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101 页/共 242 页

即日批明:此店租每至冬至前缴清,不得违限,批照。   光绪丁酉三十年十月日   知见杨桂琳   在场代笔人徐宏春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赖久魁   第一五租地起盖收地基银字   立租地起盖收地基银字人韦浸、韦法、韦丁山,有承祖父遗下明买陈家应得埔业一所,址在油车港庄,历管无异。今因何传、何素、何煌、李车乏地起盖房屋,爰凭中人互相议定,将韦浸、韦法、韦丁山所管界内北畔之旷地,面踏地基一所,付何传、何素、何煌、李车前去起盖房屋,以为居住,言约何传、何素、何煌、李车等备出无利地基银三十大元,抵纳每年地基税之款。其银即日经中交韦浸、韦法、韦丁山等亲收足讫;随将应得界内北畔旷地,面踏界址分明,交何传、何素、何煌、李车等前去兴工起盖房屋,以为居住,韦浸、韦法、韦丁山等不得异言滋事生端。日后何传、何素、何煌、李车等念及门第狭窄,移筑他处,地基银如数付还,屋盖拆留,二比妥议,凭公估值,两不得刁难。保此北畔旷地系韦浸、韦法、韦丁山等承祖父遗下应得之业,并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等情,韦浸、韦法、韦丁山宜应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乃仁义相关,二比喜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收地基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法等亲收过地基银字内佛银三十大元正足讫,照。   光绪二十五年月日。   代笔人方兆光   为中人知见人陈炉   立租地基起盖收地基银字人韦浸、韦法   韦丁山   第一六佃批字   立佃批字人半线保新埔六块寮庄柯世情、柯世农、柯妈超等,有承伯父遗下田园一所,坐落土名在溪底,抽出车路南园二段,并四面插竹围树木。兹因柯猪倌、柯沃官、黄屘同托中向与柯世情、柯世农、柯妈超等求垦厝地,三面言议时值压地佛银四十六大元正;随即踏明界址,交佃银主掌管起盖居住,不敢阻挡异言生端滋事。年约纳大租谷一石三斗二升正。其此压地银前取十大元,至光绪九年二月再取去佛银三十六大元正,共四十六大元正,课秤三十二两二钱正。其厝地面限二十年为满,听园主备齐压地银取回佃批字;若有拖欠大租,愿将压地银控除,以抵大租,银主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佃批字一纸,并交佃批字一纸,共二纸,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压地佛银四十六大元正,再照。   再批明:此厝地言约十份,柯猪倌应得东面一半,出佛银二十三元五角正。   柯猪倌十份应得二份,出佛银九元四角正。   柯沃官应得一份半,出佛银六元零五点。   黄屘官十份应得一份半,出佛银七元零五点。   光绪九年二月日。   为中人柯孝严   作知见柯登山   立佃批字人柯世农、柯世情、柯妈超   代笔人柯有孚   第一七厝地基压地字   立厝地基压地人鹿港保洽兴街施豹官、施荣昆官,有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洽兴街,东至街路为界,西至尽路为界,南至黄金安为界,北至郑老松为界,四至界址踏明为界。托中引就向与连赐贵官,三面言议盖屋居住,明约压地银十大元,每月地基银一元。厝内前后门窗、户扇尽皆是赐官新起盖,惟有砖壁二片是旧底。自此建居以后,他人若欲篡税,不得迁徙。口恐无凭,合立收压地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岁次丙申年八月日。   为中人施再生伯   立压地字人施豹、施荣昆   代笔人林记   第一八租地基起盖字   立租地基起盖字人马芝堡鹿港菜园黄其清,今因乏地起盖厝屋,愿向本港后车路邱河,税出板店街澎家厝地一所,坐南朝北,店面一间一落。面约每年愿纳地基租银四大元,付清前去起盖居住。约限五年满,应当估值,地价银备足,付交邱河收讫凑楚;倘至期无银可买,限至十年以后,将厝照依街例公估,原地交还邱河掌管,不敢异言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租地基起盖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光绪二十五年月日庚子腊月日。   黄其清记   第一九给出地基字   立给出地基字人刘丁郎,缘承父遗下有地基埔园一所,坐落土名横坑仔口,当有陈奎喜托场见人前来承贌,去筑屋居住以及菜围、禾埕、风围、竹木等项亦系归奎喜掌管耕作。当日言定奎喜备出碛地银七元正,交丁郎亲收足讫,递年应纳业主地基银一元五角正,每年务要清款,不得拖欠。日后奎喜倘要移居别创,应将地基等项交还业主,其门窗、户搧及桁桷、瓦料,系奎喜自置之项,任奎喜搬取,丁郎亦不得阻挡生端等情。此系二比允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出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丁郎实收到字内碛地银七元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其禾埕东界,系到水沟为止,二比不得争长竞短,立批,再照。   再批明:屋宇等项永远归于奎喜居住掌管,业主不得加伸地租等情,立批,再照。   光绪二十二年月日。   代笔人陈鸿猷   知见人林阿来   在场阿立   立给出地基字人刘丁郎   第二○地基单   立给地基单地主黄世全、黄朝阳、黄世试,胞侄孙月德等,有同承祖父遗管园地连竹围塍一带,堪为起盖店屋,址在艋舺粟仓后龙山寺边等处。兹有杨朝前来认税地基一坎,坐南向北,自备瓦石等料工本,起盖店屋居住,不得起盖茅屋。每坎量明长一十四丈,阔一丈八尺,议定每坎逐年贴纳地基税银六元,六月交纳三元,十二月交纳三元,当给出地基完单为照。自税给以后,地既踏交,不论已盖未盖,均当照约逐年依限纳清;倘有至期拖欠,即拆去厝盖,送还地基,不得违拗覆踞。如税银依期交纳,毫无短欠,任听久远居住,永为己业,亦无反复刁难。至各坎店后须当筑造围墙高七尺,以界内外,不得开放出入门路,侵扰园地,滋生事端。其店内议系守己安分,不得窝匪猖赌,设鸦私宰,以及油车等事;如有违拗,实时拆去厝盖,交还地基,不得异言。倘或不能永远居住,欲将厝盖转行典卖,依时估计,须先问地主外,方许转售别人。契中须声明每年贴纳税银,不得私相授受。倘日后破漏,当自行修葺,不干地主之事。今欲有凭,合给地基单一纸,付执为照。   再批明:契单内注「拆」字一字,再照。   嘉庆十年正月日。   立地基单黄世全、黄朝阳、黄世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