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 第 45 页/共 200 页
○此一条论造制五刑,须合天意轻重;施於刑罚,必附本情。
○“必即天论”者,即,就也。论谓论议。言制五刑之时,必就上天之意论议轻重。天意好生,又有时以生,有时以杀,言论议刑时,亦当好生,又就天道,使生杀得中。论或为伦,伦,理也,谓就天之伦理,即是好生及好杀得中之理,故郑云“言与天意合”。
○“邮罚丽於事”者,邮,过也,谓断人所过。罚谓责罚其身。丽,附也。言断其罪过,及责罚其身,皆依附於所犯之事,不可离其本事,假他别事而为喜怒也。
○注“制断”至“为伦”。
○正义曰:经云“制五刑”,必论古人造制五刑。下云“必即天论”及“邮罚丽於事”,皆论断罪之法,故以制为断,非言初制五刑。制是裁制,故为断也。引闵子曰“古之道不即人心”者,证经即为即就之义。按宣元年《公羊传》云:“古者臣有大丧,则君三年不呼其门。已练可以弁冕,服金革之事,君使之,非也。臣行之,礼也。闵子要绖而服事,既而曰:若此乎?古之道不即人心。退而致仕。孔子盖善之也。”闵子性孝,以为在丧从戎,不即人情为制此礼,是古之所制,故闵子嫌之。言论或为伦者,诸本或有作伦者,故云“或为伦”也。
○“凡听”至“成之”。
○原,本也。权,平也。凡犯罪之人,或子为父隐,臣为国讳。虽触刑禁,而非其本恶,故听讼者,本其宿情,立其恩义,为平量之恕而免放。“意论轻重之序”者,意谓思念也。听讼者,以尽意思念,论量罪之轻重次序,不有越滥也。
○“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者,谓谨慎测度罪人意之善恶浅深之量以别之,谓分别善恶,使不相乱。
○“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者,谓听狱之人,尽悉已之聪明,寻其事之根本,又致其忠恕仁爱,不使严酷枉滥,以尽犯罪人情,不有抑屈。
○“疑狱,汜与众共之”者,疑狱,谓事可疑难断者也。氾,广也。巳若疑彼罪,而不能断决当广与众庶共论决之也。“众疑,赦之”者,若众人疑惑,则当放赦之,故《书》云:“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者,小大犹轻重也。比,例也。巳行故事曰比。此言虽疑而赦之,不可直尔而放,当必察按旧法轻重之例,以成於事。
○“成狱”至“制刑”。
○“成狱辞”者,谓狱吏初责覈罪人之辞,已成定也。“史以狱成告於正”者,史,司寇吏也。正,狱之正也。吏以成辞告於正也。
○“正听之”者,正得吏告罪成之辞,而又听察也。
○“正以狱成告於大司寇”者,正听已竟,又列狱成之辞,告於大司寇也。
○“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者,大司寇得正之告,而又听察於棘木之下,谓王之外朝也。
○“大司寇听狱之成告於王”者,大司寇与公卿在朝槐棘之下,听狱讼成,以告於王也。
○“王命三公参听之”,王既得司寇之告成辞,而刑辟不可米荦,故王又命三公与司寇及正更共参准听之也。
○“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者,三公参听得其情实,以狱成辞以告於王也。
○“王三又”者,三,三事也。又当为宥。宥,宽也。王得三公之告,则以三军命宽之也。
○注“正所”至“所置”。
