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 第 42 页/共 200 页

○浩,胡老反。祭,丰年不奢,凶年不俭。常用数之仂。国无九年之畜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然后天子食,日举以乐。菜色,食菜之色。民无食菜之饥色,天子乃日举以乐以食。   ○日,人一反,下同。   [疏]“冢宰”至“以乐”。   ○正义曰:此一节论冢宰制国用及年之丰耗,并丧祭及所蓄积之法,各随文解之。   ○“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者。   ○用谓制国之用。凡制国用多少,必计地小大。又视年之丰耗,若地大年丰,则制用多;若地小年耗,则制用少。故郑云“多不过礼,少有所杀”。   ○“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者,言欲制国用之时,先以三十年通融之法,留九年蓄外,计见在之物以制国用,假令一年有四万斛,以一万斛拟三十年通融积聚为九年之蓄,以见在茸茯斛,制国之来岁一年之用。量其今年入之多少,以为来年出用之数。   ○注“通三”至“给为”。   ○正义曰:“通三十年之率“者,每年之率入物分为四分,一分拟为储积,三分而当年所用。二年又留一分,三年又留一分,是三年总得三分为一年之蓄。三十年之率,当有十年之蓄,此云“当有九年之蓄”者,崔氏云:“三十年之间,大略有闰月十二,足为一年,故为有九年之蓄。是王肃以为二十七年有九年之蓄,而言三十者,举全数,两义皆通,未知孰是也。云“出谓所当给为”者,给谓给百官宾客及民人也,为谓为造国家器物也。   ○注“算今”至“什一”。   ○正义曰:知用今年一岁经用者,以下文云“丧用三年之仂”。此直云数之仂,故知是一岁之仂也。又知仂为什一者,以仂是分散之名,故《考工记》云:“石有时以泐。”《考工记》又云:“以其围之阞,捎其薮。”彼注“阞,谓三分之一”,此云“什一”者,以民税一岁之十一,则国祭所用亦什一也。此谓当年经用之内,用其什一,非是通计拟三年储积之蓄也,故郑云“一岁经用之数”。   ○注“不敢”至“车索”。   ○正义曰:私丧者是其卑,天地社稷是其尊。今虽遭私丧,既殡巳后,若有天地社稷之祭即行之,故云“不敢以卑废尊”也。越是践躐之义,故云“越犹躐也”。但未葬之前,属紼於輴,以备火灾。今既祭天地社稷,须越躐此紼而往祭之,故云越紼。云“紼,輴车索”者,以停住之时,指其绳体,则谓之紼。若在涂,人挽而行之,则谓之引。故郑注《杂记》云:“庙中曰紼,在涂曰引。”天地社稷,故有越紼之礼。六宗及山川之等,卑於天地社稷,待丧终乃祭。故《郑志》答田琼云:“天地郊社,至尊,不可废,故越紼祭之。六宗山川之神,则否。”其宫中五祀在丧内,则亦祭之。故《曾子问》云君薨,五祀之祭不行,既殡而祭之,自启至於反哭。五祀之祭不行,既葬而祭之,但祭时须人既少,众官不皆使尽去,不须越紼,故郑答田琼云:“五祀,宫中之神,丧时朝夕出入所祭,不为越紼也。”天地社稷之祭,豫卜时日。今忽有丧,故既殡,越紼行事。若遭丧之后,当天地郊社常祭之日,其启殡至於反哭,则避此郊社祭日而为之。按礼卒哭而祔,练而禘於庙。此等为新死者而为之,则非常祭也。其常祭法,必待三年丧毕也。其春秋之时,未至三年而为吉祭者,皆非礼也。若杜预之意,以为既祔以后,宗庙得四时常祭。三年大禘,乃同於吉,故僖公三十三年“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於主,烝尝禘於庙”,杜注云“新主既特祀於寝,则宗庙四时当祀,三年礼毕,又大禘,乃皆同於吉”。如杜之意,与三年不祭违者,按《释例》云:“《礼记》,后儒所作,不正与《春秋》同。”是杜不尽用《礼记》也。   ○注“暴犹”至“饶也”。   ○正义曰:暴是残暴,物被残暴则虚耗,故云“暴犹耗也”。浩浩,是多大之义,故《尧典》云:“浩浩滔天。”故云“浩犹饶也”。   ○“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者,凶旱,谓凶荒遭旱也。水溢,谓水之汎溢。凡水旱之岁,历运有常,按《律历志》云:十九岁为一章,四章为一部,二十部为一统,茸艹为一元,则一元有四千五百六十岁。初人元一百六岁有阳九,谓旱九年。次三百七十四岁阴九,谓水九年。以一百六岁并三百七十四岁,为四百八十岁,注云六乘八之数。次四百八十岁有阳九,谓旱九年。次七百二十岁阴七,谓水七年。次七百二十岁阳七,谓旱七年,又注云七百二十者,九乘八之数。次六百岁阴三,谓水三年。次六百岁阳五,谓旱五年。注云:六百岁者,以八乘八,八八六十四;又以七乘八,七八五十六,相乘为一千二百岁,於《易》七八不变,气不通,故合而数之,各得六百岁。次四百八十岁阴三,次四百八十岁阳三。从入元至阳三,除去灾岁,总有四千五百六十年。其灾岁两个阳九年,一个阴九年,一个阴阳各七年,一个阴阳各五年,一个阴阳各三年,灾岁总有五十七年,并前四千五百六十年,通为四千六百一十七岁。此一元之气终矣。如《律历》之言,此是阴阳水旱之大数也。所以正用七八九六相乘者,以水数六、火数七、木数八、金数九、故以此交互相乘也。