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 第 46 页/共 200 页

○从,才用反,又如字。七十不俟朝,大夫士之老者,揖君则退。八十月告存,每月致膳。九十日有秩。秩,常也。有常膳。五十不从力政,六十不与服戎,七十不与宾客之事,八十齐丧之事弗及也。力稍衰也。力政,城道之役也。与,及也。八十不齐,则不祭也。子代之祭,是谓宗子不孤。   ○与音预,下及注同。五十而爵,贤者命为大夫。六十不亲学,不能备弟子礼。七十致政,唯衰麻为丧。致政,还君事。   [疏]“八十”至“为丧”。   ○正义曰:此一节论老人力衰,与少不同之事,各随文解之。   ○七十养於大学,至於八十年渐衰弱,不堪来学受养,君以飨食之礼,使人就家致之。其受君命之时,理须再拜,不堪为劳,一坐於地,而首再至於地。瞽人无目,恐其倾倒,拜君命之时,亦当如此,故云“亦如之”。   ○“五十”至“可也”。   ○自此以下杂记卿大夫士及庶人年老节制在家自养之法,随年为品也。   ○“五十异粻”者,粻,粮也。五十始衰,粮宜自异,不可与少壮者同也。   ○“六十宿肉”者,转老,故恒宿肉在帐下,不使求而不得也。   ○“七十贰膳”者,贰,副也。膳,善食也。恒令善食有储副,不使有阙也。   ○“八十常珍”者,珍谓常食之皆珍奇美食,寻常使有。   ○“九十饮食不离寝”者,谓老人饮食无时,或急求须得,故不离於寝。   ○“膳饮从於游可也”者,谓美善之膳,水浆之饮,从於老人所游之处,其理可也。   ○“六十”至“后制”。   ○“六十岁制”者,明老而预为送终之具也。年既衰老,故逆辨之也。岁制,谓棺也。不易可成,故岁制。然此谓大夫以下耳,人君即位为椑,不待六十也。其椁则死后为之,以其葬尚赊,故《檀弓》云“旬而布材”是也。   ○“七十时制”者,时制,谓一时可辨,是衣物之难得者。是年转老,所须辨转切也。   ○“八十月制”者,月制,谓一月可辨,衣物易得者也。渐老弥切也。   ○“九十日脩”者,至九十棺衣皆毕,但日日脩理之,为近於终故也。“惟绞紟衾冒,死而后制”者,此四物易成,故生不逆为,须亡乃制也。故《檀弓》云:“一日二日而可为也者,君子弗为也。”   ○“七十”至“有秩”。   ○此谓大夫士老年而听致仕者,则七十杖於国,朝君之时,入门至朝位,君出,揖之即退,不待朝事毕也。若不听致仕,则《祭义》云:“七十杖於朝,八十不俟朝。”   ○“八十月告存”者,告谓问也。君每月使人致膳告问存否。   ○“九十日有秩”者,以至年老方极。秩,常也。君则日使人以常膳致之,故云“日有秩”。   ○注“大夫”至“则退”。   ○正义曰:按《仪礼 大射》“卿大夫皆入门右,北面”,“公降立于阼阶之东南,南乡”,“揖大夫,大夫皆少进”,彼郑注云“变尔言揖”。使近北者尔揖,君则退,谓就位,君揖之时,七十老者则退,故《祭义》注云:“君揖之即退,不待朝事毕。”其少壮者,则待朝事之终也。   ○注“每月致膳”。   ○正义曰:经直云“月告存”,知非直遣人告问存否。必知致膳者,以下云“九十日有秩”,上文云“天子欲有问焉,则就其室,以珍从”,明八十每月告存之时,必当致膳也。   ○注“力稍”至“不孤”。   ○正义曰:以上文岁制及杖於家之属,兼含大夫士及庶人之老。此五十不从力政,及不与服戎,惟据庶人之事,故云“力政,城道之役也”,谓筑城垣治道也。其大夫士六十未致仕,若为军将,当与服戎,故知此据庶人也。按《异义》:“《礼》戴说《王制》云:‘五十不从力政,六十不与服戎。’《易孟氏》、《韩诗》说‘年二十行役,三十受兵,六十还兵’。《古周礼》说‘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许慎谨按云:《五经》说皆不同,是无明文所据。