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观汉记 - 第 43 页/共 61 页

礹到吴郡,〔二〕扬州刺史刘繇振给谷食衣服所乏者,〔三〕悉不受。后东适会稽,住止山阴县故鲁相钟离意舍,太守王朗饷给粮食、布帛、牛羊,一无所留。临去之际,屋中尺寸之物,悉疏付主人,纤微不漏。移居扬州从事屈豫室中,中庭橘树一株,遇实熟,乃以竹藩树四面,风吹落两实,以绳系着树枝。每当危亡之急,其志弥固,宾客从者皆肃其行。范晔后汉书卷三七桓礹传李贤注   〔一〕 “桓礹”,范晔后汉书卷三七有传。又见汪文台辑谢承后汉书卷二。范书云:“晔字文林,一名严。”李贤注“东观记‘严’作‘礹’”。   〔二〕 “礹到吴郡”,此句上聚珍本有“桓礹,字文林,尤修志介,一餐不受于人,不应辟命,初平中,天下乱”数句,系摘范晔后汉书桓晔传文句增补。   〔三〕 “刘繇”,姚本同,聚珍本作“刘孙”,误。刘繇,字正礼,为扬州刺史,范晔后汉书献帝纪、许劭传、陶谦传、袁术传、刘宠传均有记载。   丁綝   綝字幼春,〔一〕定陵人也。伉健有武略。范晔后汉书卷一七冯异传李贤注  丁綝从上渡河,拜河南太守。〔二〕及封功臣,上令各言所乐,谓綝曰:“诸将皆欲县,子独求乡,何也?”綝曰:“昔孙叔敖敕其子,受封必求硗确之地。〔三〕今綝能薄功微,得乡厚矣。”上从之,封为定陵新安乡侯,食五千户。〔四〕后徙封陵阳侯。类聚卷五一   〔一〕 “丁綝”,范晔后汉书卷三七丁鸿传略载其事。   〔二〕 “拜河南太守”,原无此句,聚珍本有,御览卷二0一引同,今据增补。范晔后汉书丁鸿传载,建武元年,丁綝拜河南太守。   〔三〕 “硗确”,瘠薄之地。吕氏春秋异宝篇云:“孙叔敖疾,将死,戒其子曰:‘王数封我矣,吾不受也。为我死,王则封汝,必无受利地。楚、越之间有寝之丘者,而名甚恶。荆人畏鬼,而越人信机。可长有者,其唯此也。’孙叔敖死,王果以美地封其子,而子辞,请寝之丘,故至今不失。”事又见列子说符篇、淮南子人间训。   〔四〕 “食五千户”,原无此句,聚珍本有,今据增补。御览卷二0一引亦有此句,只是脱“五”字。范晔后汉书丁鸿传云:丁綝“封定陵新安乡侯,食邑五千户”。   丁鸿   丁鸿年十三,〔一〕从桓荣受欧阳尚书,三年而明章句,善论难,为都讲,〔二〕遂笃志精锐,布衣荷担,不远千里。御览卷三八四  丁鸿父綝,从征伐,鸿独与弟盛居,怜盛幼少而共寒苦。及綝卒,鸿当袭封,上书让国于盛,书不报。既葬,乃挂衰绖于冢庐而去,〔三〕留书与盛曰:“鸿贪经书,不顾恩义,弱而随师,生不供养,死不饭唅,皇天祖祢,并不佑助,身被大病,不任茅土。前上疾状,愿辞爵,章不报。迫于当封,谨自放弃。”〔四〕御览卷五一五   丁鸿让国于弟盛,逃去。鸿初与九江人鲍骏同事桓荣,甚相友善。及鸿亡,骏遇于东海,阳狂不识骏。骏乃止而让之曰:“今子以兄弟私恩而绝父不灭之基,可谓智乎?”鸿感怆,〔五〕垂涕叹息,乃还就国。御览卷七三九   丁鸿,字孝公,〔六〕兼射声校尉。〔七〕肃宗召鸿与太常楼望、少府成封、屯骑校尉桓郁、卫士令贾逵等论定五经同异于白虎观,〔八〕鸿最明,诸人称之。上叹嗟其才,〔九〕号之曰“殿中无双丁孝公”,赐钱二十万。