以七八九六阴阳之数,自然故有九年、七年、五年、三年之灾,须三年、六年、九年之蓄也。然灾岁有阳七、阴七、阳五、阴五,此记直云三年、六年、九年之蓄,不云七五者,此各以其三相因,故不言七五也。举六年,则七年、五年之蓄可知。若贮积满九年之后,则腐坏,当随时给用也。   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尊者舒,卑者速。《春秋传》曰:“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三年之丧,自天子达。下通庶人,於父母同。天子诸侯降期。   ○期,居宜反。庶人县封,葬不为雨止,不封不树。丧不贰事,县封,当为县窆。县窆者,至卑,不得引紼下棺,虽雨犹葬,以其礼仪少。封,谓聚土为坟。不封之,不树之,又为至卑无饰也。《周礼》曰“以爵等为丘封之度,与其树数”,则士以上乃皆封、树。贰之言二也。庶人终丧无二事,不使从政也。《丧大记》曰:“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既卒哭,弁绖带,金革之事无辟也。”   ○县封,上音玄;下音窆,彼念反。不为,于伪反,注“又为”同。紼音弗。上,时掌反,下“大夫以上”同。辟音避。自天子达於庶人。丧从死者,祭从生者,支子不祭。从死者,谓衣衾棺椁。从生者,谓奠祭之牲器。   [疏]“君子”至“不祭”。   ○正义曰:此一节明天子以下殡葬日月不同,及衣衾牲器之数,各依文解之。   ○注“尊者”至“姻至”。   ○正义曰:天子诸侯位既尊重,送终礼物,其数既多,身在於丧,许其申遂,故日月缓也。大夫及士礼数既卑,送终之物,其数简少,又职唯促遽,义许夺情,故日月促也。必至三日者,冀其更生,三日不生,亦不生矣。所引“《春秋传》”以下,隐元年《左氏》文。同轨者,杜预云“言同轨,以别四夷之国”,谓中国诸侯,车同轨辙,尽皆来至。同盟者,杜预云“同在方岳之盟”。同位者,杜预云“古者行役不逾时”。诸侯以下,不言毕至者,有来有否,不必尽来,故不云毕。按《左传》大夫言三月,士言逾月,此总云大夫士三月而葬者,此记者许以降二为差,故总云三月。《左传》细言其别,故云大夫三月,士逾月。其实大夫三月者,除死月为三月。士三月者,数死月为三月,正是逾越一月,故言逾月耳。按《膏肓》,休以为士礼三月而葬,今《左氏》云逾月,於义《左氏》为短。玄箴之曰:“礼,人君之丧,殡葬,皆数来月来日。士殡葬,皆首荠月往日。尊卑相下之差数,故大夫士俱三月,其实不同。士之三月,及大夫之逾月也。”郑《箴膏肓》以正礼而言,故云“人君殡葬,数来月来日”。若春秋之时,天子诸侯之葬皆数死月,故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二月“葬襄王”。又成十八年八月“公薨”,十二月葬,传云“书顺也”,是皆数死月也。故郑又云:“人君殡数来日,葬首荠月。”据《春秋》为说,其殡日之义,巳具在上《曲礼》疏。其诸侯奔丧,按《异义》:“《公羊》说天王丧,赴者至,诸侯哭。虽有父母之丧,越紼而行事,葬毕,乃还。《左氏》说王丧,赴者至,诸侯既哭,问故,遂服斩衰,使上卿吊,上卿会葬。经书叔孙得臣如京师葬襄王,以为得礼。许慎谨按:易下邳传其容说,诸侯在千里内皆奔丧,千里外不奔丧。若同姓,千里外犹奔丧,亲亲也。容说为近礼。”郑駮之云:“天子於诸侯无服,诸侯为天子斩衰三年,尊卑有差。按鲁夫人成风薨,‘王使荣叔归含且赗’,‘召伯来会葬’,传曰‘礼也’。‘襄王崩’,‘叔孙得臣如周,葬襄王’。天子於鲁既含且赗,又会葬,为得礼,则是鲁於天子,一大夫会,为不得礼可知。又《左传》云郑游吉云:‘灵王之丧,我先君简公在楚。我先大夫印段实往,敝邑之少卿也。王吏不讨,恤所无也。’岂非《左氏》诸侯奔天子之丧及会葬之明文?说《左氏》者,云诸侯不得弃其所守奔丧,自违其传。同姓虽千里外犹奔丧,又与礼乖。”郑之所駮,从《公羊》之义。又以《左氏传》诸侯亦奔丧,但说《左氏》者自违其传,云不奔丧,又难许慎云“千里外同姓犹奔丧,与礼乖也”,此是郑氏之意。其诸侯自相奔丧礼,按《公羊》说遣大夫吊君会其葬。《左氏》说诸侯之丧,士吊,大夫会葬。文、襄之霸,令大夫吊,卿共葬事。许慎谨按:“《周礼》无诸侯会葬义,知不相会葬。”从《左氏》义。郑氏无驳,与许同。其诸侯夫人丧,《公羊》说卿吊,君自会葬。《左氏》说诸侯夫人丧,士吊,士会葬。文、襄霸,士吊,大夫会葬,叔弓如宋葬宋共姬。上卿行,过厚非礼。许慎谨按:“《公羊》说同盟诸侯薨,君会葬;其夫人薨,君又会葬,是其不遑国政而常在路。《公羊》、《左氏》说俱不别同姓异姓。《公羊》言当会,许以为同姓也。《左氏》云不当会,据异姓也。”郑駮之云:“按礼,君与夫人尊同,故《聘礼》卿聘君,因聘夫人。凶时会吊,主於相哀愍,略於相尊敬,故使可降一等,士吊,大夫会葬,礼之正也。《周礼》‘诸侯之邦交,岁相问也,殷相聘也,世相朝也’,无异姓同姓亲疏之数。”云夫人丧,士会葬,说者致之,非传辞者,郑氏意引《周礼》无同姓异姓之别者,破许慎云“同姓则会,异姓则不会”。郑又云“夫人丧,士会葬,说者致之,非传辞”,破《异义》“《左氏》说夫人丧,士吊,士会葬”之文也。