○正义曰:按《周礼》乡师属地官,不掌狱讼。而云“乡师”者,乡谓乡士也,师谓士师也。云“之属”者,谓遂士、县士、方士之等。云“今汉有正平丞,秦所置”者,按《汉书 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监。宣帝地节三年,初置左右平”。郑见古有正,连言平耳。此《王制》多是殷法,秦则放殷置之。
○注“周礼”至“位焉”。
○正义曰:“《周礼》乡师之属”至“职听於朝”,是乡士及遂士、县士职文。云“异其死刑之罪”者,郑云“异谓殊其文书”,谓殊异其应死刑之罪,别为簿书而要之,郑云“要之,为其罪法之要辞,如今劾矣”,即是囚之状辩为要状。云“司寇听之。朝,王之外朝也”者,按朝士职掌外朝之法,云“左嘉石,平罢民焉。右肺石,达穷民焉”。罢民则是犯罪之人,故知听於外朝也。云“左九棘”至“三公位焉”,皆《朝士职》文。故其职云“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后。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后。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后”。郑云“棘取赤心而外刺”,“槐之言怀也,怀来人於此”。郑康成以为此外朝,位在皋门内,库门之外。
○注“王使”至“其期”。
○正义曰:经直云“王命三公参听之”,得知三公复与司寇及正共平之者,以参听之,是三公之外,共人相参而听之。上既有正与司寇,故知司寇及正在焉。云“《周礼》王欲免之,乃命三公会其期”者,按《周礼》乡士掌六乡之狱,“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朝”。遂士掌六遂之狱,“若欲免之,则王令三公会其期”。县士掌野狱,“若欲免之,则王命六卿会其期”。此《遂士职》文也,独举遂士公会其期者,以经云“王命三公”,故举遂士言之。举中以见上下,则六乡王自会之。县野之狱,王命六卿会之,六卿以狱告于王也。
○注“一宥”至“遗忘”。
○正义曰:此“一宥”以下,是《周礼 司刺》文。郑康成云:“识,审也。不审,若仇雠当报甲,见乙,诚以为甲而杀之者。过失,若举刃欲斫伐,而轶中人者。遗忘,若间帷薄,忘有在焉,而以兵矢投射之。”王恐有此三事致罪,故令以三事宥之。若不当三事,故造罪者,然后制刑。
○“凡作刑罚,轻无赦”,此文起例,故云“凡作刑罚”也。此非疑狱,故虽轻不赦也。若轻者辄赦,则犯者众也。故《书》云“刑故无小”,虽轻不赦之,为人易犯也。
○“刑者”至“心焉”。
○此说刑之不可变改,故云“刑者侀也”。上刑是刑罚之刑,下侀是侀体之侀。训此刑罚之刑以为侀,体之侀言刑罚之刑加人侀体。又云“侀者成也”,言侀体之侀,是人之成就容貌,容貌一成之后,若以刀锯凿之,断者不可续,死者不可生,故云“不可变”,故君子尽心以听刑焉,则上悉其聪明,致其忠爱是也。
○注“左道”至“俗禁”。
○正义曰:卢云:“左道谓邪道,地道尊右,右为贵。”故《汉书》云“右贤左愚,右贵左贱”,故正道为右,不正道为左。若巫蛊及俗禁者,按《汉书》武帝时,江充埋桐人於大子宫是也。初江充曾犯大子,后王将老,欲立太子。太子立必诛充,充遂谋大子,为桐人六枚,埋在大子宫中,乃谗大子於帝曰:“臣观大子宫有巫气。”王遂令江充检之,果掘得桐人六枚,尽以针刺之。太子以自无此事,意不服,遂杀充。武帝故怒,遂遣丞相刘屈釐将兵伐大子,大子急窜於湖县民家而藏。后事发,大子遂自杀而死於其处。壶关老人讼大子无罪,帝乃悔之,因立园陵於湖县,故思子望子归来。蛊者,损坏之名,故《左传》云“皿虫为蛊”,是虫食器皿,巫行邪术,损坏於人。俗禁者,若前汉张竦行辟反支。《后汉书 郭躬传》有陈伯子者,出辟往亡,入辟归忌是也。