汉承百王而制二十三而役,五十六而免。六十五已老,而周复征之,非用民意。”是许以《周礼》为非。郑駮之云:“《周礼》是周公之制,《王制》是孔子之后大贤所记先王之事,《周礼》所谓皆征之者,使为胥徒给公家之事,如今之正卫耳。六十而不与服戎,胥徒事暇,坐息之间,多其五岁,又何太违之?”云“徒给公家之事”,云“非用民意”,取《王制》所云“力政挽引筑作之事”;所谓服戎,谓从军为士卒也:二者皆劳於胥徒,故早舍之。如郑此言,力政田役为重,故云“五十免之”,故此五十不从力政,《祭义》云“五十不为甸徒”也。戎事差轻,六十不与服戎,及《孟氏》说“六十选兵”是也。胥徒又轻,故野外六十五犹征之。若四郊之内,以其多役,其胥徒之事,六十则免。初受役之时,始年二十也。其野王城之外,力役又少,胥徒之事,十五则征之,至六十五。其力政之事,皆二十受之;兵革之事,则三十受之,故《易孟氏》、《诗韩氏》皆云“二十行役,三十受兵”也。云“是谓宗子不孤”者,以父是宗子,年已八十,子则代之而祭。若父不为宗子,则不主祭祀,无祭可代。今已是父嫡子代父而祭之,是有父之宗子。按《丧服》云:“宗子孤为殇。”以无父则称孤,明有父则不孤,故云“是谓宗子不孤”也。   ○注“贤者命为大夫”。   ○正义曰:经文云“五十而爵”,郑知非命为士而云大夫者,以《王制》殷法,殷则士无爵。此经云而爵,故知是大夫也。此谓凡常之人有贤德,故五十始为大夫。若其有德,不必五十,则《丧服》“小功”章云“大夫为昆弟之长殇”,是幼为大夫,为兄之长殇。   有虞氏养国老於上庠,养庶老於下庠。夏后氏养国老於东序,养庶老於西序。殷人养国老於右学,养庶老於左学。周人养国老於东胶,养庶老於虞庠,虞庠在国之西郊。皆学名也。异者,四代相变耳,或上西,或上东,或贵在国,或贵在郊。上庠、右学,大学也,在西郊;下庠、左学,小学也,在国中王宫之东;东序、东胶,亦大学,在国中王宫之东;西序、虞庠亦小学也,西序在西郊,周立小学於西郊。胶之言纠也,庠之言养也。周之小学为有虞氏之庠制,是以名庠。云其立乡学亦如之。胶,或作练。   ○纠,居黝反,徐居酉反。絿音求,又音虬。有虞氏皇而祭,深衣而养老。夏后氏收而祭,燕衣而养老。殷人哻而祭,缟衣而养老。周人冕而祭,玄衣而养老。玄,冕属也,画羽饰焉。凡冕属,其服皆玄上纁下。有虞氏十二章,周九章,夏、殷未闻。凡养老之服,皆其时与群臣燕之服。有虞氏质,深衣而巳。夏而改之,尚黑而黑衣裳。殷尚白而缟衣裳。周则兼用之,玄衣素裳。其冠则弁追,章甫,委貌也。诸侯以天子之燕服为朝服,《燕礼》曰:“燕,朝服。”服是服也。王者之后,亦以燕服为之。鲁季康子朝服以缟,僣宋之礼也。天子皮弁,以日视朝也。   ○{羽王}<禾音>皇,本又作皇。哻,况甫反。缟,古老反,又古报反。纁,许云反。牟,亡侯反。追,丁雷反。凡茸荃养老,皆引年。已而引户校年,当行复除也。老人众多,非贤者不可皆养。   ○复除,上音福;下如字,又直虑反。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政。废,废於人事。   ○养如字,又以尚反。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齐衰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将徙於诸侯,三月不从政。自诸侯来徙家,期不从政。自,从也。   ○期音基。   [疏]“有虞”至“从政”。   ○正义曰:此一节明养致仕老及庶人老给赐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皆学”至“如之”。   ○正义曰:此四代养老之处,虽其名不同,以殷人云右学、左学,虞氏云上庠、下庠,《学记》云“党有庠”,《文王世子》云“学干戈羽籥於东序”,以此约之,故知“皆学名也”。“养老必在学”者,以学教孝悌之处,故於中养老。熊氏云:“国老谓卿大夫致仕者,庶老谓士也。”皇氏云:“庶老兼庶人在官者。”其致仕之老,大夫以上当养从国老之法,士养从庶老之法,故《外饔》云“邦飨耆老,掌其割享”,郑注引此“周人养国老於东胶,养庶老於虞庠”是也。虞、殷尚质,贵取物成,故大学在西,小学在东。夏、周贵文,取积渐长养,故大学在东,小学在西。故云“上庠、右学,大学也,在西郊;下庠、左学,小学也,在国中王宫之东”,以虞殷质,俱贵於西,故并言之;夏、周为文,皆上东,故亦并言之,云“东序、东胶,亦大学,在国中王宫之东;西序、虞序亦小学也,西序在西郊,周立小学於西郊”是也。云“周之小学为有虞氏之庠制”者,庠则后有室,前有堂。若夏后氏之序,及周之学所在序者,皆与庠制同。其州党之序,则歇前而已。序则豫也。故《乡射》云:“豫则钩楹内,堂则由楹外。”彼郑注“豫读如成周宣谢灾之谢”是也。云“其立乡学亦如之”者,言乡学亦为庠制,故上文云“耆老皆朝于庠”是也。周大学在国之西郊,郑《駮异义》云“三灵一雍在郊”者,熊氏云“文王之时犹从殷礼,故辟廱大学在郊”。刘氏以为周之小学为辟廱在郊。   ○注“皇冕”至“朝也”。   ○正义曰:以皇与下冕相对,故为冕属。按《周礼》有“设皇邸”,又云“有皇舞”,皆为“凤皇”之字,凤羽五采,故云画羽饰之。按上注云“虞夏之制,天子服有日月星辰”,此云“夏殷未闻”者,以《皋陶谟》谓之虞夏书,因彼之成文,故云“虞夏之制”,其实惟谓虞也。云“凡养老之服,皆其时与群臣燕之服”,郑知然者,以经云夏后氏燕衣而养老,周人玄衣而养老。周人燕用玄衣,故知养老燕群臣之服也。云“有虞氏质,深衣而巳”者,深衣谓白布衣,以质,用白布而已,其冠未闻。皇氏云以为养老,首还服皇冠。崔氏云以为与夏周同,未知然否。按《郊特牲》云:“大古冠布,齐则缁之。”大古,则虞氏或用白布冠也。云“夏而改之,尚黑而黑衣裳”者,以殷人尚白用缟衣,夏既尚黑,燕衣黑衣也。云“殷尚白而缟衣裳”者,缟,白色生绢,亦名为素。此缟衣谓白,白布深衣也。云“周则兼用之,玄衣素裳”者,以经云“玄衣而养老”,若衣裳俱玄,则与夏不异。又《仪礼》朝服缁布衣素裳,缁则玄,故为玄衣素裳。上养老云周人脩而兼用之,故养老之衣,亦脩而兼用之。云“其冠则牟追、章甫,委貌也”者,按《仪礼》朝服首著玄冠,玄冠即委貌。以此推之,则殷之朝服,则皆著章甫之冠,夏之朝服著牟追。云“诸侯以天子之燕服为朝服”者,以《燕礼》诸侯燕臣子用朝服,明天子之燕亦朝服也。引《燕礼》曰“燕,朝服”者,证朝、燕同。云“服是服也”者,言燕时服是玄衣素裳之服。崔氏云:“天子燕畿内诸侯以缁衣,燕畿外诸侯以玄冠。诸侯各以为朝服,事无明文,不可依也。”云“王者之后,亦以燕服为之”者,《玉藻》云:“鲁季康子朝服以缟。”若当时无朝服以缟,康子不应服之,明是宋人所著,故康子僣效之。宋既朝服以缟,杞当朝服以玄。云“天子皮弁,以日视朝也”者,《玉藻》文。引之者,证天子以诸侯朝服之别,按《诗 頍弁》注云:“礼,天子诸侯朝服以燕,天子之朝服以皮弁。”服以皮弁服,燕不用玄衣者,《诗》所谓燕同姓诸公及异姓甥舅等,故用皮弁,尚质故也。若燕其诸侯,则用玄衣,明诸侯则朝服以日视朝,服则玄冕素裳也。《冠礼记》云:“周弁、殷哻、夏收。”郑云:“弁名出於幠,幠,大也,言所以自光大也。哻名出於幠,幠,覆也,所以自覆饰也。收,言所以收敛发也。其制之异,亦未闻。”《冠礼记》又云:“委貌,周道也。章甫,殷道也。母追,夏后氏之道也。”郑注云“委犹安也,言所以安正容貌。章,明也,殷质,言以表明丈夫也”,“母,发声也。追犹堆也。