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105 页/共 242 页
第一三 起耕典借银字
第一四 典契字
第一五 献业字
第一六 典契字
第一七之一 典契字
第一七之二 借银状
第一八 典契字
第一九 再典字
第二○ 典契字
第二一 函
第二二 典契字
第二三 典契字
第二四 典契字
第二五 尽起耕典契字
第二六 找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二七 典契字
第二八 典契字
第二九 典水田契字
第三○ 执照
第三一 典瓦屋字
第三二之一 典厝字
第三二之二 典契字
第三二之三 典契字
第三二之四 转典契字
第三三 转典契字
第三四 转典大租契字
第三五 转典大租契字
第三六 转典契字
第三七 转典契字
第三八 转典契字
第三九 洗找转典契字
第四○ 缴典契字
第四一 缴典字
第四三 起耕转典田园字
第四三之一 典契字
第四三之二 转典契字
第四四 卖典契字
第四五 转典契字
第四六之一
第四六之二 典契字
第四七之一 缴典课租契字
第四七之二 缴典契字
第四八 缴典契字
第四九 退典尽根田契字
第五○ 转卖原典租业契字
第五一 赎回园契字
第五二 付赎还管收清银字
第五三 许赎回字
第一谕示
署恒春县正堂高,特再剀切示谕事。照得恒邑田园应收丈费,迭经各大宪勒限六月内具报完竣,业经本县设局征收,出示晓谕在案。现查各业户缴费领单者尚属廖廖,凡尔民番食毛践土,当知感戴皇仁,赶速依限完缴。况按则收费,各有定章,并于丈单内载明田园等则、坐址、户名、粮额,一经领单执凭,既杜他人争占之端,永为子孙世守之业。惟田园或经典卖他人,此项丈单应由典买主承领,准于丈单内批明,将来原主取赎时,找还典主丈费。如田园坵亩与原丈不符,及户名舛错者,准各业户赴局核对更正;倘故意挨延,以致丈单为他人承领者,该业户既无丈单执凭,即无管业之责,不得藉词混争。合行示谕,为此,示仰阁邑绅耆业户人等知悉:尔等须知田亩既经丈量,必须请领丈单,方能永远管业。自示之后,务各遵照前指,赶紧报完,切勿观望挨延,稍有违抗;若再任意迟逾,即将未领丈单各田园查明,照例充公,决不宽贷,其各凛遵,毋贻后悔,切切,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