按《左氏》昭三年传云:“君薨,大夫吊。夫人,士吊”,无士会葬之文,故云说者致之。言士会葬,实非本传之辞也。则郑氏以为古者君薨,士吊,大夫会葬。文、襄之霸,君薨,大夫吊,卿会葬。其夫人之丧,则古及文、襄之时,皆士吊,大夫会葬,故郑云“士吊,大夫会葬,礼之正”。   ○“庶人”至“贰事”。   ○庶人之丧,贱,无碑繂。窆谓下棺。县绳下棺,故云县窆。威仪既少,日又促遽,将葬之时,不为雨而止。庶人既卑小,不须显异,不蛔芰为封,不标墓以树。若士以上,负国恩重,虽在丧中,金革无辟。庶人既无爵命,更无殊礼,三年之内,许其终丧。馀居丧之外,不供他事,故下云“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   ○注“县封”至“辟也”。   ○正义曰:知县封当为县窆者,若封是封土,无县系之理,不得与县相连,故知为窆也。不直云封当为窆,而与县相连者,以经有两封,若不连县言之,恐与不封相涉,故连县言之也。故云“不得引紼下棺”者,士虽无碑,犹有二繂。今庶人无紼,唯以绳县棺,故云“不得引紼下棺”。云“虽雨犹葬,以其礼仪少”者,按《异义》:“《公羊》说雨不克葬,谓天子诸侯也。卿大夫臣贱,不能以雨止。《穀梁》说葬既有日,不为雨止。《左氏》说卜葬先远日,辟不怀,吾不汲汲葬其亲,不可行事,废礼不行,庶人不为雨止。许慎谨按:《论语》云‘死,葬之以礼’,以雨而葬,是不行礼,《穀梁》说非也。”从《公羊》、《左氏》之说,郑氏无駮,与许同。按《释废疾》云:“虽庶人葬为雨止。《公羊》说卿大夫臣贱,不能以雨止。此等之说,则在庙未发之时,庶人及卿大夫亦得为雨止。若其巳发在路,及葬,则不为雨止。其人君在庙,及在路,及葬,皆为雨止。”云“封谓聚土为坟”者,以对上封为窆,故明之云“封谓聚土为坟”。云“《周礼》曰以爵等为丘封之度”者,是《周礼 冢人》文。既云爵等,明有爵者乃有丘封。周以士为爵,故云“则士以上乃皆封、树”,是庶人不封、树。彼注云:“王公曰立,诸臣曰封。”又引《汉律》曰:“列侯坟高四丈,关内侯以下至庶人各有差。”又《礼记》云:“孔子合葬於防”,“崇四尺”,郑云“盖周之士制”,其树数则无文。按《白虎通》云:“天子松,诸侯柏,大夫栗,士槐。”云“贰之言二也”者,上贰是副贰之贰,下二是二三之二。丧不贰事者,谓不为两事,故读从二三之二也。引“《丧大记》”以下者,证大夫士在丧有二事也。   ○注“从死”至“牲器”。   ○正义曰:卢植解云:“从生者,谓除服之后,吉祭之时,以子孙官禄祭其父祖。”故云从生者。若丧中之祭,虞祔练祥,仍从死者之爵,故《小记》云:“士祔於大夫则易牲。”又云:“其妻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於其妻,则不易牲。”又《杂记》云:“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祔,皆大牢。下大夫之虞也犆牲,卒哭成事,祔,皆少牢。”是丧中之祭,仍从死者之礼,而郑云“谓奠祭之牲器”。云奠,则是丧中之祭,得从生者之爵,与《小记》、《杂记》违者。《小记》、《杂记》据死者子孙身无官爵,生者又无可祭享,故丧中之祭,皆用死者之礼。若其生者有爵,则祭从生者之法。丧祭尚尔,丧后吉祭可知。奠谓葬前,祭谓葬后,包丧终吉祭也。郑必知祭兼丧祭,与卢植别者,以此云祭从生者,丧从死者相对。又《中庸》云:“父为大夫,子为士,葬以大夫,祭以士。”又云:“父为士,子为大夫,葬以士,祭以大夫。”祭又与葬相对,皆祭与丧葬连文,是一时之言,故祭中兼为丧奠也。或云在丧中祭,尚从死者爵,至吉祭乃用生者禄耳,故知卢解郑言奠者,自吉祭之奠,及非时祭耳。   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此周制。七者,大祖及文王、武王之祧,与亲庙四。大祖,后稷。殷则六庙,契及汤与二昭二穆。夏则五庙,无大祖,禹与二昭二穆而巳。   ○祧,他彫反。契,息列反。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大祖之庙而五。大祖,始封之君。王者之后,不为始封之君庙。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大祖之庙而三。太祖别子始爵者,《大传》曰“别子为祖”,谓此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士一庙。谓诸侯之中士下士,名曰官师者。上士二庙。庶人祭於寝。寝,適寝也。適,丁历反。   [疏]“天子”至“於寝”。   ○正义曰:此一节明天子以下立庙多少不同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此周”至“而巳”。   ○正义曰:郑氏之意,天子立七庙,唯谓周也。郑必知然者,按《礼纬稽命徵》云:“唐虞五庙,亲庙四,始祖庙一。夏四庙,至子孙五。殷五庙,至子孙六。”《钩命决》云:“唐尧五庙,亲庙四,与始祖五。禹四庙,至子孙五。殷五庙,至子孙六。周六庙,至子孙七。”郑据此为说,故谓七庙,周制也。周所以七者,以文王武王受命,其庙不毁,以为二祧,并始祖后稷,及高祖以下亲庙四,故为七也。