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正仲景全书金匮要略注 - 第 43 页/共 54 页

【注】羊肝、生椒皆属于火,共食恐损伤人五脏也。   猪肉共羊肝和食之,令人心闷。   【注】猪肉滞,羊肝腻,共食则气滞而心闷矣。   猪肉以生胡荽同食,烂人脐。   【注】胡荽与猪肉不可同食,不可多者,恐动风疾。云烂人脐,此义未详。   猪脂不可合梅子食之。   【注】猪脂滑利,梅子酸涩,性相反也,故不可合食。   猪肉合葵,食之少气。   【按】此义未详。   鹿肉不可合蒲白作羹,食之发恶疮。   【注】鹿肉性温,九月至正月堪食,他月食之,则冷痛。如和蒲作羹食之,发恶疮,此义未详。   麋脂及梅李子,若孕妇食之,令子青盲,男子伤精。   【集注】李 曰:人目以阴为体,以阳为用。麋,阴兽也。梅及李味酸苦,亦属阴类。   孕妇三物合食,则阴气太盛,阳气绝少,故令子青盲也。男子精气宜温暖,阴盛则精寒。   《本草》云:麋脂令阴痿。   【按】麋蹄下有二窍,为夜目。《淮南子》云:孕妇见麋而生子四目。今三物合食,令子青盲,皆物类相感,胎教慎之。   獐肉不可合虾,及生菜、梅、李果,食之伤人。   【注】獐肉性温,八月至十一月食之胜羊肉。余月食之动气,虾能动风,生菜、梅、李动痰,合食之皆令人病。   白犬自死不出舌者,食之害人。   【注】凡犬死必吐舌,惟中毒而死,其舌不吐,毒在内也,故食之害人。   痼疾人不可食熊肉,令终身不愈。   【注】人有痼疾,不可食熊肉,因熊性猛悍,食之痼疾永不除。   食狗鼠余,令人发 疮。   【注】狗鼠食物有余存者,其物必有涎滴,因涎有毒,人若食此物,必发 疮。   治食犬肉不消,心下坚,或腹胀、口干大渴,心急发热,妄语如狂,或洞下方:   杏仁(合皮熟研用,一升)   以沸汤三升,和取汁,分三服,利下肉片大验。   【方解】此以相畏相制之义也,犬肉畏杏仁,故用此而诸证悉除矣。   妇人妊娠,不可食兔肉及鳖、鸡、鸭,令子无声音。   【注】妊娠食兔肉,令子缺唇;食鳖肉,令子短项;食羊犬,令子多热;食鸡鸭,令子无声音。此数者,妊妇皆不当食也。   兔肉不可合白鸡肉食之,令人面发黄。   【注】兔肉酸寒,多食损元气,绝血脉,令人萎黄。白鸡虽得庚金太白之象,实属风木,能助肝火。二物合食,动脾气而发黄,故不可合食。   兔肉着干姜,食之成霍乱。   【注】兔肉酸寒,阴性也,干姜辛热,阳性也,性味相反,同食者必成霍乱。   凡鸟自死,口不闭,翅不合者,不可食之。   【注】诸鸟自死,必闭口敛翅,若开口张翅,恐有毒,不可食。   诸禽肉,肝青者,食之杀人。   【注】肝青者,被毒所伤,若食之必杀人。   鸡有六翮四距者,不可食之(距,鸡脚爪也)。   【注】形有怪异者,有毒,故不可食。   乌鸡白头者,不可食之。   【注】色有不相合者,有毒,不可食。   鸡不可合葫蒜,食之滞气。   【注】鸡蒜同食,能动风动痰,风痰发动,故气滞。   山鸡不可合鸟兽肉食之。   【注】山鸡食虫蚁有毒,与鸟兽肉相反,故戒合食。   雉肉久食,令人瘦。   【注】雉肉小毒,发疮疥生诸虫,以此则令人瘦。   鸭卵不可合鳖肉食之。   【注】二物性寒发冷气,不可合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