〔一0〕书钞卷六一   元和二年,车驾东□狩,鸿以少府从。上奏曰:“臣闻古之帝王,统治天下,五载巡狩,至于岱宗,柴祭于天,望秩山川,协时月正日,同斗斛权衡,使人不争。陛下尊履蒸蒸,奉承弘业,祀五帝于明堂,配以光武,二祖四宗,咸有告祀。瞻望太山,嘉泽降澍,柴祭之日,白气上升,与燎烟合,黄鹄群翔,所谓神人以和,答响之休符也。”上善焉。范晔后汉书卷三七丁鸿传李贤注   以庐江郡为六安国,徙封为马亭侯。〔一一〕范晔后汉书卷三七丁鸿传李贤注   永元四年,〔一二〕司徒丁鸿兼卫尉。类聚卷四九   日蚀,司徒丁鸿上疏曰:〔一三〕“臣闻春秋日蚀三十六,而弑君三十六,〔一四〕变不空生。夫帝王不宜以重器假人,观古及汉倾危之祸,靡不由世位擅宠之家。伏见大将军,〔一五〕刺史二千石初除谒辞,求通待报,虽奉玺书,受台敕,不敢去,至数十日。背公室,向私门,此乃上威损,下权盛。〔一六〕外附之臣,〔一七〕依讬权门,谄谀以求容媚,宜诛之。”御览卷四五三   鸿薨,子湛嗣。湛卒,子浮嗣。浮卒,子夔嗣。〔一八〕范晔后汉书卷三七丁鸿传李贤注   〔一〕 “丁鸿”,范晔后汉书卷三七有传。又见汪文台辑司马彪续汉书卷三、华峤后汉书卷一。袁宏后汉纪卷一三亦略载其事。   〔二〕 “都讲”,主持讲学之人。范晔后汉书侯霸传云:霸“师事九江太守房元,治谷梁春秋,为元都讲”。   〔三〕 “冢”,原误作“家”,聚珍本作“冢”。书钞卷四八两引,一引作“冢”,御览卷二0一引亦作“冢”,今据改。   〔四〕 “弃”,聚珍本脱此字。   〔五〕 “怆”,聚珍本同,文选卷三八任昉为褚谘议蓁让兄袭封表李善注引作“悟”,与范晔后汉书丁鸿传同。   〔六〕 “字孝公”,文选卷三八任昉为褚谘议蓁让兄袭封表李善注引作“字季公”,不可信。范晔后汉书丁鸿传作“字孝公”。   〔七〕 “兼射声校尉”,和帝永元十年,丁鸿被征诣公车,不久拜侍中。十三年,以侍中兼射声校尉,见范晔后汉书丁鸿传。   〔八〕 “肃宗召鸿与太常楼望、少府成封、屯骑校尉桓郁、卫士令贾逵等论定五经同异于白虎观”,此句书钞卷六一原引作“肃宗召鸿与诸儒桓郁、贾逵等论定五经同异于白虎观”,范晔后汉书丁鸿传李贤注,玉海卷四二、卷一六六引作“与太常楼望、少府成封、屯骑校尉桓郁、卫士令贾逵等集议”。此句即据诸书所引合校而成。   〔九〕 “上叹嗟其才”,此下诸句书钞卷六一原引作“帝数嗟叹曰:‘殿中无双丁孝公。’”今据范晔后汉书丁鸿传李贤注引增改。   〔一0〕“赐钱二十万”,此条聚珍本作“兼射声校尉。肃宗诏与太常楼望、少府成封、屯骑校尉桓郁、卫士令贾逵等集议五经同异于白虎观,使五官中郎将魏应主承制问难,侍中淳于恭奏上,上亲称制临决。上嗟叹鸿才,号之曰‘殿中无双丁孝公’,赐钱二十万”。所增字句,与范晔后汉书丁鸿传大体相同。   〔一一〕“徙封为马亭侯”,范晔后汉书丁鸿传云:“元和三年,徙封马亭乡侯。”李贤注:东观汉记云“‘以庐江为六安国’,所以徙封为马亭侯”。此条文字即据此酌定。姚本、聚珍本作“元和三年,以庐江郡为六安国,徙封鸿为马亭侯”。也是据范书和李贤注增改。   〔一二〕“永元四年”,原作“永元二年”,御览卷二三0引作“永元三年”,皆误。