若王肃则以为天子七庙者,谓高祖之父,及高祖之祖庙为二祧,并始祖及亲庙四为七,故《圣证论》肃难郑云:“周之文武受命之王,不迁之庙,权礼所施,非常庙之数。殷之三宗,宗其德而存其庙,亦不以为数。凡七庙者,皆不称周室。《礼器》云:‘有以多为贵者,天子七庙。’孙卿云:‘有天下者事七世。’又云:‘自上以下,降杀以两。’今使天子诸侯立庙,并亲庙四而止,则君臣同制,尊卑不别。礼,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况其君臣乎。又《祭法》云‘王下祭殇五’,及五世来孙。则下及无亲之孙,而祭上不及无亲之祖,不亦诡哉!《穀梁传》云:‘天子七庙,诸侯五。’《家语》云:‘子羔问尊卑立庙制,孔子云:礼,天子立七庙,诸侯立五庙,大夫立三庙。’又云:‘远庙为祧,有二祧焉。’”又儒者难郑云:“《祭法》‘远庙为祧’,郑注《周礼》云:‘迁主所藏曰祧’,违经正文。郑又云‘先公之迁主,藏於后稷之庙。先王之迁主,藏於文武之庙’,便有三祧,何得《祭法》云有二祧?”难郑之义,凡有数条,大略如此,不能具载。郑必为天子七庙唯周制者,马昭难王义云“按《丧服小记》王者立四庙”,又引《礼纬》夏无大祖,宗禹而巳,则五庙。殷人祖契而宗汤,则六庙。周尊后稷,宗文王武王则七庙。自夏及周,少不减五,多不过七。《礼器》云周旅酬六尸,一人发爵,则周七尸,七庙明矣。今使文武不在七数,既不同祭,又不享尝,岂礼也哉!故汉侍中卢植说文云“二祧谓文武”。《曾子问》当七庙,无虚主;《礼器》天子七庙,堂九尺;《王制》七庙。卢植云:“皆据周言也。《穀梁传》天子七庙,尹更始说天子七庙,据周也。《汉书》韦玄成四十八人议,皆云周以后稷始封,文武受命。石渠论《白虎通》云:‘周以后稷文武特七庙。’”又张融谨按:“《周礼 守祧职》‘奄八人,女祧每庙二人’。自太祖以下与文、武及亲庙四,用七人,姜嫄用一人,適尽。若除文武,则奄少二人。《曾子问》孔子说周事,而云七庙无虚主。若王肃数高祖之父、高祖之祖庙,与文、武而九,主当有九。孔子何云七庙无虚主乎?”故云以《周礼》孔子之言为本,《穀梁》说及《小记》为枝叶,韦玄成石渠论《白虎通》为证验,七庙斥言,玄说为长,是融申郑之意。且天子七庙者,有其人则七,无其人则五。若诸侯庙制,虽有其人,不得过五。则此天子诸侯七、五之异也。王肃云“君臣同制,尊卑不别”,其义非也。又“王下祭殇五”者,非是别立殇庙,七庙外亲尽之祖,禘祫犹当祀之。而王肃云下祭无亲之孙,上不及无亲之祖,又非通论。且《家语》云先儒以为肃之所作,未足可依。按《周礼》惟存后稷之庙不毁。按昭七年传云“余敢忘高圉、亚圉”,注云“周人不毁其庙,报祭之”,似高圉、亚圉庙亦不毁者。此是不合郑说,故马融说云“周人所报而不立庙”。   ○注“大祖”至“君庙”。   ○正义曰:凡始封之君,谓王之子弟,封为诸侯,为后世之大祖,当此君之身,不得立出王之庙,则全无庙也,故诸侯不敢祖天子。若有大功德,王特命立之则可。若鲁有文王之庙,郑祖厉王是也。鲁非但得立文王之庙,又立姜嫄之庙,及鲁公文公之庙,并周公及亲庙,除文王庙外,犹八庙也。此皆有功德特赐,非礼之正。此始封君之子,得立一庙。始封六世之孙,始五庙备也。若异姓始封,如大公之属,初封则得立五庙,从诸侯礼也。云“王者之后,不为始封之君庙”者,以其始封之君,非有功德,惟因先代之后以封之,不得为后世之大祖,得立此君所出王者之庙。必知然者,以经传无文云微子为宋之始祖故也。而《左传》云“宋祖帝乙”是也。若二王之后,郊天之时,则得以远代之祖配天而祭,《故礼》运云:“杞之郊也,禹也。宋之郊也,契也。”   ○注“大祖”至“亦然”。   ○正义曰:此据诸侯之子始为卿大夫,谓之别子者也。是嫡夫人之次子,或众妾之子,别异於正君,继父言之,故云别子。引《大传》者,证此大祖是别子也。云“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者,此事凡有数条:一是别子,初虽身为大夫,中间废退,至其远世子孙,始得爵命者,则以为大祖,别子不得为大祖也。二是别子及子孙,不得爵命者,后世始得爵命,自得为大祖。三是全非诸侯子孙,异姓为大夫者,及它国之臣初来任为大夫者,亦得为大祖,故云“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此总包上三事,如《郑志》答赵商,此王制所论皆殷制,故云“虽非别子”,亦得立大祖之庙。若其周制,别子始爵,其后得立别子为大祖。若非别子之后,虽为大夫,但立父、祖、曾祖三庙而巳,随时而迁,不得立始爵者为大祖。故郑答赵商问“《祭法》云‘大夫立三庙,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注‘非别子’,故知祖考无庙。商按《王制》‘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大祖之庙而三’,注云‘大祖别子始爵者’,‘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二者不知所定”?郑答云“《祭法》,周礼。《王制》之云,或以夏、殷杂,不合周制”,是郑以为殷、周之别也。