夏后氏质,以其形名之”,“其制之异同未闻”。   ○“将徙”至“从政”。   ○此谓大夫采地之民,徙於诸侯为民,以其新徙,当须复除。但诸侯地宽役少,为人所欲,故惟三月不从政。   ○“自诸侯来徙於家”者,谓诸侯之民,来徙於大夫之邑,以大夫役多地狭,欲令人贪之,故期不从政。按《旅师》云:“新甿之治皆听之,使无征役。”郑注引此文以证之,是据民之迁徙。王肃及庾氏等以为据仕者从大夫家出仕诸侯,从诸侯退仕大夫,非郑义也。   少而无父者谓之孤,老而无子者谓之独,老而无妻者谓之矜,老而无夫者谓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穷而无告者也,皆有常饩。饩,廪也。   ○少,诗照反,下注“少者”同。矜,本又作鳏,同古顽反。廪,兵品反。   [疏]“少而”至“常饩”。正义曰:此一节论矜恤鳏寡孤独之事。无妻无夫谓之矜寡者,按《孝经》云“男子六十无妻曰鳏,妇人五十无夫曰寡”。舜年三十而《尚书》谓之鳏者,以其父顽母嚚,无为娶之端,故虽三十而亦称鳏。《诗》云:“何草不黄,何人不矜。”据久役在外,嫁娶失时,亦谓之为矜。矜与鳏同,其男子无妻,亦谓之寡。《左传》云:“崔杼生成及疆而寡。”按刘熙《释名》云:“无妻曰鳏,愁悒不能寐,目恒鳏鳏然,其字从鱼,鱼目恒不闭。无夫曰寡,寡,倮也,倮然,单独也。无父曰孤,孤,顾也,顾望无所瞻见也。无子曰独,独,鹿也,鹿鹿无所依也。”   瘖、聋、跛躃、断者、侏儒,百工各以其器食之。断谓支节绝也。侏儒,短人也。器,能也。   ○瘖,於金反,哑也。聋,力东反。跛,彼我反;躄,必亦反,两足不能行也。侏音朱。   [疏]“瘖聋”至“食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矜恤疾民之事。瘖谓口不能言,聋谓耳不闻声,跛躃谓足不能行,断者谓支节解绝,侏儒谓容貌短小。百工谓有杂技艺,此等既非老无告,不可特与常饩。既有疾病,不可不养,以其病尚轻,不可虚费官物,故各以其器食之。器,能也。因其各有所能,供官役,使以廪饩食之。按《晋语》云文公问八疾,胥臣对云“戚施权镈”,注云“使击锺”;“蘧除蒙璆”,注云“璆是玉磬,使击之”;“侏儒扶庐”,注云“扶,持也,庐,戟柄也;“矇瞍循声”,注云“歌咏琴瑟”;“聋瞶司火”,注云“使主然火”。其“童昏、嚚瘖、憔侥,官师所不材,宜於掌土”,是各以器食之。《外传》不云“跛”,此不云“蘧蒢戚施”,设文不具。《外传》瘖与憔侥置於掌土,此瘖与侏儒其器食之者,今古法异也。   道路,男子由右,妇人由左,车从中央。道中茸芫,远别也。   ○别,彼别反,下文并注同。父之齿随行,兄之齿雁行,朋友不相逾。广敬也。谓於涂中。   ○行如字,一音户刚反,下“雁行”同。轻任并,重任分,班白不提挈。皆谓以与少者。杂色曰班。   ○并,必性反,本又作并。提音啼。挈,本亦作挈,苦结反。   [疏]“轻任并,重任分”。   ○正义曰:父齿,老也。任谓有担负者,俱应担负,老少并轻,则并与少者担之也。   ○“重任分”者,老少并重,不可并与少者一人,则分为轻重,重与少者,轻与老者。   君子耆老不徒行,庶人耆老不徒食。徒犹空也。   ○大夫祭器不假。祭器未成,不造燕器。造,为也。   [疏]“大夫祭器不假”。   ○正义曰:皇氏云:“此谓有地大夫,故祭器不假。若无地大夫,则当假之,故《礼运》云‘大夫祭器不假,声乐皆具,非礼也’,谓无地大夫也。”   方一里者,为田九百亩。一里方三百步。方十里者,为方一里者百,为田九万亩。方百里者,为方十里者百,为田九十亿亩。亿,今十万。   ○亿,於力反。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为田九万亿亩。