范晔后汉书丁鸿传云:“永元四年,代袁安为司徒。是时窦太后临政,宪兄弟各擅威权。鸿因日食,上封事,……书奏十余日,帝以鸿行太尉兼卫尉,屯南、北宫。于是收大将军印绶,宪及诸弟皆自杀。”今据校正。范书和帝纪载永元四年闰三月,太常丁鸿为司徒,可见鸿兼卫尉不可能在永元四年以前。   〔一三〕“日蚀,司徒丁鸿上疏曰”,范晔后汉书和帝纪载,永元四年闰三月,太常丁鸿为司徒,六月戊戌朔,日食。丁鸿上疏当在此月。   〔一四〕“弑”,原误作“杀”,聚珍本作“弑”,范晔后汉书丁鸿传同,今据改。“三十六”,聚珍本同,范书作“三十二”。李贤注云:“刘向上书云:‘弑君三十六。’今据春秋与刘向同,而东观及续汉、范氏诸本皆云‘三十二’,盖误也。”是东观汉记原文作“三十二”。   〔一五〕“伏见大将军”,此下有脱文。范晔后汉书丁鸿传载鸿疏云:“今大将军虽欲敕身自约,不敢僭差,然而天下远近皆惶怖承旨,刺史二千石初除谒辞,求通待报,虽奉符玺,受台敕,不敢便去,久者至数十日。”由此可以看出,所脱文字为“虽欲”至“承旨”二十一字。   〔一六〕“下权盛”,据范晔后汉书丁鸿传,此句下删削颇多,其中有“闲者月满先节,过望不亏,此臣骄溢背君,事功独行也”诸句,李贤注云:“‘月满先节’,谓未及望而满也。东观记作‘先节’,俗本作‘失节’,字之误也。”可见东观汉记原有“闲者月满先节”诸语,御览卷四五三引时删去。   〔一七〕“外附之臣”,谓背离公室,□附私家的臣属。   〔一八〕“子夔嗣”,范晔后汉书丁鸿传云:永元“六年,鸿薨,赐赠有加常礼。子湛嗣。湛卒,子浮嗣。浮卒,子夏嗣”。李贤注云:“东观记及续汉书‘夏’字作‘夔’也。”此条文字即综合范书和李贤注辑出。姚本、聚珍本同。   杨乔   杨乔曰:〔一〕“臣伏念二千石,〔二〕典牧千里。” 文选卷三八张悛为吴令谢询求为诸孙置守冢人表李善注   〔一〕 “杨乔”,会稽乌伤人。聚珍本以为时代不可考。按范晔后汉书杨琁传云:“兄乔,为尚书,容仪伟丽,数上言政事。桓帝爱其才貌,诏妻以公主。乔固辞不听,遂闭口不食,七日而死。”又循吏孟尝传云:“桓帝时,尚书同郡杨乔上书荐尝。”是杨乔为桓帝时人。   〔二〕 “念”,聚珍本作“见”。   毛义   庐江毛义,〔一〕性恭俭谦约,〔二〕少时家贫,以孝行称。〔三〕南阳张奉慕其名,〔四〕往候之。坐有顷,府檄适至,以义守令。〔五〕义奉而入白母,〔六〕喜动颜色。书钞卷一0三   〔一〕 “毛义”,范晔后汉书卷三九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序、袁宏后汉纪卷一一略载其事。又见汪文台辑谢承后汉书卷七、华峤后汉书卷一。   〔二〕 “性恭俭谦约”,原无此句,聚珍本有,御览卷五九七引亦有,今据增补。   〔三〕 “以孝行称”,此句下聚珍本有“为安阳尉”一句。按范晔后汉书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序李贤注引云:“义为安阳尉,府檄到,当守令。”通鉴卷四六胡三省注引云:“义为安阳尉,府檄至。”聚珍本所增即据此。   〔四〕 “名”,御览卷五九七引同,姚本、聚珍本作“义”,类聚卷五八引亦作“义”。   