郑必知周制别子之后得立别子为大祖者,以《大传》云“别子为祖,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故知别子百世不迁为大祖也。周既如此,明殷不系姓,不缀食。《大传》又云“其庶姓别於上而戚单於下,五世而昏姻可以通”,明五世之后,不复继以别子,但始爵者,则得为大祖也。此大夫三庙者,天子诸侯之大夫皆同。知者,以此及《祭法》历陈天子诸侯即云大夫,更不别云诸侯之大夫,故知与天子大夫同也。卿即大夫总号,故《春秋》杀卿,经皆总号大夫,其三公即与诸侯同。若附庸之君亦五庙,故庄三年《公羊传》云“纪季以酅入于齐”,传曰“请后五庙,以存姑姊妹”。又附庸得称朝,是与诸侯同。   ○“庙谓诸”至“二庙”。   ○正义曰:按《祭法》云“適士二庙”,今此云“士一庙”,故知是诸侯之中士下士。《祭法》云“官师一庙”,故云“名曰官师者”。郑既云诸侯之中士、下士一庙,则天子之中士、下士皆二庙也。必知皆二庙者,以其总称元士,故《昏义》云“八十一元士”,是不分别上下也。郑又知诸侯中士与下士同一庙者,以《祭法》云“適士二庙”,言適士则不得兼中下也。   ○注“寝,適寝也”。   ○正义曰:此庶人祭寝,谓是庶人在官府史之属,及寻常庶人。此祭谓荐物,以其无庙,故惟荐而已。荐献不可亵处,故知適寝也。   天子诸侯宗庙之祭,春曰礿,夏曰禘,秋曰尝,冬曰烝。此盖夏殷之祭名。周则改之,春曰祠,夏曰礿,以禘为殷祭。《诗 小雅》曰:“礿祠烝尝,于公先王。”此周四时祭宗庙之名。   ○礿,余若反。夏曰,户嫁反,注“夏曰礿”,“夏祭曰”,下云“夏荐”同。禘,大计反。烝,之承反。祠音词。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五祀,谓司命也,中霤也,门也,行也,厉也。此祭谓大夫有地者,其无地祭三耳。   ○霤,力救反。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视,视其牲器之数。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鲁人祭泰山,晋人祭河是也。   [疏]“天子”至“地者”。   ○正义曰:此一节论夏殷天子诸侯大夫四时祭宗庙,及祭天地山川之事,各随文解之。   ○“春曰礿”者。皇氏云:“礿,薄也。春物未成,其祭品鲜薄也。”孙炎云:“礿者,新菜可礿。”   ○“夏曰禘”者,皇氏云:“禘者,次第也。夏时物虽未成,宜依时次第而祭之。”   ○“秋曰尝”者,《白虎通》云:“尝者,新穀熟而尝之。”   ○“冬曰烝”者,烝者众也。冬之时物成者众。孙炎云:“烝,进也。进品物也。”   ○注“此盖”至“之名”。   ○正义曰:疑为夏殷祭名者,以其祭名与周不同,故以为夏殷祭名。其夏殷之祭又无文,故称盖以疑之。此云春礿,而《郊特牲》云春禘者,郑彼注云“禘当为禴”,从此为正。《祭义》曰“春禘”,郑注直云“夏殷礼”,不改禘字者,以《郊特牲》已改禘为禴,故於《祭义》略之,从可知也。云“周则改之,春曰祠,夏曰礿”者,按《宗伯》云“以祠春享先王,以禴夏享先王”。又知周以禘为殷祭者,按《公羊传》曰“五年而再殷祭”,又《春秋经》僖八年“秋,七月,禘于大庙”,是禘为殷祭,殷犹大也,谓五年一大祭。引《诗 小雅》者,是文王之诗,《天保》之篇,谓文王受命,已改殷之祭名,以夏祭之禘,改名曰礿。而《诗》先言礿后祠者,从便文,尝在烝下,以韵句也。于公,诸盩至不窋也。先王,谓后稷、大王、王季也。   ○注“五祀”至“三耳”。   ○正义曰:知五祀是司命、中霤、门、行、厉者,按《祭法》云“王立七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国门、曰国行、曰泰厉、曰户、曰灶”,诸侯五祀无户、灶,自外与天子同,明大夫五祀与诸侯同。明知是司命、中霤、门、行、厉也。云“此祭谓大夫有地者”,以其祭五祀与诸侯同,故知大夫有采地者。云“其无地祭三耳”者,以《祭法》云“大夫立三祀,曰族厉、曰门、曰行”也。郑意以此及《祭法》俱是周礼,有地者祭五,无地者祭三。按下《曲礼》大夫祭五祀,谓户、灶、中霤、门、行,以为殷礼。此大夫五祀,为有地大夫五祀之神。又别者,以《曲礼》天子诸侯大夫皆祭五祀,更无等差,故以《月令》五祀当之,总为殷礼。此文天子云祭天地,诸侯云祭社稷,大夫云祭五祀,既别为尊卑之差,故以周法解之。   ○注“视视”至“之数”。   ○正义曰:按《夏传》云:“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其馀山川视伯,小者视子男。”郑注云:“谓其牲币粢盛笾豆爵献之数,非谓尊卑。”按《周礼》上公饔饩九牢,飧五牢,飨礼九献,豆四十。侯伯饔饩七牢,飧四牢,飨礼七献,豆三十有二。子男饔饩五牢,飧三牢,飨礼五献,豆二十有四。又五等诸侯,膳皆大牢,祭亦大牢,簋皆十有二,祭四望山川,用毳冕。郑注《礼器》“五献察,谓祭四望山川也”。又侯伯无别,三公与子男同。今此《王制》云“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则三公尊於诸侯。