○注“淫声”至“机窆”。
○正义曰:“淫声,郑卫之属”者,以郑卫多淫风,故郑卫为淫声。云“之属”者,则桑间濮上之音,故《乐记》云“郑卫之音,乱世之音。桑间濮上之音,亡国之音”是也。云“异服若聚鹬冠琼弁”者,按僖二十四年《左传》云郑子臧“好聚鹬冠,郑伯闻而恶之”使盗“杀之于陈宋之间。”琼弁者,僖二十八年《左传》云:“初,楚子玉自为琼弁玉缨。”服虔注云:“谓马饰。”云“若公输般请以机窆”者,指其人巧,谓之奇技。指其机窆,谓之奇器。故奇技奇器,总谓般也。
○“行伪”至“众杀”。“行伪而坚”者,行此诈伪而守之坚固,不肯变改;“言伪而辩”者,谓言谈伪事,辞理明辩,不可屈止;“学非而博”者,谓习学非违之书,而又广博;“顺非而泽”者,谓顺从非违之事,而能光泽文饰,以疑於众:如此者杀。按《史记》孔子为鲁司寇,七日而诛少正卯之类是也。
○注“皆谓”至“者也”。
○正义曰:习伪习非是虚华,辨博而泽是捷给,不可依用,是无诚也。
○“假於”至“众杀”。
○妄陈邪术,恐惧於人,假讬吉凶,以求财利。“假於鬼神时日卜筮”者,谓假讬鬼神,假讬时日,假讬卜筮,以疑於众。鬼神时日卜筮,共有假文。
○注“今时”至“违制”。
○正义曰:谓今时之人,持执此丧葬筑盖嫁娶卜数之文书,以惑於众,妄陈祸福,浪说妖祥。筑谓垣墙,盖谓舍宇。
○注“尊物”至“卖也”。
○正义曰:言圭璧金璋及牺牲戎器,皆是尊贵所合蓄之物,非民所宜有,防民之僣伪也。军器,防民之贼乱也。
○注“凡以”至“多少”。
○正义曰:此经之物,若其合法度则得粥之,其不合法度者,则不得粥也。
○“布帛精粗”者,若朝服之布十五升,斩衰三升,齐衰四升之类是也。
○“广狭”者,布广二尺二寸,帛则未闻。郑注《周礼》引《逸巡守礼》幅广四尺,八寸为尺。郑注四当为三,则帛广三尺四寸。“用器,弓矢、耒耜、饮食器”者,《既夕礼》文。既夕敦杅之属,即饮食器也。
○注“不示”至“贪也”。
○正义曰:锦文珠王成器衣服等不粥者,不示民以奢。饮食不粥者,不示民以贪。此衣服饮食与珠玉连文,据华美者,不得粥之,恐民贪。若寻常饮食,则得粥之,不得群聚耳,故《周礼 司虣》云“禁属游饮食于市”者是也。前经“圭璧金璋”之等,是贵者之器,故注云“非民所宜有”,谓全不合有,以其名位卑故也。此“锦文珠王”等是华丽之物,富人合有,但不得聚之过多,故云“不粥於市”,不示民以奢也。前文“圭璧金璋”,各是一物,即《考工记》“金饰璋”也。皇氏以为用金为印。璋,按定本“璋”字从玉,圭璧之类也。且周时称印曰玺,未有称璋,皇氏之义非也。
○注“周礼”至“阴木”。
○正义曰:此《周礼 山虞》文。郑注云“阳木生山南者,阴木生山北者,冬斩阳,夏斩阴,坚濡调”。
○“关执禁以讥,禁异服,识异言”,司关之官,执此戒禁之书,以讥察出入之人,故云“执禁以讥”。禁此身著异服之人,又记识口为异言之人,防奸伪,察非违。
大史典礼,执简记,奉讳恶。简记,策书也。讳,先王名。恶,忌日,若子卯。
○恶,乌路反,注同。策书,侧八反。
[疏]“大史”至“讳恶”。
○正义曰:此一经论大史之官典掌礼事,国之得失,是其所掌,执此简记策书,奉其讳恶之事。奉谓进也。讳谓先王之名。恶谓子卯忌日。谓奉进於王以所讳所恶。