〔五〕 “以义守令”,“守”,摄代。“令”,县令。通鉴卷四六章帝元和元年载:“南阳张奉慕义名,往候之,坐定而府檄适至,以义守安阳令。”是以毛义摄代安阳县令。   〔六〕 “奉”,姚本、聚珍本作“奉檄”,类聚卷五八引同,御览卷五九七引作“摄檄”。   薛苞   汝南薛苞,〔一〕字孟尝,丧母,以至孝闻。父娶后妻而憎苞,分出,〔二〕日夜号泣,不能去,至被欧杖。不得已,庐于舍外,旦入而洒扫。父怒,又逐之。乃庐于里门,晨昏不废。积岁余,父母惭而还之。御览卷四九一   〔一〕 “薛苞”,范晔后汉书无传,刘平等人传序略载其事,“苞”字作“包”。其事又见袁宏后汉纪卷一一。   〔二〕 “分出”,范晔后汉书刘平等人传序作“分出之”。   刘平   刘平,〔一〕字公子,楚郡人。更始时,天下乱,平弟仲为贼所杀。其后贼忽然而至,平扶侍其母,奔走逃难,抱仲遗腹女而弃其子。母欲还取之,平不听,曰:“力不能两活,仲不可以绝类。”遂去不顾,与母俱匿野泽中。平朝出求食,逢饿贼,〔二〕将烹之,叩头曰:“今旦为老母求菜,〔三〕老母待归为命,愿得归,食母毕,还就。”因涕泣,〔四〕贼哀而遣之。平还,食母讫,因白曰:“属与贼期,义不可欺。”遂还诣贼。众皆大惊,相谓曰:“常闻烈士,〔五〕今乃见之。去矣,吾不忍食子。”于是得全。平既免脱,〔六〕乃摭荚得三升豆,以谢贼恩。御览卷四二0  刘平,字公子,以仁孝着闻,永平三年为宗正。〔七〕书钞卷五三   〔一〕 “刘平”,范晔后汉书卷三九有传。又见汪文台辑谢承后汉书卷二、司马彪续汉书卷三、华峤后汉书卷一。袁宏后汉纪卷九亦略载其事。   〔二〕 “逢饿贼”,范晔后汉书刘平传同,聚珍本作“为饿贼所得”。   〔三〕 “今旦为老母求菜”,刘平语聚珍本作“今旦为老母求菜,老母饥,少气,待归为命。愿得归,饭母毕,还就死”。类聚卷八五引作“老母饥,少气力,待平为命。愿得还,饭食母,驰来就死”。御览卷八四一引与类聚卷八五引同,仅无“力”字、“食”字。按刘平语中“母待归为命”一句,当从范晔后汉书刘平传作“母待旷为命”。刘平初名旷。   〔四〕 “因涕泣”,类聚卷八五引作“涕泣发于肝胆”。   〔五〕 “常”,聚珍本作“尝”。按二字通。   〔六〕 “平既免脱”,此下三句原无,今据御览卷八四一引增补。聚珍本有此三句,仅无“脱”字。类聚卷八五引作“乃摭三升豆,以谢贼恩”。   〔七〕 “永平三年为宗正”,此句下姚本、聚珍本尚有“数荐达名士承宫、郇恁等”一句。范晔后汉书刘平传有此句,疑聚珍本据范书增补。此条初学记卷一二、御览卷二三0、合璧事类后集卷二三、翰苑新书卷二二亦引,文字略同。又六帖卷七五、卷七七亦引,“宗正”二字皆误为“祭酒”。   赵孝   赵孝父为田禾将军,〔一〕孝尝从长安来,欲止亭。亭长难之,言有贵客过,扫洒,不欲秽污地,良久乃听止。吏因问曰:“田禾将军子从长安来何时发?〔二〕几日至?”孝曰:“寻到矣。”御览卷一九四  赵孝为郎,每告归,往来常白衣步担,过道上邮亭,但称书生,寄止于亭门塾。〔三〕御览卷一八五   赵孝,字长平,沛国蕲人。王莽时,天下乱,人相食,孝弟礼为饿贼所得,孝闻,即自缚诣贼,曰:“礼久饿羸瘦,不如孝肥。”