同堂面议每年纳定税银二十二大元,逐年交清收楚,不得短欠毫厘;如有拖欠毫厘,任王起税他人,九不得异言阻挡,滋事生端。此系二比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其店后进倘九若有要用起筑一进,议定税银四元。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店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合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一日。
立合约店地字人高番芝王
税店地人陈戆九
第一三收碛地垦银字
立收碛地垦银字人王尔加,有自己阄分水田一分七厘,计共二坵,要贌与本庄梁永全官起盖厝屋居住耕作。即备出碛地垦银十二大元,库秤八两四钱正,逐年将小租谷控利息明白,而外尚该小租谷二石五斗正,作两季完纳,不得短欠;如是短欠,听加起耕别贌。其田面贌至十二年为满,听加备足碛地银赎回碛地字,不得互相刁难;如至限无银可赎,依旧仍付永全耕作居住,加等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仁义交关,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碛地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碛地字内佛银十二大元,库秤八两四钱正完足,再照。
批明:后日向赎之时,永全所起厝屋从公公估,加应备银向坐;如是无银可坐,其厝听全拆回,不得互相刁难,此照。
光绪四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王永修
为中人王马养
立收碛地银字人王尔加
第一四招佃建造店宇字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赖久魁,缘因承祖父遗下有瓦店一坎三落二过水,坐落土名九芎林公馆上街,前因被火烧,屋盖墙头俱空,意欲再行建造,工本缺乏,因招得佃户邱家明自备工本到地建造店宇。此一坎三落及两过水之地基,即日议定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十二大元正,永远递纳,日后不得加升分文以及生端反悔等情。此店系家明自备工本建造,永远守管作为店宇。此乃二比甘愿,口恐无凭,合立招佃字一纸,永远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