○注“讳,先王名”。
○正义曰:下文云“天子齐戒受谏”,传云“名终将讳之”,故以讳为先王之名。其实馀讳亦大史奉之,故《礼运》云“天子適诸侯,必舍其祖庙,不以礼籍入,是谓天子坏法乱纪”,郑注云“以礼籍入,谓大史典礼执简记,奉讳恶”,是亦讳诸侯之祖父也。云“恶,忌日,若子卯”者,忌日,谓先王之亡日及子卯,故云“若子卯”。纣以甲子日死,桀以乙卯日亡,巳具下《檀弓》疏。此恶亦兼馀事,故《诵训》云“掌道方慝,以诏辟忌”,郑注云“方慝,四方言语所恶”是也。
天子齐戒受谏。岁终,群臣奏岁事,谏王当所改为也。
○齐,侧皆反,本亦齐,下皆同。司会以岁之成,质於天子。司会,冢宰之属,掌计要者。成,计要也。质,平也,平其计要。
○会,古外反,注同。冢宰齐戒受质。质王受之。大乐正、大司寇、市三官以其成,从质於天子。大乐正,於周宗伯之属。市,司市也,於周司徒之属。从从於司会也。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齐戒受质。百官各以其成,质於三官。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以百官之成,质於天子。百官,此三官之属。百官齐戒受质,受平报也。然后休老劳农,飨养之。
○劳,力报反。成岁事,断计要也。制国用。
[疏]“天子”至“国有”。
○正义曰:此下至“制国用”,论岁终天子受质,及百官质於天子,休老劳农,制国用之事也。
○“齐戒受谏”者,以其岁终,旧来所施之事,或有不便,须有改为,百官以此上谏於王,天子以其事重,故先齐戒而后受於谏也。“司会以岁之成,质於天子”者,司会总主群官治要,故以一岁治要之成质於天子。质,平也。谓奏上文簿,听天子平量之。
○“冢宰齐戒受质”者,冢宰是贰王治事,故亦齐戒赞王,受群官所平之事,谓共王论定也。大乐正、大司寇、市三官以其成从质於天子者,谓此三官各以其当司成要,随从司会平於天子。以周法言之,司会总主群官簿书,则司徒、司马、司空簿书亦司会掌之,质於天子。所以下文司徒、司马、司空各质於天子,不由司会,惟大乐正、大司寇、市三官从司会质於天子者,司会总主治要,先质於王。若今时先申帐目,乐正、司寇、司市当司事少,即径从司会,以质於王。其司徒、司马、司空总主万民,其事既大,虽司会进其治要,仍须各受质属官,亲自质於天子。百官齐戒受质,以司徒、司马、司空质於天子。天子平断毕,当须报於下,故在下百官齐戒受天子所平之要。
○“然后休老劳农”者,即十月蜡祭之时,饮酒劳农也。
○“成岁事”者,断定计要一岁事成,乃制来岁之国用,故云“制国用”也。
○注“岁终”至“为也”。
○正义曰:知齐戒受谏是岁终者,以下云“休老劳农”,文相连接,故知是岁终也。以其岁终受质,故知谏王当所改为,谓改其旧事,更为新事,故用岁终。襄十四年《左传》师旷云:“正月孟春,於是乎有之。谏失常也。”彼谏王过恶,故用正月,与此别也。
○注“司会”至“计要”。
○正义曰:按《天官》“司会中大夫二人”,属冢宰,故云冢宰之属。云“成,计要也”者,按《周礼》注:“岁计曰会,月计曰要,日计曰成。”彼对文耳。此则总而言之,故云“成计要”也。谓一岁薄书,总要成就。
○注“大乐”至“会也”。
○正义曰:按上文司会直云“冢宰之属”,不云“於周”,此大乐正及市皆云“於周者”,以此文司会与《周礼》兆墁,故不须云於周,此大乐正於周是大司乐,此市亦於周为司市,与《周礼》不同,故以《周礼》明之。云“从,从於司会也”者,以文承上司会质於天子,故知从质者,从司会也。然此大乐正、大司寇及市亦当受属官之质,以其事少,文不见耳。
