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 第 63 页/共 200 页

○正义曰:此一节以曾子前问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孔子答毕,更为曾子广陈宗子有罪出居他国、庶子为大夫在家法。其祭之礼,按《少牢馈食》司宫筵于奥,设馔毕,祝酌奠于鉶南,主人西面再拜稽首,祝曰:“孝孙某,敢用柔毛、刚鬛、嘉荐、普淖,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此所谓配也。今摄主则不配。《少牢》又云:“祝出迎尸,尸入,即席坐,而执祝前之觯,而祝命尸挼,尸取菹扌耎于醢,祭于豆间,及祭黍稷肺等,是谓尸绥祭也。尸饭十一饭讫,主人洗爵酳尸,尸酢主人,主人拜受爵,上佐食取黍、稷、肺授主人,所谓绥祭也。今摄主不绥祭。《少牢》又云:主人左执爵,祝与二佐食取黍以授尸,尸执以命祝,祝受,以东北面,嘏于主人曰“皇尸命工祝,承致多福无疆于女孝孙”,所谓“嘏”也。今摄主则不嘏也。按《特牲》主人受嘏之后,献祝及佐食讫,主妇献尸及祝佐食讫,乃宾长献尸,尸爵止未饮,主人主妇交相致爵讫,尸乃饮止爵以酢宾,宾饮讫,宾献祝及佐食,洗酌致于主人主妇讫,主人献宾,宾酢主人,主人又献众宾讫,尊两壶于阼阶东,西方亦如之,主人酌西方之尊以酬宾,主人尊爵于宾之荐北,宾取爵东面奠于荐南,所谓“布奠於宾”也。今摄主,主人奠於荐北,宾取奠于荐南而不举也。主人献长兄弟,又献众兄弟讫,长兄弟加爵於尸,众宾长又加爵於尸讫,嗣子举奠,举奠讫,宾坐取荐南之爵,酬长兄弟,长兄弟酬众宾,众宾酬众兄弟,所谓“旅酬”。今摄主不旅酬也。《特牲》云“旅酬之后无算爵”,无算爵之后,祝告既成,尸起,主人降,佐食彻尸荐俎,设於西北隅,所谓阳厌。今摄主不为此阳厌也。   ○注“此之”至“大夫”。   ○正义曰:《丧服小记》士不摄大夫,士摄大夫,唯宗子也。   ○“摄主不厌祭”。   ○正义曰:此宗子有罪,出在他国,庶子既为摄主,不敢备礼,故於祭末不为阳厌之祭也。所以不为阳厌者,阳是神之厌饫,今摄主谦退,似若神未厌饫然也。   ○“不旅”者,谓所将祭旅酬之时,宾奠不举,不为旅酬也。旅酬是宾主交欢之始,今摄主不敢当正主,故不旅也。   ○“不嘏,不绥祭”者,嘏是主人受福,绥是将欲受福,先为绥祭。今辟正主,故不敢受嘏,以其不嘏,故不绥祭也。   ○“不配”者,以祭初,尸未入之时,祝告神辞曰:“以某妃配某氏,备告考妣。”今摄主不敢备礼,略言皇祖而巳。此经所陈,从祭末,然后以次至祭初,逆陈之。必逆陈之者,皇氏云:“以其摄主非正,故逆陈以见义。”   ○注“皆辟”至“某氏”。   ○正义曰:以其无尸设馔,欲神之歆飨而厌饫是也。   ○云“厌有阴有阳”,谓一祭之中,有此两厌,下文有阴厌有阳厌是也。   ○云“迎尸”至“阴厌”也。约《少牢特牲礼》文。“祝酌奠”者,谓祝酌奠於鉶南且飨者,祝奠讫,且复以辞飨告神也,是室奥阴静之处,故云阴厌。尸谡之后,佐食彻尸之荐俎,设於西北隅,得户明白之处,故曰阳厌。今摄主不厌,谓不阳厌也。所以然者,厌是厌饫,凡厌是神之歆飨。   ○云“尸谡”至“阳厌也”。其上大夫当自宾尸,故《少牢礼》无阳厌也。下大夫不宾尸,有阳厌也。其天子诸侯,明日乃为绎祭,亦有阳厌也。