《夏传》云“四渎视诸侯,其馀山川视伯,小者视子男”,是伯与侯别。今郑注此“视,视其牲器”,又注《夏传》“谓其牲币粢盛笾豆爵献之数”,参验上下,并与《周礼》不同,不可强解合之为一。此《王制》所陈,多论夏殷之制。《夏传》所说,又非周代之礼。郑之所注者,当据异代法也。此经云“四渎视诸侯”,《夏传》“视诸侯”之下,云“其馀山川视伯,小者视子男”,则此诸侯谓是侯爵者,不得总为五等诸侯。   ○注“鲁人”至“是也”。   ○正义曰:知“鲁人祭泰山”者,以《论语》云“季氏旅於泰山”,明鲁君祭泰山,季氏僣之也。又《公羊》云茸茺,“祭泰山、河、海”,是鲁祭泰山。但泰山是齐鲁之界,故齐亦祭之。是以《礼器》云“齐人将有事於泰山,必先有事於配林”,《礼器》又云“晋人将有事於河,必先有事於恶池”,是晋人祭河也。   天子诸侯,祭因国之在其地而无主后者。谓所因之国,先王先公有功德,宜享世祀。今绝无后为之祭主者,昔夏后氏郊鮌,至杞为夏后,而更郊禹。晋侯梦黄熊入国而祀夏郊,此其礼也。   ○鮌,古本反。能,乃登反,一本又作熊,音雄。   [疏]“天子”至“后者”。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置都之所,及诸侯所封之内,皆因古昔先王先公所居之地,今其地子孙绝灭而无主后者,则天子诸侯祭此先王先公,故云“祭因国之在其地而无主后者”。若天子因先公之后,亦祭先公。若诸侯因先王之后,亦祭先王。先王先公,皆谓有德宜世祀者。   ○注“昔夏”至“礼也”。   ○正义曰:按《祭法》夏后氏亦禘黄帝而郊鲧,是夏郊篰。云“至杞为夏后,而更郊禹”者,按《礼运》云“杞之郊也,禹也”,是杞郊禹也。殷灭夏之时,殷则不应郊鲧,必应封夏之后,但不知名杞以否,至周封夏后於杞,据《礼运》成文,故云杞更郊禹也,不废殷时夏后已郊禹也。云“晋侯梦黄熊入国而祀夏郊”者,按昭七年晋侯有疾,梦黄熊入於寝门。于时子产聘晋,韩宣子问子产:“其何厉鬼?”子产曰:“昔尧殛鲧于羽山,其神化为黄熊,以入于羽渊,实为夏郊,三代祀之。晋为盟主,其或者未之祀也。韩子祀夏郊,晋侯有间。”如传所云,夏后之时,郊祭鲧以配天。至殷周之时,鲧虽不配天,以其有功,列於群祀,故云“三代祀之”。但《春秋》之时,周衰礼废,不能祀鲧。晋既为盟主,当代天子祭群神群祀,传之意义,谓晋当代天子摄群神之祀,不谓因此国在地无主后者。今郑引之以证祭无主后,则谓鲧是夏家之先,晋居夏之旧地,鲧无主后,故晋祀之,礼之与传意少异。然夏后有杞,而云无主后者,以杞不祭鲧,故云“无主后”也。其黄熊之言,称入羽渊,按《尔雅》“鳖三足,能”,先师或以为黄熊,义或然也。   天子犆礿,祫禘、祫尝、祫烝。犆犹一也。祫,合也。天子诸侯之丧毕,合先君之主於祖庙而祭之,谓之祫。后因以为常。天子先祫而后时祭,诸侯先时祭而后祫。凡祫之岁,春一礿而巳。不祫,以物无成者不殷祭。周改夏祭曰礿,以禘为殷祭也。鲁礼,三年丧毕而祫於大祖,明年春禘於群庙。自尔之后,五年而再殷祭,一祫一禘。   ○犆音特。祫音洽。诸侯礿则不禘,禘则不尝,尝则不烝,烝则不礿。虞夏之制,诸侯岁朝,废一时祭。   ○朝,直遥反。诸侯礿犆,互明礿、犆文。   ○互音户,又户故反。禘一犆一祫。下天子也。祫岁不禘。   ○下,户嫁反。尝祫,烝祫。   [疏]“天子”至“烝祫”。   ○正义曰:此一节论夏殷天子诸侯大祭及时祭之事,各随文解之。   ○天子之祭,当祫之岁,以春物未成,不为祫祭。惟犆为时祭之礿,故云“犆礿”。下秋冬之时,先为祫祭,后为时祭,故云“祫禘、祫尝、祫烝”。   ○注“天子”至“一禘”。   ○正义曰:按文二年“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公羊传》云:“大事者何?大祫也。”按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薨,至文二年八月,二十一月,於礼少四月,未得丧毕,是丧毕当祫。诸侯既尔,明天子亦然,故云“天子诸侯之丧毕,合先君之主於祖庙而祭之,谓之祫。”云“后因以为常”者,按《礼纬》“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故知每三年为一祫祭,是后因以为常。云“天子先祫而后时祭”者,以经云“祫禘、祫尝、祫烝”,天子位尊,故先为大礼也。云“诸侯先时祭而后祫”者,以下文云诸侯“尝祫,烝祫”,诸侯位卑,取其渐备,故先小礼,后大礼。此等皆因巳前之制,但不知几年一祫。《礼纬》云“三年一祫,五年一禘”,郑云“百王通义”,则虞夏及殷,皆与周同袷,亦三年为一也。皇氏取先儒之义,以为虞夏祫祭,每年皆为。又云“三时祫”者,谓是秋冬。或一时得祫则为之,不三时俱祫。然按郑云:“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百王通义。”郑又注此云:“春一礿而己。不祫,以物无成者不殷祭。”又《禘祫志》云:“《王制》记先王之法,祫为大祭,祫於秋於夏於冬。周公制礼,祭不欲数。”如郑此言,则夏殷三时俱殷祭,皇氏之说也。云“鲁礼三年丧毕而祫於大祖”者,僖公以三十三年十二月薨,文二年八月“大事于大庙”,於礼少四月,文公应合二年十二月而祫大祖庙也。