万亿,今万万也。   [疏]“方一”至“亿万”。   ○正义曰:此一节论开方之法,总计天子畿外内诸侯之地大小,各依文解之。   ○“方一里者,为田九百亩”,按《论语》云“步百为亩”,是长一百步,阔一步;“亩百为夫”,是一顷也,长阔一百步;“夫三为屋”,是三顷也,阔三百步长;“屋三为井”,是九百亩也,长阔一里。   ○注“亿,今十万”。   ○正义曰:方十里为田九万亩。方百里者为方十里者百,一个十里之方,既为田九万亩,则十个十里之方,为田九十万亩;一百个十里之方,为田九百万亩。今云九十亿亩,是一亿有十万,十亿有一百万,九十亿为九百万亩,故云“亿,今十万”。《尹文子》云“百姓千品,万官亿丑,皆以数相十”,此谓小亿也,此郑氏所用。《毛诗传》云“首茯至万曰亿”,是大亿也,非郑义。   ○注“万亿,今万万也”。   ○正义曰:计千里之方,为方百里者百。一个百里之方既为九十亿亩,则十个百里方为九百亿亩,百个百里方为九千亿亩。今乃云九万亿亩,与数不同者,若以亿言之,当云九千亿亩;若以万言之,当云九万万亩,但书经战国及秦之世,经藉错乱,此经上下,或亿或万,字相交涉,遂误为万亿。郑未注之前,书本既尔,郑更不显言其错,因此错本万亿之言,即云此经万亿者,即今之万万,皇氏以为亿数不定,或以十万为亿,或以万万为亿,或以一万为亿。此云万亿者,秪是万万也。六国时或将万为亿,故云万亿。但古事难委,未知孰是,故备存焉。   自恒山至於南河,千里而近。冀州域。自南河至於江,千里而近。豫州域。自江至於衡山,千里而遥。荆州域。自东河至於东海,千里而遥。徐州域。自东河至於西河,千里而近。亦冀州域。自西河至於流沙,千里而遥。雍州域。   ○雍,於而反。西不尽流沙,南不尽衡山,东不近东海,北不尽恒山。凡四海之内,断长补短,方三千里,为田八十万亿一万亿亩。九州之大计,断,音短。方百里者,为田九十亿亩。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涂巷三分去一,其馀六十亿亩。以一大国为率,其馀所以授民也。山足曰麓。   ○去,羌吕反。率音律,又音想。   [疏]“自恒”至“亿亩”。   ○正义曰:此一节论四海之内地远近里数也。言“千里而近”者,皇氏云“此恒山至南河以千里言之,其地稍近,言不满千里。下云自江至於衡山千里而遥,谓以千里言之,其地稍远,言不啻千里”。熊氏以为“近者,谓过千里,遥者,谓不满千里”,其义似非也。其馀遥近皆放此也。   ○“为田八十万亿一万亿亩”,以一州方千里,九州方三千里,三三如九,为方千里者有九。一个千里有九万亿亩,九个千里九九八十一,故有八十一万亿亩,但记文详具於八十整数之下,云万亿是八十个万亿,又云一万亿,言是详也。以前文误为万亿,此则因前文之误,更以万亿言之。   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四十六亩三十步。古者百里,当今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周尺之数,未详闻也。按礼制,周犹以十寸为尺,盖六国时多变乱法度,或言周尺八寸,则步更为八八六十四寸。以此计之,古者百亩,当今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古者百里,当今百二十五里。   [疏]“古者”至“二分”。   ○正义曰:古者八寸为尺,今以周尺八尺为步,则一步有六尺四寸。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则一步有五十二寸,是今步比古步每步剩出一十二寸。