故《诗》云:“相在尔室,尚不愧于屋漏。”谓天子之礼。天子既尔,诸侯亦然。此谓下大夫摄也。礼有阳厌,以其摄主,故阙阳厌。若上大夫本无阳厌可阙,知此不厌者不阳厌。此皆逆陈,於祭末者先言,故知不阳厌也。云“假读为嘏”至“主人也”,以古旁之嘏,是福庆之辞。《少牢》云“嘏于主人”,嘏字古旁为之。祭礼,唯主人受嘏,故知不嘏,不嘏主人也。云“不绥祭,谓今主人”者,谓欲食之时,先减黍稷牢肉,而祭之於豆间,故曰绥祭。尸与主人俱有绥祭,今摄主则不绥也。所以然者,凡将受福,先为绥祭。今辟正主,不敢受福,故不绥也。若绥,《少牢礼》云,祝出迎尸,尸入即席坐,而祝命尸绥祭,尸取菹及黍稷肺祭于豆间,是谓之绥祭。绥是减毁之名,尸与主人俱有绥祭也。云“今主人”者,谓今摄主人也。云“绥,《周礼》作堕”者,以绥是绥安之义,堕是减毁之名,故从於《周礼》堕为正。《守祧》云“既祭则藏其隋“是也。   ○云“不配者”至“某氏”。   ○谓祝辞直言荐岁事於皇祖伯某,不云以某妃配某氏。某氏者,其妃之姓也。若云某妃,姜氏、子氏之类也。   ○“布奠”至“不举”。   ○谓主人酬宾之时,宾在西厢东面,主人布此奠爵於宾之北。   ○“宾奠而不举”者,宾坐取荐北之爵,奠於荐南而不举,用以酬兄弟,此则不旅酬之事。而更别言者,以上文总云祭祀是主人之事,自此以下,更别论宾礼有阙,故重言之。   ○注“布奠”至“止旅”。   ○正义曰:此皆《特牲礼》文。云“此酬之始也”者,按《特牲礼》云:“宾奠之后,主人献众兄弟内兄弟讫,乃行旅酬”,故云“此酬之始也”。云“奠之不举,止旅”者,谓止旅酬之事而不为也。   ○“不归肉”者,归,馈也,谓不归俎肉於宾也。   ○注“肉俎”至“共燕”。   ○正义曰:宾客正祭,诸助祭之宾客,各使归俎。今摄主不敢馈俎肉於宾,故注云“诸与祭者留之共燕”。   ○“其辞”至“某辞”。   ○正义曰:非但祭不备礼,其将祭之初,辞告於宾,与常礼亦别。云宗兄、宗弟、宗子在他国,不得亲祭,故使某执其常事,使某告也,故云“使某辞”。   ○注“辞犹”至“之辞”。   ○正义曰:云“宿宾之辞”,按《特牲》云:“乃宿尸。”注云:“宿读为肃。肃,进也。进者,使知祭日当来。”下云宿宾,故云“宿宾之辞”。   ○云“与宗子为列”至“而巳”。   ○若同列者,云宗兄若宗弟;其昭穆异者,宗子虽祖父及子孙之行,但谓之宗子,故云“而巳”。   曾子问曰:“宗子去在他国,庶子无爵而居者,可以祭乎?”孔子曰:“祭哉!”有子孙存,不可以乏先祖之祀。“请问其祭如之何?”孔子曰:“望墓而为坛,以时祭。不祭于庙,无爵者贱,远辟正主。   ○坛,大丹反,下注同;注或作墠,音善。远,徐于万反。若宗子死,告於墓,而后祭於家。言祭於家,容无庙也。宗子死,称名不言孝,孝,宗子之称。不敢与之同其辞,但言子某荐其常事。   ○称,尺证反。身没而巳。至子可以称孝。子游之徒,有庶子祭者,以此。以,用也。用此礼祭也。若义也。若,顺。今之祭者,不首其义,故诬於祭也。”首,本也。诬犹妄也。   [疏]“曾子”至“祭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庶子代宗子祭之事,各依文解之。   ○“曾子问”至“以祭乎”。   ○论曾子以孔子上文云:宗子有罪居在他国,庶子为大夫得在本国摄祭,未知庶子无爵在国居者可祭以否,故问之。   ○“孔子曰祭哉”者,孔子既许其祭,以无正文得祭,故云“祭哉”。哉者,疑而量度之辞,故注云“有子孙存,不可以乏先祖之祀”。   ○“请问其祭如之何?孔子曰,望墓而为坛,以时祭”者,宗子虽有庙在宗子之家,庶子无爵,不得就宗子之庙而祭,惟可望近所祭者之墓而为坛,以四时致祭也。   ○注“不祭”至“正主”。   ○正义曰:所以不祭于宗子庙者,以庶子无爵卑贱,远辟正主。正主,谓宗子也。据郑此言,宗子去在他国,谓有爵者。若其无爵,在家本自无庙,何须云不祭庙辟正主也?郑必知是有爵者,以经云宗子去在他国,庶子无爵而居。庶子云无爵,明宗子是有爵。此宗子去他国,谓有罪者。若其无罪,则以庙从,本国不得有庙。故《丧服小记》注云:“宗子去国,乃以庙从,谓无罪也。”   ○“若宗”至“於家”。   ○孔子上为曾子说宗子身在外,此又说宗子身没,谓告於所祭之墓,而后祭於庶子无爵者之家也。注“言祭於家,容无庙也”。   ○正义曰:从上以来,虽据宗子有爵而言其庙在家。今宗子既死,庶子无所可辟,当云告於墓而后祭於宗子之家。今直云祭於家,是祭於庶子之家,是容宗子之家无庙故也。宗子所以无庙者,宗子无爵,不合立庙。或云祭於家者,是祭於宗子之家,容庶子之家无庙也。庶子所以无庙者,一是庶子无爵不合立庙,二是宗子无罪居他国以庙从,本家不复有庙故也。   ○“宗子死,称名不言孝”。   ○宗子既死,庶子其祭之时告神,但称其名,不得称孝,辟宗子也。   ○注“孝宗”至“常事”。   ○正义曰:上文孝子某使介子某,孝子是宗子之称。今直言名,不言介。若宗子在得言介子某,今宗子既死,身又无爵,复称名不得称介,故但言“子某荐其常事”。“身没而巳”者,其不称孝者,惟已身终没而巳,至其子则称孝也。   ○注“至子可以称孝”。   ○正义曰:以庶子合称孝者,庶子身死,其子则是庶子適子,祭庶子之时,可以称孝。   ○“子游之徒,有庶子祭者,以此”。   ○以其礼无正文,故孔子引子游之徒党有庶子祭者,而用此礼而祭。   ○“若义也”者,若,顺也,谓顺於古义,故云“若义也”。   ○“今之祭者,不首其义,故诬於祭也”。   ○注“首,本也。诬犹妄也”。   ○正义曰:谓今日世俗庶子祭者,不寻本义之道理为此祭,故云诬於祭,谓妄为祭之法,不依典礼。   曾子问曰:“祭必有尸乎?言无益,无用为。若厌祭,亦可乎?”厌时无尸。孔子曰:“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则使人抱之。无孙,则取於同姓可也。人以有子孙为成人。子不殇父,义由此也。祭殇必厌,盖弗成也。厌饫而巳,不成其为人。祭成丧而无尸,是殇之也。”与不成人同。孔子曰:“有阴厌,有阳厌。”言祭殇之礼,有於阴厌之者,有於阳厌之者。曾子问曰:“殇不祔祭,何谓阴厌、阳厌?”“祔”当为“备”,声之误也。言殇乃不成人,祭之不备礼,而云阴厌阳厌乎?此失孔子指也。祭成人,始设奠於奥,迎尸之前,谓之阴厌。尸谡之后,改馔於西北隅,谓之阳厌。殇则不备。   ○附,依注音备,本或作祔,亦同。奥,於报反。   [疏]“曾子”至“阳厌”。   ○正义曰:此一节论祭有尸有阳厌阴厌之事,各依文解之。   ○“祭必有尸乎”,曾子之意,以祭神,神本虚无,无形无象,何须以生人象之,故云“祭必有尸乎。”   ○注“言无益,无用为”。   ○正义曰:祭是祭神,不祭生人,今祭生人,无益死者,故云“无益”。