是新君即位之二年,而云三年丧毕者,通死君之年为三年。云“明年春禘於群庙”者,以僖公八年“禘于大庙”,宣公八年“辛已,有事于大庙”。有事,禘也,为仲遂卒略言有事。僖也,宣也,皆八年禘。既五年一禘,则后禘去前禘五年也。前禘当三年,今二年而祫,故云“明年春禘於群庙”。按闵二年五月“吉禘于庄公”,昭十五年“禘于武宫”,昭二十五年“将禘於襄公”,禘皆各就庙为之,故云群庙。云“自尔之后,五年而再殷祭”者,《公羊传》文。云“自尔”者,谓自三年禘群庙之后,每五年之内,再为殷祭,故郑《禘祫志》云:“闵公之丧,僖三年禘,僖六年祫,僖八年禘。凡三年丧毕,新君二年为祫。”新君三年为禘,皆祫在禘前,闵公二年五月“吉禘于庄公”,则祫当在吉禘之前,故《禘祫志》云:“四月祫,五月禘。”不讥祫者,庆父作乱,国家多难。故庄公既葬,绖不入库门。闵公早厌其乱,故四月祫,不讥,五月即禘。比月而为大祭,又於礼少四月,故书讥其速也。郑《禘祫志》云:“鲁庄三十二年八月公薨,闵二年五月吉禘。时庆父杀子般之后,公惧於难,不得时葬。葬则去首绖於门外,乃入,务自尊成以厌其祸。若巳练然,免丧又速。二年四月夏则祫。既祫,又即以五月禘於其庙。此月大祭,故讥其速也。闵公之服,凡二十一月,於礼少四月,又不禫,云吉禘,讥其无恩也。闵公以二年八月薨,僖二年除丧,始祫大庙,明年禘於群庙,自此而后,五年再殷祭,六年祫,故八年禘。僖公以三十三年十二月薨,至文二年七月间有闰,积二十一月,明月即祫。经云‘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於文公之服,亦少四月,以其逆祀,故特讥之。文公十八年二月薨,宣二年除丧而祫,三年禘於群庙,自此之后,亦五年再殷祭,与僖同。六年祫,故八年禘。昭十一年五月‘夫人齐归薨’,十三年平丘之会,归,不及祫。冬,公如晋,昭十四年春归,乃祫,故十五年春乃禘。经云‘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宫’,至十八年祫,二十年禘,二十三年祫。昭二十五年,禘于襄公也。”此是郑论鲁之禘祫。郑又云:“《明堂位》曰鲁,王礼也。以此相推兄可知。”是郑以天子之礼与鲁同也。按《穀梁传》以年数者不数闰,而郑数庄公及僖公之丧,皆云通闰二十一月者,郑欲盛言日月阙少,假令通闰,止有二十一月耳。郑於《禘祫志》除庄公之丧少四月,而答赵商云於礼少六月者,通禫月言之也。哀姜之丧,僖三年乃除。僖二年得除闵公丧而祫者,以是丧祭虽在前丧之内,亦得为后丧之祭,故《杂记》云“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行”是也。此云三年丧毕,祫於太祖庙,明年春禘於群庙。按《玄鸟》笺云“三年既毕,禘於其庙,而后祫祭於太祖”,更有禘於其庙之文。不同者,谓练时迁主递庙。新死者,当禘祭於其庙以安之,故《鬯人》云“庙用脩”,注云“谓始禘时”。《左氏》说禘谓既期之后。然则禘於其庙,在於练时。而《玄鸟》笺云“丧三年既毕,禘於其庙”者,郑将练禘总就丧毕祫於太祖而言之,其实禘庙在练时也。熊氏一说,谓三年除丧,特禘新死者於庙,未知然否。其禘祫大小,郑以《公羊传》云“大事者何?大祫也”,“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故为大事。若王肃、张融、孔晁皆以禘为大,祫为小,故王肃论引贾逵说吉禘於庄公。禘者,递也,审递昭穆迁主递位,孙居王父之处,又引禘於太庙。《逸礼》“其昭尸穆尸,其祝辞总称孝子孝孙”,则是父子并列。《逸礼》又云“皆升合於其祖”,所以刘歆、贾逵、郑众、马融等皆以为然。郑不从者,以《公羊传》为正,《逸礼》不可用也。又《曾子问》云“七庙、五庙无虚主,虚主者,惟天子崩“,与祫祭,祝取群庙之主。明禘祭不取群庙之主可知。《尔雅》云:“禘,大祭也。”谓比四时为大也。故孙炎等注《尔雅》,云皆以禘为五年一大祭。若《左氏》说及杜元凯,皆以禘为三年一大祭,在大祖之庙。传无祫文,然则祫即禘也。取其序昭穆谓之禘,取其合集群祖谓之祫。郑康成祫禘及四时祭所以异者,此祫谓祭於始祖之庙,毁庙之主,及未毁庙之主,皆在始祖庙中,始祖之主於西方东面,始祖之子为昭,北方南面,始祖之孙为穆,南方北面。自此以下皆然。从西为上,禘则太王、王季以上迁主,祭於后稷之庙,其坐位乃与祫相似。其文武以下迁主,若穆之迁主,祭於文王之庙,文王东面,穆主皆北面,无昭主。若昭之迁主,祭於武王之庙,武王东面,其昭主皆南面,无穆主。又祭亲庙四。其四时之祭,惟后稷文武及亲四庙也。   ○“诸侯”至“不礿”。   ○“礿则不禘”者,虞夏之制,岁朝皆阙一时之祭也。此从南方始也。南方诸侯有礿祭竟,夏来朝,故阙夏禘,故云“礿则不禘”也。   ○“禘则不尝”,此西方诸侯秋来朝也,行夏祭竟,而秋来朝,故不尝也。   ○“尝则不烝”,此北方诸侯冬来朝者也,行秋祭竟,而冬来朝,故废烝也。“烝则不礿”,此东方诸侯春来朝者也,行冬祭竟,而春来朝,故废礿也。然各废一时耳,馀三时皆祭也。今不从东方始,而从南方始者,欲举春礿得祭者为始故也。   ○注“虞夏”至“祭时”。   ○正义曰:此云“虞夏之制”者,杂明诸代,不专殷。又此春礿,而注云夏殷,则知夏殷春祭俱名礿也。   ○“诸侯”至“烝祫”。   ○诸侯降於天子,故礿在犆上也。欲见先时祭,故礿在犆上。   ○“禘一犆一祫”者,言诸侯当在夏祭一禘之时,不为禘祭,惟犆一祫而已,阙时祭也。不云一禘而云禘一者,禘在礿前,与礿在犆前,其义同,皆见先时祭也。   ○“尝祫烝祫”者,谓诸侯先作时祭烝尝,然后为大祭之祫,故云“尝祫烝祫”。郑既云诸侯祫岁不禘,是诸侯当祫之岁,法不作禘。而皇氏云诸侯夏时若祫,则不禘,若禘则不祫,故违郑注,其义非也。   天子社稷皆大牢。诸侯社稷皆少牢。大夫、士宗庙之祭,有田则祭,无田则荐。有田者既祭,又荐新。祭以首时,荐以仲月。士荐牲用特豚,大夫以上用羔,所谓“羔豚而祭,百官皆足”。《诗》曰:“四之日其早,献羔祭韭。”   ○大牢如字,又音泰。少,诗照反。日,人一反。庶人春荐韭,夏荐麦,秋荐黍,冬荐稻。韭以卵,麦以鱼,黍以豚,稻以雁。庶人无常牲,取与新物相宜而巳。   ○稻音盗。卵,力管反。祭天地之牛角茧栗,宗庙之牛角握,宾客之牛角尺。握,谓长不出肤。   ○茧字又作蠒,公典反。握,厄角反。长,丁丈反。肤,方于反。诸侯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庶人无故不食珍。故,谓祭飨。   [疏]“天子”至“食珍”。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诸侯祭用牲牢,及庶人所荐之物,各随文解之。   ○注“有田者既祭”至“祭韭”。   ○正义曰:知有田既祭又荐新者,以《月令》天子祭庙,又有荐新,故《月令》四月“以彘尝麦,先荐寝庙”。又《士丧礼》有荐新如朔奠,谓有地之士,大敛小敛以特牲,而云荐新,故知既祭又荐新也。云“祭以首时,荐以仲月”者,《晏子春秋》云“天子以下至士,皆祭以首时”,故《礼记 明堂位》云:“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於大庙。”周六月,是夏四月也。又《杂记》云:“七月而禘,献子为之也。”讥其用七月,明当用六月是也。鲁以孟月为祭。鲁,王礼也,则天子亦然。大夫、士无文,从可知也。其《周礼》四仲祭者,因田猎而献禽,非正祭也。服虔注桓公五年传云:“鲁祭天以孟月,祭宗庙以仲月。”非郑义也。此荐以仲月,谓大夫士也。既以首时祭,故荐用仲月。若天子诸侯礼尊,物熟则荐之,不限孟仲季,故《月令》孟夏荐麦,孟秋荐黍,季秋荐稻是也。大夫既荐以仲月,而服虔注昭元年传:“祭,人君用孟月,人臣用仲月。”不同者,非郑义也。南师解云:“祭以首时者,谓大夫、士也。若得祭天者,祭天以孟月,祭宗庙以仲月。其禘祭、祫祭、时祭,亦用孟月,其馀诸侯不得祭天者,大祭及时祭皆用孟月。”既无明据,未知孰是,义得两通,故并存焉。按《春秋》桓八年“正月,已卯,烝”,“夏,五月,丁丑,烝”,书者,《左氏》见其渎。桓十四年八月“乙亥,尝”,书以“御廪灾”。《左氏》、《公羊》以为不应尝。僖八年“七月,禘”,郑以为公会王人于洮,故归,七月乃禘。昭十五年二月禘于武宫者,郑《禘祫志》以十一年齐归薨,十五年丧终之禘,不择月。定公八年冬十月顺祀先公,以阳虎作乱,求福先公,特为此祭,故不用常月。此等皆不用孟月者,以春秋乱世,不能如礼,故参差不一,难以礼论也。云“士荐牲用特豚”者,按《仪礼 特牲》,是有地之士用特牲,今无地之士荐宜贬降,不用成牲,故用特豚。云“大夫以上用羔”者,以诸侯大夫有地祭者,用少牢,其无地荐者则用羔也。言以上,则包天子皆用羔也。虽用羔,天子诸侯亦用馀牲,不皆用羔,故《月令》以彘尝麦,以犬尝麻。云“所谓羔豚而祭,百官皆足”者,所谓是《礼器》文。士荐而云百官者,举大夫以上而言。士之属吏,以众言之,亦曰百官,故任厥问云:“《天官 司裘》注云:‘士不太射,士无臣,祭无所择。’此云百官皆足,则有臣矣。”汜閤答曰:“此上下兼说之耳。士虽无臣,犹有属官佐祭。《特牲馈食》云‘公有司私臣,皆殽{丞月}’,百官皆足,抑谓此也。”引“《诗》曰”者,是《豳风 七月》之篇也。云四之日,谓周之四月,夏之二月,其朔旦之时献羔,祭用韭,荐於庙。引之者,证荐用羔之义。   ○注“新物相宜”。   ○正义曰:言相宜者,谓四时之间,有此牲穀,两物俱有,故云相宜,非谓气味相宜。其相宜者,若牛宜稌、羊宜黍之属是也。   ○注“握谓长不出肤”。   ○正义曰:《公羊传》曰“肤寸而合”,郑注《投壶礼》云“四指曰扶”,扶则肤也。   ○注“故谓祭飨”。   ○正义曰:按《膳夫》王日一举,鼎十有二物,谓大牢也。是周公制礼,天子日食大牢,则诸侯日食少牢,大夫日食特牲,士日食特豚。至后世衰乱,《玉藻》云“天子食日少牢,朔月大牢,诸侯食日特牲,朔月少牢”,则知大夫食日特豚,朔日特牲。士日食无文,朔月特豚,故《内则》曰“见子具视朔食”,注云“天子大牢,诸侯少牢,大大特豕,士特豚”,是常食有限,不得逾越,故知谓祭也。谓诸侯祭以大牢,得杀牛。诸侯之大夫祭以少牢,得杀羊。天子大夫祭,亦得杀牛。其诸侯及大夫飨食宾,得用牛也,故《大行人》、《掌客》,诸侯待宾,皆用牛也。公食大夫礼、大夫食宾礼亦用牛也,故云“谓祭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