○注“百官,此三官之属”。
○正义曰:司徒、司马、司空受百官质,故云“三官之属”。若以殷法言之,按《曲礼》云司徒、司马、司空、司寇、司士。若以夏法言之,按《夏传》司徒、司马、司空三官分主九卿,则兼群官焉。但大乐正、大司寇、司市特自质於天子也。
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脩而兼用之。兼用之,备阴阳也。凡饮养阳气,凡食养阴气。阳用春夏,阴用秋冬。
○食音嗣,注及下注并下文“食之”并同。养如字,徐以上反,下同。五十养於乡,六十养於国,七十养於学,达於诸侯。天子诸侯养老同也。国,国中小学,在王宫之左。学,大学也,在郊。小学在国中,大学在郊,此殷制明矣。
[疏]“凡养”至“诸侯”。
○正义曰:此一节论虞夏殷周养老不同之事,各依文解之。
○“凡养老”者,皇氏云:“人君养老有四种:一是养三老五更;二是子孙为国难而死,王养死者父祖;三是养致仕之老;四是引户校年,养庶人之老。”熊氏云:“天子视学之年,养老一岁有七。”谓四时皆养老。故郑此注“凡饮养阳气,凡食养阴气,阳用春夏,阴用秋冬”,是四时凡四也。按《文王世子》云:“凡大合乐,必遂养老。”注云:“大合乐,谓春入学,舍菜合舞。秋,颁学合声。”通前为六。又季春大合乐,天子视学亦养老,《世子》云凡视学,必遂养老,是总为七也。
○“有虞氏以燕馈瘪者,虞氏云:“燕礼,脱屦升堂。”崔氏云:“燕者,殽烝於俎,行一献之礼,坐而饮酒,以至於醉。以虞氏帝道弘大,故养老以燕礼。”
○“夏后氏以飨礼”者,崔氏云:“飨则体荐而不食,爵盈而不饮,依尊卑而为献,取数毕而已。夏既受禅於虞,是茸荃之首,贵尚於礼,故养老以飨礼,相养敬也。”
○“殷人以食礼”者,崔氏云:“不饮酒,享大牢,以礼食之,殷人质素,威仪简少,故养老以养礼。”
○“周人脩而兼用之”者,谓周人脩三代之礼,而兼用之以养老。春夏养老之时,用虞氏燕礼、夏后氏飨礼之法。若秋冬养老之时,用殷人食礼之法。以周极文,故兼用三代之法也。皇氏云享有四种:一是诸侯来朝,天子飨之,则《周礼 大行人职》云“上公之礼,其享礼九献”是也。其牲则体荐,体荐则房烝。故《春秋》宣十六年《左传》云:“享有体荐。”又《国语》云:“王公立饫,则有房烝。”其所云饫,即谓飨也。立而成礼,谓之为饫也。其礼亦有饭食,故《舂人》云:“凡飨食,共其食米。”郑云“享有食米,则飨礼兼燕与食”是也。二是王亲戚及诸侯之臣来聘,王飨之,礼亦有饭食及酒者,亲戚及贱臣不须礼隆,但示慈惠,故并得饮食之也。其酌数亦当依命,其牲折俎,亦曰殽烝也。故《国语》云“亲戚宴飨,则有餚烝”,谓以燕礼而飨则有之也。又《左传》宣十六年云:“享有体荐,宴有折俎,公当享,卿当宴,王室之礼也。”时定王享士会而用折俎,以《国语》及《左传》,故知王亲戚及诸侯之大夫来聘皆折俎飨也。其飨朝廷之臣,亦当然也。三是戎狄之君使来,王享之,其礼则委飨也。其来聘贱,故王不亲飨之,但以牲全体委与之也。故《国语》云“戎翟贪而不让,坐诸门外而体委与之”是也。此谓戎狄使臣贱之,故委飨。若夷狄君来则当与中国子男同,故《小行人职》掌小宾小客,所陈牲牢,当不异也。四是享宿卫及耆老孤子,则以醉为度,故《酒正》云:“凡飨士庶子,享耆老孤子,皆共其酒,无酌数。”郑云:“要以醉为度。”“食礼”者,有饭有殽,虽设酒而不饮,其礼以饭为主,故曰食也。其礼有二种,一是礼食,故《大行人》云诸公三食之礼有九举,及公食大夫礼之属是也。