饿贼大惊,并放之。〔四〕初学记卷一七   赵孝,字长平,建武初,天下新定,谷食尚少,孝得谷,炊将熟,〔五〕令弟礼夫妻使出,〔六〕比还,孝夫妻共茹蔬菜,〔七〕礼夫妻来归,告言已食,辄独饭之。积久,礼心怪疑,后掩伺见之,亦不肯复出,〔八〕遂共蔬食,兄弟怡怡,乡里归德。〔九〕御览卷八四七   〔一〕 “赵孝”,范晔后汉书卷三九有传。又见汪文台辑谢承后汉书卷二、华峤后汉书卷一。袁宏后汉纪卷九亦略载其事。“田禾将军”,王莽时置此将军,掌管北边屯田之事。   〔二〕 “田禾将军”,原脱“禾”字,今据上文增补。   〔三〕 “寄止于亭门塾”,以上两条聚珍本作“赵孝,字长平,沛国蕲人,父为田禾将军。孝为郎,归告,每往来,常白衣步担。尝从长安来,过直上邮亭,亭长难之,告有贵客过,洒扫”。其下“不欲秽污地”云云诸句与御览卷一九四引同,而“田禾将军子”句“禾”字未脱。   〔四〕 “并放之”,此条类聚卷二一、续编珠卷一亦引,字句大同小异。   〔五〕 “将”,原脱,姚本、聚珍本有,书钞卷一四三,初学记卷一七,御览卷四一六、卷五一五、卷八三七引皆有此字,今据增补。   〔六〕 “使出”,姚本、初学记卷一七引同,御览卷四一六、卷五一五、卷八三七引皆无“使”字。聚珍本作“俱出外”,类林卷一引同。   〔七〕 “比还,孝夫妻共茹蔬菜”,此下五句聚珍本作“孝夫妇共蔬食,比礼夫妻归,即曰‘我已食讫’,以谷饭独与之”。姚本和初学记卷一七、御览卷八三七引与御览卷八四七引同,惟“茹蔬菜”三字作“蔬食茹菜”。按“蔬食茹菜”四字当为原书旧貌,书钞卷一四三引东观汉记赵孝事,标目即作“蔬食茹菜”。又御览卷四一六、卷五一五引各句次序亦与御览卷八四七引同,只是个别文字歧异。   〔八〕 “亦不肯复出”,“肯复”二字原作“肯后”,御览卷八三七引作“复肯”,可知“肯后”乃“肯复”之讹,今改正。此句聚珍本和御览卷五一五引作“亦不肯食”,御览卷四一六引同,惟无“亦”字。   〔九〕 “乡里归德”,此条陈禹谟刻本书钞卷一四三引作“赵孝,字长平,建武初,天下新定,谷食贵。孝得谷,炊将熟,时弟他出,至莫始回,孝待之同饭,虽蔬食茹菜,兄弟怡怡”。所述与他处所引略有不同。此句下聚珍本尚有以下一段文字:“孝辟太尉府,显宗闻其行,官至长乐卫尉,弟礼为御史中丞。帝嘉其笃行,宠异之,诏礼十日就长乐卫尉府,太官送供具,相对尽欢。数年,礼卒,令孝从官属送丧归也。”此段文字不知从何书辑出,范晔后汉书赵孝传、书钞卷五三引华峤后汉书、袁宏后汉纪卷九亦载有相类内容,字句间有异同。   魏谭   魏谭,〔一〕字少闻,〔二〕王莽末,政乱,盗贼起,人民相食。谭为夷所得,〔三〕等辈数十皆缚束,当稍就啖。见谭貌谨敕,独放,令主炊养。有夷长公哀谭,〔四〕谓曰:“汝曹皆当以次死,哀纵汝,急宜去。”〔五〕谭不肯去,叩头曰:“我常为诸君主炊养,〔六〕食馨肉肌香,余皆菜食,羸瘦,肉腥臊不可食,愿先等辈死。”长公义之,即相谓此儿有义,可哀纵也。贼遂皆放之,数十人皆得脱。御览卷四二0  魏谭有一孤兄子,年一二岁,常自养视,遭饥馑,分升合以相生活。〔七〕谭时有一女,生裁数月,念无谷食,终不能两全,弃其女,养活兄子,州郡高其义。