云“无用为”者,无用为此尸。一解云,“无用为”者,无用此之为。为是助语。   ○“若厌祭,亦可乎”。   ○若如厌祭之时,亦应可乎?谓祭初,尸未入之前,祭末,尸既起之后,并皆无尸,直设馔食以厌饫鬼神。如此之时,其理亦可。注云“厌时无尸”。   ○“孔子曰:祭成丧者必有尸”。   ○孔子答祭以成人之丧者,必须有尸。以成人之丧,威仪具备,必须有尸,以象神之威仪也。“尸必以孙”,若其孙幼,则使人抱之。若无孙,则取同姓昭穆孙行適者可也。以其成人,威仪既备,有为人父之道,不可无尸。   ○“祭殇必厌,盖弗成也”。   ○年若幼,在殇,人道未备,威仪简略,不足可象,不须立尸,故“祭殇必厌,盖弗成也”者,盖以不成人,故不立尸也。今祭成人丧,但厌饫而巳,是将成人与殇同也。   ○“孔子曰有阴厌有阳厌”。   ○孔子答问巳了,更起别端辩祭殇之礼,其处有异,故记者又言“孔子曰”。其祭殇有於阴厌者,谓適殇也。有於阳厌者,谓庶殇也。   ○“曾子”至“阳厌”。   ○正义曰:曾子既闻孔子云“有阴厌有阳厌”,不解孔子之旨,谓言祭殇始末,一宗之中,有此两厌,故问云,祭成人之时,有此二厌。“殇不祔祭”,祔,备也。谓祭殇简略,何谓备有阴厌有阳厌也?   ○注“祔当”至“不备”。   ○正义曰:知“祔当为备”者,按《丧服小记》云“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今云“殇不祔祭”,与《小记》文乖,故知祔当为备。备、祔声相近,故云“声之误也”。   ○云“言殇”至“阴厌”,约《特牲少牢礼》文。当设馔於西南奥,尸未入之前也。云“尸谡之后,改馔於西北隅,谓之阳厌”者,当祭末谡起也,谓尸起之后也。   孔子曰:“宗子为殇而死,庶子弗为后也。族人以其伦代之,明不序昭穆立之庙,其祭之就其祖而巳。代之者,主其礼。   [疏]“孔子”至“后也”。正义曰:孔子更为辩云:若宗子为殇而死,以其未成人,庶子不得代为之后。   ○注“族人”至“其礼”。   ○正义曰:以经云庶子既不为后,宗子理不可阙,明族人以其伦代之。伦谓辈也。谓与宗子昭穆同者则代之。凡宗子为殇而死,庶子既不得为后,不以父服服之,郑注《丧服》云:“若与宗子期亲者,其长殇大功衰九月,中殇大功衰七月,下殇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其长殇、中殇,大功衰五月,下殇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小功衰五月。其殇与绝属者同。有緦麻之亲者,成人及殇,皆与绝属者同。”故《丧服记》云“宗子孤为殇而死者,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据与宗子小功以下及无服者,长中殇则大功,下殇则小功。又云“亲则月算如邦人”,则郑注是也。此是族人以其伦代之者,各以本服服之。   ○云“明不序昭穆立之庙”,以宗子殇死,无为人父之道,故不序昭穆,不得与代之者为父也。云“代之者,主其礼”者,以宗子存时,族人凡殇死者,宗子主其祭祀。今宗子殇死,明代为宗子者,主其礼也。此宗子是大宗,族人但是宗子兄弟行,无限亲疏,皆得代之。   其吉祭特牲,尊宗子从成人也。凡殇则特豚,自卒哭成事之后为吉祭。祭殇不举肺,无肵俎,无玄酒,不告利成。