以此计之,则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五十二亩七十一步者,馀,与此“百四十六亩三十步”不相应也。又今步每步剩古步十二寸,以此计之,则古之百里,当今百二十三里一百一十五步二十寸,与此经“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又不相应,故郑云“六国时多变乱法度”。经云错乱,不可用也。   ○注“按礼”至“五里”。   ○正义曰:《王人职》云:“镇圭尺有二寸。”又云:“桓圭九寸。”是周犹以十寸为尺也。今经云“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乃是六十四寸,则谓周八寸为尺也,故云“盖六国时多变乱法度”。或言周尺八寸也,郑即以古周尺十寸为尺,八尺为步,则步八十寸。郑又以今周尺八寸为尺,八尺为步,则今步皆少於古步一十六寸也,是今步别剩十六寸。云“以此计之”者,谓以古步。又以今周尺八寸八尺为步,外剩十六寸而计之,则古之四步剩出今之一步,古之四十步为今之五十步,古之八十步为今之一百步,计古之一亩之田长百步,得为今田一百二十五步,是今田每一亩之上剩出二十五步,则方百亩之田,从北乡南,每亩剩二十五步,总为二千五百步;从东乡西,每亩二十五步,亦总为二千五百步,相并为五千步,是总为五十亩。又西南一角,南北长二十五步,应南畔所剩之度,东西亦长二十五步,应西畔所剩之度,计方二十五步,开方乘之,总积得六百二十五步,六百步则为六亩,馀有二十五步,故云“古者百亩,当今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也。又古四步,剩今一步,则古者四里,剩今一里为五里,则古者四十里,剩今十里为五十里,则古者八十里,剩今二十里总为百里,是古者八十里为今百里,今之百里之外,犹有古之二十里,四里剩一里,其古二十里,为今之二十五里,故云“古者百里,当今百二十五里”。   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三十国,其馀方百里者七十。又封方七十里者六十,为方百里者二十九,方十里者四十,其馀方百里者四十,方十里者六十。又封方五十里者百二十,为方百里者三十,其馀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名山大泽不以封,其馀以为附庸间田。诸侯之有功者,取於閒田以禄之。其有削地者,归之间田。   [疏]“方千”至“间田”。   ○正义曰:此一经论畿外九州建国之法。九州州别方千里,凡千里之方,以开方计之,为方百里者凡有一百,故云“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三十国”者,前文云立大国三十,故此云“封方百里者三十国”,谓公也。以百中去三十,故“其馀方百里者有七十”。“又封方七十里者六十,为方百里者二十九,方十里者四十”,谓侯国也。凡百里之方开方计之,为十里之方百,其七十里之国一,用十里之方四十九,七十里之国二,则用十里之方九十八,则一个百里,为七十里之国二,剩十里之方二。然则二十个七十里之国,用百里之方十,剩十里方有二十。七十里之国六十,用百里之方三十,剩十里之方六十。今就百里之方三十里之中,抽去十里之方六十,是用百里之方二十九,方十里者四十,故“其馀方百里者四十,方十里者六十”。“又封方五十里者百二十”者,上云小国百二十,谓伯国也。凡百里之方一,封五十里之国四,则十个百里之方,封五十里之里四十。今小国百二十,故用百里之方三十,则其馀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以为附庸间田。   