二是燕食者,谓臣下自与宾客旦夕共食是也。按郑注《曲礼》“酒浆处右”云:“此大夫士与宾客燕食之礼。”“燕礼”者,凡正享食在庙,燕则於寝,燕以示慈惠,故在於寝也。燕礼则折俎,有酒而无饭也,其牲用狗。谓为燕者,《诗毛传》云:“燕,安也。”其礼最轻,升堂行一献礼,毕,而说屦升堂,坐饮以至醉也。《仪礼》犹有诸侯《燕礼》一篇也。然凡燕礼亦有二种,一是燕同姓,二是燕异姓。若燕同姓,夜则饮之;其於异姓,让之而止。故《诗 湛露》“天子燕诸侯”篇,郑笺云:“夜饮之礼,同姓则成之,其庶姓让之则止。”其此燕飨食致仕之老,皇氏云:“则当用正飨、正食、正燕之礼,以其有贤德者,不可以亵礼待之。”其飨死事之老,不必有德,又是老人不宜久立,当用折俎之飨,燕食之食,老人不合夜饮,当用异姓之燕礼。
○注“兼用”至“秋冬”。
○正义曰:“兼用之,备阴阳”者,以燕之与飨是饮酒之礼,是阳,阳而无阴。食是饭,饭是阴,阴而无阳。周兼用之,故云备阴阳也。云“凡饮养阳气,凡食养阴气”者,《郊特牲》文。所以饮养阳者,饮是清虚阳气之象,食是形质阴体之义。云“阳用春夏,阴用秋冬”者,按《郊特牲》云“飨禘有乐而食尝无乐”,是故春禘而秋尝,享与禘连文,故知飨在春。食与尝连文,故知食在秋。彼不云冬夏者,彼是殷礼,此言冬夏者据周法也。或郑因春而言夏,因秋而见冬。虽周,冬夏不养老也。就如熊义,去冬夏则一年有五养老也。又春合舞,秋合声,即是春秋养老之事,冬夏更无养老,通季春大合乐有三养老也。熊氏以为春秋各再养老,故为一年七养老也。去冬夏犹为五,义实可疑。皇氏云:“春夏虽以饮为主,亦有食,先行飨,次燕,次食。秋冬以食为主,亦有飨,先行食,次燕,次享,一日之中,三事行毕。”义或然也。
○“五十”至“诸侯”。
○此谓子孙为国死难,而王养其父祖也。五十始衰,故养於乡学。
○“六十养於国”者,六十渐衰,养礼弥厚,故养之於小学,小学在国中也。
○“七十养於学”者,七十大衰,养礼转重,故养於大学。
○“达於诸侯”者,言此养老之事,非惟天子之法,乃通达於诸侯。卢、王等以为养於乡,云不为力政养於国,云不与服戎,皆谓养庶人之老也。非郑义,故郑注云“国中小学”也。
○注“国国”至“明矣”。
○正义曰:养於国与养於学文相对,故知国亦是学也。六十少於七十者,六十者宜养於小学,七十者宜养於大学,故云“国,国中小学”。云“在王宫之左”者,据上文而知。云“小学在国中,大学在郊,此殷制明矣”者,以上文云“小学在公宫南之左,大学在郊”,下文云“殷人养国老於右学,养庶老於左学”,贵右而贱左。小学在国中,左也;大学在郊,右也,与殷同也,故云“此殷制明矣”。以此篇从上以来,虽解为殷制,无正据可冯,因此小学大学是殷制不疑,故云“明矣”。
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瞽亦如之。九十使人受。命,谓君不亲飨食,必以其礼致之。
○瞽音古。五十异粻,六十宿肉,七十贰膳,八十常珍,九十饮食不离寝,膳饮从於游可也。粻,粮也。贰,副也。游谓出入止观。
○粻,涉良反。离,力智反。观,古乱反。六十岁制,七十时制,八十月制,九十日脩。唯绞、紟、衾、冒,死而后制。绞、紟、衾、冒,一日二日而可为者。
○绞,户交反。紟,其鸩反。冒,亡报反。五十始衰,六十非肉不饱,七十非帛不暖,八十非人不暖,九十虽得人不暖矣。暖,温。
○暖,乃管反,下同。五十杖於家,六十杖於乡,七十杖於国,八十杖於朝,九十者,天子欲有问焉,则就其室,以珍从。尊养之。