御览卷五一二   〔一〕 “魏谭”,范晔后汉书卷三九赵孝传附有魏谭传。   〔二〕 “少闻”,聚珍本作“少间”,范晔后汉书赵孝传附魏谭传作“少闲”。按“间”与“闲”,二字同。此下聚珍本有“琅邪人”一句。   〔三〕 “夷”,聚珍本作“贼”,下同。   〔四〕 “夷长公”,范晔后汉书赵孝传附魏谭传云:“贼有夷长公。”李贤注:“夷,姓也。”按“夷”疑指少数民族,“长公”似为夷族下级头目之称。   〔五〕 “急宜去”,此句聚珍本作“急从此去”,范晔后汉书赵孝传附魏谭传同。   〔六〕 “常”,聚珍本作“尝”。按二字通。   〔七〕 “生”,聚珍本作“存”。   倪萌   倪萌,〔一〕字子明,齐国临淄人也。仁孝敦笃,不好荣贵,常勤身田农。遭岁仓卒,兵革并起,人民馁饿相啖,与兄俱出城采蔬,为赤眉贼所得,欲杀啖之。萌诣贼叩头言:〔二〕“兄年老羸瘠,不如萌肥健,愿代兄。”贼义而不啖,命归求豆来赎兄。〔三〕萌归不能得豆,复自缚诣贼,贼遂放之。〔四〕初学记卷一七   〔一〕 “倪萌”,范晔后汉书卷三九赵孝传后附载其事。“倪”字范书作“儿”,二字同。   〔二〕 “萌”,此字原无,姚本、聚珍本同。御览卷三七八、卷八四一引有,今据增补。   〔三〕 “命归求豆来赎兄”,此下诸句原无,聚珍本有,御览卷八四一引亦有,今据增补。   〔四〕 “贼遂放之”,此条续编珠卷一亦引,字句与初学记卷一七引同。   王琳   汝南王琳字巨尉,〔一〕年十余,丧父母,遭大乱,百姓奔逃,唯琳兄弟独守冢庐。〔二〕弟季出,遇赤眉贼,将为哺。琳自缚,请先季死,贼矜而放之。类聚卷二一   〔一〕 “汝南王琳字巨尉”,此句原仅有“王琳”二字,聚珍本有“汝南”、“字巨尉”五字,御览卷四一六、卷四二0引同,今据增补。王琳,范晔后汉书卷三九赵孝传后附载其事。   〔二〕 “冢”,原作“家”,聚珍本作“冢”。按“冢”字是,范晔后汉书赵孝传后载王琳事云:“琳兄弟独守冢庐,号泣不绝。”“冢”与“冢”,二字同。   淳于恭   淳于恭以谦俭推让为节,〔一〕家有山田橡树,人有盗取之者,恭助为收拾。载之归,乃知是恭。其盗还橡,〔二〕恭不受。〔三〕类聚卷二一  淳于恭,字孟孙,北海淳于人。以谦俭推让为节,人有刈恭禾者,〔四〕恭见之,〔五〕念其愧,因伏草中,至去乃起。恭家井在门外,上有盆,邻里牧牛儿争饮牛。〔六〕恭恶其争,多置器其上,〔七〕为预汲水满之。小儿复争,恭各语其家父母,父母乃禁怒之,里落皆化而不争。御览卷四0三   淳于恭养兄崇孤儿,教诲学问,时不如意辄呼责,〔八〕数以捶自击其胫,欲以感之。儿惭负,不敢复有过。〔九〕御览卷五一二   〔一〕 “淳于恭”,姓淳于,名恭。范晔后汉书卷三九有传。又见汪文台辑司马彪续汉书卷三。   〔二〕 “橡”,亦称橡子,即栎实,可食。范晔后汉书李恂传记载,恂免官后,“徙新安关下,拾橡实以自资”。   〔三〕 “恭不受”,此句下原有“人又有盗刈恭禾者,恭见之,念其愧,因伏草中,至去乃起”数句,为避免与下条重出,今删去。此条御览卷四二四、卷四九一亦引,文字大同小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