天子之县内,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九,其馀方百里者九十一。又封方七十里者二十一,为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二十九,其馀方百里者八十,方十里者七十一。又封方五十里者六十三,为方百里者十五,方十里者七十五,其馀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   [疏]“天子”至“十六”。   ○正义曰:天子县内地方千里,为方百里者百,既用九个拟封百里之国,故“其馀方百里者九十一”也。   ○“又封方七十者二十一”者,凡百里之方十,为七十里之国二十,剩十里之方二十。今以十里之方二十,又更取其外十里之方二十九,添前二十为四十九,为七十里之国一,是次国二十一也。总用百里之方十,十里之方二十九,是“其馀方百里者八十,方十里者七十一”。“又封方五十里者六十三”者,谓小国也。凡百里之方一,为五十里之国四,则百里之方十,为五十里之国四十,又百里之方五,为五十里之国二十,总为五十里之国六十,更有五十里之国三。凡一个五十里之国,用十里之方二十五,则三个五十里国,总用十里之方七十五,是用地“方百里者一十五,方十里者七十五”,是“其馀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然畿外千里,封国之外,所馀地少;其畿内千里,所馀地多者,以畿外之土,本拟封建诸侯,故国数多,馀地少。畿内本供天子,又有郊、关、乡,遂准拟公卿王子弟采邑,故建国数少,馀地多。   诸侯之下士,禄食九人,中士食十八人,上士食三十六人,下大夫食七十二人,卿食二百八十八人,君食二千八百八十人。次国之卿,食二百一十六人,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小国之卿,食百四十四人,君食千四百四十人。次国之卿,命於其君者,如小国之卿。天子之大夫为三监,监於诸侯之国者,其禄视诸侯之卿,其爵视次国之君,其禄取之於方伯之地。方伯为朝天子,皆有汤沐之邑於天子之县内,视元士。给齐戒自絜清之用。浴用汤,沐用潘。   ○间田音闲,下同。禄食音嗣,又如字。下皆同。为朝,于伪反。清如字,徐才性反。潘,芳袁反,米汁也。诸侯世子世国。象贤也。大夫不世爵,使以德,爵以功。谓县内及列国诸侯为天子大夫者。不世爵而世禄,辟贤也。   ○辟音避。未赐爵,视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国。列国及县内之国也。诸侯之大夫,不世爵禄。   ○六礼:冠、昏、丧、祭、乡、相见。乡,乡饮酒,乡射。   ○冠,古乱反。七教:父子、兄弟、夫妇、君臣、长幼、朋友、宾客。八政:饮食、衣服、事为、异别、度、量、数、制。饮食为上,衣服次之。事为,谓百工技艺也。异别,五方用器不同也。度,丈尺也。量,斗斛也。数,百十也。制,布帛幅广狭也。   ○长,丁丈反。斛,洪谷反。福,芳服反。狭,户甲反。   [疏]“诸侯”至“数制”。   ○正义曰:此一节论士大夫及诸侯等食禄之数,兼明臣之世与不世之事,今各随文解之。   ○前以有“诸侯之下士”以上及大夫卿君,故此依前而释也。诸侯之士既明,则天子士同之可知,故此文发畿外之卿也。前云“诸侯下士视上农夫”,故有九人也。前云“上士倍中士”,故三十六也。前云“下大夫倍上士”,则食七十二人。前云“卿四大夫禄”,则二百八十八人。   ○“君食二千”至“之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