此其无尸,及所降也。其他如成人,举肺脊、肵俎。利成,礼之施於尸者。   ○肵音其,又忌依反,敬也。是谓阴厌。是宗子而殇祭之於奥之礼。小宗为殇,其祭礼亦如之。   [疏]“其吉祭特牲”。   ○正义曰:其卒哭成事之后,祭之以特牲。   ○注“尊宗”至“吉祭”。   ○正义曰:士祭成人特牲,今宗子祭亦特牲,故云“尊宗子”,从成人之礼也。云“凡殇则特豚”者,以凡殇降宗子之殇,故用特豚。云“自卒哭成事之后为吉祭”者,《檀弓》云:“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熊氏云:“殇与无后者,唯祔与除服二祭则止。此言吉祭者,唯据附与除服也。”庾云:“吉祭,通四时常祭。”若如庾言,殇与无后者之祭,不知何时休止,未有闻焉。经云“吉祭特牲”,则丧祭之时,以其未成人,降用特豚也。   ○“祭殇”至“利成”。   ○谓祭此殇时不举肺,以其无尸,故不举肺脊。   ○“无肵俎”者,肵是尸之所食归馀之俎,以其无尸,故无肵俎。   ○“无玄酒”者,若祭成人则有玄酒,重古之义。今祭殇既略,故无玄酒也。“不告利成”者,谓祭毕,今既无所可告,故不告利成。利犹养也。不告供养之礼成也。   ○注“此其”至“尸者”。   ○正义曰:以经云“不举肺,无肵俎。“不告利成”,此三事本主於尸,今以无尸故不为,故云“此其无尸”也。玄酒之设,本不为尸所有,祭殇略,无玄酒,是降也,故云“及所降也”。云“举肺脊,肵俎。利成,礼之施於尸”者,按《特牲少牢》“尸将食,举肺脊”,又云“上佐食设肵俎,初载心舌”,肵者,敬也。主人敬尸之俎。又云“无算爵,祝东面告利成”,举肺脊肵俎利成之礼,并施於尸也。   ○“是谓阴厌”。   ○此宗子殇死,祭於祖庙之奥,阴闇之处,是谓阴厌也。   ○注“是宗”至“如之”。   ○正义曰:郑既云小宗为殇祭礼如大宗者,以前经云宗子为殇而死,不显大小,故知凡宗子殇祭之礼皆然。是以小宗为殇,祭礼亦如之。必知此经指大宗者,以何休《公羊注》云:“小宗无子则绝,大宗无子则不绝,重適之本。”上文庶子不为后,谓大宗子在殇而死,不得为后。若非殇则得为后,故知是大宗也。凡宗子成人而死,则得立子孙为后。若立兄弟为后则不可,故成十五年《公羊传》讥仲婴齐是公孙归父之弟,当云公孙婴齐,而云仲婴齐者,为归父之后,讥其乱昭穆,故云仲是也。   凡殇与无后者,祭於宗子之家,当室之白,尊于东房,是谓阳厌”。凡殇,谓庶子之適也:或昆弟之子,或从父昆弟。无后者如有昆弟及诸父,此则今死者皆宗子大功之内亲共祖祢者。言祭於宗子之家者,为有异居之道也。无庙者,为墠祭之。亲者共其牲物,宗子皆主其礼。当室之白,尊於东房,异於宗子之为殇。当室之白,谓西北隅得户明者也。明者曰阳。凡祖庙在小宗之家,小宗祭之亦然。宗子之適,亦为凡殇。过此以往,则不祭也。祭適者,天子下祭五,诸侯下祭三,大夫下祭二,士以下祭子而止。   ○適,丁历反,下同。如有昆弟,一本作加有。共其音恭。   [疏]“凡殇”至“阳厌”。   ○正义曰:“凡殇”,谓非宗子之殇,故云“凡殇”。“无后者”,谓庶子之身无子孙为后。此二者,皆宗子大功内亲,祭於宗子之家祖庙之内,不敢在成人之处,故於当室之明白显露之处,为之设尊於东房,以其明是阳,故为阳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